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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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内贸易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零售商品称
重计量监督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技术监督》
【年(卷),期】1994(000)002
【摘要】<正> 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
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
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
【相关文献】
1.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管理局国内贸易部关于印发《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
规定》的通知 [J], ;
2.国内贸易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国有大中型商业零售企业实行商品监督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 [J], ;
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
械工业部、农业部联合颂布《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J], 5.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J], 朱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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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11规定

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11规定

门店生鲜商品称重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生鲜商品的称重管理,防止顾客及员工的舞弊行为,现就生鲜商品称重做以下规定:
一、门店在固定称重区域指定主称重员及辅称重员,称重员严
格按照称重员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职责。

二、主称重员不得擅自离岗,若有特殊原因需辅称重员接其岗
位后方可离岗。

三、其它非称重人员不得称重,若发现将处罚50元/次。

四、称重员在称重过程中需认真检查顾客选购商品是否有“以
好充次”的行为,若发现应予以制止,并告知其行为已构成了偷窃,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五、当班员工下班后购物称重,需在规定时间内由主管(或主
管指定对班主称重员)统一称重,坚决杜绝自行称重,若发现将处以100元罚款。

六、对于员工购买商品时的舞弊行为,将以内盗论处。

公司将
根据其情节的轻重,轻则处以500元以上罚款,重则将处以2000元罚款并予以辞退。

七,称重员工作不认真,因称重造成的顾客纠纷后果由称重员承担。

望各门店高度重视此规定,切实贯彻严格自律、主动避嫌的工作作风,将生鲜称重商品的流失降到最低。

超市公司
2012年3月10日。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发布《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4月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年7月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第三条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

第四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

第五条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

第六条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检验规则1. 引言大家好,今天我想跟大家聊聊一个不太让人兴奋但绝对重要的话题,就是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检验规则。

听起来很专业对吧?但其实,这就是我们平时买菜、逛超市时需要注意的小细节。

倘若你不小心遇上了不靠谱的称重设备,那可真是“糟糕透顶”,有可能让你多花冤屈钱哦!现在的社会,寸斤寸两都得在心上,咱们就来细细说说这个吧。

2. 称重的重要性2.1 精准称重,公平交易首先,称重就是为了让买卖双方心里有个底。

想象一下,你去市场买苹果,结果小贩给你称了个五斤的,结果到了家一称,竟然发现才三斤,这可就“没天理”了。

精确的称重确保你不仅付出了公道的钱,还能享受到应有的商品。

每一次称重,都是一场公平的交易,双方都得心服口服,这样才能和气生财嘛!2.2 规则在身边,省去烦恼而且,咱们说这些称重的规则呀,其实就是一把“保护伞”。

如果你在市场上遇到个小老头,那个秤砣儿一按就变形,那你意不想挨宰?当然,正常的商家是不会无缘无故坑你的,但万一碰到个坏商贩,可就得用这些规矩来保护自己。

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就是为咱们的“钱袋子”保驾护航,让每个人都能在购物时少几分担心,多几分开心。

3. 称重设备的检查3.1 设备要靠谱说到称重,就不能不提称重设备啦。

市场上的称,橱窗里的秤,各种各样的设备都得靠谱!所以厂家在设计和生产这些设备时,得特别注重精度和稳定性,毕竟一个“轻轻松松,称出好心情”的称重工具,可是让不少消费者在结账时心里更踏实的基础。

只有那些靠谱的设备才能让我们在买东东时,少一份疑虑,多一份满意。

3.2 定期检验,确保准确其次,设备还得定期检查,确保准确好用。

比如说,市场监管部门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对这些称重设备进行一次“体检”,看看它们是不是在“长瘤”。

就像人需要定期体检一样,设备也需要“关爱”。

碰到那些经过检验的称重设备,消费者才会有底气,甚至可以向小摊贩“来句轻松笑话”,说什么“你那秤咋那么准呢,跟我精确得‘一模一样’”,哈哈。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引言零售商品称重计量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其准确性不仅关系到商家自身的信誉和经营利益,也关系到消费者的利益。

为了保证零售商品的计量准确性,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

二、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一)保障消费者权益作为购买者,消费者需要确保商家提供的商品是符合计量标准的,商家提供的商品应该是标准的,准确的,以免造成消费者遭受损失。

(二)保障商家的合法权益作为卖家,商家需要确保商品计量的准确性,以免由于计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同时避免失去消费者的信誉和忠诚度。

(三)建立企业竞争优势科学规范的计量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减少运营风险,在现有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中,实现企业竞争优势。

三、计量管理制度的要求(一)准确性计量制度应该是准确的,所使用的计量器材应该是准确的。

编辑制度时,应注重制度内容的实际有效性。

(二)简便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简便的,能够帮助企业员工快速而正确地处理计量问题。

只需简单培训就能使用。

(三)合法性制定计量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标准制定,除非政策有变,否则不得擅自改变。

(四)保密性计量管理制度应该是保密的,任何员工和外部人员不得随意使用或泄露。

四、计量管理制度的内容(一)计量器材的选用和使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用合格的称重设备,并在使用前进行检验,确保计量器材的精度,标准化以及安装应该规范。

(二)计量程序的规范在计量操作过程中,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全部记录,明确记录计量程序中每一个环节的精度要求,以确保整个计量程序的准确性。

(三)计量管理的评估和监控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柜台、秤台和重量等评估和评定工作,通过评估来监控不同环节的准确性和规范性,及时发现和纠正偏差和问题,减少数据误差。

(四)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针对计量人员的工作培训应该是及时、系统和完整的,并在使用前进行考核。

筛选高质量的员工,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员工工作素质。

五、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明确企业每个环节的责任,以保证计量管理制度的实施。

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

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

我国商品计量允差的规定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3年10月制定并颁布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虽然与国外发达国家对包装商品计量准确性的法制计监督相比,还很不完善,甚至还有不尽科学的地方,但毕竟已跨出了关键的一步.规定的实施也对相应的衡器提出了要求,这对电子秤的发展和应用也提供了更广阔的领域.现将有关《规定》的内容摘录如下,供电子秤的生产者和使用者参考。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摘自国家技术监替局1993年10月发布的文件)第一条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零售商品的销售、生产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零售商品,是指以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

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

第三条商品经销者和生产者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和生产商品。

第四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计量合格。

第五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生产定量包装商品,必须保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实际净含量)与标称重量值(标称净含量)一致。

第六条使用称重计量器具侮次当场称重商品,在如下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如下规定的负偏差:第七条商品经销者、生产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按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祛码,祛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二)高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三)等精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极限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计量负偏差的二倍。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一、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管理,确保商品重量准确、公正、合法,并强化管理监督,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包括直接销售和配送服务等范畴。

三、制定程序企业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制定本制度,需要以下步骤:1. 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搜集员工、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 制定初稿,并征求相关人员的反馈和意见。

4. 对制定的初稿进行修订和完善。

5. 经企业领导审批后正式发文,并确保全员知晓。

四、各项制度的内容1.制度名称: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管理制度。

2.范围:适用于企业所有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

3.目的:(1)规范企业零售商品的称重计量管理;(2)确保商品重量准确、公正、合法;(3)强化管理监督;(4)保障消费者权益;(5)维护企业形象和声誉。

4.责任主体:(1)企业管理人员;(2)收银员;(3)质检员;(4)店长。

5.执行程序:(1)收银员应当对商品数量进行准确计算,确保告知消费者的价格和重量信息正确;(2)质检员应当在商品进入柜台前进行检测,确保商品质量和数量符合标准;(3)店长应当定期检查店内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符合标准的计量要求;(4)如果发现商品计量不准确或者存在损坏和瑕疵等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上级汇报。

6.责任追究:(1)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的行为,相关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管理人员对未能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商品计量不准确或者存在损坏和瑕疵等情况,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在制定本制度过程中,需要考虑《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行政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企业也应维护员工权益,确保员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定量包装的大米短斤少两工商按什么查处

定量包装的大米短斤少两工商按什么查处

定量包装的大米短斤少两工商按什么查处?这是典型的欺诈消费者行为,适用《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然后竞合至《消法》,最后用产品质量法,这样的案子我办过了,但也通过了上级的检查欺诈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违反《期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局50号令)第三条第(二)项规定,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依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转致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罚则: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按照本法第五条的规定,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上述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在产品中掺入降低产品质量、影响产品正常使用性能的异物的一种质量违法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用一种产品冒充与其特征和特性不同的另一种产品,以欺骗的手段牟取非法利润,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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