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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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前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是指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与经营过程中的各项事项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文件,旨在保障节目质量,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良好秩序,促进节目市场健康发展。

本文将分别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和经营两个方面,介绍相关的管理规定。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规定1. 节目制作机构的申请与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在开展节目制作业务前,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获得审批。

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节目制作机构的基本信息、专业人员资质、技术设备等相关证明文件。

2. 节目规划与创作在节目制作之前,节目制作机构需要进行节目规划和创作。

节目规划包括确定节目主题、目标受众、制作周期等内容,创作则是根据规划的要求完成具体节目内容的构思和文稿编写。

3. 节目素材采集与编辑节目制作机构需要根据创作要求,采集相关的素材。

素材的采集可以包括采访、拍摄等各种形式,需要确保所使用的素材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相关著作权、肖像权等权益。

4. 节目后期制作与审核节目制作完成后,需要进行后期制作与审核工作。

后期制作包括对素材的剪辑、配音、特效处理等环节,力求提升节目质量。

审核则是对节目内容进行审查,确保节目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不包含违法违规内容。

三、广播电视节目经营管理规定1. 节目供应商的资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经营需要经过节目供应商的中介进行。

节目供应商需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汇报,确保所提供的节目内容合法、合规。

2. 节目宣传与播放节目供应商在进行节目宣传时,需要注意宣传内容的准确性、规范性,不得夸大事实、误导观众。

节目的播放需要遵守相关规定,注重播放时段的选择,保护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权益。

3. 节目监管与评估主管部门对广播电视节目进行监管,确保节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涉及违法违规内容。

此外,还需要定期对节目质量进行评估,鼓励优秀节目的制作与播出。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广播电视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文化主权和文化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广播电视行业企业和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各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促进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第三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经营许可和备案手续,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广播电视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的培养,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价值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稳健有序进行。

制定经营计划,实施经营控制,加强对经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财务监管,确保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合理规范财务活动,有效防范经营风险。

第七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激励和约束员工行为,促进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的不断提升,推动企业和机构建设高效的组织团队。

第八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加强市场营销管理,建立健全的市场开发和销售体系,灵活运用市场营销手段,拓展市场空间,提升品牌影响力,促进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

第三章节目制作第九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社会正能量,坚持正确的新闻价值导向,提升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公共敏感事件的报道和评论,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坚持优质节目的创作和播出,提升广播电视节目的艺术水平和观赏性,促进广播电视节目的多样化和个性化,满足观众的多样化需求。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企业和机构应当注重节目内容的安全性和健康性,积极抵制低俗、暴力、色情等有害节目,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推动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正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

广播电视节目的策划与制作
确定节目主题和定位
根据市场需求和受众特点,确定节 目的主题和定位,如新闻、娱乐、 教育等。
制定节目方案和脚本
根据节目主题和定位,制定详细的 节目方案和脚本,包括节目流程、 环节设置、内容安排等。
组织节目制作团队
根据节目方案和脚本,组织由导演 、制片人、摄影师、编辑等人员组 成的制作团队。
实施营销方案
按照营销方案,进行具体的营销活 动,如广告宣传、地面活动等。
评估营销效果
对营销效果进行实时评估,及时调 整营销方案和推广计划。
广播电视节目的评估与反馈
收集听众反馈
通过调查问卷、热线电话等 方式,收集听众对节目的反 馈意见和建议。
分析节目收视率
对节目的收视率进行分析, 了解听众对节目的关注度和 满意度。
详细描述
该广播电台积极推进数字化转型和升级,通过技术手段 提升节目的制播水平和传输效率。同时,注重与新媒体 的融合发展,拓展数字化传播渠道,满足听众的多元化 需求。该广播电台还通过数字化手段,加强与听众的互 动和参与,提升听众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05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未来趋势与挑战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未来趋势
付费模式
以付费收听收看为主要经营模式,盈利依靠用 户付费。
3
综合模式
综合运用广告、付费、赞助等多种手段,实现 多元化经营。
广播电视经营管理的方法
节目策划
根据目标受众的需求和口味,进行节目策 划和编排。
品牌建设
通过品牌推广和营销,提高广播电视媒体 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广告经营
通过合理的广告资源配置,实现广告收益 的最大化。THAKS进行节目拍摄和编辑
按照制作方案和脚本,进行节目的 拍摄和后期编辑,确保节目质量和 效果。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播电视行业的管理,推进广播电视事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下属机构的管理工作,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正确导向,遵循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实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法推进改革开放,增强文化软实力,促进文明进步。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下列工作:(一)负责制定广播电视行业的发展规划、政策与标准等,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二)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机构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三)负责批准、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单位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等事项;(四)负责制定广播电视广告管理规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广播电视广告活动;(五)负责管理广播电视频道、网站的频率资源和域名资源;(六)负责对违反广播电视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七)协同有关部门,推进广播电视行业的技术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广播电视行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和事项。

第二章广播电视机构管理第六条广播电视机构是指向公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服务的组织。

第七条建设广播电视机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和标准,投资主体必须清楚,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第八条强化广播电视机构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引导广播电视机构主动投身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宣传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弘扬中华民族精神及民族风貌,创造有益于社会和谐发展的广播电视节目。

第九条广播电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制定并实施负责任的新闻采编制度,当好思想道德和舆论引导者,维护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条广播电视机构设立、改组、更名、注销,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

广电节目管理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播电视节目的播放和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传媒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倡导文明和谐,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第三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应当坚持保护广大观众合法权益、增强自律和规范的原则,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

第四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目标是构建和谐的广播电视节目管理体制,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和水平,服务人民、传播文化、传递信息。

第二章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第五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指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局等有权管理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

第六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是政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广播电视节目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七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工作,保障广播电视节目的正常播放和良好秩序。

第八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健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人员培训和队伍建设,提高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第十条广播电视节目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对外交流和宣传,推动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的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广播电视节目分类管理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包括新闻类、综艺类、教育类、动画片、纪录片等。

第十二条新闻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原则,真实准确报道事实,不得夸大、捏造事实,不得传播虚假信息。

第十三条综艺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重视内容质量,增加文化内涵,健康向上,丰富大众生活,不得播出低俗、暴力、淫秽内容。

第十四条教育类广播电视节目应当注重教育效果,弘扬科学文化,提高公众文化素养,促进人们全面发展,不得传播错误知识。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8.03•【文号】广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广播影视正文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2010〕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日益活跃,全国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数量已超过四千家。

对丰富节目创作,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的欢迎。

但是,有机构违反总局规定,违规从事节目制作、发行和交易活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损害了制作业的整体形象。

为进一步整顿节目制作经营秩序,切实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广电总局第34号令)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重要主体,担负着重大的社会责任,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充分认识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对辖区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和播放的管理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止出现偏差。

二、暂停审批新的制作机构。

自2010年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地原则上暂不批准新的制作机构。

对于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的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申请,各省要按照确保质量、严格控制数量的原则,从严审批,严把准入关,除实力特别雄厚,且以往确实实际参与合作制作过广播电视节目的机构外,一律不予批准。

三、开展制作机构清理整顿工作。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立即对辖区内所有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进行清查,重点清查各机构执行总局规定的情况。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一、节目制作机构的设立和登记管理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节目制作机构应当以法人或非法人形式进行设立,并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节目制作机构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以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二、节目的定编和监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要求,节目制作机构在制作节目之前,必须进行节目的定编和监制工作。

节目的定编是指对节目内容进行规划和设计,确定节目的类型、内容、形式以及播出时间等要素。

节目的监制是指对节目制作的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三、节目制作的合同和费用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节目制作的合同和费用管理要求。

节目制作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应当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并约定节目制作的费用和支付方式等事项。

节目制作机构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费用进行费用的收取和管理,并保证节目制作的质量和效果。

四、节目制作的审查和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规定了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查和管理要求。

节目制作机构在制作节目之前,必须经过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审查和批准,确保节目内容符合相关法规和规定,并符合社会公众的价值观和审美观。

同时,节目制作机构要建立健全节目制作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节目制作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节目制作的质量和合法性。

五、节目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总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出台对于促进广播电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高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还可进一步加强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监管,保障广播电视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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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三章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四章管理
第五章罚则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第十一条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注:本文经过精心编辑,部分内容来源网络,如有疑议,请联系我们处理。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00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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