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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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公布日期】2020.01.21•【文号】国粮办规〔2020〕55号•【施行日期】2020.01.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办规〔2020〕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各司局、直属单位、联系单位,各垂直管理局:《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第35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2020年1月21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投资决策机制,确保项目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有效防控风险,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简称“国家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的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

第三条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重点支持中央本级(包括局本级及垂直管理单位、所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固定资产项目。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重点支持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领域。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国家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建设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各专项建设管理办法;(二)组织实施项目储备和项目申报,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项目,审核、上报和下达投资计划,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三)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和日常管理,按规定权限组织或委托开展竣工验收;(四)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招投标等方面工作进行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进行督查;(五)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六)实施项目后评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中国政府负责国家储备粮食和各类重要物资管理工作的行政部门。

“储备”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支撑,对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群众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职能和重要性进行分析。

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1. 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首要职责是储备粮食和其他重要物资。

储备物资的种类涉及石油、天然气、稀土、有色金属、化肥等多个领域,其储备数量的大小和储备地点的位置,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2. 组织储备粮食和重要物资的交易经过长期的积累、管理和投资,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累积了大量的储备物资,这些物资的交易需要有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组织和协调。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此过程中需进行管理、监督、评价以及支付等一系列服务,保证储备物资能够在必要时迅速调动,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

3. 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也承担着实施政策性市场调节的职责。

针对市场上物资价格高涨、供应不足等情况,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及时发布市场供需信息、制定政策,用储备物资稳定物价、促进市场平衡。

4. 处理农村剩余粮食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还负责处理农村剩余粮食。

农民在丰收季节总是面临存粮难的困扰,储备局的职责之一就是把农民手中的农村剩余粮食购买下来,做到及时出货及时收购,保证农村老百姓的收入和生活,同时也保证了国家的储备量。

二、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重要性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作为国家的重要机构,保证了国家的安全和经济的稳定。

粮食和物资是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资之一,为了保证人们的日常生活不受影响,政府在储备食品的同时也要储备其他重要物资。

1. 保障国家安全粮食和物资储备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

国有大量储备物资可以在必要时调用,以确保国家不会因为食品和物资短缺而陷入危机。

同时在长时间的粮食极端状况下还能将储备物资投入市场,以保证市场的正常运转。

2. 维护国家经济稳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仅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障,同时也为国家保持经济稳定提供了重要支撑。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引言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和人民幸福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职责。

本文将详细探讨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清单,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指导和参考。

二、国家层面的职责2.1 制定和完善粮食安全政策•研究和制定粮食安全政策,确保粮食安全工作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

•完善粮食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2 监测和预警粮食安全状况•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及时了解粮食生产、供应和储备情况。

•分析和评估粮食安全风险,提前制定应对措施,防范粮食安全风险。

2.3 组织和指导粮食生产•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引导农民科学种植,提高粮食产量和质量。

•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农民的种植技能和管理水平。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率和可持续性。

2.4 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粮食储备体系,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

2.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三、地方层面的职责3.1 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粮食安全政策,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具体措施和计划。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粮食安全工作的合力。

3.2 加强粮食安全监管•加强粮食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粮食质量安全。

•加强市场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粮食安全问题。

3.3 支持农民发展农业•加大对农业的投入,提高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

3.4 组织粮食收购和储备•组织和指导粮食收购工作,保障农民的利益。

•做好粮食储备工作,确保地方的粮食安全和市场供应。

3.5 加强粮食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粮食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粮食安全意识。

•组织开展粮食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公众对粮食安全的认知水平。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

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粮食安全工作是国家的重要工作之一,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都需要明确粮食安全工作的职责。

下面是粮食安全工作职责清单:一、监管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粮食安全管理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2. 预测、评估国内外粮食市场走势,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3. 监督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储存等环节,保证粮食质量与安全;4. 负责粮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5.加强粮食风险防范,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等企业的监测和监管;6. 推进粮食安全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完善信息公开和投诉举报制度。

二、农业部门职责1. 研究和制定粮食生产技术政策,促进粮食生产增产、提质;2. 推行农业科技创新,提高农作物抗性,保证农产品质量及安全;3. 加强对种植业企业生产流程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种植业企业行为;4. 完善种子管理制度,推广良种,保证种子质量与安全。

三、质检部门职责1. 负责实施国家有关粮食检验检测认证制度;2. 加强质量监控,确保粮食质量稳定,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标准;3. 完善粮食质量风险监测预警,遏制影响粮食安全的非法行为;4. 推进粮食产前、产中和产后质量检测体系建设,提高检测质量和效率。

四、公安部门职责1. 打击各种粮食犯罪行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 完善粮食防伪溯源技术,遏制假劣冒充伪造行为;3. 建立粮食安全市场监管机制,打击走私、安全问题严重的粮食产品;4. 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市场的公平、稳定。

五、储备部门职责1. 负责国家粮食储备和储备物资的采购、销售和管理;2. 组织储备粮食的仓储、保管、保鲜、防虫等管理工作;3. 统筹安排储备粮食的供应和调剂,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六、企事业单位职责1.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保障所生产的食品安全;2. 完善企业资质认证,加强对企业营业执照的管理;3. 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工作人员参加食品安全方面的培训,加强员工粮食安全意识的培养;4. 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人群的食品安全保护工作。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模板】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模板】
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超标粮食的产地管控。
第二十四条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综合协区级有关部门及镇、街(景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工作。
第九条
建立完善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
积极建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风险抵押担保体系。粮食生产经营模式,不断提高粮食社会化服务水平。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农机、植保合作社等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积极鼓励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全过程服务。
第十条
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第二十条
1
区粮食局
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2017年底前完成应急供应网点建设。加强军粮供应体系建设。提升粮食应急供应保障能力。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
第二十一条
加强粮食供求监测预警和市场监管
落实《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归口行业依法统计。加强粮食市场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执行粮食收购资格准入制度。加强行政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储备粮“在地监管”工作。
第十六条
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建立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加快粮食市场体系培育。支持企业引入粮源充实库存,确保全市总量平衡和品种调剂。
第十七条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培育交叉持股的新型市场主体。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积极协调,妥善解决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
附件:
粮食安全责任制区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分工
序号
牵头单位
主要分项工作
对应正文
条款
分项要点
分项细化
1
区粮
食局
抓好粮食收购

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粮食和物资储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清单
7.…….。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和义务,并对未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导致的后果负责。
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包括:
1.设备、设施保障责任;
2.资金投入责任;
3.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4.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责任;
5.安全教育培训;
6.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2.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3.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并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4.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制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岗位职责。
5.建立相应的管理、考核、奖惩机制。
6.…….。
2
3.对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的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4.安全设施投资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5.…….。
12
安全警示标识
1.作业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利用图文形式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2.在设施设备检维修、收发粮作业、粮食熏蒸等作业现场应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
3.在检维修、各种作业现场应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
4.…….。
13
外包(租)业务管理
1.同一作业区域外包(租)商之间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明确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
2.作业现场应指定安全员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制止违章作业行为,协调现场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3.对承包(外包)作业资质进行审查,选择使用合格的承包(外包)商。
2.对使用操作人员进行专门学习培训,培训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操作使用,对培训记录建档保存。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

2024年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2024年是我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我国粮食仓储工作的关键之年。

粮食是国家的重要战略资源,保障粮食安全是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2024年的粮食仓储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做好2024年粮食仓储工作,需要制定一份关于粮食仓储重点工作任务清单,以确保粮食安全和国家粮食储备体系的顺利运行。

一、强化仓储设施建设1.完善粮食储存设施。

加大对仓储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力度,提高粮食储存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2.发展现代化粮食仓储技术。

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技术,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水平,减少粮食损失。

3.加强对仓储设施的监管。

建立健全仓储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仓储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健全粮食储备体系1.加强国家粮食储备体系建设。

完善国家、省、市、县四级粮食储备体系,提高国家粮食储备能力。

2.建立健全粮食调度机制。

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根据市场需求进行粮食调度,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3.完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

建立科学、严格的粮食储备管理制度,提高粮食储备的利用效率和保障能力。

三、加强粮食品质安全管理1.严格质量监管。

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测和检测,确保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2.加强粮食储存保管。

严格执行粮食储存保管制度,及时清理、除虫、通风等措施,保障粮食不受污染。

3.加强食品安全监管。

加强对粮食销售环节的监管,确保市场上的粮食安全达标。

四、提升粮食仓储管理水平1.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对粮食仓储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素质和能力。

2.强化信息化管理。

推广应用信息化技术,实现粮食仓储全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3.加强仓储管理制度建设。

健全粮食仓储管理制度,规范仓储管理行为,提高粮食仓储管理水平。

五、加强危机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制定粮食仓储安全应急预案,加强危机应对和应急处置能力。

2.加强应急演练。

定期组织粮食仓储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的效率和水平。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15•【字号】益政发〔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益政发〔2022〕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22年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1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计划第三章储存第四章轮换第五章动用第六章财务管理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益阳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市级储备粮调控作用,保障区域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湖南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湘粮调〔2021〕12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定市级储备粮储备规模总体布局及动用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的筹措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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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2.对粮食收购者、经营者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五)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3.对陈粮出库违法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陈粮出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质量鉴定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4.对低于或超出规定粮食库存量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五条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规定的最低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不足部分粮食价值l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amp;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超出规定的最高库存量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超出部分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5.对违法使用粮食仓储设施、与运输工具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六条粮食经营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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