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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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式样
3.处理责任: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或建议通知被检查对象;需要进行处罚的,作出处罚决定;被检查对象对监督检查结果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监管责任:强化粮食流通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二)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按下列程序进行:(三)提出监督检查报告,内主要问题、处理意见等。
职权运行流程
制定检查方案→公告或通知→检查实施→处理决定
责任事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依法告知相对人检查的目的、依据、检查时间和地点等。
2.检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并向检查对象说明检查依据、检查内容及检查人员、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听取被检查对象说明、介绍情况;现场检查并询问有关情况;检查组负责人向被检查人口头反映检查情况。
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责清单(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三十四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要求对粮食收购资格进行核查。

amp;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和收购、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1.检查责任: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粮食经营活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有关违法行为,要求限期改进。

3.处置责任:对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市行使站前区、西市区管理权限,盖州市、大石桥市、鲅鱼圈区、老边区实行属地化管理2对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行为的处罚1.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营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口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amp;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方式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预分解登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统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粮办发[2018]252号
【发布部门】60430
【发布日期】2018.08.27
【实施日期】2018.08.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在试点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预
分解登统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发〔2018〕252号)
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贵州、陕西、甘肃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国办发〔2018〕61号)要求,2018年下半年在部分省份开展政策性粮食库存大清查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清查工作,准确掌握纳入清查范围的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及货位基本情况,建立到实际储存库点分货位的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数据库,请你单位组织做好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库点和货位基本信息预分解登统工作。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时点和内容
试点省份所有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以2018年7月末统计结报日为预分解登统填报时点,严格按照填报说明准确填写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粮食库存预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预分解登统表”)和粮食库存大清查政策性粮食承储企业货位明细表(以下简称“货位明细表”)中的相关信息。

各项数据信息应如实、准确填报,防止出现数据错误、遗漏、重复等问题。

相关填报表格样式及填写说明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官方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表。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18.07.30•【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第三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起草全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草案、部门规章。

研究提出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规划、国家储备品种目录的建议。

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国家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管理国家粮食、棉花和食糖储备,负责中央储备粮棉行政管理。

监测国际国内粮食和战略物资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承担全国粮食流通宏观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日常工作。

(四)拟订粮食和物资储备仓储管理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负责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国家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五)根据国家储备总体发展规划,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

拟订国家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国家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59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59号)

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京粮发〔2023〕59号)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4()7
【摘要】各区商务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综合执法局:《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强制裁量权基准》经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3年11月21日第3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3页(P58-60)
【作者】无
【作者单位】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承储库点条件》的通知(京粮发[2021]19号)
2.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北京市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及处罚公示期限目录》的通知(京粮发[2021]21号)
3.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京粮发[2021]26号)
4.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北京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京粮发〔2021〕50号5.北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食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京粮发〔202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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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机关制发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

××市储备粮油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格条件 (1)第三章申请和认定 (2)第四章延续和变更 (3)第五章监督管理 (4)第六章附则 (5)附件1-1:××市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6)附件1-2:××市市级储备油承储资格认定审核标准 (8)附件2:××市市级储备粮(粮食类)承储资格认定申请表 (10)附件3:××市级储备粮油(油脂类)承储资格申请表式样 (24)附件4:××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 36附件5:××市市级储备粮(油)承储资格企业变更报告表 (3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粮(含市级储备食用油脂,以下简称市储粮)管理,规范承储行为,根据《××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办法》及《××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辖区内注册的,从事粮食加工、购销、储存的粮食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市储粮承储业务的企业,必须取得市储粮承储资格。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储粮承储资格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五条申请市储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需经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原粮承储企业的库房要求:同一库区具有高大平房仓仓容1万吨以上,或油罐总容量0.5万吨以上。

成品粮承储企业的库房等要求:同一厂(库)区具有0.5万吨以上的具有控温储存条件的房式仓,不得使用简易仓。

其中,主营业务以粮食加工为主的,日加工能力为150吨以上且月均经营量为1500吨以上。

(三)具有与粮食品种、储粮周期和仓型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库区内布局合理,环境整洁,符合有关环保、安全、消防要求;具有基本的粮库信息化系统;能够积极应用光伏发电等绿色能源技术;原粮承储企业还应具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和双低储存等条件。

省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省粮食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粮食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监督电话
(028)86739820
表3-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责任主体
监督检查处、调控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反映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或者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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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十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审核、现场核查,提出是否授予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的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3.《××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一条 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审核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等,应在粮食政务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
4.《××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社会公告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名单、库区名称和仓(罐)号、仓(罐)容,并颁发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证书。对未通过条件认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情况。
5.《××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十九条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2.库区总平面示意图影印件。库区总平面示意图标识清晰,比例准确,应能标识仓房、油罐、化验室、汽车衡、大门、铁路专用线、码头以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位置关系,仓房、油罐标明相应编号。
3.营业执照、土地证、房产证、税务登记证影印件。
4.仓储技术负责人以及粮油保管、检验等人员基本情况、职业资格证书影印件。
5.当地消防部门消防检查合格证明影印件、“四无”粮仓(油罐)鉴定证明影印件。
行政职权基本信息表
(行政确认)
填报单位: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对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储备条件认定
子项名称

行使主体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职权依据
【规章】《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200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令20号)
第二十八条地方储备粮的承储(代储)条件认定办法,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合同有关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并抄送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确认形式
□确定□√认定(认证)□证明□登记□鉴证□其他
受理范围及
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仓房、油罐设施产权自有,经所在地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库区与居民区有效隔离,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远离泄洪区,粮油进出交通便利,库区内部分区合理,环境整洁,防火、防洪、防盗、防雷等安全生产设施齐全;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在申请时限内向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直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5个工作日通知企业补正内容,逾期不补正或者材料仍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
3.公示责任:向社会公示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企业名单、库区名称、仓号、仓容,接受社会监督。
4.认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对未通过条件认定的应告知企业并说明情况。
5.监管责任:对取得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6.经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审核的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影印件。
7.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影印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
特别程序及
期限

收费依据及
标准

职权运行流程
受理→审查→公示→认定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职责边界
1、责任分工
1、县级粮食部门:负责对权限内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进行认定。
2、乡镇:无。
2、相关依据
《××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按粮权归属原则,由省、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进行认定。
承办机构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股
【规章】《××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3年××省人民政府令第363号)第十八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由本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条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
【规范性文件】《××省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办法》(×粮规[2014]3号)第三条申请承担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通过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后,方可从事地方储备粮承储业务。
8.具有实现地方储备粮信息化管理的基本条件;
9.管理规范,企业资信、财务状况良好,抗风险能力强,近两年内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储粮安全及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的企业,资信等级在B级或B级以上;
10.审核认定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需提供的材料
1.地方储备粮承储条件认定申请表,包括企业法人承诺书、企业基本情况表、库区基本情况表、仓房基本情况表、仓房改造说明、主要储粮技术应用说明、企业检化验条件表、主要专业人员表、主要仓储设备表、企业仓储管理情况表、企业财务状况表。
咨询方式
电话:
地址:××县××镇××街××号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监督检查股
监督投诉方式
3.申请承储省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于10000吨,或罐容不低1000吨。申请承储市(州)、县(市、区)级储备粮业务的企业,同一库区有效仓容不低2500吨,或罐容不低500吨。因应急网点布局需要,边远山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放宽仓(罐)容标准;
4.仓房、油罐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申报的仓房有粮情测控、机械通风、环流熏蒸系统;
5.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库(罐)方式、粮油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粮食装卸、输送、清理、计量、储藏、病虫害防治等设施设备;
6.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能够检测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害虫密度等。
7.具有一定数量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粮食保管、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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