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
探析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

For personal use only in study and research; not for commercial use探析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提要:利用资本弱化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企业避税的一种重要形式,针对这一现象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制定了资本弱化规则,以阻止本国或跨国企业融资中债务资本的滥用,防范资本弱化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侵蚀。
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防范资本弱化的方法主要有固定比例法和公平交易法两种。
结合国外实施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我国立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以安全港规则为主,公平交易规则为辅的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规则模式。
这种规则模式,既能体现社会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又能体现社会公平、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该法第46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资本弱化税制。
笔者结合国外实行资本弱化税制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就我国防范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则及其相关问题作进一步探讨,以期有助于我国资本弱化税制的逐步完善。
一、资本弱化的含义及其认定标准根据1987年OECD报告,资本弱化(Thin Capitalization)一般是指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藏资本”。
即企业在融资活动中,人为降低企业资本中的股权比重,提高债权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融资,使企业资本中的债权比例越来越高,股权比例越来越低;由于股权资本是企业资本中的自有资本,因此,这种现象在学术界被称之为资本弱化。
企业进行融资可以选择发行股票,也可以选择贷款,或者两种方式同时并用。
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主要基于商业上或经济上的考虑,但也不排除出于税收利益上的考虑,选择使用过度贷款从而形成资本弱化。
浅议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浅议税收资本弱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一、资本弱化的税收表现及负面影响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企业投资者为了达到避税或其他目的,在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以贷款方式替代募股方式进行的投资或者融资。
资本弱化特点是企业注册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合理,注册资本太少,满足不了企业生产经营对资本金的基本要求;借入资金过多,债务风险太大。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和由此形成的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债务资本就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比例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
资本弱化在税收上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的所得税前的扣除,同时减少股息的所得税。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抵扣,而股东获得的收益即股息却不能在税前扣除,选择借债的融资方式比发行股票的融资方式,从税收的角度来说更具有优势。
因此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人为形成“资本弱化”。
二、我国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规定(一)对债权性投资与股权性投资比例的限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一般情况下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不超过上述比例的规定计算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指不超过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若能提供证明其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据实扣除。
各国在限制本国公司资本弱化的问题上处理办法并不完全一致。
据了解,除了英国以外,多数国家都通过规定债务/股本比例的办法来限制本国企业向国外关联公司转移利润,但各国的债务/股本比例标准存在着差异。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资本弱化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的重要性降低的现象。
资本弱化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必然过程,其主要原因包括经济结构的转型、技术进步的推动以及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等。
首先,资本弱化的原因之一是经济结构的转型。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初期经济主要依靠资本投入来实现增长,而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升级,资本密集型产业的比重逐渐降低。
相对而言,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的比重增加。
这意味着,资本的重要性相对下降,资本投入的效益不如人力资源和技术的提升。
其次,技术进步的推动也是资本弱化的重要原因。
技术进步的推动使得生产方式和经济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革。
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过程中的技术要素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资本投入相对于技术的作用而言弱化。
技术的进步可以提高生产力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和规格,并加强企业竞争力,从而降低对资本的依赖。
此外,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也是资本弱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在知识经济时代,人力资源成为最具价值的资产之一、优秀的人才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提供更高的竞争优势。
相反,即使资本充裕,如果缺乏高素质的人才,也难以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人力资源的重要性的提高使得资本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相对弱化。
面对资本弱化的现象,纳税调整成为必要的手段来适应经济发展的变化。
在资本弱化的背景下,改变传统的资本纳税方式,推进以人力资源和技术为基础的纳税方法,可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具体而言,纳税调整可以采取以下原则:首先,优化税收结构,降低对资本的税负。
毕竟资本仍然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不能完全忽视。
在优化税收结构的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少对资本的不必要征税,降低其税负,引导更多的资本投入。
其次,鼓励技术创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技术创新是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通过减税等手段鼓励技术创新可以进一步降低对资本的依赖。
同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促进其发展,提升技术和人力资源在经济中的比重,从而进一步弱化资本的地位。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在当今社会,资本弱化避税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越来越多的企业和
个人通过各种手段来规避纳税义务,给国家财政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典型的资本弱化避税案例。
某公司通过设立虚假的子公司
和分支机构,将利润转移至低税率地区,从而减少了应缴的税款。
在这个过程中,公司利用了税法的漏洞和不完善之处,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扭曲了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次,资本弱化避税案例还表现在个人层面。
一些富裕人士通过设立离岸公司、转移资产和利润等方式,规避了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他们利用了国际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漏洞,实现了资本的弱化和避税的目的。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分化。
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凸显了税收制度的不完善和监管的不到位。
在全球
化的背景下,跨国公司和个人的资本流动日益频繁,税收征管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有效防范资本弱化避税行为,国家需要加强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强化税收征管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资本的避税行为。
总的来说,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也损害了社
会的公平正义。
为了构建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我们需要加强对资本弱化避税行为的监管和打击,推动国际税收合作,共同维护全球税收秩序的公平和正义。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税收的公平征收,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坚实的财政保障。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

论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规制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从税收开始到今天,自国外至国内,纳税人为逃避纳税想尽了各种办法,他们的脚步从未停歇。
社会经济的发展,避税手段的更新,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的有效安排达到避税,降低成本,实现企业实际收益的最大化。
资本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强,国家通过对资本的控制可以实现国家对经济宏观控制,投资者对资本的操控可以得到更大利益,企业纳税人通过对资本结构的安排可以达到减轻税负,提高企业纳税人财务费用(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扣除)减少纳税自出成本,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同时也可以避税。
税盾理论就是纳税人通过资本弱化,减少应税所得额,成功避税。
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高的发达国家,市场对资本的要求较高,对企业资本结构关注较早。
从企业纳税人为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对企业资本进行设计,到税盾理论的出现,最后到从国家法律层面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经历了漫长的路程,为当前国际上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法律规制提供了许多教训和经验。
我国于2008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初步建立了对资本弱化避税进行规制的法律制度,在资本弱化避税的识别和规制上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定义上,区分资本弱化结构跟资本弱化避税,即法律对资本弱化结构的态度是限度规制,而非彻底的消灭。
国家允许企业纳税人在规则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债权资本发生的利息,在核定企业应税所得额前可扣除。
法律对超出其规定范围的部分认定为避税目的的资本弱化,国家坚决予以打击。
在资本弱化避税的模式上选择了国际通用的模式,一个是安全港模式,另一个是正常交易模式。
安全港模式又叫固定交易模式,是指国家事先规定企业纳税人资本弱化的程度,在法律规定的“射程”范围内,企业的资本弱化安排是安全的,超过了就要接受国家资本弱化避税规则的调整。
正常交易模式也称为独立交易模式,是将企业纳税人经营活动对比非受控,或者非关联方是否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在借债方面如果存在特殊的优势地位,则认定为违反了独立交易模式,所产生的利息便不能作为财务费用在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前予以扣除。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

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分析资本弱化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这种行为减少了本国税收收入,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限制。
我国有必要加强对跨国公司资本弱化实践的研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出我国应对资本弱化方面的法规。
标签:跨国公司资本弱化一、资本弱化与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资本的比重。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将资本弱化解释为:公司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从表面上看,资本弱化是一种企业行为,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其进行税收上的限制。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为了防止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防止税款流向国外。
根据各国公司所得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公司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被征收公司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股东的股息收入,又征收预提所税。
而公司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其结果是减少了公司所得税。
当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时,需要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往往通过高负债融资、低权益投资这种资本结构,增加利息支出来转移应税所得,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收入来源国对非居民征税时,依据收入类型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政策,利息收入与经营利润相比,往往按较低的税率纳税。
这促使跨国公司将利润转变成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以资本弱化的方式避税。
可见,资本弱化给跨国投资者带来的好处包括(Andrew M.C.1995年):避免从外国子公司取得经营利润而交纳所得税;避免由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所交纳的预提税;避免外国对公司利润的双重征税(如对公司利润征收的所得税和对支付给母公司股息征收的预提税);子公司能获得跨国企业设在别国其他子公司的损失抵补;在不同税收管辖权间转移纳税义务,以减少在全球的应纳税额,如使得归集股息抵免最大化、外国税收抵免最大化等;在非税收方面的考虑,如在实行外汇管制的情况下,可以将利润汇回。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

浅析资本弱化及其纳税的调整原理一、资本弱化的相关概念一般来说,企业主要通过两种方式来融通资金,一种是股权融资,另一种是债权融资,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不尽相同。
由于债务人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支付给股东的股息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因此,从税收角度来说,选择债权融资方式比股权融资方式更具优势。
如果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属于一个利益集团,就有动机通过调整融资方式,降低集团整体的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一般是通过超额贷款来隐蔽资本。
贷款可能按照市场利率提供,但贷款数量,根据正常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商业运作则是不合理的。
超额利息就构成隐藏股息分配,因为它本来应该作为股息分配。
资本弱化的主要结果是增加利息扣除的同时减少对股息的课税。
防止通过资本弱化避税的重点自然在于利息扣除的界定,或者将名义上由债权产生而实际却是由股权产生的所得推定为股息加以课税,或者两者并用。
二、资本弱化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补充指出: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1)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2)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3)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集团内的统借统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曾经指出:“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浅谈资本弱化及其税制

摘要: 资本弱化既是一个国际问题也是一个国内问题。
造成资本弱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综合诸多因素,我们认为我国应建立相对完备的资本弱化税制,但应暂缓在中西部地区执行。
关键词: 资本弱化资本弱化税制利益权衡从税收角度看,企业资本弱化是一种节税或避税方式。
为增加国家税收,维护本国利益,西方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税制中都有防止资本弱化的税制条款。
从促进国内经济协调发展、最大化经济主体利益和保持社会的长期稳定来看,特定时期企业资本的适度弱化,对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又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过度放任的资本弱化也可能带来灾难性的经济后果。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等诸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不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还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资本弱化现象都普遍存在。
因此,对资本弱化现象进行深入探讨和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本弱化税制,在有效维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促进国内经济平衡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就此谈谈我们的看法。
一、资本弱化及其原因分析(一)资本弱化的涵义资本弱化是指企业和企业的投资者为了最大化自身利益或其它目的,在融资和投资方式的选择上,降低股本的比重,提高贷款的比重而造成的企业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超过一定限额的现象。
根据经合组织解释,企业权益资本与债务资本的比例应为1:1,当权益资本小于债务资本时,即为资本弱化。
企业资本由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构成。
权益资本是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包括投入的资本金、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债务资本是从资本市场、银行、关联企业的融资及正常经营过程中形成的短期债务等。
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资金中,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比率的大小,反映了企业资本结构的优劣状况。
这种比率如果合理,债务资本适当,可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和防范市场风险的资金需求,并获得财务上的良性效应,即资本结构的优化;如果债务资本超过权益资本过多,比例失调,就会造成资本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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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本弱化避税案例的思考<上一篇| 下一篇>资本弱化通常是跨国企业在国际避税上的手段,近年来,内资企业也开始利用资本弱化避税。
本文以××市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例,揭示出企业利用资本弱化形式进行避税的新趋势,以期对税务部门有效开展反避税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情介绍(一)D公司因经营异常被当地税务部门列入检查范围D机械公司是××市的一家内资企业,成立于1998年,坐落在经济开发区,拥有厂房及办公楼6000平方米,员工约150人,主要经营范围为制造、销售、加工工程机械及配件,金属材料构件及制品。
D公司投资方为进出口公司B,注册资本为500万元。
2007年1 2月,××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在对该公司2006年度的财务数据资料进行分析时发现,该公司的经营利润历年来一直维持在一个极低的水平上。
与此同时,公司的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却在不断膨胀。
反避税人员注意到,该公司开业8年来,累计投资3500万元,账面累计利润却为亏损1 800万元。
在最初的500万元投资分文未收回的情况下,B公司又于2007年追加了9000万元投资,扩大生产规模。
2004~2006年,D机械公司的销售规模分别为3549万元、7894万元、10273万元,企业稳步发展,其注册资本、销售规模、资产总额在不断增长,但长期保持微利,不符合规模效应和经营常规。
根据《××市统计年鉴》的统计资料显示,该市2004年、2005年、2006年制造业平均利润率分别为6.37%. 6.23%,7.87%,而D公司的销售利润率分别仅为-1 .01%、2.13%、2.37%,远远低于同行业水平。
该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人员认为,D公司可能存在隐瞒关联交易掩盖转移利润避税的问题,一个专门的调查小组随之成立。
(二)指标分析发现线索税务人员通过对D公司损益表中的一些数据审核发现,D公司2006年度共列支财务费用656万元,而在以往年度,财务费用一般不会超过20万元,财务费用突然间增长了30多倍,D 公司作为零配件生产公司,由于累计追加投资,资金实力已经十分雄厚,加上近年来国家加大基础建设投资,该公司为筑路机械生产的配件也销路较好,不可能对外举债。
(三)报表审查发现证据检查小组决定对D公司的财务费用科目进行专项检查,真实的贷款协议如下:“本着公平、诚信、合作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现就D公司与E公司的借款合同拟达成如下协议,内容如下:……贷款总额为2600万元,年利率为25%,分月偿还利息……协议订立日期:2003年12月。
”贷款协议浮出了水面。
按照内资企业的税收规定,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这一规定,税务人员对D公司利息支出进行了纳税调整,依法调增D公司2004~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 372万元,D公司应补缴外资企业所得税325万元。
(四)延伸检查再现疑点本以为反避税工作已经结束,可细心的检查人员发现,E公司为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D公司与E公司可能存在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避税问题。
检查人员立即对E公司延伸检查。
经检查发现,E公司确实是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但E公司的公司设立登记资料表明,E公司为C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D公司与E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排除。
检查再次陷入僵局。
不过,检查人员又注意到:B、C、D、E四家公司从事的行业几乎都是机械加工,四家公司之间是不是有什么别的联系呢7检查组兵分两路对B公司和C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让大家都感到意外。
调查发现,B公司和C公司都是××市某知名集团A公司控股的子公司,B公司和C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也就是说A、B、C、D、E五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而D公司和E公司正是利用了其中存在的多重投资关系掩盖了两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事实。
整个“税收筹划”的真相是:该集团的组织架构及运作方式针对反避税工作做了精心策划,分级设立众多公司就是为了掩盖真实的交易过程和转移利润规规避税收。
在确认了D公司、E公司与集团各企业关联关系的事实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关联企业借款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不能进行税前列支。
D公司2004~2006年度共支付的1 950万元利息,参照当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D公司不能税前扣除的利息金额约1 830万元,应于纳税调增,D公司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约604万元。
从上述的案例可以看出,以资本弱化形式避税已成为我国内资企业避税的新动向,并被越来越多的内资企业所利用。
这种避税方法与“高进低出”等常用的避税手段相比,形式更加隐蔽,危害性更大,极易造成税款流失,应该引起重视。
二、资本弱化税制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税收上的限制,这其中有许多原因,最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进行避税活动,以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负债权益比对实现国家福利最大化有着重要意义,对一个国家而言,最适负债权益比就是最优资本结构时的负债权益比,这其中的决定因素有:企业规模及发展阶段、国家的产业结构、经济发达程度及发展阶段、国家金融体系、经济开放程度等。
但有些国家的安全港比过去变得严格。
考虑到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会产生一些副作用,1996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50届国际财政协会(IFA)年会也提出各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当寻求实现以下目标:1.资本弱化法规应尽可能地明确,且要包括安全港规则,以创造一个法律确定的环境。
2.如果规定有安全港规则,则应允许企业证明其实际的债务/股本比例是合理的。
3.由于制定资本弱化法规的国家越多,国家间重复征税发生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有关国家应当修订双边税收协定,使其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涵盖资本弱化法规,将超标利息视同分配股息,避免发生重复征税问题。
4.不应利用资本弱化法规来人为创造财政收入来源,税收规则要与经济条件相适应。
5.高税国的资本弱化法规不能阻碍非居民的投资。
6.资本弱化法规如果只适用于非居民纳税人,就会破坏非居民纳税人与本国居民纳税人之间的公平竞争。
三、西方主要国家应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措施(一)美国:安全港规则安全港规则,也称固定债务/股本比率方法,即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安全港规则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
美国规定的固定比率为1.5:1.美国除立法规定固定比率标准外,还就贷款的类型、计算贷款资本金的时间、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象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
1.各类贷款类型的不同税收处理。
针对贷款类型多样的特点,美国对各类贷款资本金的规定也不同:(1)一般性投资贷款。
即股东以贷款形式对企业的长期投资,规定计入贷款资本金。
(2)短期贷款。
美国对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90天以内的部分,由于不计息,因此不计入贷款资本金中:对股东的应付款期限在90天以上的部分,计入贷款资本金中。
(3)背靠背贷款(Back to Back Loans)。
即股东先将款项存入银行,再由银行向公司提供贷款,美国规定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贷款也不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
(4)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对股东有追索权的贷款。
美国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总额。
(5)混合融资工具(HybridFinancing Instruments)。
因其具有贷款和股本投资两种性质,且仅支付利息,没有归还贷款的期限,并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分享利润和损失、参与准备金计提和破产清偿等原因,因此美国将此类贷款计入贷款资本金。
2.贷款资本金的税收确认时间。
企业各种贷款的期限不同、贷入的时间也不同,贷款总是处于动态,在如何计算债务的金额上,美国采用年底法进行计算,以年底的贷款余额超过资本总额余额(股本余额和所有贷款余额之和)的60%为标准。
3.贷款提供人的身份和安全港规则的适用对象。
美国在计算债务/股本比率时,以公司全部债务为基础,不考虑贷款提供人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如果贷款提供人为公司股东,美国规定在计算贷款资本金与股本的比率时以单个股东为单位,即使公司贷款资本金总额与股本总额的比率没有超过安全港界限,但如果某一股东提供的贷款资本金与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本的比率超过安全港界限,其超过部分的利息就不能扣除。
同时规定作为资本弱化税制适用对象是超过最小的参股水平的非居民股东,参股比例必须在50%以上。
4.股本的确定。
作为计算安全港固定比率的分母,美国规定股本根据企业会计报表的账面价值为准加以确定,其内容包括:法定股本(已付款认购)、保留公积金、上年结转的保留收益、准备金。
在计算时点上要求股本的计算时点与上述贷款资本金的计算时点要保持一致。
(二)英国:正常交易规则英国税法规定,境内公司获得贷款时,若不是按正常交易原则而支付了过量利息,不得扣除,并要把这部分利息视为股息按25%税率征公司税。
其判断双方是否为关联公司的标准是:(1)提供贷款的公司对英国公司的贷款占该公司贷款总额的75%以上;(2)英国公司被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或者双方被另一非居民公司持股75%以上;(3)英国公司和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英国公司持股75%以上,但英国的借款公司其股权90%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公司所持有的除外。
(三)日本:两种规则的结合1.日本反资本弱化条款的内容。
针对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避税的现象,日本政府专门立法。
首先,规定适用反资本弱化条款的法人为国内外资法人、外国法人在日本的分公司、内资法人(以国外关联企业借款数额较大的法人为适用对象)。
其次,在固定比率方面,日本的资本弱化税制安排采用了两大指标体系来限制债务/股本的比率:国外控股股东的债务/股本的比例和固定的法人债务/股本的比例。
2.日本反资本弱化条款的特点。
(1)采取了固定比率法的模式,日本从本国的现实出发,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阶段和法制的完善程度,采用了以固定比率法限制利息扣除为主的模式,而且给外商投资创造一个较为宽松和稳定的投资环境,符合日本经济发展需要。
(2)防范资本弱化条款具有完整性和明晰性。
在制定防范资本弱化的税收条款时,日本充分利用了后发优势,较好地吸取了其他国家的经验,税收安排较为完整。
(3)体现了税收中性原则,保持了必要的灵活性。
在税法中引入反资本弱化条款的目的,主要是打击外资企业通过调整资本结构而避税的行为,但是资本弱化税收条款的实行不应当影响正常的企业融资。
综合分析上述三个国家的资本弱化立法,不难发现一些特点:(1)规定税法适用的关联企业,一般以股权、债务比例和是否有特殊关系为标准,但各国之间的标准存在一定差异;(2)规定税法适用的“债务与股本”比率(英国除外):(3)对超过比率的债务,其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列支,要视同收益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