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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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

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草案)(网上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营、保护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农田灌溉、防洪排涝、水力发电、农村饮水、引(供)水等各类工程及其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管道、堤防、泵站、水电站、闸坝、机电井、塘坝、水池、水窖等。

城镇供排水、航运、污水处理、尾矿坝工程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有关法规对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管理另有严于本条例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

水资源属于国家,水利工程应当产权明晰、权责明确,防止国有水利资产的流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与运营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的投入增长机制,加大对水利工程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公安、环境保护、移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水利工程更新改造、运营、保护和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投资更新改造、运营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

鼓励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力量自建、自有、自用、自管水利工程.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利工程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损毁水利工程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

云南省小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型库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水法》、《防洪法》、《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

第三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为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以及水库管理单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的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第五条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实施监督,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六条小型水库防汛安全管理按照防汛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并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

第七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小型水库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小型水库纳入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对每座小型水库确定一名政府领导成员为安全责任人。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单位直接负责;未设立水库管理单位的,其安全由行使管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直接负责。

小型水库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理水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签订安全管理责任状。

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

云南省防洪条例【法规类别】防汛抗旱【发文字号】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5.26【实施日期】2000.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云南省防洪条例》已由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5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防洪条例(2000年5月26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电信、运输、电力、物资供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三条在防洪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四条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按下列分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地区依据流域、区域综合规划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长江上游云南段、珠江上游云南段、红河、澜沧江、怒江、大盈江、瑞丽江(以下统称省重要江河)及国、省边界江河、河段的防洪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二)地(州、市)、县(市、区)边界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三)其他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所在地的地(州、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五条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报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独木水库水环境分析评价及保护对策

独木水库水环境分析评价及保护对策

地跨曲靖 市麒麟 区、富源、罗平 3县 ,是 曲靖市 21 00年规划 的城市集 中式供 水水 源地。水库始建 于 15 98年,17 98年 l 月进行扩建配套 ,18 1 9 8年 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 ,集水面积 16 m ,总库容 9k 150万 m 。 主要 入 库 河 流 有 墨 红 河 、新 村 河 和 06
普 冲河 。 独木 水库 为年调 节 水库 ,主要 任务 是 防洪 、供 水 、发 电 ,多 年平均 供 水总 量 为 5 8 4 5万 m ,其 中 农业 灌溉 用水 量 58 38万 m ,工 业用 水量 9 7万 m ,
独木水库布设 了普 冲、墨红、大海子、新村 、阿石 堵 、大坝取水 口等 6 个站点对库区水质进行逐月监
未来规划期还将 向曲靖市城区供水 ,年供水量将增 加到 54 万 m 。20 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 ,水库 80 01 取水 口处水 质达 不 到水 源地水 质标 准 ,主要 是 总锰
超标 l 现 状水质 评价
指数计算参数选择氨氮 、溶解氧 、高锰酸盐指数 、
总大肠菌群 、p H、硫酸盐 、铁、总锰 、总铜 、总 锌 、挥 发 酚 、氯化物 、总氰化 物 、总砷 、总汞 、总 镉 、总铅、六价格 、硝酸盐氮等 l ,其 中硫酸 9项 盐 、铁 、总锰 、氯化物、硝酸盐氮不参与水质类别 评定,仅作集 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 目
国 1 独木水库库区各水质代 表断面分布 国 收稿 日期 :20 0 0 7— 3—1 9
l 个指标的单项指数 , 9
^ fk+l—Ci , x + :堕 0 12 、 C 0 。 i o
式 中 ,C 为 i 评价 项 目的实 测浓 度 ;C。 i 项 为
作者简介 :李春荣 ( 9 0 ,男 ,工程师 ,主要 从事水质 监测 17 一)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

浅谈独木水库大坝除险加固设计一、工程概况曲靖市独木水库位于篆长河上游,属珠江流域南盘江水系。

水库位于曲靖市麒麟区东南部的东山镇与富源县交界处,距市区61km。

水库始建于1958年,1978年11月进行加固配套,1986年竣工验收并投入运行。

水库径流面积196km2,年均产水量1.41亿m3,拥有水面10000余亩,总库容10560万m3,兴利库容9942万m3,灌溉面积13.2万亩,是一座以农业灌溉为主,兼顾防洪、城市供水及发电任务的大型水库。

独木水库已运行近50年,由于大坝浸润线较高,下游坝坡稳定性不满足规范要求,大坝存在安全隐患;各输水隧洞闸门年久失修、漏水严重,输水洞及溢洪道启闭机老化严重,金属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卡基输水隧洞底板及洞身结构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经云南省大坝安全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独木水库大坝为三类坝。

独木水库于2009年1月开始除险加固施工,2011年3月竣工。

除险加固后的独木水库枢纽工程由大坝、高位输水涵洞、低位输水隧洞、卡基输水隧洞、溢洪道和坝后电站组成。

大坝最大坝高36.30m,坝型为均质土坝,已达1000年一遇设计、10000年一遇校核的国家标准。

水库除险加固套后,实现了年供水量7600万m3,灌溉农田13.2万亩,解决13.04万人和27822头大牲畜的饮水问题,也解决了下游篆长河流域30万人口及鲁布革电站等的防洪安全问题,2020年后水库还将向曲靖市年供水4000万m3。

独木水库大坝坝型为粘土均质土坝,大坝坝顶高程为2010.20m,大坝最大坝高36.30m,坝顶长156.00m。

上游坝坡三级坡比为1∶3、1∶3.5、1∶3.6,分别在1997.2m、1984.2m高程处变坡,未设马道。

下游坡比为1∶2、1∶2.5、1∶3,分别在2000.50m、1989.50m高程设宽度2.0m、6.0m的马道。

下游坝底设水平褥垫式排水体,坝趾设有堆石排水棱体、截水墙和量水堰。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

云南省牛栏江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提高水资源开发利用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牛栏江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水污染防治和牛栏江滇池补水工程设施(以下简称补水工程设施)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牛栏江流域保护和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牛栏江流域实行分区保护。

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上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牛栏江德泽水库坝址以下集水区域为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

第五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划分为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和重点水源涵养区。

(一)水源保护核心区包括德泽水库库区和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

德泽水库库区为德泽水库正常蓄水位1790米水面及沿岸外延2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德泽水库以上牛栏江干流区指德泽水库以上干流(包括干流源头矣纳岔口至嘉丽泽对龙河河段)水域及两岸外延1000米的范围,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二)重点污染控制区为水源保护核心区以外,流域范围内的坝区以及花庄河、果马河、普沙河、弥良河、对龙河、杨林河、匡郎河、前进河、马龙河水域及两岸外延3000米的区域,区域范围超过一级山脊线的,按照一级山脊线划定。

(三)重点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水源保护核心区、重点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六条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划分为污染控制区和水源涵养区。

(一)污染控制区为牛栏江干流水体及河岸带以外的坝区。

(二)水源涵养区为流域范围内除污染控制区以外的集水区域。

第七条牛栏江流域上游保护区和牛栏江流域下游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曲靖市人民政府、昭通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分别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7.31•【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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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
(2003年7月31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云南省曲靖独木水库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7月3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7月3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独木水库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曲靖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水库径流区196平方公里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为水库保护区范围。

保护区范围涉及麒麟区东山镇独木、新村、卑舍、水井村民委员会辖区,富源县墨红镇墨红、普冲、玉麦村民委员会辖区,罗平县马街镇荷叶村民委员会辖区。

第三条水库保护区范围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保护区范围为水库2008米高程以下的库区。

二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南,除一级保护区之外的水库径流区及水库配套工程和输水工程。

三级保护区范围为富源布都———墨红———世衣公路以北的水库径流区。

第四条水库保护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防治污染、保护水源、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独木水库水源保护工作,根据曲靖市
城市总体规划,将独木水库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库保护区的经济扶持力度,促进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对在水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曲靖市麒麟区、富源县、罗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保护区有计划地实行退耕还林还草,植树种草,加强水源涵养林建设,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水库保护区内的有关单位,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妥善处理生产、生活垃圾等污染物。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水库设施和污染水库水质等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独木水库管理机构。

独木水库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和县(区)依法保护水库;(三)组织拟定水库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综合整治方案及保护管理配套办法,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监督实施;
(四)在水库保护区内依法集中行使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五)参与水库径流区内开发和污染治理项目的审批,并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九条在库区设立公安派出机构,维护治安。

第十条曲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做好水库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水库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II类标准和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的生活饮用水源卫生标准执行。

水库径流区的污水排放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中的一级标准执行。

建立水库水质监测制度,依法进行水质监测,定期公布。

第十二条在一级保护区与二级保护区的界线上埋设界桩,禁止移动和破坏界桩。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水库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除水利或者供水工程以外的项目;
(二)排放废水、废液,堆放或者倾倒土、煤、矸石、尾矿、废渣等;
(三)未经批准开船作业;
(四)开垦种植、养殖,宰杀畜禽及丢弃死畜禽,堆放畜肥,倾倒垃圾;
(五)游泳、洗刷车辆、衣物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毒鱼、炸鱼、电鱼、偷盗捕鱼。

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五)项规定的,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第(六)项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没收渔网等工具,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在水库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对水库水源产生污染的项目;
(二)废水超标排放和水污染物超总量排放;
(三)排放有毒气体、放射性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和堆栈;
(四)土法炼焦、炼锌等;
(五)施用高残留、剧毒的农药;
(六)非法开采煤炭及其他矿产资源;
(七)开采灰份高于40%、全硫高于3%的煤层及其他硫化
物矿产资源;
(八)毁林开垦、烧山、取土、采砂石、铲草皮、挖树根; (九)
未经水库管理机构同意的机动车辆从水库大坝上通行。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

对其中违反第(一)至(五)项规定的,可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六)、(七)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
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八)项规定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九)项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在水库三级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对水质有严重污染的建设项目。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十六条严禁破坏、盗窃、侵占水库保护区内的大坝、水电厂、桥闸、输水渠道、水文、测量、通信、交通等设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公安机构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对水库保护区内的污染源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有关企业实施该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定制度。

实施方案由曲靖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曲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限期治理,对治理达不到要求的按企业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关闭、取缔或者搬迁。

对超标准、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单位,由水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对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在水库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应当实行水处理封闭循环;对无法封闭循环而必须排放的废水,必须符合本条例第十
一条第二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

第十九条在水库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水资源论证制度。

建设项目中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水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妨碍水库管理机构的防洪、蓄水、供水及发电等正常工作和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对制止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监察或者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和水库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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