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药典一部标准凡例(2005年版)
02药典概况

6. 1.2349 7. 1.2351 8. 1.2050 9. 1.2051 10. 1.2245
50
例11-15. 修约后要求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A. 22.44 B. 22.43 C. 22.42 D. 22.40 E. 22.45
以下各题修约后的数字各为
11. 22.4449
12. 22.4451
40
【含量测定】 取本品约0.2g,精密称定,加 甲醇40ml使溶解,再加新制的3%无水碳酸钠溶 液15ml,照电位滴定法(附录Ⅶ A),用硝酸 银滴定液(0.1mol/L)滴定。每1ml硝酸银滴定 液(0.1mol/L)相当于23.22mg的 C12H12N2O3。
【类别】 镇静催眠药、抗惊厥药 【贮藏】 密封保存 【制剂】 苯巴比妥片
对照品:由卫生部指定单位制备、标定 和供应的标准物质。按干燥品 (或无水物)计算后使用。
16
例 标准品系指 A. 用于生物检定的标准物质 B. 用于抗生素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C. 用于生化药品含量或效价测定的标准物质 D. 用于校正检定仪器性能的标准物质 E. 用于鉴别、杂质检查的标准物质
17
例 对照品系指 A. 自行制备、精制、标定后使用的标准物质 B. 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 备、标定和供应的标准物质 C. 按效价单位(或g)计 D. 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 E. 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有 效期和装量等
18
例 测定土霉素的效价时,需要 A. 化学试剂(CP) B. 分析试剂(AR) C. 对照品 D. 标准物质 E. 标准品
48
例1~5. 修约后要求小数点后保留一位
A. 23.2 B. 23.3
关于2005版《中国药典》(一部)部分中药材和饮片的修订内容

关于2005版《中国药典》(一部)部分中药材和饮片的修订内
容
熊军;张晋文
【期刊名称】《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年(卷),期】2006(013)007
【摘要】2005版《中国药典》(一部)有关中药材和饮片部分未收载含马兜铃酸的关木通、青木香和广防己,这3种药已停止使用:同时,增加了川射干、矮地茶、木通、云芝、母丁香、杜仲叶等新品种。
一些品种的内容如来源、质量控制指标、安全性检查等,也作了补充、调整或删除。
笔者现针对其中药材和饮片部分,结合自己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把一些值得重视的修订内容整理出来,供广大同仁参考。
【总页数】2页(P8-9)
【作者】熊军;张晋文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民医院,四川,成都,610072;成都市第二人民医院,四川,成都,61001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R288
【相关文献】
1.对《中国药典》2005版(一部)部分品种检验项的修订建议 [J], 翁雪萍;李惠敏
2.《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附录与凡例修订内容介绍 [J], 张慧燕;王国荣
3.对《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收载的部分中药材增加水分检查的建议 [J], 屈德扬;傅黎春
4.《中国药典》2000年版一部含水分的中药材部分含量测定计算的探讨 [J], 刘晓芳;程弘;苏来曼
5.《中国药典》2010年版一部毒性中药材与饮片质量标准概况 [J], 王志恒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中国药典---凡例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为便于查阅和使用,《中国药典》2005年版将 “凡例”按内容归类,并箍以标题。
(一)增加内容:总则,正文,附录 1、总则,明确了药典的组成、内容、英文名;明确 理凡例与附录的地位;明确了中国药典的 各项规定仅针对符合GMP的产品而言。 2、正文,明确收载的标准为按批准的处方、工艺、 贮藏条件所指定的技术要求;规定了正文 的排序。 3、附录,明确附录的收载内容为制剂通则、通用检 测方法、指导原则。
5.计量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试验用的计量仪 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6.精确度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了取样量的准确度和试 验的精密度。试验中供试品与试药等“称重”或 “量取”的量,均以阿拉伯数码表示,其精确度 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称“0.1g”, 系指称取重量可为0.06~0.14g;称取“2g”,指 称取重量可为1.5~2.5g;称取“2.0g”,指称 取重量可为1.95~2.05g;称取“2.00g”,指称 取重量可为1.995~2.005g。
7.试药、试液、指示液
“凡例”指出,试验用的试药,除另有规定外, 均应根据附录试药项下的规定,选用不同等级并 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 试剂标准。试液、试剂、缓冲液、指示剂与指示 液、滴定液等,均应符合附录的规定或按照附录 的规定制备。 试验用水,除另有规定外,均系指纯化水。 酸碱度检查所用的水,均系指新沸并放冷至 室温的水。
3.检验方法和限度
《中国药典》凡例规定,《中国药典》所 收载的原料药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 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 定的方法作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 用,但在仲裁时仍以《中国药典》规定的方 法为准。 原料药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 均按重量计。如规定上限为100%度或允许偏差,并 非真实含有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 过101.0%。
中国药典2005年版药典

光散射法用于有色容器及液 体(不用灯检法确认)
缓、控释胶囊定义 肠溶胶囊定义
微生物限度检查 残留溶剂 【水分】
胶囊剂
2000年版 未明确 肠溶空心胶囊
卫生部文件 未明确
2005年版 明确—同片剂 肠溶空心胶囊 肠溶包衣颗粒、小丸
(肠溶微丸胶囊问题)
(肠溶)空心胶囊-撤 原则性要求(执委会) 原则性要求
装量、微生物 无菌、内毒素
凝胶剂
分类
2000年版 无
【粒度】 无
2005年版 乳液型基质——乳胶剂 天然高分子基质——胶浆剂
不得有大于180um
【检查】 装量、微生物
装量、微生物 增:无菌(严重损伤)
贴剂
【重量差异】 【面积差异】
【黏附力】 【微生物限度】
2000年版 有
无 无
2005年版 取消(因已要求含量均 匀度检查)
50~500ml按最低装量 50ml以上按最低装量
【不溶性微粒】 静脉100ml以上做
溶液型(溶+粉+浓)注射 液均做,不分容量
注射剂
名称
2000年版 澄明度— 灯检法
2005年版 可见异物(50um)— (1)灯检法(2)光散射法
光照度
1000~1500Lx(无色)
2000~3000Lx(有色+塑 料)
2000年版
2005年版
滴眼剂、眼膏剂
眼用液体:滴眼、洗眼、眼 内注射
眼用半固体:眼膏、乳膏、 凝胶
眼用固体:眼丸、眼膜、眼 内插入
无
混悬型滴眼液要求
【重(装)量差异】 无
单剂量各种眼用制剂要求
糖浆剂
定义 【微生物限度】
2000年版
药品检验比赛试题

检查注射剂装量所用量具应与供试品的标示装量相一致,或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 体积的40%,每支装量应准确至标示装量的百分之一。
1)中 国药典 二部
1)中
注射剂的pH值一般控制在 4.0~9.0 范围内。
国药典
二部
除另有规定外,含毒剧药品的酊剂,每100ml相当于原药物 10g ,其他酊剂,每100ml 相当于原药物 20g 。
1)中 国药典 二部
pH测定中新玻璃电极应在水中浸泡 24 小时后再用,以稳定其不对称电位,降低电阻 。
1)中 国药典 二部
注射剂一般需进行pH值测定,pH值测定选用 和甘汞电极 为参比电极。
玻璃电极
为指示电极,
饱
1)中 国药典
二部
1)中
在测定高pH值的供试品和标准缓冲液时,应注意碱误差 的问题。
国药典
二部
注射剂装量检查,标示量不大于2ml者取供试品5支,2ml以上至50ml者取供试品3 支,开启时注意避免损失,将内容物分别用相应体积的干燥注射器及注射针头抽尽, 然后注入经标化的量具内(量具的大小应使待测体积至少占其额定体积的40%),在 室温下检视。每支的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1)中 国药典 二部
1)中 国药典 二部
常用于容量分析中计算的“F”值,是指滴定液的浓度值与其名义值之比。
1)中 国药典 二部
配制碘滴定液时要加入一定量的碘化钾,其作用是增加碘在水中的溶解度。
1)中 国药典 二部
标定滴定液要求初标平均值和复标平均值均相对偏差不得大于0.1%。
1)中 国药典 二部
纯化水为饮用水经 备的制药用水。
1)中 国药典 二部
按《中国药典》2005年版规定,在水温为15~25℃条件下,可溶片应在3分钟内全部 崩解并溶化。
药物分析实验注意事项

量取——可用量筒或量取体积的有效数位选用量具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其精确度可根据数值的有效数位来确定,如 称取“0.1g”系指称取量可为0.06~0.14g; 称取“2g”系指称取量可为1.5~2.5g; 称取“2.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5~2.05g; 称取“2.00g”系指称取量可为1.995~ 2.005g。
根据修约取舍规则
一、《中国药典》凡例
Ch.P凡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常用术语)
8. 溶液的滴 20 ℃时,1.0mL水=20d
溶液(1→10)
固体1.0g或液体 1.0mL溶质加溶剂使 成10mL,溶剂未标明,均指水溶液
一、《中国药典》凡例
Ch.P凡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常用术语)
恒重:指连续两次称重的差异不超过 0.3mg 。干燥至恒重的第二次称重应在继 续干燥1小时后进行;炽灼至恒重的第二次 称重应在继续炽灼30分钟后进行。 标准中规定“按干燥品(无水物)计算” 时,应取样品另做干燥失重(水分),并 在结果计算时扣除。
一、《中国药典》凡例
Ch.P凡例中的一些共性问题(常用术语)
4.药材和药品的干燥方法
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 (1)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 (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 (一般不超过60℃); (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 (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 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 燥”。
药物分析实验注意事项
2010-01-27
主要内容
一、《中国药典》凡例简介 二、实验操作一些注意事项 三、实验原始记录注意事项 四、有效数字和数值的修约及其运算 五、玻璃仪器的洗涤、校正、使用
药典一部凡例跟附录

凡例(2005年版一部)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药典》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药典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并符合规定的品种。
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而臻主标准内容不可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项目与要求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中国药典2005年版一部标准凡例

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而臻主标准内容不可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项目与要求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凡例(2005年版一部)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简称《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
《中国药典》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实施,同品种的上版标准或其原国家标准即同时停止使用。
除特别注明版次外,《中国药典》均指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凡例"是解释和使用《中国药典》正确进行质量检定的基本指导原则,并把与正文、附录及质量检定有关的共性问题加以规定,避免在全书中重复说明。
"凡例"中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的约束力。
凡例和附录中采用"除另有规定外"这一修饰语,表示存在与凡例或附录有关规定未能概括的情况时,在正文各论中另作规定,并按此规定执行。
药典中引用的药品系指本版药典收载的并符合规定的品种。
附录中收载的指导原则,是为执行药典、考察药品质量、起草与复核药品标准所制定的指导性规定。
名称及编排一、本部正文分三部分排列:药材及饮片;植物油脂和提取物;成方制剂和单味制剂。
二、正文品种中文名称按笔画数顺序排列,同笔画数的字按起笔笔形─丨ノ丶フ顺序排列;单列的饮片排在相应药材的后面,制剂中同一品种凡因规格不同而臻主标准内容不可须单列者,在其名称后加括号注明规格;附录包括制剂通则、通用检测方法和指导原则,按分类编码;索引分别按中文索引、汉语拼音索引、拉丁名索引和拉丁学名索引顺序排列。
三、每一品种项下根据品种和剂型不同,按顺序可分别列有:⑴中文名称(必要时用括号加注副名),汉语拼音名与拉丁名;⑵来源;⑶处方;⑷制法;⑸性状;⑹鉴别;⑺检查;⑻浸出物;⑼含量测定;⑽性味与归经;⑾功能与主治;⑿用法与用量;⒀注意;⒁规格;⒂贮藏;⒃制剂等。
项目与要求四、药材的质量标准,一般按干品规定,特殊需用鲜品者,同时规定鲜品的标准,并规定鲜品用法与用量。
五、药材原植(动)物的科名、植(动)物名、学名、药用部位(矿物药注明类、族、矿石名或岩石名、主要成分)及采收季节和产地加工等,均属各该药材的来源范畴。
药用部位一般系指已除去非药用部分的商品药材。
采收(采挖等)和产地加工即对药用部位而言。
六、药材产地加工及炮制规定的干燥方法如下:(1) 烘干、晒干、阴干均可的,用"干燥";(2) 不宜用较高温度烘干的,则用"晒干"或"低温干燥"(一般不超过60℃);(3) 烘干、晒干均不适宜的,用"阴干"或"晾干";(4) 少数药材需要短时间干燥,则用"曝晒"或"及时干燥"。
制剂中的干燥系指烘干,不宜高温烘干的用"低温干燥"。
七、同一名称有多种来源的药材,其性状有明显区别的均分别描述。
先重点描述一种,其他仅分述其区别点。
分写品种的标题,一般采用习用的药材名。
没有习用名称者,采用植(动) 物名。
八、性状项下记载药品的外观、质地、横断面、臭、味、溶解度以及物理常数等。
(1) 外观性状是对药品的色泽和外表的感官描述。
(2) 溶解度是药品的一种物理性质。
各品种项下选用的部分溶剂及其在该溶剂中的溶解性能,可供精制或制备溶液时参考;对在特定溶剂中的溶解性能需作质量控制时,应在该品种检查项下另作具体规定。
药品的近似溶解度以下列名词表示:极易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不到1ml中溶解;易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不到10ml中溶解;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不到30ml中溶解;略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30~不到100ml中溶解;微溶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不到1000ml中溶解;极微溶解系指溶质1g (ml) 能在溶剂1000~不到10000ml中溶解;几乎不溶或不溶系指溶质1g (ml) 在溶剂10000ml中不能完全溶解。
试验法:除另有规定外,称取研成细粉的供试品或量取液体供试品,置于25℃±2℃一定容量的溶剂中,每隔5分钟强力振摇30秒钟;观察30分钟内的溶解情况,如看不见溶质颗粒或液滴时,即视为完全溶解。
(3) 物理常数包括相对密度、馏程、熔点、凝点、比旋度、折光率、黏度、吸收系数、碘值、皂化值和酸值等;测定结果不仅对药品具有鉴别意义,也反映药品的纯度,是检定药品质量的主要指标之一。
九、鉴别项下包括经验鉴别、显微鉴别和理化鉴别。
显微鉴别中的横切面、表面观及粉末鉴别,均指经过一定方法制备后在显微镜下观察的特征。
十、检查项下规定的各项系指药品在加工、生产和贮藏过程中可能含有并需要控制的物质,包括安全性、有效性、均一性与纯度要求四个方面。
各类制剂,除品种项下另有规定外,均应符合各制剂通则项下有关的各项规定。
十一、药材未注明炮制要求的,均指生药材,应按附录药材炮制通则的净制项进行处理。
某些毒性较大或必须注明生用者,在药材炮制及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名前,加注"生"字,以免误用。
十二、药材性味与归经项下的规定,一般是按中医理论对该药材性能的概括。
十三、药材及制剂的功能与主治系以中医或民族医辩证施治的理论和复方配伍用药的经验为主所作的概括描述,并在临床实践的基础上适当增加了新用途。
此项规定仅作为临床用药的指导。
十四、药材的用法,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水煎内服;用量系指成人一日常用剂量,必要时可根据需要酌情增减。
十五、注意项下所述的禁忌症和副作用,系指主要的禁忌和副作用。
属中医一般常规禁忌者从略。
十六、贮藏项下的规定系对药品贮藏与保管的基本要求,除矿物药应置干燥洁净处不作具体规定外,一般以下列名词表示:避光系指用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黑色包装材料包裹的无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冷处系指2~10℃;常温系指10~30 ℃。
凡贮藏项未规定贮存温度的系提常温。
十七、制剂中使用的药材、辅料及附加剂等均应符合本版药典的规定;本版药典未收载者,应符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辅料品种与用量,应不影响用药安全有效,不干扰药典规定的检验方法。
化工原料作为药用必须制定药用标准,并需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十八、制剂处方中的药材,均指净药材,注有炮制要求的药材,除另有规定外,应照本版药典该药材项下的方法炮制;制剂处方中规定的药量,系指净药材或炮制品粉碎后的药量。
十九、制剂中某些品种只写出部分药味,或未注明药量,有的制法从略。
检验方法和限度二十、本版药典收载的药材及制剂,均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检验,如采用其他方法,应将该方法与规定的方法做比较试验,根据试验结果掌握使用,但在仲裁时仍以本版药典规定的方法为准。
二十一、药品的含量(%),除另有注明者外均按重量计。
如规定上限为100%以上时,系指用本版药典规定的分析方法测定时可能达到的数值,它为药典规定的限度允许偏差,并非真实含量;如未规定上限时,系指不超过101.0%。
制剂中规定的含量限度范围,是根据该药味含量的多少、测定方法、生产过程和贮存期间可能产生的偏差或变化而制定的,生产中应按标示量100%投料。
二十二、标准中规定的各种纯度和限度数值以及制剂的重(装)量差异,系包括上限和下限两个数值本身及中间数值,规定的这些数值不论是百分数还是绝对数字,其最后一位数字都是有效位。
试验结果在运算过程中,可比规定的有效数字多保留一位数,而后根据有效数字的修约规定进舍至规定有效位。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二十三、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系指用于鉴别、检查、含量测定的标准物质。
对照品(不包括色谱用的内标物质)、对照药材与标准品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制备、标定和供应。
对照品除另有规定外,均按干燥品(或无水物)进行计算后使用,标准品按效价单位(或μg)计。
对照品、标准品的建立或变更其原有活性成分的含量,应与原对照品、标准品或国际标准品进行对比,并经过协作标定和一定的工作程序进行技术审定。
对照品、对照药材、标准品均应附有使用说明书、质量要求、使用期限和装量等。
计量二十四、试验用的计量仪器均应符合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规定。
二十五、本版药典采用的计量单位(1) 法定计量单位名称和符号含义如下:长度米(m) 分米(dm)厘米(cm) 毫米(mm)微米(μm) 纳米(nm)体积升(L) 毫升(ml) 微升(μl)质(重)量千克(kg) 克(g)毫克(mg)微克(μg)压力兆帕(MPa) 千帕(kPa) 帕(Pa)动力黏度帕秒(Pa·s)运动黏度平方毫米每秒(mm<2>/s)波数厘米的倒数(cm<-1>)密度千克每立方米(kg/m<3>) 克每立方厘米(g/cm<3>)放射性活度吉贝可(GBq) 兆贝可(MBq) 千贝可(kBq) 贝可(Bq)(2) 本版药典使用的滴定液和试液的浓度,以mol/L(摩尔/升)表示者,其浓度要求精密标定的滴定液用"×××滴定液(××mol/L)"表示;作其他用途不需精密标定其浓度时用"××mol/L×××溶液"表示,以示区别。
(3) 温度以摄氏度(℃)表示水浴温度除另有规定外,均指98~100℃;热水系指70~80℃;微温或温水系指40~50℃;室温系指10~30℃;冷水系指2~10℃;冰浴系指2℃以下;放冷系指放冷至室温。
(4) 百分比用"%"符号表示,系指重量的比例;但溶液的百分比,除另有规定外,系指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乙醇的百分比,系指在20℃时容量的比例。
此外,根据需要可采用下列符号:%(g/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克;%(ml/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ml/g) 表示溶液100g中含有溶质若干毫升;%(g/ml) 表示溶液100ml中含有溶质若干克。
(5) 液体的滴,系在20℃时,以1.0ml水为20滴进行换算。
(6) 溶液后记录的"(1→10)"等符号,系指固体溶质1.0g或液体溶质1.0ml加溶剂使成10ml的溶液;未指明用何种溶剂时,均系指水溶液;两种或两种以上液体的混合物,品名间用半字线"-"隔开,其后括号内所示的":"符号,系指各液体混合时的容量比例。
(7) 本版药典所用药筛,选用国家标准的R40/3系列,分等如下:筛号筛孔内径(平均值)目号一号筛2000μm±70μm 10目二号筛850μm±29μm 24目三号筛355μm±13μm 50目四号筛250μm±9.9μm 65目五号筛180μm±7.6μm 80目六号筛150μm±6.6μm 100目七号筛125μm±5.8μm 120目八号筛90μm±4.6μm 150目九号筛75μm±4.1μm 200目粉末分等如下:最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一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三号筛不超过20%的粉末;粗粉指能全部通过二号筛,但混有能通过四号筛不超过40%的粉末;中粉指能全部通过四号筛,但混有能通过五号筛不超过60%的粉末;细粉指能全部通过五号筛,并含能通过六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最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六号筛,并含能通过七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极细粉指能全部通过八号筛,并含能通过九号筛不少于95%的粉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