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和要求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和要求企业名称的预先核准是在进行工商注册前,经过一定程序和审核机构的审批,确定企业是否能够使用特定名称的一个环节。
预先核准的条件和要求对于企业来说非常重要,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首先,企业的名称不得与已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以保护已有企业的商业权益。
其次,企业的名称不能涉及违反社会公德、社会主义道德、侮辱、淫秽、恶俗等不良内容,以维护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行业的企业在命名上可能需要满足特定的要求,比如涉及国家安全、文化艺术等等。
二、行业性的要求不同行业的企业在命名上也会有一些行业性的要求。
例如,金融类企业的名称需要明确反映其经营范围,比如“XX银行”、“XX证券”等,以帮助公众准确识别企业的性质。
同样,医药、教育、咨询等行业的企业名称也需要明确表达其业务特点,以提高在市场中的认可度。
因此,企业在起名时需要考虑到所在行业的特殊性和规范性。
三、商标保护的要求企业的名称如果与已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引发纠纷和法律风险。
因此,企业在选择名称时要进行充分的商标查询,确保自己的名称不会侵权。
此外,如果企业的名称与已有知名品牌的名称相似,也可能会引发消费者的混淆和误导,造成品牌形象的损害。
所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还要注重商标保护的要求。
四、市场需求的要求企业的名称如果能够准确地传达企业的品牌形象、核心竞争力和市场定位,有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因此,企业在选择名称时要考虑到市场需求的要求,避免选择过于晦涩、难以理解或者无法与企业形象相匹配的名称。
一个好的企业名称应该简洁明了、容易记忆和传播,能够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紧密关联,符合目标市场的口味和喜好。
总结起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条件和要求在法律法规、行业性、商标保护和市场需求等方面都有所体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告知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告知书一、以下企业名称需到国家工商局核准:1.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2.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3.不含行政区划的。
二、企业名称1.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2.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3.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1)国务院批准的;(2)国家工商局登记注册的;(3)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 万元人民币的;(4)国家工商局另有规定的。
6.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的,应符合以下条件:(1)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5 个以上大类的;(2)企业注册资金 1 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三、投资人只需按照本申请书格式要求认真填写有关内容,即可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投资人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和填写的内容无论保证与否都应是真实的、合法的和有效的。
五、投资人应依法慎重选择申请的企业名称,避免侵犯社会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因使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造成社会和他人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投资人应当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有关内容。
七、名称预先核准时不审查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在企业登记时审查。
投资人不得以企业名称已审核为由抗辩企业登记机关对投资人资格和企业设立登记条件的审查。
企业登记机关也不得以企业名称已核为由不予审查就准予企业设立登记。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A08)二、行政许可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申请设立企业,均有权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注意事项: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国家局核名注册流程

国家局核名注册流程与条件国家局核名有什么区别?国家局核名如何去办理?国家局核名流程和条件?如何办理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申请?国家局核名是什么?有什么具体要求?国家局核名是在国家工商总局进行企业名称核准登记,名称可以无行政区划、无行业。
国家局核名的名称类型有中字头、国字头核名等,企业凡是带有中和国字的必须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名。
像北京的公司比如;北京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如果想升级为国家局核名的话就是把北京去掉了,直接就是:中*集团有限公司,或者是国字开头的公司,国*集团有限公司一、企业核名所需要的材料如下:1、需要准备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2、公司股东和法人身份证3、公司所属经营范围、4、确定好公司经营地址,需明确所属区域5、备好注册资本和股东的出资比例二、国家工商总局核名网上办理流程:1、在国家工商总局网站注册账号;2、在线填写名称预核准信息;3、一般15到20个工作日会有回复;4、审核成功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会下发到注册地当地工商局;三、国家局核名的要求:1、无行政区划的公司注册资金要在5000万以上;2、无行政区划,无行业的公司注册资金必须在1亿以上,经营范围必须包含5大类以上;3、中字头企业名称核准。
如中XX有限公司;4、国字头企业名称核准。
国XX控股有限公司;5、集团公司国家局核名。
成立1年以后可申请为集团公司,如XX集团有限公司。
三、中字头资源:1中XX代集团有限公司2中X体育有限公司3中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4 国XX书画院有限公司5 国X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6 中科XX科技有限公司国家局核名国字头、中字头、华字头、中石字头、中华字头、中建字头等等都可以。
还有很多工商总局无地域/无行业的公司砖让。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5第二版)本人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1.本企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在获得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企业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企业依法纳税,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企业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合伙期限)□投资者(合伙人)□投资者(合伙人、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以下事项仅限外资合伙企业办理:□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含股东内部转让部分股权)□董事□经理□监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分支机构注销□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变更□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清算人)□其他法定代表人签字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②)(清算组负责人签字③)年月日注:①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委派代表签字。
③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工商登记流程

工商登记流程工商登记是指企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的过程。
在中国,工商登记是企业设立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下面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工商登记的流程。
首先,企业工商登记的第一步是进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在进行工商登记之前,企业需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出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相关信息,并缴纳一定的申请费用。
一般情况下,工商部门会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
第二步是进行工商登记申请。
企业在完成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后,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工商登记申请。
申请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工商登记申请表》、《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同时,还需要缴纳一定的工商登记费用。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第三步是领取营业执照。
在工商登记手续完成后,企业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也是企业进行日常经营活动的必备证件。
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需要注意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或损坏,需要及时办理补发手续。
最后,企业在完成工商登记后,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统计登记等相关手续,以便顺利开展经营活动。
总的来说,工商登记是企业设立的第一步,也是最基本的法定程序之一。
企业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只有完成工商登记手续,企业才能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工商登记流程,为日后的企业设立提供参考。
祝大家在创业的道路上顺利前行,取得更大的成就!。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范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范本
尊敬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是计划注册一家企业,并打算采用“***”作为企业名称。
我特向您申请进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企业名称:***(提供企业名称全写)
所属行业:(提供企业所属行业)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请填写具体企业性质)
注册地点:(提供企业注册地点)
预计经营范围:(提供预计经营范围)
注册资本:(提供注册资本数额)
申请人姓名:(提供申请人姓名)
申请人证件号码:(提供申请人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提供联系电话)
提请核准理由:(简要说明为什么选择该名称,以及名称与企业经营范围的契合程度等)
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手写签名)
日期:(填写日期)
附件:(提供必要的附件,如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经营范围说明等)
以上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申请范本,希望能够得到您的审批与支持。
衷心感谢!
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姓名)。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办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编者按 从2015年11⽉1⽇起,对依法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申请⼈可以全程电⼦化办理。
这是国家⼯商总局深化商事制度改⾰、推进⼯商登记便利化的⼀项重要举措。
这⼀改⾰,将使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作模式发⽣根本性变化,即由申请⼈⽹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作模式。
改⾰后,申请⼈不必跑国家⼯商总局,即可全程办理不含⾏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了申请⼈的时间、精⼒和相关成本。
为配合此次改⾰,国家⼯商总局决定将总局企业名称库向各级企业登记机关开放。
各地登记机关的授权⽤户可以使⽤⽹上注册系统查询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库并办理相关业务。
同时,国家⼯商总局对部分企业登记规范进⾏了补充、调整,编写了《国家⼯商⾏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化操作指引》等⽂件,⽤于指导基层、企业办理企业名称申请业务。
经过⼀年的实践,国家⼯商总局企业注册局企业名称管理处结合申请⼈在办理企业名称核准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操作指引进⾏整理,编写了企业操作实务问答,供办理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业务的申请⼈参考使⽤。
第⼀部分 业务模式及服务⽀持⼀、全程电⼦化基本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国家⼯商总局企业名称核准从业务的性质和来源上可划为两⼤类:⼀是新设⽴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以下简称设⽴名称核准),⼆是已经登记企业的名称变更预先核准(以下简称变更名称核准)。
办理需经国家⼯商总局核准的设⽴名称核准,申请⼈可以通过国家⼯商总局企业登记⽹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经国家⼯商总局核准后,其“预先核准通知书”由企业登记机关打印、发放,申请⼈可以不必到国家⼯商总局领取。
基本流程⽰意如下: 各地已经登记注册企业申请变更名称,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由各地登记机关现场受理录⼊总局⽹上企业登记系统,经本省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报总局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在当地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业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
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
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
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
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
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
(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六、委托北京永不落幕国际办理的优势:免去了企业往返北京的费用、一般名称变更当天核准、特殊名称三至五个工作日核准、名称核准后再收费(价格祥议);网上申请要一周左右,外资两天左右。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
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
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国务院批准的;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
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