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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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作为一套国际商事惯例,对于促进贸易的顺利进行和解决贸易争端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又经历了一次重要更新。

本文将探析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革及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主要修改了原有的11种贸易术语,新增了两种贸易术语。

这些修改和新增的内容反映了国际贸易实践的新变化,提高了贸易术语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一些贸易术语进行了修订,例如“DAT”(指定目的港船上交货)改为“DPU”(指定目的港交货),“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改为“DDU”(未完税交货)。

这些修改更准确地反映了贸易实践中的交货方式和责任划分,避免了混淆和争议。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新增了两种贸易术语,分别是“IAC”(在途货物)和“TRQ”(总量合同)。

“IAC”适用于货物在运输途中买卖双方责任和风险的划分,有助于解决在途货物的贸易纠纷。

“TRQ”则适用于买卖双方在总量合同下进行大宗商品交易,有利于简化交易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更加强调电子通讯方式在贸易中的作用。

在某些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可以以电子方式进行沟通和,如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EDI)等。

这反映了互联网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也符合了现代贸易的便捷和高效趋势。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变革将对国际贸易产生深远影响。

新的贸易术语将更加准确地反映贸易实践中的交货方式和责任划分,有助于减少贸易纠纷和误解。

新增的贸易术语将为贸易双方提供更多选择,有助于简化交易程序和降低交易成本。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强调电子通讯方式,将推动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和发展。

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必然结果,对于规范贸易行为、减少贸易纠纷、促进贸易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

论国际贸易惯例及其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流传的一些经久不衰的商业惯例和规则。

这些惯例和规则不以法律形式明文规定,但已被广泛接受和遵循,成为国际贸易实践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惯例主要包括海事惯例、商业惯例和金融惯例。

其中,海事惯例主要涉及货物运输、船舶租赁、保险等方面。

商业惯例主要涉及国际销售合同、信用证、仲裁等方面。

而金融惯例主要涉及汇兑、银行保函、担保等方面。

案例一:国际销售合同国际销售合同是指跨国公司之间签订的关于商品销售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国际贸易惯例起到了重要作用。

比如,INCOTERMS(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明确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职责和义务,包括商品质量、运输风险、保险责任等。

另外,惯例还规定了如何解决合同纠纷,一般采用仲裁方式进行解决,以保证合同协议得到切实执行。

案例二: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支付保障的一种证明。

在进口贸易中,卖方需要保证其货物得到合法支付,而买方则需要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双方可以通过银行信用证来达成共识。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信用证的开立、通知和使用等规则,以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案例三:汇兑汇兑是指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交换。

由于不同国家的货币存在多样性,因此需要通过汇率来进行换算。

国际贸易惯例规定了汇率的计算方式,并且保证货币兑换的安全和顺畅,以保证双方在国际贸易中进行货币交换时不会因为汇率问题导致经济损失。

总之,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遵循国际贸易惯例,不仅可以保障双方权益,还可以降低国际贸易的风险,增加贸易的效率和准确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不仅能够适用于跨国贸易,同时也适用于国内贸易中,特别是涉及到海外供应商或客户的贸易。

举个例子,中国某电子公司与美国某飞机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硬件供应协议。

协议中约定了产品的定价、数量、质量、交付时间等细节。

为了确保不同文化环境下的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双方还约定了INCOTERMS措辞、法律管辖和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进出口货款的支付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进出口货款的支付及有关的国际惯例

进出口货款的支付及有关的国际惯例在全球化经济的浪潮中,国际贸易逐渐成为各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进出口货款的支付方式及相应的国际惯例,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贸易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进出口货款的支付方式以及相关的国际惯例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进出口货款的支付方式1. 信用证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支付方式之一。

其核心是银行以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向卖方受益人保证支付货款。

这种支付方式可以有效控制交易风险,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

信用证主要包括跟单信用证和非跟单信用证两种形式。

2. 托收托收是指买方付款给银行,由银行代为催收款项,并将款项转交卖方。

相比于信用证,托收方式简单灵活,适用于小额交易或买卖双方有一定信任基础的情况。

然而,托收方式对买卖双方的信用没有明确保证。

3. 电汇电汇是指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直接汇款。

这种方式快速便捷,适用于对交易双方信誉度有较高要求,且交易额较小的情况。

但电汇方式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和信用风险。

二、国际惯例与条款1. 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并被公认的一种行为模式或约定。

例如,按照惯例,买方在收到货物或进口清关之后,应及时支付货款。

卖方应提供符合贸易合同要求的货物,并按合同约定时间进行交货。

国际贸易惯例的遵循有助于促进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

2. 国际商会《国际支付惯例公告》(UCP600)《国际支付惯例公告》是国际商会于2007年颁布的关于信用证操作的国际统一惯例。

该公告规定了信用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了信用证操作的流程以及各种条款的解释。

UCP600的实施对于规范和简化信用证操作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INCOTERMS)INCOTERMS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贸易术语,用于确定买卖双方在货物交付、责任和费用承担等方面的权益。

对于货款支付方式的选择和确定,INCOTERMS为买卖双方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三、进出口货款支付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1. 付款延迟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可能因为种种原因导致货款支付的延迟。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十四章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及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二十四章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及惯例
〔注:因ISBP745与ISBP681有所不同,待本拙著第 四版完成后再补充新的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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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1日起,国际商会开始实施UCP600。 为了与UCP600衔接与配合,国际商会又对ISBP进行 了更新〔ICC出版物681〕。ISBP中所反映的国际标 准银行实务与UCP600以及ICC银行委员会发布的意 见和决定是一致的,它并不修订UCP600,而仅是解 释UCP600中所提及的实务惯例如何为信用证的当事 人和关系人所使用,即ISBP是UCP600的组成局部。 因此,ISBP应与UCP600一起整体使用,而不能单独 地、孤立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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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决定再次修订 ISBP。ISBP于2021年完成修订〔No.745〕,适用 UCP600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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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ISBP的内容看,它所涉及的似乎仅是银行 审核单据的标准,但其倡导的原那么对跟单信用 证交易的当事人或关系人都非常重要,换言之, 对贸易商就买卖合同条款的磋商、开证行如何开 立信用证、受益人怎样缮制单据、银行如何审核 单据等都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此外,对律师的法 律效劳、法官的判案、仲裁员的裁定纠纷、教学 和研究等也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指导作用。因此, ISBP是国际贸易惯例与规那么的又一重要内容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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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用的发挥。为 此,国际商会在2002年通过了?审核跟单信用证 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nternational Standard Banking Practice for the Examination of Documents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ISBP〕,简称?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ICC出版物645号〕。ISBP主要是针对UC议,具体规定 了信用证项下提示各种单据应遵循的标准。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

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国际货代的定义是以国际货运代理业务为主要服务的企业被称之为国际货代。

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分享最新国际贸易术语FOB、CIF、CFR案例解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FOB术语分析1、出口采用FOB报价的优势(1)FOB术语赋予卖方的义务比较少,便于出口企业操作;(2)FOB报价可以规避运价风险 ;(3)FOB报价下出口企业无办理运输和保险的责任。

可规避风险发生时,因对海商法和海运规则惯例不熟悉带来的麻烦。

2、出口采用FOB报价的风险Case 1:上海一电视机厂家出口5000台彩电,报价FOB Shanghai,由于进口国没有集装箱运输条件,买方规定用托盘装载,10台一托盘,装船过程中一托盘从钓钩中滑落,十台电视落入水中受损,与各方交涉无果,最后厂家只能自己承担损失。

风险一:FOB术语下的保险问题。

在使用FOB术语的情况下,保险由买方办理,由于货物灭失的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之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只有在货物越过船舷之后,买方(投保人、被保险人)才能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只对货物越过船舷后产生的损失负责,货物越过船舷前的损失,只能由卖方自行承担,除非卖方专门对越过船舷前的运输投保,否则不可能通过由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获得补偿。

Case 2:某广州供应商与美国客户成交约6万美金的合同,采用FOB Guanghzou报价,货运前客户支付了30%的定金,由买方指定货代运输,货至San Francisco后仍没收到买家的尾款,多次催促但买家一直拖延,后得知货已经被提,最后以答应买家降价900美金结款。

风险二:货物运输方式的选择。

FOB贸易术语要求买方负责租船订舱,一般情况下,卖方负责将货物装到船上。

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

对卖方来讲,在FOB价格术语下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有可能遭受财货两空的风险。

最新最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参考

最新最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参考

最新最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参考模板一:正式严谨风格1. 前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最新最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提供参考。

2. 国际贸易惯例2.1 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惯例2.1.1 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2.1.2 进口合同的基本条款2.1.3 付款方式与货币条款2.1.4 货物的装运与运输2.1.5 运输文件和商业文件2.1.6 仲裁条款和争议解决2.1.7 国际贸易的风险和保险3. 国际贸易规则3.1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3.1.1 最惠国待遇原则3.1.2 国民待遇原则3.1.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3.1.4 自主制裁和贸易限制措施3.1.5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4. 相关法律和法规4.1 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4.2 国际贸易法4.3 海关法4.4 进出口许可证与证书要求附件:附件1:出口合同模板附件2:进口合同模板附件3:仲裁条款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商会(ICC):是一个国际企业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位于巴黎,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维护国际商业利益。

2. 世界贸易组织(WTO):世界各国间的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解决与贸易有关的争端。

3.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一些国家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旨在减少进口商品的价格竞争力,保护本国产业。

模板二:简洁明快风格本文档旨在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提供最新最权威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参考。

以下是本文档的内容:1. 国际贸易惯例1.1 国际商会(ICC)国际贸易惯例1.2 出口合同的基本条款1.3 进口合同的基本条款1.4 付款方式与货币条款1.5 货物的装运与运输1.6 运输文件和商业文件1.7 仲裁条款和争议解决1.8 国际贸易的风险和保险2. 国际贸易规则2.1 世界贸易组织(WTO)规则2.2 最惠国待遇原则2.3 国民待遇原则2.4 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2.5 自主制裁和贸易限制措施2.6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3. 相关法律和法规3.1 国际商事仲裁相关法律3.2 国际贸易法3.3 海关法3.4 进出口许可证与证书要求附件:附件1:出口合同模板附件2:进口合同模板附件3:仲裁条款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国际商会(ICC):国际企业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贸易和投资。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_国际贸易实务_[共2页]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_国际贸易实务_[共2页]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_国际贸易实务_[共2页]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引言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和服务的买卖交易活动。

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的相关法律和规则。

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时,熟悉与了解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国际贸易法和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务的意义以及其主要内容。

国际贸易法的意义国际贸易法是指用于规范和调整国际贸易行为的法律制度。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目的是维护贸易公平、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并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国际贸易法对于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各国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贸易法的遵守和应用对于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合作中的互信非常重要。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各国贸易主体应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共同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国际贸易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货物贸易法规货物贸易法规是国际贸易中最基础和最重要的部分。

国际贸易所涉及到的货物的交付、运输、保险、支付等方面都需要依照相应的法规进行操作。

例如,国际商会颁布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规定了货物交付的方式和义务,帮助各方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2. 贸易争端解决机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国际贸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贸易中难免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需要通过相应的机制进行解决。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WTO)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

各成员国可以根据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规则和程序,向其提起贸易争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解决争端。

3. 贸易壁垒和贸易措施贸易壁垒和贸易措施是国际贸易法中的重要内容。

各国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可能采取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和限制措施。

国际贸易法对这些措施进行了规范和限制,以维护贸易的自由化和公平性。

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规定了各国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的原则和限制。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案例2

案例一:A与B公司签署一份进口合同个,A随即在I银行开立以B为受益人的自由议付银行信用证,N银行收到B公司交来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

经审核,议付行N银行认为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遂议付并将全套单据寄往I银行,并按信用证规定,向I银行的纽约分行(偿付行)寄汇票索汇,N银行的寄单面函上列明了提示的单据及单据的份数。

随后,N银行收到I银行纽约分行的全额付款。

一个月后,N银行收到I银行来电,称其至今尚未收到N银行在I银行信用证项下议付的单据。

N银行随即向快递公司查询得知单据在邮寄过程中丢失。

N银行将此事通知了受益人,同时告知开证行单据已在邮寄过程中丢失,责任不在N银行,现N银行拟将副本单据(包括副本提单、遗失证明)补寄开证行,开证行电复同意。

N银行补寄了有关单据。

不久,开证行来电称不接受单据并提出退单,同时;要求N 银行退回其纽约分行已偿付的信用证款项并支付利息。

请问开证行的要求是否合理?分析:如果副本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行可以拒付,并有权向议付行追索;如果单据中不存在不符点。

《UCP600》第35条规定:“当报文、信件或单据按照信用证的要求传输或发送时,或当信用证未作指示,银行自行选择传送服务时,银行对报文传输或信件或单据的递送过程中发生的延误、中途遗失、残损或其他错误产生的后果,概不负责。

”即寄单行对邮递风险不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例的议付行N银行没有责任。

《UCP600》第35条同时还规定:“如果指定银行确定交单相符并将单据发往开证行或保兑行,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承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承付或议付,或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指定银行送往开证行或保兑行的途中,或保兑行送往开证行的途中丢失。

”案例二:我某出口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销信用证一份,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保兑。

我公司在货物装运后,正拟将有关单据交银行议付时,忽接该外资银行通知,由于开证行已宣布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出口公司委托,向买方直接收取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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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际贸易结算领域新惯例摘要:2007年7月1日,国际贸易结算领域的新惯例——UCP600将生效该惯例的产生与商务实践的飞速发展和UCP500的本质缺陷密切相关较之于UCP500,UCP600在文本结构条款内容语气措词上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是一次革命性的变革,必将产生巨大影响各大进出口企业及相关部门应该认真学习研究新的惯例,以确保顺利渡过不足半年的过渡期,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关键词:国际贸易结算;新惯例;UCP600Abstract: UCP 600, ICC's revised rules on documentary credits will enter into force on July 1st this year. The revision contains major changes to the existing rules. These and other changes will have to be carefully studied by bankers, traders, corporations and other practitioners in the five months remaining before the new rules are implemented. Key words: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new rules; 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是国际银行界律师界学术界自觉遵守的“法律”,是全世界公认的到目前为止最为成功的一套非官方规定七十多年来,1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ICC(国际商会)和不断扩充的ICC委员会持续为UCP的完善而努力工作着目前,大家熟悉并使用了13年的UCP500即将退出历史舞台,UCP600将于2007年7月1日正式实施生效鉴于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出口结算中扮演重要角色,广大进出口商及相关部门需要很好地学习新的国际惯例,并根据惯例的改变调整自身业务操作以便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力争在开拓业务的同时把业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点一、UCP600的修订原因UCP于1933年问世(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目的是消除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法律方面的冲突,创建一个统一规则自此,UCP 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分别是1952年(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 1962年(国际商会第222号出版物) 1973年(国际商会第290号出版物) 1983年(国际商会第400号出版物) 1993年(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仍在实施中) 2006年(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500自1994年实施至今已十多年了,毋庸置疑,该文本较以前的UCP有了较大的进步,不仅推动了信用证自身的发展,同时,也促进了UCP在全球范围内更广泛的应用,保障了国际结算和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然而,自UCP500生效以来,银行实务中围绕该惯例产生的争议层出不穷国际商会银行技术委员会遗憾而且关切地注意到,在UCP500实施以后,一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一些条文由于未能正确地运用这些条文,其结果严重妨碍了按照UCP500开立的跟单信用证的使用比如,据有关统计表明,由于包括银行和进出口商在内的当事人存在对UCP的错误理解及应用,大约有70%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由于不符而遭拒付,这就严重影响了信用证作为一种主要的付款工具的地位,而事实上成为了一种拒付的工具另外,在信用证法律方面,这些年也出现了多宗与UCP500条款的解释与应用有失偏颇或对UCP500中的条款发出质疑的判例而且,随着国际贸易和信息电子技术的发展,与信用证业务相关的运输保险质检物流等方面的做法也出现了显著的变化,UCP500在条款设置及措词方面也存在一定不足总之,其条款的全面性实务的针对性内容与时代的同步性已逐渐显现出自身的不足再加上,UCP500语言偏晦涩语句欠精练条款较繁杂分类不科学的毛病也一直是困扰业界的问题考虑到上述诸多变化,许多银行界人士和信用证专家纷纷向国际商会提出应该对UCP500进行一次全面修订,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此,ICC于2002年初成立UCP修订工作小组,提出修订UCP500的动议二、UCP600的修订过程多份研究报告显示,高比例高频率发生的信用证拒付现象日益危及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的地位在2002年4月的ICC银行委员会会议上,各国代表对何时如何修订UCP500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国赞成立即开始修订),但一致同意先对产生最多争议的七个条款进行评议因为ICC提出的专家意见中超过58%集中在UCP500这七个条款上:第九条开证行与保兑行的责任(共二十六次);第十三条审核单据的标准(共四十三次);第十四条不符点单据与通知(共六十次);第二十一条对单据出单人或单据内容未作规定(共二十九次);第二十三条海运提单(共四十七次);第三十七条商业发票(共二十六次);第四十八条可转让信用证(共三十一次) 2003年5月,ICC正式授权ICC银行委员会启动UCP500修订工作修订工作分三层组织机构:(1)The drafting Group (起草小组),小组共10位成员,其中8位来自欧洲,其余两位分别来自美国和新加坡,小组主席是Gary Collyer;(2)The Consulting Group(咨询小组),小组由来自26个国家的银行运输及物流保险等不同行业的40余位专业人士组成;(3)ICC national committees (国家委员会) UCP600修订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1)REVISION PROCESS,全面回顾UCP500实施以来ICC发布的各类出版物意见书及决定,吸收其中的合理条款 (2)GENERAL OBJECTIVE,全面反映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和保险业出现的变化,并体现一定的前瞻性;全面检讨UCP500中的条款结构和文字措辞 (3)CO-OPERATION,建立稳定的三级合作机制在复杂的磋商过程中,起草小组共收到来自各ICC国家委员会的5 000多份意见书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参与了修订的全过程,而且是最主要的几个参与国家之一三年来,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每年的春秋例会上,UCP都是重要讨论的议题 2006年10月25日,在巴黎举行的ICC银行技术与惯例委员会2006年秋季例会上,以点名(RollCall)形式,经71个国家和地区ICC委员会以91∶0的投票赞成,UCP600最终得以通过,并将于2007年7月1日生效三、UCP600相对于UCP500的变化和特征 (一)UCP 600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 UCP自上世纪30年代问世,先后经历了六次修订然而,不论哪一个版本,均未对诸如开证行申请人受益人等相关当事人及保兑议付和交单等相关行为进行定义对这些概念,只能通过上下文及实务中形成的习惯认识来理解针对同一个概念,由于语言文化,案例乃至价值取向的不同,不同国家不同当事人甚至不同法院往往会有不同的解释,因此就会造成对UCP条款的曲解与误用,出现惯例统一而标准相异的现象对众多概念进行定义,是一项复杂而又系统的工程,它不仅涉及到概念本身,更重要的是涉及各概念之间的相互联系。统一实务中形成的不同观点,建立一套既与ICC以往观点不相矛盾又能经得起实践和时间检验的清晰标准是非常有意义的 UCP600在这方面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第一次系统地对有关信用证的14个概念进行了定义,这14个概念是:Advising bank; Applicant;Banking day; Beneficiary; Complying presentation; Confirmation; Confirming bank; Credit; Honour; Issuing bank; Negotiation; Nominated bank; Presentation;Presenter (二)UCP600文本结构与内容编排上发生了较大变化 UCP600对UCP500的49个条款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及增删,变成现在的39条具体情况如下: UCP600新增下列条款:(1)第2条,定义;(2)第3条,解释;(3)第4条b款,关于不得将合同形式发票等列为信用证组成部分的规定;(4)第6条d(ii)款,关于交单地点的规定;(5)第9条c款,第二通知行的规定;(6)第10条d,f款关于接受或拒绝修改的通知以及默认修改的条款;(7)第12条b款融资授权;(8)第13条a款,URR的适用;(9)第14条d款,单据内容的一致性;第14条j款,地址及联系细节;第14条l款,运输单据的签发人 UCP500中以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由于表达不确切内容已过时及与国际贸易实务相脱节或超出UCP的范围等原因被删除:(1)第5条,开立/修改信用证的指示;(2)第6条,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3)第8条,信用证的撤销;(4)第12条,不完整或不清楚的指示;(5)第14条f款,关于凭保议付的规定;(6)第30条,运输行签发的单据;(7)第33条a,b,c款,运费到付/预付运输单据;(8)第38条,其他单据;(9)第42条c款,关于信用证有效期的模糊规定;(10)第46条a款,有关“装运”的解释 UCP600的条文编排参照了ISP98的模式,按照业务环节对条款进行了归结就是把通知修改审单偿付拒付等环节涉及的条款在原来UCP500的基础上分别集中,使得对某一问题的规定更加明确和系统化,改变了原UCP500在次序排列上的不足,极大地方便了使用者其中第1—5条为总则部分,包括UCP的适用范围定义条款解释规则信用证的独立性等;第6—13条明确了有关信用证的开立修改各当事人的关系与责任等问题;第14—16条是关于单据的审核标准单证相符或不符的处理的规定;第17—28条属单据条款,包括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第29—32条是杂项规定;第33—37条属银行的免责条款;第38条是关于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第39条是关于款项让渡的规定 (三)UCP600的语气措辞更为简洁严格清晰先进UCP600的变化是全方位的,但最具影响的还是字里行间的变化,有时仅一个单词的不同便可能形成新的标准 1.简洁 UCP不是法律,而是惯例,信用证本身可以根据需要改变其规定 UCP500为表明这一态度,先后近30次明确“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unless otherwise stipulated in the credit)” 为了简化语句,同时避免诱导信用证出现与UCP本质精神相反的条款,UCP600仅在第1条作出了类似的总括性规定:“unless expressly modified o r excluded in the credit”,而从500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到600的“除非明确修改或排除”的变化,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突出信用证本身的条款超越或者补充惯例的原则另外,“and/or”改变为“or”,单复数同义惯例行文很多涉及平行两项的选择,比如“汇票与单据” “装货港与卸货港”等,旧惯例往往用and/or表达,全文出现五十多处而实际绝大多数仅为“二者选一”,而不是“二者选一或二者兼有” 鉴于or能够起到相同的作用,600仅在需要的地方保留三处and/or,其余均修订为or,大大简化了惯例的行文 600另一个行文简化的典型就是明确了单词的单复数意义相同:“Where applicable,words in the singular include the plural and in the plural include the singular”,这样一来,不论是惯例本身还是依据其开立的信用证便简明多了,比如,“credit”和“discrepancy”便无须再表达为“credit(s)”和“discrepancy(ies)”了2.严格 UCP500条款中常常使用诸如“应该”“可以”或“将”这类多具劝导而缺少律令意味的词语,如此降低了UCP作为规则的不可挪移性为了便于操作和执行,体现其规则语言的特点和权威性,UCP600加强了语气,对标准的措辞更加严格清晰了,我们可以从下列统计数字中明确感受到:UCP500使用should 15次,600 为 6 次; 500 使用must 54 次,600 则为77 次;500 往往措词为banks will accept,而600 则表达为“单据必须”;500使用“看起来”(appear) 达39 次,600 则只为15次而对于在UCP中备受强调的“表面上”(on its face),500 出现28 处,新惯例仅在审核单据的标准条款保留一处,以此表明银行仅负责单据的表面相符性这一标准并没有改变 3.清晰措辞的变化使表达更清晰确切比如,关于拒付电的变化,UCP500的规定为“Banks must give notice”,而600的措词则为“Banks must give a single notice” 尽管实务中已经认可的标准及ICC的相关解释为“仅能发出一次性拒付电”,但旧惯例的语句不能使人必然得出只能发出一次通知的结论,增加a single弥补了这一漏洞又如,关于“5%溢短”的变化,500在规定“about”修饰单价金额和数量时,允许被修饰者有不超过10%的溢短,即“allowing a difference not to exceed 10% more or less” 但在涉及“在信用证金额不超支的情况下允许货物数量有5%范围的溢短”时,用词则是“a tolerance of 5% more or less allowed” 由于这一规定会使人产生“只能是5%整”的误解,600将其修订为“not to exceed5%”,这样既消除了误解,又与关于about的规定相统一 4.先进 UCP自其产生,就规定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或银行本身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中断营业所引起的一切后果一概免责但近年来恐怖活动激增,成为影响国际贸易的潜在因素 UCP600因势而变,增加了银行“对恐怖活动造成的后果免责”的规定,显示了UCP的先进性另外,由于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缺乏保障,近些年来几乎没被使用过,因此,在UCP600的第2条中对“信用证”的定义以及第3条中的解释规则(A credit is irrevocable even if there is no indication to that effect.)均明确规定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从“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可撤销”(UCP400)到“如果信用证没有注明其是否可撤销则被视为不可撤销”(UCP500),再到如今UCP600关于不可撤销的规定,表明了UCP顺应商务实践发展的潮流与时俱进的重要特征 (四)确立了新的国际结算实务操作标准,增加了实务操作性条款 1.确立了银行审单的5天规则关于开证行保兑行和指定银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收单翌日起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合理时间然而,随着市场竞争日趋剧烈,多数银行收到单据的当日便开始审核 600为了反映实务的变化,将其修改为“收到单据翌日起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从而加快了银行处理单据的速度,确立了新的审单标准另外,UCP500的7个工作日是以“reasonable time”即“合理时间”为前提的当前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这一概念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而一旦诉诸法律,还受到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因此,围绕这一概念的纠纷不断发生针对这种现状,UCP600删除了该条件,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化,从根本上消除了UCP500规定的不确定性及过于理想化给银行带来的困扰,同时,也消除了法院以“不合理”为由轻易地干涉银行业务的隐患关于审单时限的缩短,总体来说对受益人更为有利,加速了贸易进程 2.增加了银行对不符单据处理方式 UCP500第14条规定开证行对于不符单据可以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持单听候处理,二是退还交单人但是,在银行实务中开证行提出不符点并拒付后,并不必然退单,因为开证申请人并不一定拒付,原因是进口货物总有销售或生产的需要,同时,也已耗费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所以真正拒付者不多因此,开证行便在拒付电中加列“正就不符点征求申请人意见,一旦其放弃不符点,开证行将向其交单”的语句但这种做法并没有得到国际商会的赞同,因为他们认为单据在未付款前所有权归交单者所有,这样的条款只有加在信用证上(而不是拒付通知中)才是有效的显然,持单征询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意见及等待其接受单据是更为符合实务的做法,有利于促进问题的解决因此600摒弃ICC以往的观点,在第16条c款(iii)中规定拒付电可以表明“开证行持单直至申请人放弃不符点”,UCP600把这种条款纳入合理的范围内,符合了现实业务的发展,减少了因此产生纠纷的可能,并且有望缩短不符点单据处理的周期,这不仅改变了惯例,也是对法律的挑战 3.明确了遗失单据的风险分担 UCP500第16条规定:“银行对由于任何文电信函或单据在传递中发生延误及/或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对于任何电讯在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延误残缺或其他差错,概不负责”比如,单据遗失后货物被提取,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得由寄单银行或开证行承担由于信用证业务的委托人不是申请人就是受益人,所以,该损失不是由受益人承担,就是由申请人承担然而,实务中很多人将银行免责理解为银行免除付款责任,这是对UCP的曲解根据UCP500第9条a款“对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而言,在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全部提交指定银行或开证行,并且这些单据又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时,便构成开证行的确定承诺” 据此,相符单据提交到被指定银行,开证行的付款责任便确立了,而这并不是以“必须收到单据”为前提鉴于此,为避免纠纷,UCP600第35条明确规定只要指定银行审单后认为单证相符,无论指定银行是否已经兑付或议付(有时受益人并不要求指定银行兑付或议付),开证行或保兑行必须偿付指定银行,即使单据在从指定银行寄往开证行或保兑行途中或保兑行寄往开证行途中丢失这一规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对消除误解,减少纠纷,加强开证行的付款责任,将起到重要作用 4.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自己开立的信用证转让信用证实际上是为了给中间商的交易提供便利,避免其重开信用证的麻烦以及对其资信的要求按照UCP500第48条,只有被指定银行才能转让信用证但根据第10条,信用证可以规定被指定银行,也可以不规定被指定银行那么,在后者情况下,信用证便不能转让而被指定的转让行又并不必然有转让的义务,若其拒绝办理转让,可能导致第一受益人(即中间商)的交易无法进行实务中曾多次出现开证行转让自己开立信用证的情况,由于缺乏惯例,造成了不少纠纷 ICC因此形成了“只要信用证在开证行有效,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的意见 600采纳了这一观点,并取消了“信用证须在开证行有效”的前提,使得信用证的转让更具灵活性,具体表现为: (1)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解决了被指定银行拒绝转让的问题 (2)规定转让行有权在第一受益人无法或疏于换单(发票及汇票)的情况下直接将收到的第二受益人的单据提交给开证行,旨在保护没有过错的第二受益人 (3)明确第二受益人必须向转让行交单,也就是第二受益人不得绕过转让行而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实际上是为了保护第一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害通过上述规定以及对各方受益人的利益的权衡,更明确了第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和转让行之间的关系和流程 5.建立了“单据必须满足其功能”的标准 UCP500第21条规定:“对于运输保险及发票之外的单据,如果信用证未规定单据的出具人和内容,只要内容与其他单据不相矛盾,银行将予接受”限于篇幅和简洁的需要,信用证不会对每一种单据内容面面俱到,一般情况下仅给出单据的名称第21条提供的宽松条件便成了受益人处理单据的万应灵药,以致造成对该条款的滥用比如装箱单不表明包装,质量证不显示质量,检验证没有检验结果,凡此种种均缺乏单据所应具有的效力对这种明显既不符合常理又可能会对申请人清关提货以及生产销售造成影响的单据,却因“内容与其他单据并不冲突”而不得不接受,使得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要求的初衷相违背 UCP600针对这一明显不足,在本条的基础上增加了更加符合实际的规定,即“只要内容看来满足了所要求单据的功能”,从而建立了新的审单标准 6.明确了“沉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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