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离职体检的问题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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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

职业病危害岗位作业人员体检管理规定一、目的规范公司职业病危害岗位员工体检工作,保护员工和公司免于纠纷。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公司内所有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

三、权责1、人力资源部1.1 为员工购买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员工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2 当新员工入厂确定其岗位是职业危害岗位时,需督促各制造厂安排其进行职业健康体检;1.3从事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离职,由各分厂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报告或离职人员写的承诺书后,人力资源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2、安全质量环境部2.1 对员工职业病防护的宣教;内容包括:职业病预防、职业病鉴定、职业病防护和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使用、保养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2.2 制定出相应的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及发放标准,定期监督各岗位员工劳保用品的使用,对不按要求穿戴劳保用品的员工进行警告或处罚。

2.3 对工厂内职业危害环境因素,请有国家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检测、评价。

2.4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员工本人,同时按国家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职业危害申报。

3、各制造厂3.1 各制造厂负责自行选购,职业健康防护劳保用品。

3.2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入职、转岗、离职时,需由各分厂负责安排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档案》;同时把体检结果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3.3 当有新、改、扩建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时需及时与安全质量环境部人员进行讨论、分析,确认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类别及因素。

3.4 当员工体检出现异常或有职业禁忌时需为员工调换合适的工作岗位。

3.5 负责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发放、维护、检修使其处于正常状态,同时需监督员工严格按照岗位要求佩戴劳保用品。

3.6 每年对职业危害岗位工作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时,避免作业人员刚下岗就参加体检,影响体检结果(体检员工因连续停工休息三天后再参加体检)。

四、定义4.1 职业病:是指企业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噪声、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防治法放弃离岗体检

职业病防治法放弃离岗体检

职业病防治法放弃离岗体检你知道吗?现在很多企业对员工的健康越来越重视了。

以前大家都说“你有病就请假,没病就好好干活”,可现在可不行了。

听说了吗?职业病防治法新出台了,规定了不少职工健康保障的内容,其中就包括了放弃离岗体检的情况。

这个话题一提起来,大家可能会想:“咦,这不就是工作了几年,最后连个健康检查都能跳过的事吗?”乍一听,似乎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你要真仔细琢磨一番,背后藏着的却是大有文章。

这个“放弃离岗体检”其实就是某些公司在员工离职时,给一个“选择题”。

就比如说你突然决定跳槽,或者自己不想干了,你完全可以放弃离岗体检。

这听起来是不是有点怪?要知道,体检本来是每个员工离岗时的一个必要程序,目的是为了确保公司没有因为你离开而留下任何健康隐患。

可现在有些企业居然把这件事交给了员工自主选择——你要是真不想做这个体检,那就算了。

那问题来了,放弃体检是不是就能一了百了?这时候很多人可能想:“反正我没病,检查什么呀?”可是,你有没有想过,这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负责,还是对公司负责。

你如果体检一下,发现自己有些小毛病,可能能及时发现,处理好,防止未来变得严重。

比如说,有的人长期在电脑前盯着,眼睛不舒服,脖子也常常酸痛,体检一做,结果发现有轻度的颈椎病,这不是能早点处理一下,少了好多麻烦吗?而且说实话,很多人之所以会放弃体检,是因为觉得麻烦,时间紧张,或者根本不想面对一个“检查不合格”的结果。

总是有点这种“我才不想知道自己有问题”的心理,对吧?有时候我们宁愿抱着侥幸心理,也不愿面对真相。

可是说实话,有些问题越早发现越好,万一你离职后几年,出现了职业病的症状,追溯到以前的工作经历,你可能会发现自己早就有了征兆。

那个时候再去找公司,你可能连说的机会都没有。

更有趣的是,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放弃体检”,其实也并不是绝对的。

有些企业为了避免被追究责任,可能会要求员工签署一些协议,放弃体检也得有个“理由”。

这意味着,某些情况下,企业如果觉得员工放弃体检的行为不符合规定,可能会要求“补办”,或者不受理离职手续。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一直是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对于离职员工,体检异常往往会导致双方的矛盾和纠纷。

因此,企业需要合理地处理离职体检异常员工,以保证员工权益的同时维护企业的利益。

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离职体检政策。

离职员工的体检异常可能涉及到个人隐私和职业健康等敏感问题,因此企业在处理离职体检异常员工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确保员工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同时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企业应该积极与离职员工沟通。

在得知离职体检异常的情况后,企业应及时与员工进行沟通,了解具体情况,并寻求解决方案。

对于离职体检异常员工,企业可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例如提供咨询或转介到相关专业医院进行进一步诊治。

第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的调岗或安排适合的工作。

对于离职体检异常员工,如果其体检结果不适合原有岗位,企业可以考虑调整其工作内容或安排适合的岗位,以充分发挥员工的能力和价值。

这样既可以保证员工的就业权益,又可以满足企业的需求。

第四,企业还应加强健康管理和预防工作。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存在,往往也反映了企业在健康管理和预防工作方面的不足。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健康管理,提倡健康生活方式,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教育,预防员工职业病和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数量。

企业应重视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心理健康。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可能会面临就业困难和心理压力,企业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例如心理咨询和职业规划等服务,帮助他们重新找到工作或调整心态。

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处理需要企业和员工之间的积极沟通与合作。

企业应制定明确的政策,与员工进行沟通,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并加强健康管理和预防工作。

同时,企业还应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离职体检异常员工的问题,保障员工权益,维护企业利益。

特种作业人员遭解雇有权利要求离岗体检!

特种作业人员遭解雇有权利要求离岗体检!

案情提问
高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高某从事磺化工艺作业。

工作1年后,公司以其“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决定额外支付给他1个月工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高某虽然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提出如今自己身体多处不适,可能是从事磺化工艺作业造成的,要求公司安排其在离职前做一次身体健康检查。

公司拒绝了他的体检要求。

那么,高某的要求正当和合法吗?
专家解答
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规定,有毒有害特种作业包括从事磺化工艺作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对于“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由此可见,对从事有毒有害特种岗位的劳动者给予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待遇,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化工公司负有安排高某做离岗前身体健康检查的义务,应当履行。

如果不安排高某体检就解除与高某的劳动合同,则构成违法。

如果经体检确诊高某已经患职业病,化工公司就不得解约,而只能把高某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关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离职体检的问题

关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离职体检的问题

关于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离职体检的问题主题描述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请问我们应该如何来解决这个让人头疼问题呢?牛人分享通过楼主提供的信息,似乎存在一个三难选择,也就是:一是公司不安排员工离职时体检违反了国家法律;面对员工自离,如果加上体验后才能办理离职与ser规定不附,可能不被客户认可;如果让员工写自愿放弃体检的说明又没有法律效力.那么,面对这种情况,企业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根据事情的重要性、严重程度来考虑,是能够最大程度这三方面都照顾到的,以下是具体思路:首先清楚相关规定本案涉及的法律、规定主要内容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37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第72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2、ser行为准则劳工部分“自由选择职业”.所有工作应当是自愿的,并且员工在合理通知的情况下拥有自由离职的权利.再看轻重缓急通过以上法律或规定的展示,十分清楚企业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员工在岗前、岗中、离职时免费体检并建立相应档案,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处罚.可以说,这是一条十分刚性的规定,企业只要存在着就必须遵守,遵守并执行,应当放在最重要最紧急的位置.也就是说,在员工手册、相应岗位规定中都必须明确以上法律规定,公司既要严格履行这些职责,也要要求有关部门和员工共同遵守,否则,公司可以做出相应的处理,比如:将不按照公司通知要求进行体验的员工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等.相对来讲,ser的规定和劳保稽核人员的说法就没有那么重要,其实都可以变通处理,且看下文.正确理解和应对ser准则自由选择职业包括工作自愿与合理通知的自由离职.对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这样的:工作自愿是到哪家单位、哪个岗位、哪个工种的选择自由,也可以不选择而失业、待业,任何机构或个人不能强迫;合理通知其实就是指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即我们通常说的试用期提前3天转正后提前30天或用人单位有某些违法行为的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并不是指不通知的随便离开;自由离职是指员工何时离职或不离职是员工自己的自由,不受他人意志或言行的左右,也不得制订限制离职的条件,但离职时还是应当进行适当的工作交接和办理离职手续,并不是指不办理离职手续、不进行工作交接的绝对自由.也就是说,ser准则也是在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的准则,否则,这个准则就不适用于我国领土内的任何单位,或者必须修正后适用.所以,为避免ser准则的规定,将不进行体检就不办理离职手续的稽核人员的建议,变通为:将进行离职体检纳入办理离职手续的内容和流程之一.这样,既合国法、又不违背ser准则、又经得起稽核.宣传解释到位国家、公司对从事职业危害岗位的规定,虽然有员工手册、入职培训、岗位应知应会等,员工也不一定能够理解透彻,不一定能够明白是免费的,也不一定能够充分理解对自己健康、未来的好处,所以,公司应当将这些情况不定期的讲解,利用宣传栏、内刊、小册子等形式进行宣传,必要时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来宣讲,包括保护措施的落实、检查等都要做到位,这些工作都应当存档备查.切实做好保护措施有人担心如果过多宣传这些知识会妨碍或影响从事这些工作员工的害怕,进而提出调换岗位的要求,否则出现人员流失.正确应对的方法只能是:做好所有应当做的保护措施,让员工更加放心;同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报酬或补贴;第三,控制从事这些岗位的年限,不随意延长.也就是说,企业既然选择了这个行业,就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不要害怕投入,如果勉强维护生产,游走在法律的边缘,那最终的违法成本和苦果,企业也必须要承担和品尝.面对漏网之鱼公司虽然有离职申请表,表中也规定了离职体检这一环节,而且明确了费用是公司承担,但难免会出现员工怕麻烦,而不愿意配合体检,或认为自己没问题,离职时就跳过体检这一环,直接过渡到下一流程,那么,下一流程的办理人员就要注意这一点,明确要求其严格按流程一步步办理,否则不方便往下办理,这既是公司合法的规定,也是员工应当这样办理的,既为员工健康着想,也为企业责任考虑.经过这样的劝导,可能由劝一部分员工回头去体检,但可能避免不了有的员工仍然顽固坚持自己不愿意体检的想法,这时,强制要求体检就没有必要了,企业毕竟做到了告知的义务,企业没有强制的权限.这时,只有一条路可走,一是按照公司明文规定的处理(可制订“这些岗位的员工离职时,不进行体检的按照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给当事员工即可.也就是不再往下办理离职手续了.面对自离人员现在的员工,不打招呼、不办离职手续就突然离开公司的也常有,即使通知回来办理也不会回来,他们内心深处想自由,不想回来被相关人员盘问“为什么离职”,面对这些,他们觉得很烦,没有耐心,所以干脆不回来办理离职手续、也不进行工作移交.其实,面对自离的人员,就根据公司的规定办理就好,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3天及以上就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本案的公司事后还给办理离职手续,给自离人员留下了一个灵活的余地,也是值得提倡的.面对出现的危害既然是从事职业危害的产业,不管是员工主动提出的索赔,还是公司体检中发现的问题,还是员工离职后回来找到公司的索赔,公司都应当给予礼貌接待、耐心处理,站在公司角度拿出依据和事实,同时要求员工提供必要的事实,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留下字据;如果达不成一致,只好由法院来判决,也应和气、服从法院的意见,不应大吵大闹甚至动粗,毕竟,公司对内对外的形象是非常重要的.(三茅人力资源网)。

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员工离职时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员工离职时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

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员工离职时必须做职业健康检查在职场中,职业病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对职业病的认识和防范不仅是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也是每个员工对自己健康的负责。

对于职业病的预防,公司和员工必须从自身抓起,加强职业健康意识,实施职业健康管理,加强健康监测和预防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病职业病是指在一定的劳动条件下,工作人员容易患上的一些特殊的、比一般劳动者更为严重、更具有持续性的疾病。

职业病通常是由于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导致的。

目前,职业病已经成为一种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

职业病的种类很多,如矽肺病、铅中毒、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肌骨疾病等。

职业病对员工的危害职业病对员工的健康和生命都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职业病导致健康状况下降,影响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2.职业病可能会造成失能,导致无法工作或生活。

3.职业病导致经济负担加大,可能会导致家庭破裂等问题。

企业必须进行职业健康管理作为职业病的制造者,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的发生,确保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1.企业必须制定相关职业病防治规定,建立健全的职业健康档案,统计职业病发生率等数据,严格承担职业健康监管责任。

2.对于工作条件比较特殊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要求,配备必要的职业健康专业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开展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价工作。

3.在进行涉及有职业病因素的工作之前,企业应当充分评估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的职业病风险,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员工安全。

员工必须自我保护,参与职业健康管理作为职业病的受害者,员工必须从自身抓起,加强职业健康意识,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管理活动,保障自身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安全。

1.对于自身可能患病的岗位,员工应定期做相应的职业卫生检查。

2.如果发现工作环境或者工作行为与职业病有关,员工要及时向企业反映,要求企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企业员工必须自觉遵守职业健康规定和要求,做好个人卫生保护措施,拒绝过度劳累。

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定

公司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离岗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为加强员工劳动保护,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伤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指“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岗位”是指凿岩机工、爆破工、浇筑工、水泥装卸工、油漆工、钻探化学灌浆工、电焊工、氨压机工、风钻(开挖)工、砼拌合工、皮带工、探伤工、X射线及其它(如核磁密度仪等)辐射源操作工等作业岗位。

第二条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在与轨道公司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办理退休手续之前,各单位必须在员工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结果后才能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患有职业病者必须持有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查结果,方可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手续。

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经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疑似职业病的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退休后被确诊为职业病的,可以办理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经子公司所属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部门审核通过后,享受政策规定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条被诊断为职业病的员工,待办理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后,可持相关资料到轨道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报销和工伤待遇事宜。

第六条在岗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各单位承担,工伤认定材料申报由各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人力资源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认真审核,按期报送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认定和审批手续。

第七条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初次检查的还需要经过3个月、6个月或1年后复查才能出具诊断结果。

因此,对于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并接近退休年龄的员工,各单位应提前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第八条员工检查前可先就近在当地县级以上医院初诊,若有疑似或确诊职业病时再到子公司所属地方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综合管理部门应对员工从业简历进行登记造册,建立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台帐。

关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体检的通知

关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体检的通知

关于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体检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及时发现职业疾患,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规定: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离职时必须做离岗体检,体检完成后将体检表交至综合管理部方可办理离职手续,对于拒不体检的人员,扣发工资及责任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中兴特种车辆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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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描述
公司依相关规定,要求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离岗或离职前30天内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员工认为太麻烦,故有许多人都采取自离的方法来规避(公司规定连续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自离员工可事后回公司补办离职手续)。

以前公司应对的方式是请员工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的书面说明,但近期工会劳动保护稽核人员指出这种说明没有法律效力,建议公司采取员工不进行离职体检不予办理离职手续的做法来规避风险。

但公司须遵守SER规定,规定中指出"员工享有自由离职的权力",这种做法违背SER,存在不被客户认可的风险。

公司规定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离岗前30天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但是离职员工嫌麻烦,采取自动离职的办法不来公司,公司让员工书面写自愿放弃离职体检书面说明书,但工会、劳动监察人员指出这种行为无法律效力,建议不体检就不办理离职手续,但SER规定员工享有自动离职的权利,这其实并不矛盾,就是有点烦,但是再烦,都是有解决之道的:
一、调查事件原因:
对于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离职前不愿意参加体检的原因进行调查了解,到底是什么原因让他们产生自愿放弃这样检查身体的好机会,为什么喜欢采取自离的方式,不体检离开公司处于什么考虑等,对这些都应调查了解清楚。

二、采取相应对策:
在调查了解清楚后,可以针对不同的原因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之策。

比如:
1、怕麻烦:对于怕麻烦的情形,公司在接到离职报告1个月之内,对离职员工工作少安排,工资有保障,并排出时间,专门用于离职员工的职业病体检,体检时有专车接送,检查报告有专人负责取回,以此消除离职员工怕麻烦的顾虑。

2、怕就业:怕检出身体不适或者患有职业病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的,不能再继续就业,对此公司绝不能让步,应向其讲清楚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不做职业病健康体检,公司将会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三、具体方案处理:
从事危害作业的员工如果自动离职,按旷工处理,属于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严重违纪行为,公司可依据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须注意四点:
1、发出通知:对于自动离职且未做职业病检查的员工,公司向其个人发出回公司上班的通知书,通知书中明确规定回厂上班的期限,并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到该员工户口所在的住所、暂住地或者个人档案上登记的地址,并保留好快递的凭证单据。

2、依法处理:如果快递已经被人签收,自动离职员工还没有按期回到公司上班,此时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操作流程:公司先做出违纪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并把这个决定以EMS的方式送达给自动离职员工本人在公司所留下的准确联系地址,如果直接送达不了快递被退回,此时公司可在当地媒体上将其公告,从而达到解除劳动关系的目的。

4、体检问题:公司按照严重违纪和自动离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是并不意味着公
司对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的离职健康体检就此不再承担义务,如果员工在相应的体检周期内回公司要求做职业健康检查,公司是不得拒绝的,因为公司没有对自离员工做离职前的健康检查,但是员工必须提供子离开公司直到要求体检这段时间的工作、生活证据;如果超过相应的周期,公司可不予以理会,具体的体检周期应根据职业病的种类而定。

四、掌握体检医院:
作为公司的HR应该熟悉和掌握当地的职业病体检医疗机构的名单和练习电话,具体的名单可从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了解或者从省卫计委的网站上查询。

五、建立完整档案:
对于公司内部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的个人资料,建立详细的个人档案,档案中要记录清楚家庭详细地址(或目前暂住地)、联系电话(应有座机电话)、家庭成员及联系电话、紧急联系人及电话等,这些都必须记录详细。

六、收集相关证据:
由于本案例是员工自动离职,此时公司应注意风险管控,将不能进行体检的责任全部归责与自动离职员工本人,并将相关的证据收集固定好,防止可能出现的仲裁、诉讼风险。

比如以下证据:
1、自离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以及最后一次职业病体检报告单;
2、自离员工离开公司的时间(考勤记录)、回厂通知单、职业病离职体检通知单;
3、快递通知单的凭证及签收回执;
4、相关公告;
5、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
假如过段时间,自离员工又回到公司,要求继续上班,主张的理由是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离职前必须进行健康体检,没有体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定,但是公司已经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二)终止了其劳动关系,目前双方已无劳动关系,但是由于员工未做离职健康检查,会存在一定的隐患,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风险隐患降为最低:
1、查阅该员工从自离到回答公司经历的时间;
2、查阅其职业病检查记录以及国家规定的相应体检周期;
3、让该员工提供自己从自离到来到公司这段时间的工作、生活证据。

结合以上资料,再决定是否继续为其做职业病检查。

七、社保必须缴纳:
公司在日常的管理过程中,应建立完整的职业病工种人员花名册,并要为他们按时足额缴纳社保,以防员工在离职体检时诊断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的,可以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业病问题虽然有点烦,让人头疼,但是只要公司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危害作业员工的管理,增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钻研和学习,再烦的问题,咱们HR都能迎刃而解的。

八、法律法规导读: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
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04.10)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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