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光污染侵权责任
重污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尤其是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
为了治理环境污染,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行为。
本文以某钢铁企业因重污染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例,分析我国重污染法律案件的处理。
二、案情简介某钢铁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钢铁生产、加工和销售。
多年来,钢铁企业一直存在重污染问题,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2018年,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其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安装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导致废气排放超标。
2.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钢铁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也未对废水进行处理,导致废水排放超标。
3. 土壤污染:钢铁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未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导致周边土壤污染。
三、法律分析1. 违法行为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构成违法行为。
2. 刑事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此规定,钢铁企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
3.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

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案例和法律分析1.案例一:某公司非法倾倒有害物质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非法倾倒了大量有害物质,导致周边地区的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公司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包括支付罚款、赔偿受害人损失等。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基于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形式,旨在通过增加违法者的经济负担来惩戒违法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
2.案例二:某村镇污水处理厂违规排放污水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村镇污水处理厂在处理污水的过程中违反了环保法律法规,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排放到河流中,导致当地的水质受到了严重污染。
法院判决该污水处理厂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修复受损的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因为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起到震慑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保意识,遵守环保法规。
3.案例三:某化工企业偷排废气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化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偷偷排放有害气体和固体废物,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给违法者以经济上的制裁和打击,同时也可以警示其他企业和个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
4.案例四:某矿山开采企业破坏生态案该案件的基本情况是,某矿山开采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没有采取有效的环保措施,导致山体植被遭到严重破坏,水土流失严重。
法院判决该矿山开采企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并采取措施恢复生态环境。
法律分析:在该案件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是由于其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造成了实际损害。
惩罚性赔偿可以促使企业重视环保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生态。
光污染案例分析

1、光照是否能构成环境污染侵权呢? 2、根据以前所学环境法理知识及案例分析, 列举“光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应该有那些?
受理后,历下区法院即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审 理中法院查实,被告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 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 污染的规定,因此,华能大厦顶部金属装饰球的反 光现象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且原告不能证明其 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 偿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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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环境092班 鞠浩
3、 必须超过一定的限度——并不是只要有因人为活动而造成 光的侵入就会产生光污染侵权。作为环境污染的一种,只有 超过一定的限度方可构成光污染,也就是被侵入方负有一定 的容忍义务,轻微的光侵入并不构成光污染侵权。那么如何 来确定这一限度呢,立法中可以确定一定的判断标准,并赋 予法官以自由裁量权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予以判断。 4、 要有一定的损害事实——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包括直 接和间接的财产损害),但更重要的是人的精神损害。因为 光的侵入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降低了生活的舒适度,给 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损伤,影响了工作、学习和生活,所 以光污染最关键的在于造成精神损害。 5、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光污 染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即光污染行为直接或间 接造成了损害事实。没有因果关系污染侵权,其构成要件与一 般的环境侵权相类似,应主要有以下几项:
1、 必须有因光的侵入而污染环境的行为——也就是说, 光的侵入使环境发生了变化,如温度的明显上升,影 响视觉等,从而降低了环境质量,改变了原先的生活 环境,影响了被侵入方的正常生活,降低了被侵入方 的生活舒适度,如前述案例中原告房屋内温度明显上 升等现象。 2、 必须是人为因素而造成光的侵入——造成光污染必 须是人为改变光的自然状态,如新建建筑物玻璃幕墙 反光以及设置各种灯饰等。这些情况下,光经过了人 的活动而改变了其原来的状态。若仅仅是天然的阳光 等,而且未经过人为的反射等活动来改变其自然状态, 则不存在光污染问题。
环境法中的污染行为与责任追究案例剖析

环境法中的污染行为与责任追究案例剖析环境法中的污染行为与责任追究案例剖析一、案例背景时间:2007年地点:中国某城市2007年,某城市突发水源污染事件,导致上百万居民无法正常饮水和生活。
该城市的主要水源是附近一条河流,且该河流被多家工厂排放废水。
经过调查发现,这次突发事件是由一家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非法排放有害物质导致的。
二、案件经过1.污染应急处理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出大量人力物力进行紧急处理,包括将受污染的水源关闭、疏导污水以及组织洁净水源运输等。
这些应急处理措施虽然缓解了居民饮水难题,但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2.污染责任追究当地环保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确认该化工企业存在非法排放行为,并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案发企业为“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主营生产染料和染料中间体。
在事故发生前,该公司突然提高了某一种废水处理设备的价值,且持有该设备的货币价值远高于设备实际价值。
调查人员怀疑该企业可能存在非法处理废水的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和取证,调查人员发现该企业非法排放的化学物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排放标准进行废水处理,污染物超标且未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河流。
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对河水和周边土壤造成了严重影响,水质直接影响到居民的生活用水。
3.法律诉讼案件地方政府根据环境保护法和相关监管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该化工企业承担污染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修复等全部责任。
法庭经过审理后判决,认定该化工企业存在违法排污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且给环境和居民的生活造成了重大损害。
4.法院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该化工企业赔偿相关部门进行的应急处理费用,并根据环境修复需要,要求企业投入巨额资金进行环境修复工作。
此外,法院还责令该企业关闭并吊销其相关经营许可证,承担停产期间员工工资等损失,还要求该企业支付受污染影响的居民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三、律师点评该案例是一起典型的环境污染事件,通过对该案件的剖析,我们可以看到环境保护法对污染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有关光污染的案例

有关光污染的案例一业主以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光污染”为由向邻居索赔2.87万元晶报讯(记者吴欣)星河丹堤业主黄先生认为,邻居在房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导致阳光大量反射到自己家中,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为此,他以“光污染”为由,将邻居一家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87万元。
昨日,这起邻里纠纷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太阳能热水器造成“光污染”?2007年9月入伙星河丹堤的黄先生称,他装修新居时发现了一个意外的情况:从2008年8月以来,和自己相邻的陈先生家楼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照射到太阳能设备上的阳光大量反射到了自家一至三楼房间内,使人头晕目眩,身心烦躁。
黄先生和邻居陈先生一家进行了多次交涉,也向管理处多次投诉,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黄先生认为,邻居陈先生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了“光污染”,而物业公司也放任了对方的行为。
为此,他将陈先生和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拆除陈先生家楼顶太阳能设备,同时赔偿其损失2.87万元。
“光污染”无标准可言?一审开庭时,陈先生称,他们所安装的太阳能设备不仅是合法产品,还是利用绿色能源的合法行为。
何况黄先生称“头晕目眩”完全是自身判断,不能证明与太阳能热水器反射有关。
物业公司则认为,其在当事方发生纠纷时已做了大量协调工作,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因为涉及“光污染”问题,也给法院出了一道难题。
宝安法院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是“陈先生家安装使用的太阳能热水器是否造成光污染?是否影响到了黄先生家?”为此,在去年10月,宝安法院特意向宝安区环保局发函咨询“光污染”标准。
区环保局复函称:“目前国家尚无专项反射光造成环境污染的相关标准,建议可参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家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同年11月5日下午3时30分许,宝安法院又组织当事各方到现场勘察,但勘察时未见明显的反射。
业主索赔一审败诉法院认为,陈先生家的热水器玻璃真空管可能存在反光现象,但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有关光污染的规定,陈先生安装使用的太阳能造成的反射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而无法定论。
若干光污染侵权案的法律分析

若干光污染侵权案的法律分析
光污染侵权,是近年来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侵权行为。
光污染是继大气、水、噪音、固体废物污染之后的一种新的环境污染形式,光污染对人的身体健康损害及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作用正日益凸显。
随着人们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对光污染的危害也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光污染纠纷案件有所增多,但是由于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光污染的明确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对于何为“光污染”、怎样认定光污染侵权责任、光污染的损害赔偿及举证责任等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
光污染立法的缺失使得实体权利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光污染受害人的权利救济通常很难得以实现。
山东省首例“光污染”案、宁波市海曙区19户居民集体诉电业局和开发商噪光污染、上海市陆某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就是有关光污染侵权纠纷的典型案例。
上述光污染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一是涉案光是否已经达到“光污染”的标准;二是这些光污染行为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三是光污染侵权适用什么样的举证责任。
这些争点是我国目前在处理光污染侵权案中普遍所遭遇到的,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通过对上述案例焦点问题的分析:首先对“光污染”的认定标准作出了阐述;其次比较分析了一般侵权责任与光污染侵权责任的异同,按照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对光污染侵权责任的认定进行了详细论述;然后对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进行了分析;最后给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目的在于完善我国的光污染立法,同时也为光污染侵权纠纷提供更加完善的法律救济手段。
浅谈光污染侵权及其法律适用

浅谈光污染侵权及其法律适用【摘要】: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加快,城市建筑装饰越来越丰富多彩,许多建筑外立面大量采用幕墙玻璃作为外装饰,虽然美观却给周围普通人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困扰。
对于光污染侵权我国目前法律上是有些依据的,但是离全面有效保护公民健康仍有距离。
文章就此展开论述。
【关键词】:光污染; 物权法; 环境侵权一、案例引发的思考案例一:原告李某系济南市历下区武库街17号的居民,被告华能大厦则位于该市泉城路17号,与原告相距近百米。
原告诉称:1996年8月,22层的华能大厦竣工后,其通体的玻璃幕墙及楼顶的金属装饰球的反光从他家的后窗直射进屋,每天长达14个小时的光照导致室内温度过高,不仅使人根本无法休息,而且使原告及其老伴的高血压、冠心病等病情加重,先后花去医疗费2000余元。
为了降温,原告家中的电风扇从早到晚不停地吹,近年来已相继烧坏了电风扇3台,落地扇也修过数次。
为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共计2.8万元。
被告华能大厦则辩称,华能大厦是当年有关部门和专家按规范要求设计,并由专业建筑公司建成后交付使用的,大厦与原告住房相距百米,其反光不会对人体及财物造成任何妨碍和损坏。
历下区法院审理查实,华能大厦顶部的两个金属装饰球确实存在”反光”现象。
但反光是否达到”光污染”标准、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于法无据。
而且原告不能证明其病情加重及财产损失与”反光”现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1999年,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老实巷的19户居民诉宁波市电业大厦玻璃幕墙光污染一案以二审败诉告终。
本案案情为:1998年建成的宁波电业大厦从第6层至第28层在外层的西面装饰了玻璃幕墙。
玻璃幕墙像一面巨大的反光镜,在5到10月份的晴天,下午3到6时反射光照到距电业大厦西面100米的19户居民居室中,比太阳光直射还强烈。
刺眼的蓝绿光直逼人眼,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
光污染案例

电子屏霓虹灯晃人眼存隐患“这罚单实在太冤了。
”提起自己最近的违章,家住太原的董先生非常生气。
原来,两个星期前,他在大南门买了部手机,驾车经过迎泽大街口时被前方的电子显示屏晃了眼。
“当时就感觉被晃了一下,眼前一片模糊,也没注意到前面的红灯就闯了过去。
”5日上午10时,记者沿迎泽大街走了一圈,发现从五一广场到柳巷街口就有三个电子显示屏,硕大的屏幕上,不停地更换广告,吸引了不少人的眼球。
在五一广场,记者注意到,不少路人一边走一边盯着电子显示屏,全然不顾飞驰穿梭的机动车,非常危险。
出租车司机赵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大屏幕大都是24小时不间断播放,天黑后,屏幕上的光比路灯都亮,“很刺眼,每次到这些路段时,我就开始减速,避免发生意外。
”赵先生告诉记者,现在太原市有好多路口都安装了电子显示屏,即便是白天,看到屏幕上频繁变换的广告画面,总觉得像是广告牌在打“闪光灯”,好几次都差点追尾。
“那些商场、饭店的霓虹灯、广告牌也很影响我们司机开车,有的霓虹灯就安装在红绿灯附近,而且看上去和红绿灯差不多,一不留神就闯了红灯了。
”说起光污染,赵先生就打开了话匣子:“还有汽车上安装的疝气大灯,特别刺眼,从对面过来,前面一片光,什么也看不清,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也没有人管。
”小区居民遭受“光污染”一到下午三四点钟,家里被光照得没法呆!”昨天,家住永定路西里1号楼的刘大妈反映,小区楼对面刚落成的长安西点商业广场楼上安装的玻璃幕墙反射太阳光,照得楼内老人头晕眼花。
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关于“光污染”方面的法律,也没有相关的标准来检测“光污染”。
“下午三四点钟,太阳转到西边,照在长安西点的玻璃幕墙上,强光反射到对面居民家里。
”住在四楼的陈大妈说,她被强光照得头昏眼花,不敢在家中逗留。
记者看到,陈大妈家的三个房间全部正对着长安西点,十几层的高楼上安装了几百扇绿色的玻璃窗,形成一个巨大的反光镜。
太阳光反射进来,三间屋子被照得白花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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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光污染侵权责任
【问题提示】
“光污染”纠纷的认定、法律适用、举证责任等问题。
【案情介绍】
陆某一家人居住在某城市市区一居民楼二楼。
2002年的一天,他家对面约20米处竖起一巨型太阳灯,从此每天晚上太阳灯的灯光总是透过他家的窗户,直射到卧室内,强烈的光线照得他们难以入睡,以至陆某白天烦躁不安,工作效率也很低。
后来陆某得知,太阳灯是对面的汽车销售公司设置的。
随后,陆某先后三次与该公司交涉,要求该公司拆除太阳灯,但该公司只答应将250瓦的灯泡更换成125瓦。
更换灯泡后,陆某认为太阳灯对自己的生活仍然有较大影响。
2005年9月1日,陆某以该公司的太阳灯造成“光污染”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拆下太阳灯,并公开道歉,另赔偿1000元。
法院当日受理了此案。
后来陆某又把索赔金额改为象征性的1元钱。
庭审中被告辩称:涉案路灯系用于其经营场所展厅及车间外的正常环境照明,每盏功率仅为120瓦,并不构成光污染,也未对原告造成侵害,路灯事实上方便了隔壁小区居民夜间行走的方便与安全。
而且,被告重视企业与临近居民的关系,自原告起诉后,被告已切断了涉案路灯的电源,并保证今后也不再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光污染”作为由一定数量和特定方向的障害光产生的不利影响,破坏了污染源周围人群的正常生活环境,属于一种新型的环境污染形式,理应加以防止。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设置照明灯光,本无过错,但因涉案路灯与周边居民小区距离甚近,光照强度较高,且灯光彻夜开启,超出了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限度,对小区内居民晚上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了不合理的不利影响,已构成由强光引起的环境污染。
对原告正常的居住环境和健康生活造成了侵害,被告未能举证证明该侵害行为具有合理的免责事由,所以被告应排除涉案灯光对原告造成的光污染侵害。
原告主张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因被告的侵害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损失人民币一元,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光污染对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数额,法院也不予支持。
遂判决:一、被告拆除太阳灯(被告已履行);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律意识也有所增强。
近年来,因光照过于强烈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多,这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光污染”纠纷。
在处理这类案件过程中,法院往往以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无法确定是否构成光
污染或者当事人无证据等为由判决原告败诉。
而本案则是少数几例判决原告胜诉的案例之一,下面就结合对本案的评析,谈谈与光污染有关的几个问题。
文章来源:律伴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