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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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强制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规定,不经专利权人同意,直接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一种许可方式,又称非自愿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权是属于发明申请专利的人享有,但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情况,比如为了公共利益,国家是可以强制许可的。

现在的小编将在下面的文章中为您介绍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的问题。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介绍:我国《专利法》第六章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章均规定了“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一)事由《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事由:一是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任何单位均可以依照专利法第48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强制许可。

请求强制许可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强制许可请求书的副本送交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不影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

”二是国家作出紧急状态等非常情势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三是促进新发明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医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

专利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哪些情况可以使用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当前专利权人的专利技术,以保护公共利益或促进技术进步。

在中国专利法中,强制许可制度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1.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当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需要确需使用项专利技术时,国家可以依法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一些专利技术对国家军事安全或国家核心利益具有重要影响,国家可以强制许可相关方使用该技术。

2.公共卫生危机:在疫情或其他公共卫生危机时,如果能够通过使用项专利技术有效应对危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针对新型病毒的疫苗或治疗方法专利技术,当面临大规模传染病流行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药企或研究机构生产和使用相关产品。

3.自然灾害应对:当突发自然灾害发生时,如果项专利技术可以有效帮助灾区恢复重建,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在地震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如果项建筑或救援技术对于灾民救援和灾区重建具有关键作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

4.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当一些领域的技术被广泛认为是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所必需时,国家可以强制许可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

例如,项专利技术在提高能源效率、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领域具有重要应用,国家可以强制许可其他企业或组织使用该技术,以促进社会进步。

强制许可制度的使用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事先通过合理的努力尝试获得许可:在向专利权人申请强制许可前,申请人应当以合理的商业方式尝试获得许可,并提供能够证明这一努力的相关证据。

2.合理的补偿:对于被强制许可的专利权人来说,其合法权益应得到合理保护和补偿,强制许可机构应当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3.紧急情况下的临时授权:在紧急情况下,当时无法与专利权人成功达成许可协议时,国家可以临时授权他人使用该专利技术,但应遵循相应程序,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或赔偿金。

4.强制许可的合理期限:国家对于强制许可的期限应当进行合理的设置,不能超过技术发展的必要时间。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引言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是保护发明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

拥有专利权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独占其专利所涵盖的技术,其他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无法生产、销售或使用该技术。

然而,专利权并非绝对的,权力的滥用也会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其中一种可能的滥用方式就是强制许可。

本文将介绍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的含义及其对市场与竞争的影响。

强制许可的定义强制许可是指当权利人滥用其专利权力,通过强制他人无条件许可专利,而非基于自愿协商达成许可的行为。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其他人是否同意,权利人都可以强制他们支付许可费或许可专利。

强制许可通常发生在强势专利权利人利用其市场地位,以垄断、限制市场竞争为目的。

强制许可的滥用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1.强迫对手许可专利:权利人通过索取过高许可费或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强迫其他企业许可专利。

这样的行为不仅削弱了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还有可能导致市场垄断。

2.排他性强制许可:权利人拒绝与其他企业进行许可协商,而只与一个或有限的几个企业达成排他性许可协议。

这种做法限制了其他企业的进入和竞争,导致市场缺乏多样性。

3.差别待遇:权利人对不同的许可人给予不同的待遇,例如对某些许可人提供更宽松的许可条件,对其他许可人提供更苛刻的条件。

这种差别待遇可能导致市场不公平,并损害其他企业的利益。

强制许可的影响与应对强制许可的滥用对市场和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对创新和技术进步构成威胁。

以下是其可能造成的几个方面的影响:1.抑制创新:如果权利人过度滥用专利权力,其他企业可能受到阻碍,以开发新技术或改进现有技术。

这将抑制创新,限制市场上新产品和服务的推出。

2.限制市场竞争:强制许可的滥用可能导致市场缺乏竞争,从而削弱消费者的选择和价格竞争。

市场垄断会导致价格上涨和消费者福利的下降。

为遏制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相关的调控和管理措施可以采取。

其中一些可能的应对措施包括:1.政府监管:政府可以通过设立有效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专利权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权利人滥用其权力。

专利强制许可种类

专利强制许可种类

专利强制许可种类
根据我国专利法,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有以下几种类型:
1. 一般强制许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给予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2. 特殊强制许可:当出现特殊情况时,专利局有权决定对专利权人的专利给予强制许可使用。

3. 交叉强制许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相互允许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以换取各自技术被对方实施的情况。

在《专利法》第四十八条中明确指出,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1. 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 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了解更具体的信息,请咨询专业律师或者查阅《专利法》原条款。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

可以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专利是在什么情况下实施强制许可是指国家根据特定情况下的公共利益需要,对专利权人强制实施许可的一种措施。

国际上通常将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专利保护制度中的一种例外规定,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予以实施。

以下是适用实施强制许可的几种情况:
1.垄断行为:如果专利权人利用其专利权进行垄断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扼杀了其他竞争者的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这些垄断行为可能包括定价垄断、市场分割、独占供应等。

2.反垄断:实施强制许可可以作为反垄断政策中的一种手段,当专利权人的行为被认为是反竞争的时候,国家可以通过强制许可来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和有效。

4.应急情况:在发生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社会退步等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无法满足相应事态的需求,国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保证民众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

5.国家政策需要:当其中一技术领域对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而专利权人拒绝授权给其他公司或机构开展相关研发和生产时,国家可以采取强制许可措施,促进相关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强制许可是一项涉及国家利益和私人权益之间平衡的重要措施,应该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权衡各方利益,确保给予专利权人以合理的保护同时又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此,在使用实施强制许可作为一种专利保护措施时,应该严格掌握时机,确保公正、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第8章案例4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案例背景:公司C拥有一项核心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销售相关产品。

然而,该公司在市场竞争中遭遇到一家竞争对手A,该竞争对手A也开发出了与公司C相似的产品,并声称其产品不侵犯公司C的专利权。

公司C为了保护其技术独特性和市场利益,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追求其专利权,并寻求强制许可权。

案例分析: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权是指当一家公司拥有项技术专利,并且该技术对市场具有重要性和关键性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强制许可其他公司使用该专利技术。

在该案例中,公司C拥有核心专利技术,这给了他们追求强制许可权的基础。

首先,公司C应该证明其专利技术的独特性和创新性。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他们需要提出详细的技术说明和专利权要求,以证明其专利技术与竞争对手A的产品存在异同之处。

如果公司C能够证明其技术与竞争对手A的产品存在对比差异和显著的创新点,他们的专利申请就有更大的可能性被批准。

其次,公司C需要证明其专利技术对市场具有重要性和关键性。

他们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市场份额和相关行业的专家意见等方式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如果公司C能够证明其专利技术在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市场份额,并且如果其他公司不使用该技术将会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失,那么强制许可权的请求就更有可能被认可。

最后,公司C需要从法律角度明确其请求强制许可权的合法性。

他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已经与竞争对手A进行过协商,并尽力协商许可使用专利技术。

如果协商不成,公司C才可以寻求法律手段,并提出强制许可权的请求。

此外,他们还需要证明竞争对手A对其专利权进行了侵犯,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立场。

如果公司C能够充分证明其专利技术的独特性、市场重要性和侵权行为,法庭可能会判决给公司C强制许可权。

根据强制许可权的判决,公司C可以要求竞争对手A在一定的范围内使用其专利技术,并收取相应的许可费。

这可以有效地保护公司C的专利技术独特性和市场利益。

结论:在案例中,公司C作为专利技术的拥有者,可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寻求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权。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论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引言专利是一种保护创新的商业利益的法律工具,它给予发明人或者创造者一项垄断权利,使其能够在一定的时期内独家使用和经营其发明或创造。

然而,专利的垄断权利也可能导致滥用,限制了市场竞争,并阻碍了创新和发展。

为了平衡专利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一些国家引入了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

本文将就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进行论述。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概述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是指某些特定情况下,政府可以强制专利持有人许可其他公司或个人使用其专利。

这种措施的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滥用专利权力,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

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在以下情况下适用:1.当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限制市场竞争或导致消费者利益损害时;2.当面对紧急公共卫生问题或国家安全需求时;3.当发明或创作对于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时。

强制许可制度的目标与意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有以下几个主要目标和意义:促进市场竞争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防止专利持有人滥用其垄断权力,限制市场竞争。

许多创新是建立在现有的技术和专利基础上的,如果专利持有人不愿意授予许可,其他公司可能无法进入该市场,导致创新受阻。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打破专利的垄断,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保护消费者权益专利持有人滥用专利权力可能导致市场失衡,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并可能导致价格上涨。

强制许可制度可以确保消费者有多个供应商选择,维护其合法权益,推动市场价格合理竞争。

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某些发明或创作对于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紧急公共卫生问题,如传染病爆发,可能需要大规模生产某种疫苗或药物来控制疫情。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专利许可,确保生产能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利用,满足公众需求。

强制许可的程序和条件专利的强制许可制度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程序和条件。

具体的程序和条件可能因国家而异,但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共利益评估:政府将对专利权利的滥用或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有必要采取强制许可措施。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

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03.06.13•【文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利执法,专利其他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5月1日)废止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31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5日起施行。

局长王景川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以下简称强制许可)的给予、费用裁决和终止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查强制许可、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和终止强制许可的请求并作出决定。

第三条请求给予强制许可、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和请求终止强制许可,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依照本办法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第四条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该专利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前一专利的强制许可,前一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给予实施后一专利的强制许可。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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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强制许可
一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最早出现在《巴黎公约》,公约第5条A款第2项的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利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


二是《TRIPS协定》。

《TRIPS协定》第7、8条作为原则性规定,第31条作为具体规定,以及第27条第二款,共同构成《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制度的基本框架。

TRIPS
第31条“未经权利人授权的其他使用”,除规定了合理条件强制许可外,还包含了公共利益强制许可、依存专利强制许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强制许可等内容,并作了详细的限制性规定。

三是《多哈宣言》。

2001年底,在卡塔尔首都多哈召开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上,知识产权与公共健康问题成为一大棘手问题。

与会代表就TRIPS协议与公共健康问题进行了三天的谈判,最终达成了《多哈宣言》,明确了WTO成员政府采取措施维护公共健康的主权权利。

《多哈宣言》第6条规定:“认识到在制药领域生产能力不足或缺乏生产能力的WTO成员方在有效实施TRIPS协定下的强制许可方面可能面临的困难,我们指示TRIPS协定理事会在2002年年底前找出这一问题的迅捷解决办法,并向WTO总理事会报告”。

四是《总理事会决议》。

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药品专利强制许可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直至2003年8月30日,WTO成员才就这一问题达成协议,即《关于实施多哈宣言第6条款的理事会决议》(《总理事会决议》)。

文件规定,对于缺乏药品生产能力或药品生产能力有限的贫穷国家,可以进口其他成员方通过强制许可而生产的廉价仿制药品。

这一规定实际上豁免了出口方实施强制许可只能主要满足国内市场需要的义务,从而有利于贫穷国家在必要时更容易进口用于治疗艾滋病等重大传染性疾病的廉价仿制药品。

这是对TRIPS 协定和《多哈宣言》的一个重大发展,其实质意义在于突破了TRIPS协定第31条(f)1的限制,至少从理论上解决了缺乏或没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

该文件称:“特定条件下出口方成员为生产必要药品并将其出口至‘合格进口方成员’而颁发强制许可的,其在TRIPS协定第31(f)条项下的义务被免除”。

《总理事会决议》从法律操作层面上界定了最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仿制药品的权利。

五是《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

为落实《多哈宣言》与《总理事会决议》中药品强制许可的指示,2005年12月6日,WTO各成员一致通过了修改TRIPS协定有关强制许可条款的决定。

该决定附属的《修改TRIPS协定的议定书》(《议定书》)与2003年《总理事会决议》在实质内容上完全一致。

按照《议定书》的规定,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WTO 成员可以授予其国内企业生产并出口特定专利药品的强制许可,不再局限于供应国内市场。

简言之,《议定书》允许WTO成员可以为向“有资格进口的成员”出口药品的目的,授予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突破了TRIPS协定关于强制许可的药品只能供应本国市场的限制。

2012年3月,印度国家专利局根据印度制药业巨头Natco制药公司的申请,针对德国拜耳公司专利药品索拉非尼(商品名为“多吉美”)作出了同意进行强制许可的决定。

这是印度历史上颁发的首例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拜耳公司对药物化合物索拉非尼拥有专利权。

索拉非尼被用来治疗晚期肾癌和肝癌,虽不能彻底治愈病人,但它的使用能延长晚期肝癌和肾癌病人的生命。

拜耳公司在2005年获得对索拉非尼的销售许可,2006年以商品名“多吉美”(Nexavar)在全世界推出其产品。

其在2007年8月1日收到了在印度进口和销售该药的许可证,2008年在印度推出该产品。

2008年3月3日,拜耳公司的索拉非尼在印度获得专利(No.215758)。

拜耳公司2008年没有在印度进口该药,2009年和2010年才开始小批量进口。

多吉美在印度的销售量保持在每月大约200人的剂量。

印度病人服用多吉美1个月的药费大约需5600美元,相当于印度薪水最低工人3年半的工资。

Natco公司是印度的一家仿制药制造商。

依照Natco公司的统计,印度至少有100,000名不同类型的肾癌和肝癌患者,此外,每年还有30,000位新病人被诊断患有这两种疾病,并有将近24,000位病人死亡。

拜耳公司提供的该药物数量仅满足了印度2%的肾癌和肝癌病人的需要。

Natco公司为此开发了制造索拉非尼所需的工艺,要求并获得了药监部门生产仿制药的许可,拟在2011年4月向市场推出。

Natco公司向拜耳公司请求给予自愿许可,拜耳公司拒绝给予许可。

鉴于拜耳公司未能使其药物被更多的人获得,Natco公司提出了强制许可申请。

经过权衡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基于拜耳公司确实未能以可获得和可负担的标准为该药物定价,而且也不能保证该药物在印度有足够的和可持续的供应,印度专利局局长于2012年3月9日作出授予Natco公司强制许可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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