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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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

迎下载支持.科学数据汇交有关要求和格式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管理工作,促进项目产生的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科学数据是指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开展科学考察与调查产生的数据,整理历史资料形成的数据和科学典籍、志书、图集,编制的科学规范,标本资源和标准物质的基本信息,以及相关的辅助科学数据和工具软件等。

第三条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必须在项目验收前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和有关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数据汇交。

1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第四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指定相关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组织管理工作由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会同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科学数据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六条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负责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整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共享与服务的制度、政策和措施;(二)认定承担项目科学数据汇交的科学数据管理机构;(三)审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四)监督检查项目科学数据汇交、保管、共享与服务等工作。

第七条项目依托部门相关单位负责协助管理和监督项目2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 科学数据汇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汇交方案;(二)组织本部门项目的科学数据整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三)督促本部门项目科学数据按时完成汇交任务。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整理和汇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制项目数据汇交方案;(二)按照汇交方案组织整理项目数据,并按时完成汇交;(三)确保项目数据的完整性和质量。

第九条科学数据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接收、保存、管理、共享与服务,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标准和规范,提供科学数据汇交培训、咨询与技术支持;(二)协助项目组编制项目科学数据汇交方案,审核后报科学技术部基础研究司批准;3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迎下载支持.(三)负责接收项目科学数据,组织审核并提出验收意见;(四)负责项目科学数据的保管和安全;(五)开展科学数据的共享与服务。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的不断推进,科学数据管理已成为推动科研成果及服务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也是科研组织实现全面运行管理的前提。

为规范、改进科学数据管理,加强其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其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制定本办法。

一、科学数据的定义科学数据是指专业人员和机构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应用中收集的或者获取的具有理论价值、实用价值的信息,其中包括实验数据和计算数据等。

二、数据的搜集与提取(1)科学数据采集:科学数据的采集是指从现有科学研究资料中搜集、提取和分类有关数据,可以采用数据库搜索、实地调查等方式。

(2)数据提取:科学数据的提取是指从专业资料中提取有用的科学数据,通常包括对资料的读取和记录,通过分析和评价,从而提取出可以使用的有用数据。

三、数据的组织和整理(1)数据概括:数据概括是指将原始数据进行概括,根据科学研究的需要,重新组织概括数据,以实现数据的统计分析。

(2)数据整理:数据整理是指对科学数据进行统一格式的编排,确保其格式的规范性、系统性和完整性,以便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分析结果。

四、数据的存储数据存储是指将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则和格式存储在相应的设备或平台上,进行定期更新和保存。

一般来说,数据存储可以分为硬件存储和软件存储。

硬件存储是指将数据存放在硬件设备上,如磁盘、CD-ROM等,而软件存储则是将数据存放在软件平台上,如云计算、大数据分析系统等。

五、数据的共享科学数据的共享主要指将已经获得的数据发布到某种公共网络上供他人使用,也可以是将数据交由他人使用。

数据共享可以大大提高科研效率,解决重复劳动,促进科研成果快速推进,为科学发展做出贡献。

六、数据的安全科学数据的安全是指科学数据不受非法侵害,和不受意外损坏等。

科学数据安全的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科学数据的采集、提取、组织和整理过程进行安全管理;(2)实行完善的科学数据共享机制;(3)建立、实施安全策略,保证数据安全;(4)建立严格的数据备份机制。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科学数据的管理对于科学研究的进行以及数据的重复利用至关重要。

随着科技的进步,数据的规模和复杂性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简要介绍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些有效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1. 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性科学数据管理是指对科学研究中产生的数据进行系统的记录、存储、共享和重复利用的过程。

科学数据不仅是科研成果的核心部分,也是科学交流和合作的基础。

合理有效地管理科学数据可以提高科研过程的透明度、效率和可重复性,有助于推动科学研究的发展。

首先,科学数据管理可以促进科学研究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对于科学家而言,公开和共享数据是展示研究过程和结果的必要条件。

通过对数据进行管理,可以确保数据的可信度和可访问性,使科学家能够更好地了解研究的方法和结果,并进行验证和评估。

其次,科学数据管理可以提高科研工作的效率。

良好的数据管理可以使科学家更方便地访问和使用已有的数据,避免重复采集和处理数据的工作。

同时,通过规范和标准化的数据管理,可以减少数据处理的错误和偏差,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提高科研成果的可靠性。

最后,科学数据管理有助于促进科学研究的重复利用。

科学研究是一个不断累积和进步的过程,通过对数据的有效管理,可以为其他科学家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和资源。

共享和重复利用数据有助于验证和复制科学研究的结果,推动科学知识的进一步发展。

此外,科学数据的重复利用还可以避免资源和时间的浪费,提高研究的效益和可持续性。

2. 科学数据管理的办法(1)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计划:科学家在进行科学研究时应制定数据管理计划,明确数据的采集、记录、存储和共享等方面的要求。

这可以帮助科学家更好地管理数据,确保数据的可访问性和可重复性。

(2)使用适当的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为了有效地管理数据,科学家可以使用各种数据存储和管理工具。

例如,可以使用数据库管理系统、数据仓库和云存储等技术手段来存储和管理科学数据,方便科学家的访问和使用。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

总745期第十一期2021年4月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正式发布近日,由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中心牵头研究起草的《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数据元》《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通用代码集》3项国家标准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标委)正式发布。

参与标准起草的还有科技部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等7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及20个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研究机构。

3项国家标准研制计划于2014年由国标委下达立项,历经5年完成编制,2019年底经专家审查和投票通过后正式报批国标委,于2021年3月正式发布,由全国科技平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486)归口管理。

科技部高度重视科学数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推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向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将数据汇交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规范数据汇交管理,促进科学数据共享应用。

《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技术与管理规范》等3项国家标准面对各级科技计划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汇交的标准化需求,规范了科学数据汇交的原则,明确了汇交的管理主体与职责,确定了数据汇交的主要内容,提出了标准化的数据汇交流程,同时规范了通用数据元和通用代码集,对于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数据汇交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

为做好科技计划项目数据汇交工作,平台中心积极组织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对接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细化数据汇交流程,研发数据汇交在线系统,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科学数据汇交。

同时,依托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中国科技资源共享网”开设“数据汇交”板块,发布数据汇交政策要求及相关信息,为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提供支撑与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9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17号)要求,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科学数据是国家科技创新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

深刻把握大数据时代科学数据发展趋势,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突出科学数据共享利用,对进一步提升科学数据管理水平,提高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支撑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制定我市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布局,统筹推动区域科学数据中心建设。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法人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应的科学数据中心、科学数据库建设任务,强化科学数据管理,切实解决数据孤岛问题,实现科学数据有效利用,发挥科学数据的基础资源作用,为我市发展智能制造和打造智慧城市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共享机制科学数据汇交和共享机制建设是科学数据管理的关键。

要把区域科学数据中心作为推进科学数据管理的重要载体,根据全市数据中心统一规划进行布局。

建立科学数据分级管理和汇交共享机制,实行市科学数据中心、行业主管部门科学数据分中心、有关单位科学数据库等多级管理,按照统一的数据规范和管理标准,实现科学数据有序整合汇交。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联动配合,统筹推进我市各行业科学数据资源共享。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

◎2022年第11期◎*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成效优化研究”(项目编号:19B563)研究成果。

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邢文明,杨玲摘要我国《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美国《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是目前仅有的两个国家层面的科学数据政策。

文章运用政策内容分析法,从一般信息、组织管理、业务流程等维度比较两项政策。

二者各有特点:《备忘录》关注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办法》强调开放与安全并重;《备忘录》通过多种机制确保数据的可获取与可利用;《备忘录》重视公私合作,《办法》鼓励市场化增值服务;《备忘录》重视数据管理计划的制定。

文章提出完善我国科学数据政策的建议:引入科学数据开放的FAIR 原则,确保科学数据的可用性;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协同联动,实现科学数据价值最大化;将数据管理计划纳入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科学数据管理办法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科学数据管理政策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引用本文格式邢文明,杨玲.中美科学数据政策比较——以《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和《促进联邦资助科研成果获取的备忘录》为例[J].图书馆论坛,2022,42(11):113-121.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Between China and the US :A Case Study of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and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XING Wenming &YANG LingAbstract China ’s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Rule )and The US ’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Memo )are the only two national scientific data policies at present.By means of policy content analysis ,this paper make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the two policies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general information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and business process.The results show that the two share several defining characteristics.The Memo focuses on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while the Rule emphasizes both openness and security.The Memo ensures the availability and utilization of data through a variety of mechanisms.The Memo attaches importance to public-private cooperation ,while the Rule encourages market-oriented value-added services.The Memo pays atten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data management plan.On the basis of above analysis ,some suggestions for improving and perfecting our country ’s scientific data policy are put forward :introduce the FAIR principles of open science data to ensure the availability of scientific data ,strengthen the collabor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society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scientific data ,incorporate the data management plan into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Keywords Increasing Access to the Results of Federally Funded Scientific Research ;Th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Rule ;scientific data management policy ;scientific data open and sharing113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和数据密集型研究范式的深入发展,科学数据作为重要的基础性科技资源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月球与深空探测工程科学数据(以下简称科学数据)的管理,有效推进数据研究、应用,促进科学产出最大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数据定义】科学数据是指月球与深空探测活动中所获得的科学与应用信息,包括地外天体遥感、就位探测与感知、空间观测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科学数据的处理、存储、建档、申请、发放、应用研究、成果管理等,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在月球与深空探测国际合作计划中产生的,中方获得的各类科学数据,除政府间合作协议另有约定外,也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模式】科学数据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五条【组织架构】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是科学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委托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对科学数据实施管理。

中科院国家天文台是工程中心的业务支撑单位。

第六条【工程中心职责】工程中心主要职责包括:(一)拟制科学数据有关规章制度。

(二)在中国探月与深空探测网()建立和维护科学数据信息平台,按月发布科学数据动态信息。

(三)对科学数据使用申请进行技术评议。

(四)确定公开发布数据的种类。

(五)汇总形成科学成果清单并发布。

(六)开展科学数据有关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七)协调工程研制单位汇交科学数据。

(八)监督检查科学数据发布和使用。

(九)协调解决科学数据研究使用中出现的问题和需求等。

第七条【国家天文台职责】国家天文台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科学数据接收、处理、解译、数据格式等技术操作细则。

(二)接收航天器发回的原始科学数据,处理解译后对生成数据产品存储。

(三)形成数据产品清单以及对应的应用规范说明。

(四)根据工程中心技术评议情况,完成相应科学数据的准备和发放。

(五)按月生成数据动态信息等。

第八条【其他单位职责】国家天文台以外的工程研制单位,应将获得的科学数据汇交至工程中心。

第九条【用户职责】科学数据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在应用和交流等过程中,应严格履行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科学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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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印发(附全文)2018年04月03日17:04
来源:
中商产业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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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商情报网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科学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显示,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以下为《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开放共享水平,更好支撑国家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学数据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

第三条政府预算资金支持开展的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开放共享和管理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科学数据相关活动,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科学数据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能力建设,促进开放共享。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科学数据采集生产、使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不得利用科学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科学数据管理工作实行国家统筹、各部门与各地区分工负责的体制。

第七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全国科学数据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制定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
(二)协调推动科学数据规范管理、开放共享及评价考核工作;
(三)统筹推进国家科学数据中心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国家科学数据网络管理平台建设和数据维护。

第八条国务院相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在科学数据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科学数据管理政策;
(二)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或者授权有关单位做好科学数据定密工作;
(四)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五)建立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地区)所属法人单位科学数据工作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等法人单位(以下统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部门(地方)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科学数据相关管理制度;
(二)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进行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和长期保存,确保数据质量;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管理工作;
(四)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并及时更新,积极开展科学数据共享服务;
(五)负责科学数据管理运行所需软硬件设施等条件、资金和人员保障。

第十条科学数据中心是促进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的重要载体,由主管部门委托有条件的法人单位建立,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相关领域科学数据的整合汇交工作;
(二)负责科学数据的分级分类、加工整理和分析挖掘;
(三)保障科学数据安全,依法依规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
(四)加强国内外科学数据方面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采集、汇交与保存
第十一条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和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

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可用性。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在国家统一政务网络和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上开展本部门(本地区)的科学数据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的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由项目牵头单位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

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应出具汇交凭证。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门应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机制;项目/课题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应进行汇交。

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国内外学术论文数据汇交的管理制度。

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

鼓励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汇交。

第十六条法人单位应建立科学数据保存制度,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保障科学数据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人才队伍建设,在岗位设置、绩效收入、职称评定等方面建立激励机制。

第十八条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加强统筹布局,在条件好、资源优势明显的科学数据中心基础上,优化整合形成国家科学数据中心。

第四章共享与利用
第十九条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应当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由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有关目录和数据应及时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畅通科学数据军民共享渠道。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法人单位要对科学数据进行分级分类,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按要求公布科学数据开放目录,通过在线下载、离线共享或定制服务等方式向社会开放共享。

第二十一条法人单位应根据需求,对科学数据进行分析挖掘,形成有价值的科学数据产品,开展增值服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市场化增值服务。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三条科学数据使用者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

第二十四条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和非营利原则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

对于因经营性活动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有偿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第五章保密与安全
第二十五条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二十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采集生产、加工整理、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对制作、审核、登记、拷贝、传输、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应明确提出利用数据的类别、范围及用途,按照保密管理规定程序报主管部门批准。

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法人单位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与用户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七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定科学数据安全保护措施;加强数据下载的认证、授权等防护管理,防止数据被恶意使用。

对于需对外公布的科学数据开放目录或需对外提供的科学数据,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安全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十八条法人单位和科学数据中心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采用安全可靠的产品和服务,完善数据管控、属性管理、身份识别、行为追溯、黑名单等管理措施,健全防篡改、防泄露、防攻击、防病毒等安全防护体系。

第二十九条科学数据中心应建立应急管理和容灾备份机制,按照要求建立应急管理系统,对重要的科学数据进行异地备份。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和法人单位应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一条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数据等行为,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处分等处理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涉及国防领域的科学数据管理制度,由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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