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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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6.24•【文号】人社部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各引航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健全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调动广大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切实加强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就深化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船舶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把握船员职业特点,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方式,建立符合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职称制度,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海洋强国、海运强国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坚持服务发展、国际通行。

引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牢固树立服务宗旨,全心全意服务航运、服务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适应国际公约标准要求,建立船员资格与船舶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对应关系,促进船员国际交流与合作。

2.坚持分层分类、科学评价。

根据船舶等级及航区特点,分层分类制定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船舶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专业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3.坚持结合实际、注重业绩。

结合船舶工作实际,突出职称评价的品德、能力、业绩导向。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船舶行业对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提高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被制定出来。

这些标准条件旨在确保申请人具备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相关职位的工作。

一、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4.身体健康,符合国家有关健康标准;5.符合相关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法律法规要求。

二、学历要求1.本科学历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2.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3年;3.博士学位及以上学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2年。

三、专业知识要求1.具备扎实的船舶工程相关知识,包括造船、修船、船舶设备、船舶电气等方面;2.了解相关船舶国际标准、法规和行业规范;3.具备良好的技术文献查阅和翻译能力;4.具备相关软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四、技术能力要求1.具备船舶设计、制造、运维能力;2.具备船舶设备安装、调试、维护能力;3.熟悉船舶电气系统的构建和维护;4.能够处理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具备应急处理的能力;5.熟练掌握船舶检验、维修和改造技术;6.了解船舶水下工作和潜水作业安全技术。

五、工作经验要求1.具备相关船舶行业工作经验;2.有一定的工程实践经验;3.具备技术项目管理能力;4.有一定的科研经验和成果。

六、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要求1.完成国家或地方船舶相关职业培训课程,取得相应培训证书;2.持续参加行业内大型会议、学术研讨会和专业培训课程。

七、其他要求1.了解船舶相关国际、国内法律法规;2.能够熟练操作相关船舶工作设备;3.具备品质意识和服务意识;4.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5.具备高度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总结起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要求申请人具备相关职业技能、工作经验和学历背景。

这些要求旨在保证船舶行业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提高行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

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认定职称要求

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认定职称要求

一、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认定的基本要求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是船舶相关技术人员必备的资格证书之一,其认定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

申请人需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包括具备一定的学位等级背景、工作经验和相关技术能力。

只有符合这些基本要求的申请人,才有资格参加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考试。

二、学位等级背景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的学位等级,如船舶工程、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等相关专业的本科学位等级或者本科以下学位等级加工作经验。

2. 学位等级背景需要符合国家教育部门规定的相关要求,如学位等级具体要求为本科及以上学位等级。

三、工作经验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船舶相关工作经验,通常要求在船舶设计、修理、建造、检验、检测等方面工作满几年。

2. 工作经验需要在申请人所在的单位或者相关单位获得公正证明,证明申请人的工作经验和相关工作内容。

四、相关技术能力要求1. 申请人需要具备一定的相关技术能力,包括船舶结构、船舶动力、船舶电气、船舶自动化等方面的技术能力。

2. 技术能力需要在认定考试中得到验证,包括理论知识的考试和实际操作的考核。

五、认定考试内容和方式1. 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考试包括理论、实操和技能考核三个部分。

2. 理论考试主要考核申请人的相关理论知识水平,包括船舶相关的法律法规、船舶设计与制造、船舶动力系统、船舶电气系统等内容。

3. 实操和技能考核主要考核申请人在船舶相关工作中的实际操作能力,包括船舶维修、船舶操作、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操作技能。

六、获得资格证书后的职称要求1. 获得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后,申请人可以申请相应的船舶中级技术职称。

2. 船舶中级技术职称需要符合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职称评定条件,通常包括工作年限、职业能力评价、职称申报材料等方面的要求。

七、结语船舶中级技术资格证书的认定职称要求是船舶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遵守的标准,只有符合这些要求的人才能够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和职称。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95.08.09•【文号】人职发[1995]89号•【施行日期】1995.08.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职发(1995)89号1995年8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

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总则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一、引言随着我国船舶工业的不断发展,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和评审工作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帮助广大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本文将对这一主题进行详细解读。

二、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的概述1.适用范围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主要适用于从事船舶设计、制造、检验、修理、配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2.申报条件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2)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3)取得船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满5年。

3.评审标准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专业理论知识;(2)技术实践能力;(3)科技成果;(4)论文论著;(5)工程项目和质量效益。

4.申报材料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1)申报表;(2)身份证明;(3)学历、学位证书;(4)船舶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5)业绩证明材料;(6)论文论著等。

三、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具体要求1.船舶设计类船舶设计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船舶设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2)具有丰富的船舶设计经验,独立完成过多个项目;(3)具备一定的船舶设计创新能力。

2.船舶制造类船舶制造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船舶制造工艺和技术;(2)具有丰富的船舶制造经验,独立负责过多个项目;(3)具备一定的船舶制造技术创新能力。

3.船舶检验类船舶检验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船舶检验法律法规和标准;(2)具有丰富的船舶检验经验,独立负责过多个项目;(3)具备一定的船舶检验创新能力。

4.船舶修理类船舶修理类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需具备以下条件:(1)熟悉船舶修理工艺和技术;(2)具有丰富的船舶修理经验,独立负责过多个项目;(3)具备一定的船舶修理创新能力。

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1.18•【文号】交人劳发[1996]976号•【施行日期】1996.11.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0月10日实施日期:2009年10月10日)停止执行交通部关于印发《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交人劳发[1996]976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部属及双重领导有关单位:为加快选拔优秀青年船舶技术高级人才,规范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根据人事部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制订了《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我部人事劳动司。

附件:一、申请全国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基本情况一览表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登记表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八日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行规定为了深化船船系列职称改革,加快选拔优秀青年船舶技术高级人才,适用我国航运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人事部的有关文件精神,针对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和我国船舶技术人员队伍的现状,在总结过去船舶系列职称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对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暂作如下规定:一、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申报船舶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必须持有效的船长或轮机长、通用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级引航员适任证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航运事业,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毕业以上学历或1970年到1976年入学的高等学校毕业学历,担任船舶中级职务(系指600总吨、441千瓦以上船舶的船长、轮机长、1000总吨、750千瓦以上船舶的大副、大管轮、通用电机员、一等电机员、通用报务员、一等报务员、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下同)5年以上(含5年,资历计算,上半年评审的截止评审的上年底,下半年评审的截止当年的8月底,下同);2.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从事船上工作(包括引航工作,下同)满21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3.具有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船上工作满27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4.中等专业学校以下学历,从事船上工作满30年,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以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1.30•【文号】人社部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关于印发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渔业行政主管厅(局)、渔业船舶检验局:为实施《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农业部研究制定了《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申报表2. 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人员情况汇总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二○○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办法根据原人事部、原交通部、农业部联合颁布的《注册验船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6]8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认定申报条件长期从事船舶检验工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同时符合基本条件和相应级别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本级别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

(一)基本条件2006年3月1日前,在经批准设立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工作的在编在岗人员。

从事船舶检验工作(指船舶和海上设施、集装箱和渔业船舶的检验,相关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审查,下同)以及相关工作(指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船舶制造、航运)累计满4年。

(二)级别条件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验船师(渔业船舶类)资格考试认定的人员,须同时具备本级别(1)和(2)的条件。

1.A级(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远洋渔业船舶类);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验船师资格证书》(高级验船师)和具备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1988.11.24•【文号】国海干[88]1034号•【施行日期】1988.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1988年11月24日国海干(88)1034号)北海、东海、南海分局,三所(厦门管区):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实施意见,结合我局船舶技术工作的特点,制订了《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及其《若干具体问题的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结合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实施办法》。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局人事劳动教育司。

国家海洋局船舶技术人员执行《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海洋的综合管理、公益服务、调查科研工作的需要,调动广大船舶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发展我国的海洋事业,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转的交通部关于《船舶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船舶技术职务,是根据不同类型船舶的特点、性质和工作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考试发证规则(下称《考试发证规则》)的有关要求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合理的比例结构,并需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实行任命(聘任)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船舶技术人员是指在中国海监、海洋调查、科学考察船上工作的船舶驾驶、轮机、电机和报务人员。

第四条驾驶技术职务为:高级船长、船长、大副、二副、三副。

其中:高级船长为高级技术职务;船长、大副为中级技术职务;二副、三副为初级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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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090302修改稿)
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我国航运事业发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要求,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船舶系列高级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促进船舶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发展和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特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高级船长、高级轮机长、高级船舶电子员、高级引航员等四类。

第三条符合本标准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参加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评审所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按船舶航行范围分为海洋和内河两部分。

在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别适用海洋和内河各自航区(段)的标准条件。

第五条申报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航海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
(二)通过现行船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原船舶电机员、报务员、无线电电子员,下同)、一级引航员专业技术资格,并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适任证书),近5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主要责任事故,并有12个月以上船上工作经历。

第六条在海洋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3、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4、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72个月,其中在大型运输船舶(指80000载重吨以上或总长250米以上者)或大型工程船舶(指舱容8000立方米以上、5000总吨以上、主机功率10000 千瓦以上、起重量1500吨以上之一者)实际工作满36个月;
5、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一级引航员职务15年。

(二)岗位服务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持无限、近洋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24个月;
2、持沿海、近岸航区的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船舶电子员职务满30个月;
3、持海上非自航工程船舶或港口作业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在相应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实际担任船长、轮机长满36个月;
4、持引航员适任证书实际担任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三)能力业绩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熟练的船上操作技术和丰富的航海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2、熟悉航海专业理论,准确把握国内外航海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熟悉国际、国内有关公约、规则、法规,发表过较高水平的论文或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须由会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在培养航海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四)外语水平
能满足船舶相应航区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

(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本条(一)的限制:
1、在航海生产活动中,或在船舶修造、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工作中,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取得过重大经济效益,并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或中国航海学会科学成果二等奖以上奖励;
2、在航海或航海应用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相关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专业学术刊物(国内应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过 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性的论文(应第一作者并有3名同行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航海技术论著(应第一作者)。

第七条在内河船舶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历与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大学本科(包括大学普通班)及以上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0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16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3、具有中专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2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4、具有中专以下学历,在船上或从事引航工作满28年,实际担任船舶中级职务5年及以上;
5、不具备相应学历或资历条件,实际担任船长职务满15年;轮机长职务满20年;一级引航员职务满18年。

(二)岗位服务年限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实际担任内河一等船舶(指1600总吨或1500千瓦及其以上者)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0个月;
2、实际担任内河二等船舶(指600总吨及以上1600总吨以下或441千瓦及以上1500千瓦以下)、港口作业船舶和内河非运输船舶的船长、轮机长职务满36个月(自航式工程船舶满30个月);
3、实际担任内河一级引航员职务满27个月。

(三)能力业绩
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解决本职工作中的各种技术疑难问题和业务及管理问题;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准确把握国内外本专业技术状况及发展趋势,有较高水平的经验总结或论文、著作(应第一作者),或在国际、国内行业学术会议(全国性)上进行过论文交流(须由会议主办单位出具证明);
3、在培养内河专门人才方面成绩突出,能指导船舶专业技术人员学习业务和开展技术工作。

(四)外语水平
能满足船舶内河航行对船员或引航员的外语要求。

(五)担任船舶中级职务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不受本条(一)的限制:
1、多次(不少于3次)在船舶危急关头或设备面临严重损毁的情况下,采取果断有效措施,使国家财产和人命安全免受重大损失,成绩卓著;
2、在航运生产活动中,或在国内外修造船、引航工作中,技术、业务水平高,贡献突出,获得国内外同行好评,取得重大经济效益(需附财务或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3、在船舶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做出过重大贡献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获得“金锚奖”等省部级以上专业荣誉奖励;
4、在航运或引航技术与理论方面有独到见解,曾在相关国际性学术会议或国内外学术报刊上(国内应为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刊物)发表3篇以上高水平、有价值的技术或管理性论文(应第一作者并有3名同行专家的书面鉴定意见)或正式出版过10万字以上的航运技术论著(应为第一作者)。

第八条本文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此前有关文件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第十条附则
(一)本标准条件适用于除渔业船舶以外的船舶。

其中海洋船舶系指无限、近洋、沿海、近岸等航区的船舶,内河船舶系指内河航区(段)的船舶。

(二)内河船舶中级职务系指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或441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大副、轮机长、大管轮,一级引航员、二级引航员。

(三)船上工作经历系指申报参加船舶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持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并在船上实际担任相应船舶职务的经历。

(四)本文所称资历计算:上半年评审的截止评审的上年底,下半年评审的截止当年的8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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