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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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概述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与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ﻫ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ﻫ4、X射线影像诊断二、执业条件ﻫ(一)开展放射诊疗得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得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得放射诊疗技术与医用辐射机构许可.ﻫ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ﻫ1、具有经核准登记得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ﻫ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定得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得防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得,具有确保放射护用品与监测仪器;ﻫ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得处理能力或者可行得处理方案;ﻫ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ﻫ(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与场所警示标志得设置ﻫ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得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得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ﻫ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她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与工作指示灯。

ﻫ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一)放射诊疗设备与检测仪表得要求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得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ﻫ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与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得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与出租.ﻫ(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与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

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指南一、项目名称:放射诊疗许可证申办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治疗管理规定》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三、申请条件:(一)市直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除属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范围的医疗机构)。

(二)江门市管辖的市(区)范围内开展介入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四、申请资料: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电子版一份。

用A4纸、宋体小4号字打印,英文为12号字,资料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一)申请放射诊疗卫生许可证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其中1和4需同时提交电子版。

需提供的其他材料:1、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尚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2、《放射工作卫生许可证》或《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3、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复印件);4、如果是《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5、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申请校验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3、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况;4、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6、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申请变更1、放射诊疗变更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变更项目及变更理由。

涉及放射诊疗设备或场所变更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认可批复文件及有关评价报告(复印件);4、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方法:准备齐全相关资料,到江门市行政总汇江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窗口申请登记。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
是指针对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和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许可要求:放射诊疗机构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才能获得放射诊疗许可。

包括设备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要求,设备操作和维护的培训要求等。

2. 设备使用:放射诊疗机构必须按照许可要求使用放射诊疗设备,包括设备的操作规范、防护措施、放射源的安全和管理等。

3. 质量控制:放射诊疗机构必须建立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设备的定期维护和校准、操作流程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的监测和评估等。

4. 安全措施:放射诊疗机构必须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包括设备周围的防护装置、辐射剂量监测和记录等。

5. 许可管理:放射诊疗机构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许可申请和审核,并定期进行许可更新和检查。

同时,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和惩罚。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的制定和执行,旨在保障放射诊疗设备的安全可靠性,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健康安全。

同时,也有助于规范放射诊疗行业的经营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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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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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七条
设置依据内容摘要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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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设备,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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