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许可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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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 的警示标志: (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 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 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 辐射警告标志; (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 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 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 灯。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2、放射影像技师; 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 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第八条 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 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 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 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 其他相关设备; (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 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 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 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 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 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 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证明文件。
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 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 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 疗安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 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 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 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 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

放射诊疗许可证核发一、行政许可内容执有卫生局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普通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变更、换证)。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放射诊疗许可条件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6.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

7.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 机等设备。

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场所入口处,应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的许可条件(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变更。

(法律依据:《云南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三)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换证许可条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予以换证。

(法律依据:《*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五、申请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4.放射诊疗设备清单、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原件1份);5.放射诊疗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年度放射防护监测报告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6.放射防护管理制度,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计配备、使用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法律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省放射诊疗许可管理办法》第*条)(二)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变更(不包括地址、许可项目的变更)申请资料1.放射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书(原件1份,应加盖申请人公章);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3.申请单位经办人应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经办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4.营利性医院变更单位名称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变更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变更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交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法人对负责人的授权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放射诊疗许可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设备,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在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

《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概述放射诊疗工作按照风险与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1、放射治疗ﻫ2、核医学3、介入放射学ﻫ4、X射线影像诊断二、执业条件ﻫ(一)开展放射诊疗得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得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得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得放射诊疗技术与医用辐射机构许可.ﻫ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ﻫ1、具有经核准登记得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ﻫ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与规定得放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得防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得,具有确保放射护用品与监测仪器;ﻫ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得处理能力或者可行得处理方案;ﻫ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ﻫ(二)医疗机构要按照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与个人防护用品。

(三)设备与场所警示标志得设置ﻫ装有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得设备、容器,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得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标志;ﻫ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按照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她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与工作指示灯。

ﻫ三、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一)放射诊疗设备与检测仪表得要求1、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得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ﻫ2、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与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得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得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与出租.ﻫ(二)放射诊疗场所防护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与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有防泄漏等措施,安装有报警装置。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一、项目概述1、办理单位:成都市卫生局(中医局)2、办理窗口: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3、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6、联系电话:86924811、869248477、投诉电话:86924837、86921930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国家主席令第52号,2011年12月31日)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9月14日)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

第八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06年1月24日)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断工作,应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允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

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公共场所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要点

公共场所放射诊疗行政许可要点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体育场馆、公园、公共交通工具 已取消许可,国发〔2012〕52号
公共浴室:包括浴场(含会馆、会所、俱乐部所设的浴 场)、桑拿中心(含宾馆、饭店、酒店、娱乐城对外开放 的桑拿部和水吧SPA)、浴室(含浴池、洗浴中心)、温 泉浴、足浴等,不包括婴儿洗浴、足疗。
对于只有一个法人,但其分支机构有单独 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也应单 独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中的内容应 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对应
3.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资质及执业医注册、聘用关系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提供(至少1名):放射影
像医师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无专业放射医师的,其人 员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放射影像专 业培训的相关证明。
(3)放射诊疗场所辐射防护安全管理制度;
(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5)放射性同位素领用登记制度;
(6)放射诊疗设备维护和维修制度;
(7)放射事件应急预案。
放射诊疗制度应比公共场所制度更为重视
申请单位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放射防护预评价
报告书(表)
放射防护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
放射诊疗申请表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预评价审核或备案
骨密度仪:使用X射线成像原理的在许可范围内,尚无质控标准。使用超声 技术的不在许可范围内。
核磁共振仪(MRI):无线电射频脉冲激发人体内氢原子核,引起氢原子核
共振,并吸收能量。无需放射诊疗许可。
超声骨密度仪
X射线骨密度仪
MRI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是否 在有效期内:失效很常见
2. 检查对外的文书模板、 内容、落款是否正确。 “苏州市姑苏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局”,注意修 改文书模板和网络打印 模板。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18.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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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许可范围
诊疗项目
项目明细
有或无
校验日期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放射治疗
立体定向(γ刀、X刀)治疗
医用加速器治疗
质子等重粒子治疗
钴-60机治疗
后装治疗
深部X射线机治疗
敷贴治疗
其他放射治疗项目
核医学
PET影像诊断
SPECT影像诊断
γ相机影像诊断
骨密度测量
籽粒插植治疗
放射性药物治疗
其他核医学诊疗项目
介入放射学
DSA介入放射诊疗
其他影像设备介入放射诊疗
X射线影
像诊断
X射线CT影像诊断
CR、DR影像诊断
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
乳腺X射线影像诊断
普通X射线机影像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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