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民事委托合同(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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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

巴州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司法局执法主体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三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4、《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5、司法部第59号令《基层司法所管理办法》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

6、司法部第60号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

7、《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1号)第十条第一款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律师事务所住所地的司法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15日内初查完毕,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8、《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49号)第八条第一款接受申请的市、县司法局应当在30日内提出意见,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核。

9、《香港法律执业者和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2号)第三条第二款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10、《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9号)第五条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接受内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
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皖司发[2008]68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8.08.20
【实施日期】2008.08.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司法厅关于规范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
(皖司发〔2008〕6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配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优势和职能作用,努力实现人民调解与民事审判工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制定本意见。

一、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应当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有利于化解民事纠纷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将下列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1)离婚案件;(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3)继承、收养案件;(4)相邻纠纷案件;(5)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6)损害赔偿案件;(7)其他适合委托人民调。

司法局合同协议书

司法局合同协议书

司法局合同协议书这是小编精心编写的合同文档,其中清晰明确的阐述了合同的各项重要内容与条款,请基于您自己的需求,在此基础上再修改以得到最终合同版本,谢谢!司法局合同协议书甲方:XX司法局乙方:XX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相关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服务内容1.1 乙方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提供如下服务:(1)提供法律咨询;(2)协助甲方进行合同审查;(3)代理甲方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活动;(4)其他与法律服务相关的事项。

二、服务期限2.1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2.2 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续约一年。

三、服务费用3.1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甲方应支付如下费用:(1)法律咨询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2)合同审查服务费:人民币____元;(3)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四、支付方式4.1 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费用,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乙方;4.2 甲方应在服务费用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

五、保密条款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应对双方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予以保密;5.2 保密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算,至合同终止或履行完毕之日止。

六、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6.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按照逾期天数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

七、争议解决7.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8.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8.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XX司法局乙方(盖章):XX公司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请您根据自己的需求,在上述合同协议书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完善,以确保合同内容符合您的实际需求。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律师委托代理合同

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地: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我国《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因纠纷委托乙方维权事宜,经友好协商,共同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委托事项1.委托内容及阶段: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与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代理,具体权限以甲方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为准。

乙方代理该案件的一审、二审及执行阶段,始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止于本案结案之日(包括判决、调解、和解、撤诉等)或者双方解除委托之日。

2.本合同订立后如发生委托事项变化或代理权限变更,双方应就委托事项或委托权限变更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条指派代理律师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经甲方同意指派律师(下称代理律师)担任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的委托代理人。

2.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代理律师因健康、执业机构变动、被暂停执业等原因不能履行代理职责时,甲方同意乙方另行指派代理律师执行本合同项下代理事务。

3.乙方及代理律师声明,在本合同签约时,无任何与本代理产生冲突的事项和业务关系。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及代理律师不承接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担任与甲方有法律上利害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第三条律师费及支付方式1.经双方协商,甲方选择第(2)种方式付款:(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两日内支付乙方律师费人民币元(大写:元)。

(2)采取基础收费+风险收费的模式:基础代理费: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基础费用万元。

风险代理费:按照甲方实际收回款项的作为本案风险代理费用,实际收回的款项以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撤诉裁定书等)为基础,以公司银行账户实际收到回款金额为计算依据,此代理费包含案件一审、二审、执行阶段。

甲方应于收到实际到账的应收款项后,三日内向乙方支付风险代理费。

2.乙方账户信息为:户名:****开户银行:****账号:****3.以下费用,不属于律师费:(1)人民法院、行政机关、仲裁机构、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保险公司等部门收取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查询费、保全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保全保险费;(2)乙方受甲方委托,经甲方同意,从事与甲方代理事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必要及合理的调查及差旅费、住宿费,由甲方按实际发生额实报实销;(3)经甲方同意的专家论证等费用。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

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避免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避免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涉及利益冲突而给当事人或本会其他会员造成权益损害,保障当事人和本会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司法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本会会员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理本会会员及其执业利益冲突范围包括:1、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及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2、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本地律师事务所与该事务所的外地分所之间发生的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3、外地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司法厅及省内地市司法局登记的分所,与其总部和其他分所之间发生本规则规定的利益冲突行为第三条词语定义1、对抗性案件: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仲裁案件和执行案件2、主要竞争对手:指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中当事人明确要求律师事务所不得再行代理,且律师事务所同意不再另行代理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3、会员:指本会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4、法律事务:是指各项委托代理事项,包括各类诉讼代理、仲裁代理、非诉讼代理、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以及法律没有明文禁止的可由律师从事的其他法律业务第二章利益冲突定义及类型第四条利益冲突定义利益冲突,指本会会员在执行当事人委托事务时,因自身利益(即直接利益冲突)或者受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影响,继续代理可能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形第五条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直接利益冲突:1、在对抗性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2、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3、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4、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的被害人5、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的对方当事人6、曾经处理或审理过某一案件的*官员、审判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代理同一案件的诉讼、仲裁、执行、申诉、再审7、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案件中结束与一方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8、同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委托业务后半年之内,又担任该当事人在其他对抗性案件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9、律师在代理某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期间,转所至另一律师事务所,但该当事人仍为原律师事务所的客户,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同一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在半年内该律师在转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10、在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半年内,又在诉讼或者仲裁案件中接受该法律顾问单位或者个人的对立方委托的11、在同一非诉讼法律事务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同时接受对立双方或者利益冲突各方委托,而接受了委托的第六条间接利益冲突有下列情形之一点,为间接利益冲突:1、在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2、在刑事案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而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3、律师事务所律师在结束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的半年之内,同一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4、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而该律师的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或与对方当事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律师有利害关系5、律师事务所与某当事人存在法律事务关系,在某一对抗性案件中该当事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担任该当事人在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6、律师曾在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转入律师事务所后一年内即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7、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持有某公司股份外,某律师为某公司的股东,又担任该公司在对抗性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中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8、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案件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9、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当事人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又违反与当事人的约定代理该当事人主要竞争对手的对抗性案件或非诉讼业务第七条疑似利益冲突1、在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共同犯罪案件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益冲突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2、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以代理人身份承办本人原任职或者现任职的仲裁机构办理的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3、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同一对抗性案件中担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冲突的共同原告、共同被告或第三人代理人的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第八条直接利益冲突的禁止和豁免对直接利益冲突,会员在取得利益冲突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会员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有效豁免之前,不得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行为;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立即终止委托关系本规则第五条第1-2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在非诉讼业务中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本规则第五条第3项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除经办理案件的法院或检察机关同意外,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豁免,会员都不得接受委托第九条间接利益冲突的豁免和禁止对间接利益冲突,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立即将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通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内给予豁免在取得当事人的有效豁免前,会员应当谨慎接受委托或者实施委托利益冲突的当事人通知会员拒绝豁免的,会员不得接受委托;已经接受委托的,应当终止委托关系;已经实施委托的,应当停止实施但是会员在收到拒绝豁免通知时已经完成了绝大部分委托业务,如果终止委托关系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会员可以实施完毕委托业务,同时应当确保不发生损害利益冲突当事人的后果第十条疑似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及报告对疑似利益冲突案件,会员可以接受委托,但应当在委托之前或在知道疑似利益冲突关系后,及时向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用书面方式报告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如果认为确实可能出现利益冲突,不利于律师在代理活动中切实维护当事人利益,或可能给律师的执业权益保障带来不利影响,应当通知报告的律师事务所不接受委托或要求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提请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在合理时间给予豁免如果各设区市律师协会或省直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接到律师事务所报告后五日内未予答复,则为已经完成利益冲突案件的排除第十一条保密义务的豁免如果会员在前一委托业务中获知某些与前当事人有关的保密信息,而在新的委托业务中将不可避免地披露或利用己知的保密信息,从而违反对前当事人的保密义务的,除非前当事人明确豁免会员保密义务的,否则会员不得接受该项新的委托业务第十二条利益冲突豁免后的防范在获得当事人的豁免后,有利害关系的会员之间不得交流、披露与经办案件的相关信息第十三条利益冲突处置方法发生利益冲突后,会员应当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调整顺序,除会员与有关当事人协商调整外,一般为已成立的委托优于拟进行的委托,先成立的委托优先于后成立的委托委托关系的成立时间,以会员和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的时间,或者虽未签订委托合同但当事人实际支付委托费用的时间,或者会员和当事人的函件足以证明委托关系成立的时间为准会员在取得当事人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豁免后,各方当事人之间又形成直接利益冲突时,会员必须及时告知各方当事人未能取得直接利益冲突的各方当事人的有效豁免的,会员应当终止一方或者双方的委托发生直接利益冲突、未得到当事人有效豁免,或者发生间接利益冲突、当事人通知不同意豁免,会员又不能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的,会员应当终止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妥善处理有关事宜第十四条告知义务会员发现利益冲突情形后,应立即告知当事人相关事实和不能接受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可能产生的后果,同时征求当事人的豁免第四章利益冲突行为及豁免第十五条利益冲突行为本规则所称利益冲突行为,是指同一律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律师已经或者拟代理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委托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未按照以上规定自行调整,消除利益冲突,或未得到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或各方有效豁免的情况下,仍然接受委托代理的行为第十六条豁免的形式和主要内容豁免可以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豁免应当表明签发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以及签发人明确同意律师事务所或律师继续代理,不向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追究相关责任等内容第十七条补救措施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本所律师在执业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行为,应当针对本规则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所列情形,通过下列方式进行防止和补救:1、督促律师履行告知义务;2、查验相关委托人的豁免文件;3、指令律师不得接受委托;4、拒绝签署委托代理合同;5、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合同第五章违反本规则的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则的责任会员违反本规则,由本会或地市律师协会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本会《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福建省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华宇波、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宇波、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

华宇波、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浙02行终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审理法官】贺磊贾红霞孙雪【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华宇波;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宁波市司法局【当事人】华宇波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宁波市司法局【当事人-个人】华宇波【当事人-公司】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宁波市司法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颖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颖【代理律所】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华宇波【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司法局;宁波市司法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宇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华宇波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行政诉讼系公法上的诉讼,上述利害关系,系指公法上的利害关系,除特殊情形或法律另有规定,一般不包括私法上的利害关系。

华宇波向海曙区司法局投诉的事项,不属于作为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至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应由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

华宇波关于其人格尊严和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主张,属于民事侵权纠纷,依法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予以救济,该民事权利是否受到侵害,不属于司法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投诉举报时应当予以考虑的范畴。

因此,华宇波与本案不具有公法上的利害关系。

其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否就投诉事项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于投诉请求权的具体规定作出判断。

律师法律服务委托合同(4篇)

律师法律服务委托合同聘用单位:_____(简称甲方)受聘人员:_____(简称乙方)为大力发展基层法律服务事业,稳定基层法律服务队伍,根据司法部、省司法厅、市司法局的有关文件规定,乙方提出执业申请,经审查符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条件,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甲乙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聘用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聘用期间:乙方必须承认本所《章程》享有并履行本所《章程》所规定各项权利和义务,经济上实行效益浮动工资制。

即按乙方业务收入总额的____%计发,上不封顶,下不保底,按月支付,年终结算,甲方不在支付其他经济费用。

三、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乙方业务收入的5%支付给乙方,由乙方自行购买养老保养,不足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乙方在聘用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安排,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办法,积极工作,完成年度岗位目标任务,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接受年度考核、考评,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工作技能。

五、乙方因自身工作原因给当事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中止或解除合同。

1、本合同确定的聘用关系,违反国家用工制度的。

2、乙方经上级选拔任用或考入高等学校脱产学习。

3、乙方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4、乙方因工作需要,被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录用的。

5、乙方不能全面完成本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

6、严格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法律,经教育不改或受党纪政纪,刑罚处罚的。

7、严重失误,徇私或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主管单位一份。

九、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和需要修改、完善的,均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并存主管单位备查。

甲方: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乙方:_____签订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律师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二)甲方(委托人):_____法定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挂:_____传真:_____帐号:_____电子信箱:_____乙方(受托人):_____ 法定住址: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通讯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联系人:_____电话:_____电挂:_____传真:_____帐号:_____电子信箱:_____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以维护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一、法律服务组成人员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等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小组,负责处理甲方的相关房地产法律事务。

刘新良与广东省司法厅、佛山市司法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

刘新良与广东省司法厅、佛山市司法局××(行政行为)及行政复议一案行政二审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1)粤06行终2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审理法官】陈智扬何丽容王慧【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新良;佛山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当事人】刘新良佛山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当事人-个人】刘新良【当事人-公司】佛山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新良【被告】佛山市司法局;广东省司法厅【本院观点】关于案件管辖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调解行为仲裁行为行政指导重复处理行为级别管辖共同被告复议机关质证证据确凿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维持原判不可诉受理行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件管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本案中,上诉人刘新良不服被上诉人市司法局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及被上诉人省司法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而提起本案诉讼,省司法厅作为复议机关而作共同被告,应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即市司法局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市司法局不属于“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上诉人对其所作出的《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9-10-22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法⼲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业⾃律。

第⼆章律师事务所的设⽴条件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律师个⼈设⽴或者由国家出资设⽴。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

第六条设⽴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有⾃⼰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三)设⽴⼈应当是具有⼀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执业处罚;(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三⼗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条设⽴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书⾯合伙协议;(⼆)有⼆⼗名以上合伙⼈作为设⽴⼈;(三)设⽴⼈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民币⼀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个⼈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有⼈民币⼗万元以上的资产。

苏州律师费收费标准

苏州律师费收费标准苏州市作为中国最具活力的城市之一,拥有众多的法律服务需求。

无论是商业纠纷、婚姻继承,还是行政诉讼等各类法律事务,人们都离不开律师的帮助。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一直是个难题。

本文将介绍苏州律师费的收费标准,以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预估其费用。

一、咨询服务费律师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提供者,提供咨询服务是其一项重要职责。

对于普通法律咨询,律师费的收费标准通常与时间挂钩。

一般来说,咨询服务费按小时计费,根据律师的经验和声望,每小时的费用在300元至1000元不等。

但对于一些简单问题,最低的咨询费用也许只需100元。

二、民事诉讼律师费在民事诉讼领域,律师费的收费标准相对复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苏州市司法局的规定,律师费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根据争议金额收费当案件的争议金额较小或者争议发生于家庭等个人领域时,一般律师费按照争议金额的比例收费。

具体比例可以根据律师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但是通常在5%-10%之间。

2.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收费对于复杂度较高的案件,如商业纠纷或民事赔偿等,律师可能会按照案件复杂度来计算费用。

这种情况下,律师费的计算可能涉及律师参与案件所花费的时间、努力和专业技能等因素。

3. 按小时计费对于一些需要长时间处理或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案件,律师可能会按照工作时间来计费。

律师和委托人一般会在委托关系建立时就明确约定每小时费用,并记录下工作时间以供核对。

三、刑事辩护律师费刑事辩护是一项较为专业化和敏感的法律服务。

根据中国律师的行业规范和惯例,律师费用会按照案件复杂程度和风险因素来确定。

一般来说,刑事辩护的律师费用相对较高,可能会以固定金额或按小时计费的方式进行。

四、其他费用除了上述提到的律师费之外,委托人还需要承担一些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可能包括调查取证费、律师出差费用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会因律师所在事务所的规模和声望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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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
CHONGQING BAGU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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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
渝巴律(2012)民初字第号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及《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就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委托乙方提供法律服务。

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因与恒大地产集团重庆有限公司一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担任代理人。

第二条委托权限为本条所列第 1 项:
1.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
2.一般授权。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真实、完整、客观地向乙方律师介绍本合同所涉民事法律事务的有关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虚构。

2.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案。

3.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得向乙方律师支付任何费用。

4.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甲方应在乙方办理法律事务终止时,如实完整地填写《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并及时交由乙方归档。

本合同涉及的《重庆市律师服务质量反馈意见卡》的编号为。

6.甲方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7.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律师费、差旅费。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了解案情,根据案情的需要调查取证。

2.分析案情,确定代理思路及办案策略。

3.代理出庭参与诉讼,依法提出有利于甲方的证据或意见。

4.在委托过程中,对涉及与本案有关的活动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若为特别授权代理,应遵循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谨慎行事。

5.乙方律师应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所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但以下内容除外:(1)当事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2)可以公开查阅或取得的信息和资料;(3)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必须披露的信息和资料。

6.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7.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差旅费不予退还,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的,乙方有权继续追讨。

8.乙方同意并保证,一旦出现甲方认为乙方指派律师在服务过程中不负责任或不适合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时,乙方在收到甲方正式投诉及核实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另行推荐候选律师,经甲方确认后,立即另行指派律师予以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

第五条律师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实行风险收费。

2、律师服务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乙方案件资料费50元整;
甲方应按照胜诉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的20%在结案时支付乙方律师费。

第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共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特别约定:
第八条本合同有效期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事项终止时止。

甲方因调解、和解、撤诉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的,均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律师服务费、差旅费。

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如甲方需委托乙方继续提供服务,双方应另行订立合同。

第九条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甲方如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第十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项方式处理:
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本合同壹式2份,甲方持1份,乙方持1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三条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

甲方:乙方:重庆巴国律师事务所
住址:法定代表人:易珉
电话:
二〇一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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