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

合集下载

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2023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实施方案(含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一、实施范围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专项资金,包括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含正版学生字典)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二、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常态化推进实施大别山革命老区中小学采暖保暖工程。

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50元/生•年、初中850元/生•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财政共同承担,中央和地方分担比例为8:2,省和我县分担比例为8:2o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60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所需资金按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分担政策执行。

3、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21.04.10•【文号】财教〔2021〕71号•【施行日期】2021.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下达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教〔202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要求,根据2020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你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2021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项目代码:Z155050000001),详见附件1。

收入列2021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45 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政策。

从2021年春季学期起,小学阶段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由90元/年·人,调整为105元/年·人,初中阶段不变;同时将小学《科学》、初中《信息技术》调整为非循环使用教科书,相应地循环比例调整为小学“75%+25%×35%”、初中“80%+20%×35%”。

各地要组织实施好国家规定课程免费教科书采购和循环使用工作,保障学生课前到书。

二、落实好学生“两免一补”和营养膳食补助政策。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要求,督促指导市县财政、教育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在安排学校公用经费时,要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等薄弱学校倾斜。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为了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规范和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

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给予支持,地方财政按照规定的比例和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二、补助范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覆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

具体涵盖以下方面: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3、巩固完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支持公办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

三、经费分配1、中央财政根据各省义务教育在校生数、校舍面积、困难学生比例等因素,结合相关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补助经费。

2、地方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省以下合理分配补助经费,重点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民族地区倾斜。

四、经费管理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编制预算。

2、补助经费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投资、偿还债务等方面。

3、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规范经费使用,确保资金安全。

五、监督检查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2、对于截留、挤占、挪用补助经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公开公示1、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相关政策、分配结果等信息。

2、学校应当将补助经费的使用情况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1、对于在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正文:----------------------------------------------------------------------------------------------------------------------------------------------------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的意见(教督〔2006〕7号2006年9月19日)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推动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 号)要求,现就开展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督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经费投入督导,推动政府分担责任落实到位1.对省级政府统筹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省级政府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应承担的经费;检查省(区、市)内各级政府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资金的具体分担办法,检查省以下各级政府按照省级政府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情况。

2.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安排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各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依法增长和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情况;检查以县为主管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情况。

检查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资金支付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经费的情况。

3.对地方各级政府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检查“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特别是对贫困生界定、免费教科书的发放情况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经费落实情况;学校公用经费安排情况;建立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情况;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情况和政策规定的津贴补贴落实情况。

二、加强经费使用督导,促进学校资金管理规范有效4.对学校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 据财政 国库支付 执行机构 报来
的《 预算支 出结算清单 》与人民银行划 的《 , 与下级往来结算清单》与人民银行划 , 款凭l核 对尤误后列报预算支出 , 正 会计 款凭证核对无误后记账, 会计分录为:
分 录为 :
借 : 下 级 往 来 与
一般预算支出 年度终了, 根据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借 :
政直接支付的其他中央专项资金年终 结余 , 按照《 财政部关于印发( 财政国 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账 务 处理暂行规 定 )的通 知》 财 库 (
 ̄o4 10 )及地方财政部 门制 定 2o ]9 号
借: 与下级往来 贷: 与上级往来 年度终 了,根据上级部 门转来的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专项资金 预算文件

省级财政 部门有关账务处理
( ) 一 年度 当中 , 农村义务教育 中央 借 : 已结报支出 专项资金 由财政 部拨付 到省级财政 国 库单一账户 。 省级财政部 门根据人 民银 行 国库部 门转 来的收款凭 证 , 与上 做“ 级往来” 的账务处理 。会计分录为 : 借: 国库存款 贷: 与上级往来 文件 , “ 将 与上 级往来 ” 资金转 作“ 补助 收入” 。会计分 录为: 借: 与上级往来
的免费教科 =资金 , 朽 根据 收到省级财政
1 . 国库支付执 行机构会计 。 财政
1 . 国库 支付执行机构会计 。 财政
支 出 . 计 分 录为 : 会
( )根据支付凭证回执联记账, 1 会 中央专项 资金财政 零余额账 户代理银 行转来的《 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
书》 进行账务处理 , 会计分录为 :
贷: 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
( ) 与 下级往 来结算 清单 》 2 将《 ( 参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指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公用经费是指保证中小学正常运转、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开支的费用。

公用经费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学生体检、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通讯、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

中小学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房屋大修理支出、偿还基建债务等方面的开支,不得用于校舍建设、车辆购置、专项设备购置等形成固定资产的资本性项目支出。

第四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的总体要求是。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管理的科学性、合法性、有效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深化支出改革,优化资源配置,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中小学校要加强公用经费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制定的《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xx〕79号)规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对公用经费进行明细核算,以准确反映学校公用支出状况。

第六条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纳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实行预算管理,由区级财政在预算内全额安排,且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基准定额标准,并做到逐年增长。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每年安排(分配)年度中小学公用经费预算,应主要根据在校学生人数,同时又要兼顾不同规模、不同条件学校办学的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办学条件薄弱、规模较小学校及教学点的公用经费标准。

第八条中小学公用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按照中小学经费预算足额及时下拨。

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确定的支付办法,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对中小学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县(市)、区,公用经费资金直接支付到区级财政部门确定的直接核算学校经费的有关账户。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深化教育内部机制改革,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兴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是指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及其他渠道筹措的经费。

第四条按照“明确各级责任、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市和乡(镇)政府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稳定和逐年增长。

市政府负担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教师国标工资、省标补贴、地方津贴、年度考核奖,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年终生活补助及定额公用经费,乡(镇)政府继续负担除市政府负担的工资性支出及定额公用经费以外的其他教育支出。

第五条规范农村中小学及市属学校教育经费管理,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在财政结算中心增设教育经费结算办公室,负责市属及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集中支付,市教育局委派专人参与教育经费的结算管理。

对教育经费实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财政管理机构三位一体的监督、审核制度。

第六条市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和使用的检查监督,依法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的畅通和经费的合理使用。

第七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加强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勤俭办学,厉行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接受教育、财政和审计等部门以及学校所在乡(镇)政府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八条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市和乡(镇)政府预算安排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上级部门的专项补助和社会捐赠等其他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

第九条市和乡(镇)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2x〕4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省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苏发〔202x〕15号)和泰州市委《关于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泰发[202x]17号)执行。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以下称补助经费),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城乡义务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本办法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第三条补助经费管理遵循“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客观公正、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现阶段,补助经费支持方向包括:(一)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含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

民办学校学生由学校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免除学杂费。

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的补助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含以2016年为基数核定的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字教材亏损补贴)。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由中央与地方按规定比例分担,其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并按国家基础标准的一定比例核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

2.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北方取暖地区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公用经费补助水平。

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由国家统一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新机制出台


政 直接 支付 到收款 人或 学校 。 《 法 》 办 同 时 规 定 , 财 政 部 对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支 付 实行 全 程跟 踪 、动 态 监控 。 财 政 部 有 关 部 门 称 , 《办 法 》 的 实 施 , 是 中 央 补助 地 方 专 项 资 金 支 付 管 理 机 制 的 重 大 突 破 ,建 立 了新 型 的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支 付 方 式 和 动 态 监 控 机 制 , 为 下 步 全 面 加 强 专项 资金 管 理 奠 定 了基础 。 按照 《办 法 》 操作 ,可 简 化 资 金 拨 付 程 序 ,减 少 支 付 环 节 , 有 利 于 提 高 资 金 运 行 效 率 。 中 央 财 政 通 过 动 态 监控 , 实 时 掌 握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支 付 情 况 ,有 利 于 加 强管 理 监 督 。 此外 ,由 于 信 息 反馈 及 时 , 中 央 财 政 能 够 及 时 掌 握 各 级 财 政 部 门收 到 和 拨 付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的 时 间 、 金 额 等 各 项 详 细 信 息 ,有 利 于 促 进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的 绩效 管 理 ■ .
管理 。
《 办法 》要求 ,农村 义 务教 育 中央 专 项 资 金 纳 入 国库 单 一 账 户 体 系 管 理 , 省 级 财 政 部 门 要 开 设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财 政 零 余 额 账 户 , 县 级 财 政 部 门要 开 设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特 设 专 户 ,专 门 用 于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的 支 付 核 算 管 理 ;农 村 义 务 教 育 中 央 专 项 资 金 实 行 国库 集 中 支付 ,专 项 资 金 拨 付 省 级 财 政 后 , 由省 级 财 政 部 门直 接 支 付 到 收 款 人 或 县 级 财 政 , 并 由县 级 财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01.23•【文号】财教〔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2015年1月23日附件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薄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薄改补助资金是由中央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薄改补助资金由财政部和教育部共同管理。

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教育部分配及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教育部负责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规划编制,指导和推动薄弱学校改造计划的实施工作,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项目管理,会同财政部做好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薄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奖补结合、省级统筹,公平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要结合自身财力,增加对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经费投入。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薄改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以中西部省份(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地区薄弱学校为主,适当兼顾部分东部省份的贫困地区薄弱学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库[2006]23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06.04.06
【实施日期】2006.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
为了确保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及时、规范支付,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教育部反映。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六年四月六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央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管理监督,提高资金支付效率,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是指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中,中央财政负担的农村义务教育中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包括免费教科书资金、免杂费补助资金、公用经费补助资金、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专项资金通过财政部拨付下达后,由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和县级(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地级市,下同)财政部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条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五条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确定的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代理银行,开设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为实有资金账户,专门用于中央专项资金的支付管理。

第六条省级财政(国库)部门应当审查汇总本省各县级财政(国库)部门选择的代理银行及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的账号等详细信息,连同省级财政所选代理银行及开设的中央专项资金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账号等信息,一并报财政部(国库司)备案。

第二章省级财政直接支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