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投资方式的新发展_TOT投资方式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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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与TOT比较

BOT与TOT比较

BOT与TOT:两种投融资方式之比较BOT和TOT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两种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融资方式,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建设。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其含义是:项目所在地政府将通常由国家公营机构承担的大型基础设施或工业项目的设计、建设、融资和维护的权利特许给国内外私营机构的合同商或主办人,允许该私营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期限内运营该设施,并且在该期限内收回对该项目的投资、运营与维修费用以及一些合理的服务费、租金等其他费用,以使该私营机构有能力偿还该工程所有的债务并取得预定的资金回报收益;在特许期满后,将该设施转让给项目方的政府。

按照不同的工程项目,其产品或产出可以出售给公营机构或直接出售给最终消费者。

BOT主要适用于私营部门(多为国际私人财团)对能源、交通、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就是指通过出售现有投产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从而获得资金来建设新项目的一种融资方式。

具体说来,就是指东道国把已经投产运行的项目在一定期限内移交给外资经营,以项目在该期限内的现金流量为标的,一次性地从外商那里融得一笔资金,用于建设新的项目,外资经营期满后,再把原来项目移交回东道国。

通过这种方式引进了外资,使新项目及时启动,但又将外商与新建项目割裂开来,从T-O过程来看,更像一种贸易,其标的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量。

但从T-O-T整个过程来看,它是一种既不同于以资信为基础的传统融资方式,也不同于BOT方式的新融资方式。

BOT与TOT两种融资方式都是解决我国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资金不足问题的途径。

这两种融资方式具有一定的相同性,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开发中西部地区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

特点不同:1.投资方的项目结构方面BOT模式运作过程包括政府机构、项目发起人、项目公司、商业银行、担保受托人、出口信贷贷款方、项目承包商、分包商、项目所需设备的供货方等众多的参与者。

PPP模式与BOT、TOT的定义和概念

PPP模式与BOT、TOT的定义和概念

PPP模式与BOT、TOT的定义和概念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

由于PPP与传统的公用事业提供方式相比具有很多优越性,近二十年来,各国或国际组织都争相尝试将P PP的各种模式应用于本国或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

从90年代初期开始,全球PPP项目迅猛增长,并于1997年达到顶峰。

伴随19 97年亚洲、俄罗斯和巴西经济危机的出现,全球PPP项目有所减少,之后在平稳中又开始逐渐回升。

有资料表明,在未来15年内,全球发展中国家大约需要2万亿美元投资于基础设施建设。

因此,未来若干年内,全球很可能会出现PPP项目建设的新高潮。

中国正处于经济腾飞时期,对于各种基础设施的需求比其他国家更大更迫切。

由于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实力不够雄厚,必须引入灵活多样的市场化融资方式建设基础设施。

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快PPP的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推动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

1. PPP定义及相关概念1.1 PPP定义研究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 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 oncession、BOT、PFI等。

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

德国学者Norbert Portz 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 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1]”。

以下列举了几条有代表性的PPP定义,供参考。

(1)联合国培训研究院PPP涵盖了不同社会系统倡导者之间的所有制度化合作方式,目的是解决当地或区域内的某些复杂问题。

PPP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而建立的公共和私人倡导者之间的各种合作关系,其二是为满足公共产品需要,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进行的大型公共项目的实施[2]。

史上最全BOT、BT、PPP模式解读

史上最全BOT、BT、PPP模式解读

史上最全BOT、BT、TOT、TBT、PPP解读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

什么是BOT BOO BT TOT融资模式

什么是BOT  BOO  BT  TOT融资模式

什么是BOT/BOO/BT/TOT融资模式一、 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该模式是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

实质上,BOT融资方式在我国称为“特许权融资方式”,其涵义是指国家或者地方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承担公共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项目的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

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项目公司拥有投资建造设施的所有权,允许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回收项目投资、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

特许期满后,项目公司将设施无偿地移交给签约方的政府部门。

二、 BOO(建设-拥有-运营)模式该模式是一种正在推行中的全新的市场化运行模式,即由企业投资并承担工程的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培训等工作,硬件设备及软件系统的产权归属企业,而由政府部门负责宏观协调、创建环境、提出需求,政府部门每年只需向企业支付系统使用费即可拥有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使用权。

这一模式体现了“总体规划、分布实施、政府监督、企业运作”的建、管、护一体化的要求。

三、 BT模式该模式采取企业投资建设、政府一次回购、资金分期支付的办法,通过BT模式投资的着眼点,是以少量的投资获得大量工程承包机会,并因此获利。

BOT和BT区别:前者是投资者在项目建成后一定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投资取得赢利,授权期结束后,再将项目无偿转让给政府。

四、 TOT(移交-经营-移交)模式该模式是应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

政府将已经建成投产运营的基础设施项目移交给投资方进行运营,政府凭借所移交的基础设施项目未来若干年内的收益(现金流量),一次性地从投资方融通到一笔资金,再将这笔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当经营期届满时,投资方再将项目移交回政府手中。

TOT融资方式运作过程省去了建设环节,项目的建设已由政府完成,仅通过项目经营权移交来完成一次融资。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资料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资料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 电厂。

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探析BOT、T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定价与会计处理

探析BOT、T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定价与会计处理

Y圆桌论坛UAN ZHUO LUN TAN探析BOT、TOT模式下特许经营权的定价与会计处理康志霞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各类资本正以各种渠道进入和参与重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为提高公共基础设施的配置效益和运营收益,有效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政府往往通过竞争方式授予投资者特许经营权来推动污水处理、交通运输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

本文以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为例,首先阐述特许经营权的定义以及成本构成,在此基础上分析影响特许经营权政府定价测算的关键因素,最后探析在实务中BOT、TOT模式下如何进行特许经营权定价与会计处理。

关键词:特许经营权;定价;会计处理一、特许经营权的定义及成本构成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于2015年颁布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六部委〔2015〕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中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

特许经营权可以采用多种建设模式,以城镇污水处理项目为例。

近年来,国内污水处理行业改革出现过和国际通行的一些市场化改革模式归纳为七种改革模式,包括委托运营、BT、TOT、BTO、BOT、ROT、TOO等。

可以采用单一模式进行,也可以采用两种甚至多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

如肇庆新区片区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的招标项目,就采用近期BOT+TOT模式以及远期项目特许经营资格授予相结合的方式授予。

特许经营权的投资成本主要包括两部分:基础设施的建造成本和运营周期的运维成本。

不同的运作模式会对特许经营权的成本构成产生影响。

在TOT模式下,投资者如要取得特许经营权,首先需支付一笔费用给政府以偿还政府建造该公共设施的成本支出,由此获得一定期限内运营管理该设施的收费权,投资者通过收费收回投资、获得回报,期满后再将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Bot与tot分析

Bot与tot分析BOT意为“建设-经营-转让”,是私营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一种方式。

我国一般称其为“特许权”,是指政府部门就某个基础设施项目与私人企业(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签约方的私人企业来承担该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融资、建设、经营与维护,在协议规定的特许期限内,这个私人企业向设施使用者收取适当的费用,由此来回收项目的投融资,建造、经营和维护成本并获取合理回报;政府部门则拥有对这一基础设施的监督权、调控权;特许期届满,签约方的私人企业将该基础设施无偿或有偿移交给政府部门。

BOT投资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方式,同其它融资方式相比,有其自身的法律特点:(1)从权利转移看:政府只是通过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权协议(合同),将公路建设的经营权交给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则在经营一定的时期后将其转交给当地政府。

(2)从责任范围来看:政府依据签订的协议(合同),通过经济活动的方式将设计、融资、建设、经营、维护公路设施的责任转移给项目公司。

(3)从项目的资金来看:采用BOT融资的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或国内投资者通过融资、贷款解决。

政府不提供担保资金,但可适当贷款或参股,共同投资。

(4)从参与主体来看:政府与项目公司作为主要主体通过合同达成合作意向,项目公司分别通过贷款合同、经营合同、建筑合同、设计合同与银行、经营承包商、建筑商、工程设计机构达成有关贷款、经营、建设、设计方面的合作意向。

TOT的可以看做是BOT(建设-经营-移交)的改进:BOT中引进投资人进行项目建设(即建设-经营-移交中的第一步),用项目建成后一定时间内的经营权作为投资人获取回报的手段(建设-经营-移交中的第二步),在合约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项目所有人。

BOT曾经在中国电站建设中经营尝试,但双方在建设阶段分歧较大而一直未能推广。

TOT分析虽然TOT和BOT的目的都是引入资金,而由于TOT越过了建设阶段,因此对于投资人的风险较小,投资收益也自然较BOT低。

PPPBOTBTTOTTBT的投融资模式要点梳理

P P P B O T B T T O T T B T 的投融资模式要点梳理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P P P、B O T、B T、T O T、T B T的投融资模式要点梳理一、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二、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 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

全面解析BOT BT TOT 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含案例19页)

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政府市政建设中引进社会资本的模式比较1、BOT(Bulid-Operate-Transfer)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ZF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ZF。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ZF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ZF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 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ZF 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ZF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Z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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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08.10(上)BOT 投资方式的新发展:TOT 投资方式的法律研究王晓莉摘要BOT 投资方式自提出之后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一种新的投资方式——TOT 投资方式应运而生。

TOT 投资方式是一种什么样的投资方式?它与BOT 投资方式有哪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它与BOT 方式相比优势又在哪里?采用TOT 方式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本文分别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TOTBOT优势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120-02近年来,国际上在项目融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进展,新的投资方式不断出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基础设施落后与建设资金缺乏的矛盾提供了新思路。

其中BOT 投资方式自1984年土耳其总统奥扎尔正式提出之后,在国际范围内引起很大的反响,BOT 方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也暴露了不少问题。

在BOT 的基础上,一种与其既相似又不同的新的投资方式的产生了,这就是TOT 投资方式。

一、TOT 投资方式概述TOT(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转让—经营—转让”,指投资者购买一国国家所有的已经投产运行的公用基础设施的所有权,由该国政府授予投资者以特许经营权,投资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拥有该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通过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收回全部投资并获取利润。

约定期间届满时,投资者将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无偿移交给该国政府。

①TOT 方式的全部运作过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转让方(东道国的基础设施所有者)制定转让方案并报批。

2.设立特设公司或特设机构,把完工项目和新建项目的所有权都转让给特设公司,以确保有专门的公司负责完工项目的转让和新项目的建造。

3.TOT 项目招标。

4.特设公司与投资方洽谈,达成转让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的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特许协议,并取得资金。

5.转让方利用获得的资金筹建新的项目。

6.新项目完工后再投入运行。

7.项目转让合同期满后,转让方收回项目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从以上TOT 的运作过程,我们看到TOT 方式主要涉及转让方、投资方、特设公司等当事人,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资金进行新项目建设,滚动融资。

从上述概念和运作模式,我们还可以看出TOT 方式具有下列几个特点:1.投资者基于政府的特许取得已经投产运行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TOT 模式中的这种基础设施不能是未建成的,而必须是现有的、已经完工的。

当投资者购买了此种基础设施,投资者就拥有了此基础设施的所有权,自然此时基础设施的经营权也一并转移至投资方。

2.在特许期限内,投资方是基础设施的所有者,并负责经营管理基础设施以回收投资和取得利润。

投资方既拥有项目的所有权,又拥有项目的独立经营权。

3.特许期限届满时,投资方须无偿将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返还东道国。

4.特设公司将基础设施转让之后,利用获得的资金筹建新的项目并投入运行。

二、TOT 投资方式与BOT 投资方式的比较及TOT 投资方式的优势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基础项目的建设,是近年来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两种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两者有不少共同点也有不少不同点。

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 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收回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经营期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②鉴于BOT 方式已被较多的关注和了解,笔者再次不再详述BOT 方式的特点、运作过程等,而直接将BOT 方式和TOT 方式进行比较:(一)BOT 方式与TOT 方式的共同点1.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是投资者针对基础设施所进行的投资。

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以基础设施为投资领域。

各国对基础设施的规定有所不同,但通常主要包括电力、电信、自来水、公路、港口、机场、地铁等方面。

虽然20世纪中后期由于资金积压政府不得不颁发基础设施经营权给私人投资者,但仍然要求约定期满必须将基础设施移交归政府所有。

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是这一主张的体现。

2.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必须由投资者与政府签订特许协议并取得特许经营权。

无论是购买其所有权的基础设施还是按照协议建设的基础设施,在经营阶段,投资者都要以特许协议为依据对基础设施进行经营和管理。

在最后的转让阶段,投资者也必须按照特许协议的要求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TOT 方式中移交的还有所有权)移交给政府。

3.BOT 方式和TOT 方式都通过投资者对基础设施的经营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

如上所述,在中间的经营阶段,无论BOT 方式还是TOT 方式,都是通过对基础设施的经营和管理、通过对消费者和使用者提供相关的产品或服务来取得收益,从而实现回收投资、赚取利润这一根本目的。

作者简介:王晓莉,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经济与法2008.10(上)4.BOT方式和TOT方式中的投资者在约定期限届满时都必须无偿地将该基础设施移交给政府。

在最后的转让阶段,BOT方式与TOT方式也表现出了极大的一致性,两种投资方式最后都是以投资者将基础设施转让给国家而结束,同时这种转让都是无偿的。

(二)BOT方式与TOT方式的不同点1.BOT方式与TOT方式对投资者的国籍要求不同。

我国国家计委、电力部、交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我国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已经明确指出BOT方式为吸引外商投资的途径,也就是说BOT方式中的投资方只能是外国投资者。

而对于TOT方式,我国目前尚未有正式的文件公布并加以规定。

2.BOT方式与TOT方式的第一个阶段存在很大差异。

这是BOT 方式和TOT方式最主要也最显著的不同。

TOT方式以转让为起点,投资者投资购买已经建成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并取得特许经营权。

BOT方式则是以建设为起点,投资者投资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并取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

3.BOT方式与TOT方式中的基础设施是否转移所有权存在不同。

由于上述BOT方式与TOT方式第一阶段的不同,导致基础设施在是否转移所有权上存在差异。

TOT方式中投资者是购买了一国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在经营阶段,投资者一直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而BOT方式则不同,在BOT方式中投资者是受政府委托建设和经营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则一直在政府手中,投资方也在政府的监督之下经营和管理基础设施。

(三)BOT投资方式存在的问题和TOT投资方式的优势首先,BOT投资方式风险太大。

在BOT投资方式下,投资者必须经历基础设施的建设阶段。

投资者在这一阶段中承受的风险被称为完工风险,包括设计和施工中的工期延误、质量不符合标准、工程费用超支等。

完工风险的存在,使得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能否完工并投入使用具有不确定性,也当然使得投资回收和利润回报具有不确定性。

而且BOT方式中的投资者还必须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除非投资者能够在基础设施建成以前就以合适的价位售出它的全部产品。

但对于某些基础项目来说完全摆脱市场风险是不可能的。

③此外,在建设阶段和经营阶段还面临的金融风险、信用风险、政治风险、环保风险等等,有时会使得BOT项目根本难以达成协议。

其次,BOT项目产品价格昂贵。

一方面,由于项目风险较大,投资者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要求较高的预期回报率,这必然推动项目产品价格的上涨。

另一方面,由于BOT设计环节较多,加之风险大,由此在谈判、评估、监督项目建造及运行、参加保险等过程中耗费大量的费用,而增加的成本必然反映到项目产品的价格上。

再次,东道国政府对BOT项目的管理不规范,缺乏相关法律保障。

由于BOT项目涉及公用基础设施,投入大、耗时长、工程复杂、涉及面广,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水平不高、政府体制不完善,往往形成多头管理、效率低下的局面。

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往往相对不完善,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立法、司法程序。

对于外汇、担保等方面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种缺乏法律保障、单靠政府保证的做法对于BOT项目的达成和实施是极其不利的。

与上述BOT投资方式存在的问题相对比,我们就可以比较分析出当前TOT模式相对于BOT模式的优势:1.TOT投资方式风险小,见效快。

TOT方式中,由于投资者购买的是现存的基础设施资产,而且该基础设施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者具有确定性,这样关于销售市场的预期也更加具有确定性。

稳定的项目产品市场也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因素大大减少了。

东道国虽然面临一定的风险,但是与自筹资金或者向外贷款的风险相比,风险并没有明显增加,甚至还有所降低。

同时,在TOT方式下,由于投资者不需要进行项目的前期建设,即使需要拓展设施规模,所需时间也远远少于建设期,这样一来,投资者取得收益的周期与BOT方式相比就大大缩短了,从而能够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收益。

2.TOT项目产品价格低。

TOT方式中由于投资者避开了建设阶段,风险大幅度降低,这使得投资者的预期收益合理下调。

此外由于涉及的环节少,评估、谈判等方面的从属费用也大大将低了。

这两个因素决定了TOT项目产品的价格相对BOT项目产品更加低廉。

3.管理方便、涉及的法律环节少。

由于TOT方式的实质是简单的已建项目所有权的转让,不存在项目所有权的争议,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东道国既无需对投资者做出过多严格的政府保证,也无需对现有政府体制进行变动就基本上能适应管理的需要。

并且许多国家的外资法、外资管理条例就能够解决TOT方式所产生的大部分法律问题。

4.能为投产项目引进先进的技术和管理。

由于经营期较长,投资者购买现有基础设施后出于追求最大利润的目的,通常都会对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改造、拓展基础设施的规模、引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手段,以帮助基础设施的良好和高速运行,这是基础设施现代化的一条捷径。

三、结论与建议综上所述,从我国目前的投资环境和法律环境来看,应当有意识的多利用TOT投资方式,特别是对于国内一些不发达地区,采用TOT 方式不失为一种行之有效的选择。

但是我们也不完全排斥BOT方式的使用,要根据不同时期不同项目的不同特点来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式。

对于采用TOT投资方式,有以下两个法律问题值得注意:(一)TOT投资方式中的投资者国籍要求问题上文中笔者讲到,对于TOT方式中投资者的国籍,我国目前并没有正式的文件对其加以规定。

但是我国政府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措施中将TOT方式视为利用外资的途径,似乎排除了内资企业从事TOT项目的可能性。

其实国内投资者以T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相对于外资还具有一定的优势,比如不涉及外汇兑换和汇出风险,对内资的监督、管理以及争端解决更为方便,不易引起国际性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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