呆站核销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呆账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呆账的核销流程,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呆账的核销处理。
三、呆账的定义及认定标准(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可能性极小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各类债权。
(二)认定标准1、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并有确凿证据表明无法收回的款项。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收回的款项。
(一)提出申请由相关业务部门填写《呆账核销申请表》,详细说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债务人的情况、已采取的追讨措施及预计损失等,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书、破产清算报告、死亡证明等。
(二)财务审核财务部门对申请部门提交的《呆账核销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呆账的金额、账龄及形成原因等,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内部审批根据公司的内部审批权限,将呆账核销申请依次提交给各级领导进行审批。
审批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呆账核销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董事会审批对于重大呆账核销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五、呆账核销的账务处理(一)经批准核销的呆账,财务部门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冲减相应的应收款项,并将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二)同时,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登记管理,包括债务人名称、核销金额、核销时间、核销原因等信息,以便日后查阅和跟踪。
(一)监督与检查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呆账核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核销程序合规、账务处理正确、相关证明材料齐全。
(二)后续追踪对于已核销的呆账,并不意味着放弃追讨权利。
相关业务部门应继续关注债务人的情况,一旦发现有可收回的迹象,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追讨,并将收回的款项及时入账。
(三)责任追究对于因人为原因导致呆账形成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呆账核销 会计处理程序

呆账核销会计处理程序呆账核销是会计处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是指对于已经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处理,将其从财务报表中剔除,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本文将从呆账的定义、呆账核销的原因、呆账核销的程序和会计处理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呆账的定义呆账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通常情况下,企业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后,将应收账款记录在账簿中,预计在一定时期内能够收回。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例如客户破产、经营困难等,企业可能无法收回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这部分账款就形成了呆账。
二、呆账核销的原因呆账核销是由于呆账的存在而进行的一项处理工作。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客户破产:如果客户破产,企业无法从其获取应收款项,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将其列为呆账并进行核销。
2. 经营困难:如果客户出现经营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应收款项,企业也需要将其列为呆账并进行核销。
3. 其他原因:还有一些其他原因,例如客户拒绝支付、合同纠纷等,都可能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需要进行呆账核销。
三、呆账核销的程序呆账核销的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确认呆账:企业需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确定哪些账款是无法收回的。
这一步骤需要仔细核对相关凭证和客户信息,确保核销的准确性。
2. 记账处理:确认呆账后,企业需要将呆账核销。
一般情况下,呆账会计处理是将应收账款减少,同时增加坏账准备或损失准备,以反映企业预计的损失。
3. 报表调整:呆账核销后,企业需要调整财务报表,以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通常情况下,财务报表会调整应收账款和损益表中的相关项目。
4. 报税申报:呆账核销后,企业还需要按照税法规定,将相关信息进行申报。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将呆账纳入税前扣除。
四、会计处理在呆账核销的会计处理中,一般会涉及到以下几个科目:1. 坏账准备:为了弥补呆账的损失,企业会设立坏账准备或损失准备科目。
坏账准备的设立是一种预防措施,可以在发生呆账前提前准备一部分资金,以减少呆账发生后的损失。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引言在商业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坏账,即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对于企业而言,这些呆账会给财务收支带来不小的影响。
为了规范和管理呆账,企业需要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以便有效地处理这些问题。
二、呆账核销的定义与原因1. 呆账核销的定义呆账核销是指将无法收回的账款从企业应收账款中剔除,作为损失计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
呆账核销一般需经过审批程序,并且要符合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2. 呆账核销的原因呆账核销的原因通常包括客户破产、倒闭、违约或无力支付等。
此外,可能还包括操作不当、管理不善或内部欺诈等企业内部因素。
三、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有效管理呆账通过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能够更加有效地管理和处置呆账,避免呆账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进一步的不利影响。
2. 提高内部控制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建立可以帮助企业加强内部控制,减少各类风险,防止内部欺诈行为的发生。
3. 规范财务报告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能够使企业的财务报表更加准确、真实,提高企业透明度和信誉度。
四、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1. 呆账核销流程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首要任务是明确呆账核销的流程和程序。
包括核销申请、审核、审批、登记、核准和记录等环节,确保整个核销过程有条不紊地进行。
2. 审批权限与责任明确企业内部的审批权限和责任,避免核销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
相关人员应明确核销的权责,做到公正、透明、及时地处理呆账。
3. 呆账准备金计提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呆账风险,企业应建立呆账准备金计提制度。
根据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等因素,合理计提呆账准备金,以应对呆账可能带来的损失。
4. 完善追偿机制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应设置追偿机制,对已核销的呆账进行持续追偿。
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合作、采取法律手段等方式,尽力追回部分或全部呆账,降低企业的财务损失。
五、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优势和挑战1. 优势建立呆账核销管理制度能够使企业在面临呆账问题时能够快速、有效地进行处理,有效减少财务损失。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

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一、导言呆账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
随着企业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呆账的风险也变得越来越高。
因此,企业需要建立科学的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及时核销呆账,以减少损失。
二、呆账核销的目的1.减少损失:通过及时核销呆账,可以减少企业的财务损失。
2.清理账款:将呆账核销后,可以清理企业的应收账款,并便于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和决策。
三、呆账核销的原则1.真实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虚报或随意核销。
2.合规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
3.审慎性原则:呆账核销必须经过充分审查和评估,并得到相关部门的确认和批准。
四、呆账核销的程序1.提报申请:应收账款的管理部门对呆账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提报申请。
2.审查评估:财务部门负责对呆账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呆账的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核准批复:审查评估结果需要得到财务总监的批准,并出具核准文件。
4.财务处理:财务部门按照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呆账核销,同时做好相应的会计处理和记账工作。
5.备案归档:呆账核销后,相关材料需要归档备份,便于日后审计和查证。
五、呆账核销的要求1.及时核销:呆账必须在确认无法收回后及时核销,以减少损失。
2.认真评估:对呆账进行充分审查和评估,确定实际可收回金额。
3.标准化操作:呆账核销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随意操作。
4.严格审核:呆账核销需要经过多个层级的审查和批准,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5.健全制度: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呆账核销制度,并定期进行修订和完善。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严格额度控制:企业需要设定明确的呆账核销标准和额度,以确保核销的合理性和风险可控。
2.加强内部控制:企业需要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控制,确保呆账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多元化收款方式:企业需要提供多种支付方式,以降低呆账的风险。
4.加强客户信用评估:企业需要加强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减少呆账的发生。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

呆账核销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委托人:您委托我们向您提供关于呆账核销的法律意见。
经过我们的调研和研究,我们了解到您的情况,并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如下意见:1. 呆账核销的法律概念:呆账核销指将企业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从财务报表中剔除,将其计入损失准备或损益。
核销的目的是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
2. 呆账核销的适用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号公告,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应收款项》第20号公告,企业可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呆账核销。
3. 呆账核销的条件:企业可以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进行呆账核销,需满足以下条件:(1)无法收回的证明: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这可以是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失踪、债务人拒付等情况。
(2)时间要求:应收账款超过一定年限后,企业方可将其核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4号公告规定,长期以前的应收账款在年报中可以核销。
(3)呆账准备计提:企业应当及时计提相应的呆账准备,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坏账风险。
4. 呆账核销的程序:(1)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将要核销的应收账款备案,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备。
(2)会计处理:企业应当依法依规核销应收账款,并及时调整相关的会计科目。
(3)报告程序:核销后的应收账款、呆账准备等信息应当及时反映在相关报表中,以供相关方查询和审计。
5. 风险提示:呆账核销涉及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有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和评级。
因此,强烈建议您在进行呆账核销之前,咨询专业的会计师或律师,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总之,呆账核销是企业应对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所采取的一种合法方式。
但是,企业在进行呆账核销时应该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注意核销的条件和程序。
希望我们的意见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进一步的疑问或需要我们提供其他方面的法律意见,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此致礼上[您的名字][律师事务所名字][日期]。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呆账是指已经发生但无法收回的账款,对企业造成了财务损失。
呆账核销则是按照法律规定实施的一种财务管理行为,它将无法追收的账款作为企业成本从利润中扣除。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则是企业用来管理呆账核销的一套规章制度,它可以使企业更加规范、有效地处理呆账,减轻企业的损失。
本文将从呆账的形成原因、呆账核销的基本要素以及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三个方面来论述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一、呆账的形成原因1. 客户能力不足:企业经营活动中,难免会遇到一些较为薄弱的客户,比如客户经营困难、资金不足等问题。
对于这些客户,其肯定不能按时支付应付账款,会导致呆账的发生。
2. 资金管理不当:出现呆账的另一个原因是企业的资金管理不当,比如应收账款收不回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将出现应收账款而没有现金的情况。
这些情况也会导致呆账的产生。
3. 债务人破产:在市场经济中,难免存在着一些企业因为一些原因破产。
当这些企业债务违约不偿还时,将导致呆账的产生。
二、呆账核销的基本要素1. 呆账的确认:只有确认了企业确实存在应收账款无法收回时,才可以将其认定为呆账。
呆账确认是呆账核销的前提条件,也是最重要的要素。
2. 呆账的计提:在确认呆账的基础上,需要对呆账进行计提。
计提的呆账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计提呆账需要经过企业的财务部门核实和审批。
3. 呆账的核销:经过确认和计提之后,企业确认了呆账的存在并承认这些款项已经无法收回了,就可以进行呆账核销。
企业需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销,并将已核销的呆账金额计入成本中,从而减轻企业的财务损失。
三、呆账核销管理制度是企业为了管理和规范呆账核销而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制度应该由企业内部财务、税务、审计等部门联合制定。
制定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呆账核销的行为,促进企业在正常的经营活动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制度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 确定呆账核销的流程:制定呆账核销执行流程、审批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职责和权限,保证呆账核销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一、背景与目的呆账是指企业已经确认为坏账的应收账款,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企业需要对呆账进行核销。
呆账核销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对呆账的处理流程,保证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部门和所有员工,在企业对呆账进行核销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呆账核销的基本原则1. 确定呆账核销的依据:呆账核销应当依据公司相关政策和会计准则进行。
2. 核销流程的合规性:呆账核销的流程应当符合公司内部控制的要求,确保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和可追溯性。
3. 双重核查机制:呆账核销需要经过担保人、财务人员和领导的多重审核,确保核销操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四、呆账核销的流程1. 提交核销申请:负责呆账核销的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流程,向财务部门提交核销申请,并附上相关核销依据和证明材料。
2. 审核核销申请: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核销申请,核实核销依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与担保人核对相关信息。
3. 领导审批:核销申请通过财务部门审核后,需要经过公司领导的审批,确保核销操作符合公司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4. 核销记录与归档:核销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核销信息,包括核销金额、核销依据和核销原因等,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归档。
五、呆账核销的责任与监督1. 部门经理的责任:部门经理应当负责本部门呆账的核销工作,并确保核销操作符合公司政策和准则。
2. 财务部门的责任:财务部门应当负责审核核销申请,确保核销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3. 内部审计的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呆账核销流程进行审计,验证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发现问题及时跟进和整改。
4. 外部审计的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审计过程中对呆账核销进行审计,核查核销操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六、呆账核销的风险控制措施1. 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建立呆账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定期对呆账进行评估和预警,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
呆账的核销

呆账的核销第一条呆账核销必须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逐户、逐级上报、审核和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的原则。
第二条申报核销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借款人或者被投资企业资料,包括呆账核销申报表(附后)及审核审批资料,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材料,借款人、担保人和担保方式、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借款合同、抵(质)合同、借款借据、投资协议等。
(二)拟核销资产管理部门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办理债权和股权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有关文件等。
(三)第七条要求的其他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三条公司核销债权和股权呆账,必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的,提交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文件和财产清偿证明;(二)符合第四条第(二)项的,提交死亡或者失踪证明、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三)符合第四条第(三)项的,提交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四)符合第四条第(四)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五)符合第四条第(五)项的,提交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六)符合第四条第(六)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七)符合第四条第(七)项的,提交法院强制执行证明和法院裁定证明;(八)符合第四条第(八)项的,提交法院裁定证明,公司和债务人签订的和解协议;(九)符合第四条第(九)项的,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裁定免除债务人责任的判决书、裁定书或民事调解书;因权利凭证遗失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台账、贷款审批决策表等旁证材料、追偿记录、情况说明以及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因丧失诉讼时效无法诉诸法律的,提交公司法律事务部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符合第四条第(十)项的,提交抵债资产接收、抵债金额确定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一)符合第四条第(十一)项的,提交垫款证明和上述(一)至(九)项的相关证明;(十二)符合第四条第(十二)项的,提交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决定书、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财产清偿证明;或破产清算证明、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证明,投资期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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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增强金融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城乡信用社等经营金融业务的企业(统称金融企业)适用本办法。
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呆账核销条件
第四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一般债权或股权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1)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债权或股权可认定为呆账。
第五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银行卡透支款项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z)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银行卡透支款项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超限费、滞纳金可认定为呆账。
第六条金融企业经采取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之后,符合《助学贷款呆账认定标准及核销所需相关材料》(附3)所列认定标准之一的助学贷款(含无担保国家助学贷款)可认定为呆账。
第三章呆账核销程序
第七条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批、对外保密和账销案存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金融企业申报核销呆账,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人(持卡人)或被投资企业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及审核审批材料。
呆账核销申报材料内容应包括债权、股权发生明细情况,借款人(持卡人)、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追索情况及结果,被投资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财产清算情况等。
符合条件的银行卡小额贷款呆账核销除外,可采取清单方式进行核销。
(二)经办行(公司)的调查报告,包括呆账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其结果,对借款人(持卡人)和担保人的具体追收过程及其证明,抵押物(质押物)处置情况,核销理由,债权和股权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情况等。
(三)附1至附3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不能提供确凿证据证明的呆账,不得核销。
第九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应提供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内外部证据。
无法取得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财产清偿证明等相关文件的,金融企业可凭财产追偿证明、清收报告、法律意见书等内部证据进行核销。
内部证据必须经相关人员签章确认。
财产追偿证明或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对责任认定和追究的初步意见等。
法律意见书应由金融企业内部法律事务部门出具,就被核销债权进行
的法律诉讼情况进行说明,包括诉讼过程、结果等;未涉及法律诉讼的,应说明未诉讼理由。
第十条债务人在同一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笔贷款经过该金融企业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虽有财产但难以或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该债务人的其余各笔贷款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
第十一条债务人在不同金融企业的多笔贷款,若担保人和担保条件相同,只要其中一个金融企业经过诉讼并取得无财产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或者虽有财产但难以或者无法执行的法院终结或者终止(中止)裁定,其他金融企业可以依据法院的裁定、清收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核销该债务人的有关债权。
第十二条金融企业发生的呆账,必须提供确凿证据,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从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中核销。
金融企业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或掩盖不良资产。
第十三条金融企业核销呆账,必须严格履行审核审批手续,并提供呆账核销申报材料。
上级行(公司)接到下级行(公司)的申报材料,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包括债务人)不得干预、参与金融企业呆账核销运作。
第十五条下列债权、股权不得作为呆账核销:
(一)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内容外,借款人或
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金融企业未按规定履行必要措施和实施必要程序追偿的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三)因行政干预造成逃废或悬空的金融企业债权;
(四)金融企业未向借款人、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金融企业债权、股权。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金融企业要完善呆账核销授权机制,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职责,按呆账核销政策要求,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审核程序,及时核销呆账,并有效防范虚假核销等各类风险。
第十七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
每核销一笔呆账,应查明呆账形成的原因,对确系主观原因形成损失的,应在呆账核销后1年内完成责任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追究(包括处理)工作,明确相应的责任人,包括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
对呆账负有责任的人员,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金融企业总行(总公司)应按照呆账发生、核销审批的情况建立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加强呆账核销的管理。
第十八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责任追究制度。
对呆账没有确凿证据,或弄虚作假向审核审批单位申报核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金额大小和性质轻重进行处理。
虚假核销造成损失的,对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及以上级别的处分,并严肃处理有责任的经办人员。
涉
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对应核销的呆账,由于有关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的原因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的,应对有关责任人严肃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企业应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责任追究工作。
对违纪违规行为,应在认定责任人后1个月内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书面报告监管部门。
第二十条对已被金融企业处理的责任人,金融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限制任用;对责任人继续任职或录用责任人的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将予以重点检查,以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金融企业对呆账认定、核销过程中发现的各类违纪违规违法行为,不追查、不处理或隐瞒不报的,一经发现,监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金融企业应建立呆账核销保密制度,按规定核销呆账,应在内部进行运作,并做好保密工作。
除下列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已核销的呆账作账销案存处理,应建立呆账核销台账并进行表外登记,单独设立账户核算和管理,同时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呆账核销的档案管理,相关情况不得对借款人、担保人披露。
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包括:
1.列入国家兼并破产计划核销的贷款;
2.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
3.法院判决终结执行或者法院裁定免除责任,并且了结全部债权债务关系的债权;
4.法院裁定通过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根据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核销的债权,在重整协议或者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
5.自法院裁定破产案件终结之日起已超过2年的债权;
6.金融企业按规定采取打包出售、公开拍卖、转让、债务减免等市场手段处置债权或者股权,受让方或者债务人按照转让协议或者债务减免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完毕后,其处置回收资金与债权或股权余额的差额;
7.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裁定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或者丧失诉讼时效,并经2年以上补救未果的债权。
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披露金融企业呆账核销安排和实际核销详细情况,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保守金融企业的商业秘密。
金融企业实际核销呆账金额按国家规定披露。
第二十三条金融企业应比照表内不良贷款的管理方式,建立呆账核销后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加强对已核销呆账的清收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损失,维护资产安全。
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金融企业对已核销的呆账继续保留追偿的权利,并对已核销的呆账、贷款表外应收利息以及核销后应计利息等继续催收。
第二十四条金融企业应对核销后的呆账以及应核销而未核销的呆账
进行检查,审查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按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汲取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提高呆账核销工作质量,有效保全资产。
第二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同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的事后监督和管理。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对当地中央直属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呆账核销的监督管理。
每年累计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当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
金融企业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呆账核销情况,包括核销金额、分项目核销情况等。
其中,中央金融企业将核销情况报送财政部,中央金融企业在各地分支机构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地方金融企业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级财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事后监督检查,加大对违规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工作力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和弄虚作假核销呆账,应核销而不核销、隐瞒不报、长期挂账、责任认定和追究不到位以及呆账核销后疏于资产保全和追收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督促金融企业纠正,除按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外,还要责成金融企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将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
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财金〔201的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