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 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湖泊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湖泊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湖泊保护的基本原则1.1 湖泊生态优先原则:将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确保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2 法律法规原则:依法保护湖泊资源,加强对湖泊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湖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
1.3 综合管理原则:采取综合管理措施,解决湖泊面临的污染、生态破坏等问题,提高湖泊水质和生态环境。
二、湖泊保护的管理措施2.1 湖泊保护区划:根据湖泊的功能和特点,划定湖泊保护区,明确不同区域的管理要求和限制。
2.2 湖泊水资源管理:建立科学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合理利用湖泊水资源,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3 湖泊环境监测与评估:建立湖泊环境监测网络,定期监测湖泊水质、生态状况等指标,及时评估湖泊保护效果。
三、湖泊保护的生态修复3.1 湖泊生态修复项目:针对湖泊生态环境问题,制定相应的生态修复项目,如湖泊水质改善、湿地恢复等。
3.2 湖泊水生态系统恢复:通过生态修复手段,恢复湖泊的水生态系统,提高湖泊的自净能力和生态功能。
3.3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湖泊生态补偿机制,对湖泊生态环境的改善和保护赋予经济补偿,激励各方积极参预湖泊保护。
四、湖泊保护的监督与执法4.1 监督机构的设立: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构,加强对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4.2 执法力量的加强: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量的建设,提高执法效能,严厉打击湖泊资源的非法开辟和破坏行为。
4.3 违法行为的处罚:明确湖泊保护的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对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
五、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5.1 宣传教育活动: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5.2 媒体的参预: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对湖泊保护的宣传报导,提高社会对湖泊保护的关注度。
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文章编号:1001-4179(2009)19-0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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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l.40,No.19 Oct., 2009
湖北省湖泊保护与பைடு நூலகம்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 学 雷 吴 建 农 王 慧 亮 柯 昌 军 朱 仕 雄
(中国科学院 测量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2)
长江流域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过去 50 年,长江的保护与发展取得了很大成绩,积累了丰富、宝贵的经 验,但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进入新世纪,长江保护与发展 正处于变革的关键时期,特别是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与水灾 害问题正在成为流域性乃至全国性的重要问题,需要及时预警 和提出综合性防治对策。
非汛 0 399.38 442.61 402.1 306.04 24.23 1574.36 0 973.33 601.03
1.3 盲目围网养殖
调研中发现,盲目围网养殖已经成为湖泊设障的突出问题。 1985年有了围网养殖之后,由于盲目审批,不合理开发,湖北省 各大湖泊都出现了围网养殖现象,并呈继续蔓延的趋势。这给 湖泊蓄洪和防汛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一方面由于围网养殖 需要稳定的水位作保证,增加了防汛调度、水位控制工作难度; 另一方面一旦遇到大洪水,堤防、涵闸出现险情,船运抢险器材、 救灾物资在有的湖区根本无法靠岸,后果不堪设想。前几年,洪 湖市就曾经出现防汛与渔民的矛盾。防汛抗旱指挥部由于启用 沿湖闸站抢排大湖渍水引起养殖户受灾的纠纷接连不断,严重 影响了防汛抗灾工作。大面积的开发湖泊水面,大量的饵料和 排泄物还造成大湖水质的不断恶化,严重破坏了大湖生态。
第 19期
王学雷等: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域资源,对维持生态平衡、保障水资源安全、促进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湖泊的保护与管理,武汉市制定了湖泊保护条例,并制定了相应的实施细则,以确保湖泊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湖泊保护范围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湖泊保护范围包括市内所有的湖泊和相关湿地。
湖泊的划定应根据其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生态功能等因素进行科学评估和划定。
三、湖泊保护目标1. 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保护湖泊的生态功能;2. 提高湖泊水质,保障水资源安全;3. 促进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物种多样性;4. 加强湖泊环境管理,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四、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1) 制定湖泊水质保护标准,加强水质监测和评估;(2) 加强污染源的管控和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3) 推广生态修复技术,改善湖泊水质。
2. 湖泊生态保护(1) 制定湖泊生态保护规划,明确湖泊保护的重点区域和措施;(2) 加强湖泊湿地保护,维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3) 加强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保护珍稀濒危物种。
3. 湖泊环境管理(1) 制定湖泊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2) 加强湖泊岸线管理,控制非法占用和破坏行为;(3) 完善湖泊公共设施建设,提升湖泊景观品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执法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负责湖泊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2. 加强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3. 推行公众参预机制,加强社会监督。
六、湖泊保护宣传与教育1.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2. 开展湖泊保护教育活动,培养青少年的环保意识;3. 制作湖泊保护宣传资料,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湖泊保护经费保障1. 设立湖泊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湖泊保护工作的投入;2. 拓宽湖泊保护的资金来源,吸引社会资本参预湖泊保护。
八、湖泊保护效果评估1. 定期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不足;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湖泊保护策略和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提供生态服务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保护武汉市的湖泊资源,制定并实施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湖泊保护范围1. 根据湖泊的大小和重要性,将湖泊划分为一类湖泊、二类湖泊和三类湖泊。
2. 一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湖泊,包括东湖、西湖等。
3. 二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具有一定意义的湖泊,包括南湖、北湖等。
4. 三类湖泊是指对生态环境、水资源保护和城市发展影响较小的湖泊,包括小龟山湖、金银湖等。
三、湖泊保护措施1. 湖泊水质保护a. 加强湖泊水质监测,定期对湖泊进行水质评估。
b. 严禁向湖泊排放污水和工业废水。
c. 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农药和化肥的使用。
d. 推广湖泊生态修复技术,提高湖泊自净能力。
2. 湖泊生态保护a. 划定湖泊保护区,严禁在保护区内进行破坏性开发活动。
b. 加强湖泊周边生态环境的保护,保持湖泊与周边生态系统的良好连接。
c. 保护湖泊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规划与建设a. 制定湖泊景观规划,合理规划湖泊周边的建设项目。
b. 加强湖泊景观建设管理,保持湖泊的自然风貌和生态特征。
c. 鼓励开展湖泊旅游活动,提升湖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湖泊保护责任1. 政府部门责任a. 制定湖泊保护政策和规划,监督湖泊保护工作的实施。
b. 加强湖泊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c. 加强湖泊保护机构建设,提升湖泊保护的管理水平。
2. 社会责任a. 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不乱倒垃圾、乱排污水。
b. 社会组织可以参与湖泊保护项目,开展相关活动。
五、湖泊保护监督与处罚1. 设立湖泊保护监督机构,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对于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措施。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湖泊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水资源、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武汉市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制定了《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本文旨在对该条例的实施细则进行详细介绍,包括湖泊保护的目标、责任分工、管理措施等内容。
二、湖泊保护目标1. 湖泊水质保护目标:确保湖泊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保持水体清澈、无污染。
2. 湖泊生态保护目标: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
3. 湖泊景观保护目标: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提升湖泊的生态环境和旅游价值。
三、责任分工1. 政府部门的责任:负责湖泊的规划、保护、管理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监督和执法力度。
2. 相关单位的责任:负责湖泊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包括湖泊水质监测、湖泊生态修复、湖泊景观保护等。
3. 公众的责任:积极参与湖泊保护工作,遵守相关规定,不乱倒垃圾、不乱采摘湖泊植物、不滥捕湖泊鱼类等。
四、湖泊保护管理措施1. 湖泊水质管理:建立湖泊水质监测网络,定期对湖泊水质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源。
加大对湖泊周边的农业、工业、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 湖泊生态修复:对受损湖泊进行生态修复工作,包括湖泊水生态系统的恢复、湖泊岸线的修复等。
同时,加强湖泊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非法捕捞、破坏湖泊植被等行为。
3. 湖泊景观保护:制定湖泊周边的规划和设计标准,保护湖泊周边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加强对湖泊周边建设工程的审批和监督,确保建设项目不对湖泊景观造成破坏。
4. 宣传教育:开展湖泊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湖泊保护的意识和参与度。
通过举办讲座、展览、宣传片等形式,向公众普及湖泊保护知识,引导公众爱护湖泊、保护湖泊。
五、监督与执法1. 监督机制:建立湖泊保护的监督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同参与,对湖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执法措施:对违反湖泊保护条例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武汉东湖资料图片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
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
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2012年12月)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位置备注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1 梁子湖271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太和镇、涂家垴镇跨市湖泊2 斧头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嘉鱼县渡普镇、潘家湾镇跨市湖泊3 牛山湖57.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4 汤逊湖47.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城中湖泊5 鲁湖44.9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6 后官湖37.3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7 涨渡湖35.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8 东湖33.9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湖泊9 豹澥湖28.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跨市湖泊10 武湖25.5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11 后湖16.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2 严西湖14.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城中湖泊13 西湖10.6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14 沉湖10.5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15 小奓湖9.83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16 上涉湖9.33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17 童家湖9.12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跨市湖泊18 严东湖9.1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城中湖泊19 青菱湖8.84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0 黄家湖8.18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1 南湖7.67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城中湖泊22 王家涉5.57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3 陶家大湖4.75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24 官莲湖4.04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25 张家大湖3.84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6 七湖3.6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27 硃山湖3.67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28 墨水湖3.64 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城中湖泊29 南太子湖3.59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30 金口后湖3.43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31 金银湖3.29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32 严家湖3.2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店镇跨市湖泊33 安仁湖3.21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34 外沙湖3.0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35 野湖3.00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36 柴泊湖2.8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37 大茶湖2.85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38 马家湖2.6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39 朱家湖2.52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40 许家赛2.51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41 三角湖2.39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城中湖泊42 桐湖2.19 武汉市蔡甸区桐湖街43 什仔湖2.01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44 北湖1.92 武汉市青山区北湖街城中湖泊45 车墩湖1.7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46 龙阳湖1.69 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城中湖泊47 金龙湖1.63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48 野芷湖1.62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城中湖泊49 麦家湖1.5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0 杜公湖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镇51 外黄泥港1.42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52 三宝湖1.38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53 任凯湖1.34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4 汤仁湖1.27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5 坪塘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56 烂泥湖1.21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57 盘龙湖1.1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8 汤湖1.13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59 月湖0.710 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城中湖泊60 竹子湖0.67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1 青潭湖0.60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2 杨春湖0.580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城中湖泊63 北太子湖0.520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64 张毕湖0.480 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城中湖泊65 塔子湖0.310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城中湖泊66 竹叶海0.190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城中湖泊67 紫阳湖0.14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城中湖泊68 五加湖0.13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69 晒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城中湖泊70 水果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71 机器荡子0.100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72 鲩子湖0.094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城中湖泊73 北湖0.094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4 菱角湖0.090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城中湖泊75 四美塘0.077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城中湖泊76 莲花湖0.076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城中湖泊77 内沙湖0.056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城中湖泊78 西湖0.050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9 后襄河0.043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城中湖泊80 小南湖0.03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二、黄石市(共3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27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3个。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涉及长江保护法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一、对《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十条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三款修改为:“全省港口岸线利用规划应当明确港口岸线范围的具体界线,对与港口岸线相连的陆域应当留足港口建设用地。
严格控制港口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二)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严格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并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
”(四)将第二十四条中的“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等部门”。
(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修改为“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向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发文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7【实施日期】2005.10.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8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宪生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根据《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防止湖泊水面减少、湖泊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增加投入,保证湖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加强对水务、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环保、农业、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的目标考核。
湖泊保护工作的目标管理应当包括湖泊执法巡查、检查和湖泊整治、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等填占、侵害湖泊的行为。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环保部门应当加强排污管理,依法查处将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污水排入湖泊的行为;(二)园林绿化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规划,编制中心城区湖泊绿化规划,负责进行绿化建设,增加绿化面积,形成滨湖绿化带,依法查处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的绿化违法行为;(三)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垃圾渣土、违法建设和湖泊水域环境卫生的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和随意倾倒垃圾渣土行为;(四)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规划控制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并按照职责依法查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和绿化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五)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从事渔业生产的行为;(六)林业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与绿地的管护,重点加强对湿地自然保护区的监管,依法查处破坏湖泊湿地资源和野生动植物繁衍生息地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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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保障湖泊功能,维护湖泊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湖泊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境内湖泊保护名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以分批公告。
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分为重点保护湖泊和一般保护湖泊。
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未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其他湖泊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湖泊保护投入,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政策措施和经济技术手段,加强湖泊管理,保护湖泊资源,规范湖泊开发、利用,防止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蓄水行洪能力,防止湖泊污染,维护湖泊生态环境。
第五条湖泊保护实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和管理,做好湖泊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湖泊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湖泊实行统一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能做好湖泊保护工作,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湖泊的保护、管理、治理和监督由所跨区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湖泊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排污标准,加强排污管理;(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湖泊绿化工作的指导;(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四)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生产的管理;(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湖泊湿地的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联动机制,逐步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执法。
第二章湖泊规划第六条列入保护名录的湖泊,应当按照防洪和水资源配置的总体安排,编制湖泊保护综合规划。
重点保护湖泊应当每个湖泊单独编制保护规划;一般保护湖泊既可以每个湖泊单独编制保护规划,也可以将一定区域内多个湖泊集中编制保护规划,但不得将属不同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湖泊集中编制保护规划。
第七条湖泊保护综合规划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湖泊保护综合规划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取用水及餐饮服务等活动。
确需修改保护规划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进行。
第八条湖泊保护综合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渔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湖泊保护综合规划应当自省人民政府湖泊保护名录公布后一年内编制完成。
第九条湖泊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流域规划相衔接。
城区湖泊保护综合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
湖泊保护综合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及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防洪、除涝目标,种植、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田(渔)还湖、清淤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有关渔业、航运、旅游、林业、湿地保护、体育运动等专业规划,按照湖泊管理权限由各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编制上述专业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规划编制部门进行。
第三章湖泊保护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湖泊保护综合规划,对湖泊进行勘界,划定湖泊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水域范围、湖堤和外围控制范围。
湖泊水域范围是指湖泊历史最高洪水位以下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等。
有湖堤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湖堤背水面禁脚地外沿为基线往外延伸一定距离;没有湖堤的湖泊外围控制范围以历史最高洪水位线为基线,往外延伸一定距离,具体标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湖泊湿地的保护范围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
第十二条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湖泊保护范围。
沿湖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保护湖泊正常水面和滩地资源,稳定湖泊正常容量。
禁止围湖造田、填湖造地、筑坝拦汊及其他分割水面的行为。
湖泊已经被围垦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综合规划,逐步退田还湖。
第十四条禁止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设置阻水设施,弃置、堆放阻水物料及种植有碍行洪、排涝、抗旱、航运、水文测报的林木和高杆作物。
因水产养殖需要设置拦鱼设施,因航运需要设置船闸等,应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湖泊保护综合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
第十五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埋管、挖筑鱼塘;(三)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十六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建设跨湖、穿湖、穿堤、临湖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湖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建设单位经批准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前款规定工程建设或生产活动的,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
工程建设或者生产活动对湖泊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治理保证金,不缴纳治理保证金的不得开工建设。
缴纳治理保证金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工程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湖泊造成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实施整治;影响湖泊保护的施工便道、施工围堰、建筑垃圾,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做到工完场清,未及时进行治理或清除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所需费用从建设单位缴纳的治理保证金中优先支付,不足部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追偿。
建设单位自行完成治理或清除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治理保证金,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七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向湖泊排放未经处理或虽经处理尚未达标的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二)向湖泊倾倒、填埋有毒有害废弃物;(三)在湖泊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储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四)在属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域设置排污口和从事投肥(药)养殖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对湖区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和污染水体的工矿企业及其他开发建设项目。
确需开展上述活动的,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大排污口的,在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前,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的,应当建设相应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其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竣工验收。
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或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湖泊水域纳污能力,向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湖泊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湖泊水质状况进行监测,发现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或者水功能区的水质未达到水域使用功能对水质的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采取治理措施,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一条保护湖泊水工程。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损毁湖堤、排灌水闸、泵站和湖水出入水道等湖泊水工程。
第二十二条湖泊水工程没有达到防洪、排涝、抗旱设计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整治,提高湖泊整体防洪、排涝、抗旱能力。
第二十三条维护湖泊生物多样性,保护湖泊生态系统,禁止猎取、捕杀和非法交易湖泊珍稀动物。
保护湖泊渔业资源,促进自然增殖。
在水生动物产卵的重要湖段和繁殖季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保护区,确定禁渔期。
在保护区内和禁渔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捕捞和爆破、挖砂等水下作业。
第二十四条保护湖泊自然景观,在湖泊周边兴建各类设施,其建筑风格、形式、体量和色彩应当与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四章开发利用第二十五条开发利用湖泊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排涝的总体安排。
湖泊水工程的运行,应当服从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
开发利用湖泊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评价,制定不同水平年的水资源利用计划,在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湖泊水资源综合评价、水量分配方案等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有关地区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湖泊水位特征值。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湖泊水位特征值,确定沿湖生产作业线高程,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七条鼓励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湖泊生物资源。
湖泊养殖、种植,应当推行生态养殖,不得破坏湖泊生态系统,不得影响湖泊防洪、排涝、抗旱和正常航运。
湖泊养殖和种植等活动应当服从防汛抗旱和水量统一调配的需要。
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指令使用水工程的,不承担因此给湖泊养殖和种植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湖堤林木由湖泊管理单位统一组织种植和管理,严禁乱砍滥伐。
第二十九条利用湖泊发展旅游业,必须按照湖泊保护综合规划进行。
兴建旅游设施、水上运动设施等,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第五章法律责任及奖励机制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等,在湖泊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兴建旅游设施、水上运动设施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和个人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