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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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当前法院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雷鑫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黄文德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作为人民法院文明和公正司法的载体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均认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千案一面,缺乏认证断理,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严重影响了公正司法形象。

”[1]为规范裁判文书.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今年上半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组织人员对全市两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进行了评查。

本文拟结合评查的情况与审判实践.就目前法院裁判文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结合法院裁判文书改革情况进行研究,期望能够对裁判文书的进一步改革和规范有所裨益。

一、民商事案件中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所谓民事案由,实际上是对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民事案件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民事法律大坐标中的准确定位。

准确地确定案由,对于裁判文书事实的叙述、说理、适法能起到一个导向性的作用。

但在评查中却发现民事案由的确定不准确、不规范,其表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与刑事案件的定性相比较,民事案件案由的确定复杂得多。

关于案由,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

这是民事案件审理以及制作裁判文书中一个非常核心的问题,涉及到对当事人诉的准确把握,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更涉及到法律的准确适用和案件实体的正确处理。

准确地识别和理清法律关系并以此确定案由是审理一个民事案件最基础性的工作。

评查中发现对讼争案件的法律关系界定错误的突出表现在:一是不能正确解读、把握当事人的诉。

只有诉才能启动诉讼程序,没有诉就没有诉讼。

但在评查中发现.很多办案人员往往不认真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甚至撇开当事人诉讼请求来确定案由。

在实践中,笔者认为不仅要正确解读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确定案由。

二是办案法官能力不够,无法准确识别法律关系。

怎样从纷繁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准确地界定所办案件的法律关系.这是最能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素质和能力高低的水准。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

法官“讲理”与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作为司法系统中的核心人物之一,法官的工作不仅仅是裁判案件,更是要讲理。

所谓讲理,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要按照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来处理案件,不偏不倚地做出公正的裁决。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而言,也需要切实说理,不仅仅是简单地列举案情、罪名、证据和判决结果,更要探究案件的核心问题,展示法官的执法思路和实践能力。

讲理是法官的基本要求。

法官要依照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公正行事,不能听信谣言、陷入情绪、偏袒某一方,更不能被别人的影响而做出判断。

为此,法官需要具备高超的法律素养、扎实的专业能力和公正的心态。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会认真审阅各种基础文献,深入调查研究,严格掌握证据和法律条款,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会多方面考虑案情,确保审判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信力。

说理是刑事裁判文书的重要内容。

刑事裁判文书需要说理,就是要将案件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证据材料、判决依据等方面的核心问题进行清晰、严谨的表述和阐述。

说理需要法官做到严密的思维逻辑,语言表达的准确性和深度的思考,以便读者能够较为全面、准确的了解案情,认识法律事实和判决依据,真正实现裁判的公正和合法。

一份好的刑事裁判文书对于法官和当事人都至关重要,对法官而言,写好卷宗能够提升审判质量,对当事人而言,能够领悟法律精神和保障权益。

说理不仅仅是为了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更是为了将案情、罪行和证据最准确地呈现,将判决结果最合理地表现出来。

说理需要立足于案情本身,从法律依据的角度来分析案情,在该判定有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事实、是否有情节、从轻、从重、减轻情节、加重情节等考虑因素,以最适合的方式统一法律规定和人的道德观念。

总之,讲理和说理是司法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官需要在裁判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始终保持公正、中立的态度,确保判决结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而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更是展现法官执法思维的精髓所在,是保障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保证。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新时代背景下我国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作者:朱玉聪来源:《山东青年》2020年第07期摘要:裁判文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为記录案件审理过程和结果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裁判文书定纷止争的功能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发展到解决社会公众的疑问,并逐渐具有网络普法功能。

本文以江西精神病人偷刀杀人案为例,分析在裁判文书网络化的新背景下,说理的逻辑和水平对于实现裁判文书各功能的关键作用。

关键词:裁判文书;网络普法;说理必要性江西一女子因感情纠纷萌生了杀人想法,在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从超市拿起两把菜刀直接放入随身携带的提包并径直在超市入口处离开后,当街砍向路人并致其死亡。

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该超市承担一定补充赔偿责任后,由于对认定超市足以发现其行为异常的事实未进行充分说理,判决书引起了激烈争论和质疑,再审法院迫于巨大的舆论压力判决超市不承担任何责任。

作为裁判文书“上网”后引发舆论轩然大波的典型案例,江西精神病人偷刀杀人案关于民事赔偿的三份裁判文书,代表性地反映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我国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问题以及全民网络时代背景下裁判文书说理的新意义。

一、我国法律关于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规定:第二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阐明事理,说明裁判所认定的案件事实及其根据和理由,展示案件事实认定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要释明法理,说明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以及适用法律规范的理由;要讲明情理,体现法理情相协调,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要讲究文理,语言规范,表达准确,逻辑清晰,合理运用说理技巧,增强说理效果。

第三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要立场正确、内容合法、程序正当,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和要求;要围绕证据审查判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进行说理,反映推理过程,做到层次分明;要针对诉讼主张和诉讼争点、结合庭审情况进行说理,做到有的放矢;要根据案件社会影响、审判程序、诉讼阶段等不同情况进行繁简适度的说理,简案略说,繁案精说,力求恰到好处。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民事裁判文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内容提要]:随着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纠问式民事审判方式已被辩论式审判方式所取代,这一深刻的变革决定了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结论和依据的裁判文书也必然随之变革。

裁判文书的改革与整个审判方式改革一样,势在必行。

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高是个普遍问题,已成为当事人上诉、申诉甚至缠诉的重要原因。

要提高裁判文书质量,关键是对传统裁判文书进行改革,将民事裁判文书改革同时纳入审判方式改革的轨道,真正实现审判方式的完整改革。

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就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作一粗浅分析。

一、当前民事裁判文书中存在的问题(一)首部内容过于简单当前民事裁判文书首部反映案件审理过程的表述过于简单,主要表现在:一是对起诉时间、立案时间、送达时间、开庭时间等大都未作表述,没有体现出法院审理案件的完整过程,使当事人不能清晰地了解审判全过程;二是超审限严重却不作任何解释。

有的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从一审到二审,历经二年多,而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有关法定延长时限的说明;三是适用简易程序或特别程序却不交待法定事由。

民事裁判文书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仅影响了审判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性,也使其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影响。

公开审判的目的是保证司法公正,避免暗箱操作,首部过于简单地表述,不能充分体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

(二)事实部分不完整以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事实部分包括:一、原告起诉、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二、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但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该判决书样式的说明要求是“文字要简练,内容要概括”,因此充其量只能概括双方的诉讼请求和讼争焦点,对双方的言辞论辩要点、各自主张、举证质证等实质性问题无法反映。

接下去的“经审理查明”部分应该表现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认证的全过程,这在审判实践中也未做到,即使做到了也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与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目标相去甚远。

这一不定性的要求造成了在目前民事裁判文书事实部分中以下问题的产生:第一,不能完整准确表述当事人诉辩意见。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的要求,对证据的表述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对主要证据进行分析论证。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

困境与出路:我国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之实证研究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刑事裁判文书也逐渐成为了人们研究的焦点。

有关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仍然相对较少。

本文将从困境与出路的角度,就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进行探讨。

一、困境1. 数据获取困难:要进行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首先需要有大量的数据作为基础。

我国刑事裁判文书并没有进行系统性的存档和公开,使得研究者无法方便地获取到相关数据。

由于刑事案件的敏感性和保密性,相关数据也很难被外界了解和获取。

2. 数据质量问题:即便成功获取到了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其质量也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由于审判工作本身的复杂性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刑事裁判文书中可能存在着错误和偏差,这样的数据可能会对实证研究的结果产生一定的影响。

3. 方法选择问题: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来说,选择合适的研究方法也是一个挑战。

不同的研究方法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和结论,但在刑事裁判文书的研究领域,还没有形成一种统一的研究方法。

二、出路1. 改进数据管理机制:为了解决数据获取困难的问题,可以建立起完善的数据管理机制。

对于刑事裁判文书可以进行更加规范的存档和分类,同时可以制定适当的政策,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将裁判文书进行公开和共享。

2. 提升数据质量: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审判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来减少偏差和错误的发生。

还可以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校对和验证机制,确保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质量。

3. 研究方法创新:对于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来说,有必要进行研究方法的创新。

可以借鉴其他领域的实证研究方法,如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运用这些方法来分析刑事裁判文书的数据,提取文书中的相关信息。

4. 构建学术交流平台:为了促进刑事裁判文书实证研究的发展,建议建立起相应的学术交流平台,以便研究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可以组织学术研讨会、研究论坛等形式的活动,让研究者分享他们的研究方法和成果。

我国刑事裁判文书的实证研究面临着一些困境,但也有一些解决的出路。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

裁判文书说理示例一、引言裁判文书说理是指裁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争议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和判断的过程。

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文书说理是裁判结果的依据和理论基础,它直接反映了裁判员的才智和司法水平。

本文将就裁判文书说理进行深入探讨。

二、裁判文书说理的重要性裁判文书说理具有以下重要意义:2.1 法律依据的明确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析和分析。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法律依据的明确性,从而增强对判决结果的认同感。

2.2 判断结果的合理性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争议问题进行逻辑推理和法律解释,以达到判断结果的合理性。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使社会公众对判决结果产生信任,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2.3 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综合评价,可以总结和发掘司法实践经验。

通过裁判文书说理,可以实现裁判员之间、裁判权力机关之间的相互学习和交流,提高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三、裁判文书说理的要素裁判文书说理的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事实陈述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全面准确的陈述。

在陈述事实时,裁判员需注意客观中立,不能带有个人主观色彩。

3.2 证据分析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证据分析包括评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重要性,判断证据是否能够支撑判决结果。

3.3 法律解释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解释。

法律解释能够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了解到裁判员的依法裁判原则,增强司法公正的透明度。

3.4 理由阐述裁判文书说理要求裁判员对判决结果的理由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

理由阐述包括对法律条文的引用、对事实证据的运用和对争议问题的分析等。

四、裁判文书说理的结构裁判文书说理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4.1 案由介绍在案由介绍中,裁判员需简要概述案件的基本事实,明确案件的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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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研究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的正式文书,旨在对裁判结果进行正式记录和说明。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说理详实、逻辑严密、合理有力,则能够有效增强裁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然而,在实际裁判中,有不少裁判文书说理不足、原因不清、证据不足,导致裁判结论难以令人信服。

这些问题在一些涉及重大利益、影响深远的案件中显得尤为突出。

下面将针对裁判文书说理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以下三个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一:2009年广东中山市开心园游乐场游客坠落事件赔偿案
此案中,游客在乘坐游乐设施时坠落,造成重伤。

在审判结果中,被告需向原告支付一定的赔偿金额。

然而,该裁判文书中并未详细陈述被告为何需承担赔偿责任,导致该裁判文书缺乏说服力。

案例二:2016年四川雅安芦山县交通事故赔偿案
此案中,一辆大巴车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侧翻,造成多人死伤。

在审判结果中,裁定被告需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然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并未就事故起因进行深入分析,也未对证据进行充分审查。

因此,裁判文书缺乏说理依据,难以让人信服。

案例三:2018年上海浦东新区房屋拆迁补偿案
此案中,涉及多方利益纷争,裁判结果也颇具争议。

虽然裁判文书中对裁定理由进行了详细说明,但其中使用的术语涉及划分不清、逻辑分析不严密等问题,导致该文书难以令人信服。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因为裁判文书说理不当、不充分而导致争议的。

在实际裁判中,为了让判决结果合法、公正、有效,对于裁判文书的说理,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第一,严格遵守证据原则。

只有充分审查证据,才能确保裁定结果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第二,权衡各方利益。

裁判文书中需要明确定义每个当事人的权益,通过权益的平衡,达到公正裁决的目的。

第三,细致说明判决依据。

裁判文书中所用术语、定义、论据等需要详加说明,确保裁判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不具有说服力是当前司法领域亟需解决的问题,需要不断推动裁判实践标准化与规范化,加强裁判文书的质量管控。

只有如此,才能让每一个司法案件得到公正、公平、公开的裁决结果。

此外,为了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需要加强法官的专业素养和执法意识。

特别是对于关键证据和赔偿标准等方面的把握,需要深入探究和认真思考,避免在判决结果上出现误判或瑕疵。

同时,要持续优化司法信息化建设,推广电子裁判文书,增加裁判文书内容在线查询、下载等功能,方便公众获取和理解法
律规定。

在裁判文书说理问题的研究中,我们需要有深刻的认识和理解,通过不断的实践和改进,提高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让社会各方对司法公正和公平有更大的信心和支持。

最后,提醒大家,司法审判是一项严肃的工作,但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问题和误判。

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司法机关的决定,遵守法律规定,也要希望司法界在公正、透明、有效的基础上持续推进改革,为人民群众切实解决疑难问题,构建更加稳健的社会法制环境。

抱歉,我不会撰写虚假内容。

对于一个话题或问题,重要的是写出有价值的内容,而不是排版或符号统计。

如果您有其他需要,我将非常乐意地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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