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合集下载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

裁判文书说理性研究裁判文书是司法机关在审判活动中的产物,起着记录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表明裁判结果等作用。

在裁判文书中,说理部分是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是裁判结果的理论依据和司法裁判的最终结果。

说理性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典型的裁判文书由三部分组成:事实部分、法律适用部分和说理部分。

说理部分是对案件背景、审理过程以及采用的法律基准进行系统分析的部分。

它必须清晰明确,以支持合理且合法的裁决。

说理性的研究是通过研究这个部分,考察法官如何解释法律、如何判断案件事实,并得出决定的过程及其决定是否恰当的探索。

第一个案例是高瑞的死亡案。

在这个案例中,被告人被指控殴打死亡一名女子。

法官在判决中详细描述了发生的行为、伤害的严重性、证人证言和其他一些因素。

然后,法官简要分析了法律基准和相应的罪名适用。

法官在说理中明确阐述了法律适用的标准,并阐明了为什么被告人应该被判处重刑。

这个案例表明,法官在说理中应该保持透明度和合理性,并明确解释法律标准。

第二个案例是陈某涉嫌虚开发票案。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详细描述证据中的虚假发票以及被告人的作用。

法官还需要阐述法律适用和如何判断这个案件是否符合刑事责任要求。

法官在说理中必须做出明确的结论,并支持这个结论所依赖的依据和证据的可信度。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法官在说理中应该遵循一些常规步骤并确保其推理和结论的合理性。

第三个案例是王某行骗案。

这个案例中,法官需要对被告人的行为,他上述的行为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他被判处的处罚作出明确的判断。

在说理中,法官应明确表述事实,然后借鉴前例或其他类似案例的法律标准和准则,进而说明为什么王某应该被判刑。

在这个案例中,法官认为王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法官需要在说理中强调这些因素,阐明王某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质,最终判出了他应该被判处的刑罚。

综上所述,裁判文书中说理的研究对于提高司法公正性至关重要。

在说理中,法官需要阐述事实、适用法律标准和定量、量化权衡法律原则。

小议裁判文书的说理1

小议裁判文书的说理1

小议裁判文书的说理说理是制作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起到上承事实,下接结论的作用,是裁判文书的灵魂。

好的说理有利于说服当事人,让胜者赢得明白,败者输得清楚,获得被裁判者和社会的认同与信任,实现“胜败皆服”,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可以说,说理的优劣等同于裁判文书的优劣,间接反映了撰制者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把握与理解的程度。

说理应为每一个法官的必修之课。

现实中常有群众感觉文书说理看不懂或者说服力不够,对裁判结果从何而来迷惑不解,大大增加了上诉等积极不服判和不履行等消极不服判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法院文书权威,不利于审判工作的开展。

本文旨在将自己的一些粗浅认识整理出来,以供和我一样刚进入审判一线的年轻法官参考。

一、文书说理的几种通病和成因(一)、形式单调。

受“重办案,轻文书;重实体,轻程序”的工作理念的影响,一直以来,判决文书都不被重视。

特别是现在电脑普及,为了提高工作效率,撰写时基本上都是以相同或者相近的文书作为模板,在电脑上通过复制、粘贴等方式编辑而成,造成大多数说理千篇一律,没有新鲜度,没有可读感。

造成的后果就是大凡是有过诉讼经历的当事人,在接到法院的文书时通常就从“判决如下……”开始阅读,无视说理内容,进而不解判决结果。

(二)、内容简单生硬。

具体表现有法律规则的内容从头到尾没有,在说理结束时才出现相应的法律条款;简单条文与复杂条文一律从简,一语带过。

造成这样的原因大体上有两个,一是法官对法律条文特别熟悉,口头表达头头是道,但限于文化知识积累不够,语言贫乏,说理空洞;二是对说理不重视,认为只要结论是对的,说理再简单上诉后也会维持原判,说得多反而会出现破绽。

(三)、说理与事实脱节。

没有把案件事实与以法析理有效链接,未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

有的说理只是单纯就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和说明,致使由此导出的判决结果“无事实根据”,难令人信服;有的说理相当于重复事实,缺乏法律依据,感觉很突兀,没有顺理成章的感觉。

试论判决书的说理

试论判决书的说理

试论判决书的说理判决书,是指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就诉求事项或被告人是否犯罪,如何处罚等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性质的处理结论的司法文书。

判决书的说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过程中依据事实、证据,运用法律,从而得出判决结论的逻辑思维过程,其实质是一种法律推理过程,而法律推理,是指特定的法律工作者利用本案相关材料构成法律理由,以推导和论证司法判决的证明过程和证明方式。

当前司法实践中,判决书制作的突出问题就是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事实的认定不加论证,其表现为对证据的简单罗列而不说明采信证据理由、不表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推理过程。

二是没有针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分析推理,其表现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理睬,你辩你的,我判我的。

三是对判决结果及适用法律不详加说明理由。

由于判决书不说理,从而带来了种种弊端:首先,它背离了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不利于树立法院的权威。

判决书的判决应体现“理”与“力”的结合,但目前我国的司法判决普遍表现为有“力”无“理”的结合,这背离了司法公正的要求,我们认为,判决结果的公正只是实体公正的体现,而判决说理则兼顾了程序公正。

程序不公正,实体公正就无从谈起,不说明判决理由,特别是不说明采纳或否定当事人的意见的理由,则当事人必将对判决的公正性产生了怀疑,长此以往,必将导致公众对司法信任程度丧失。

其次,判决不说理,容易导致缠诉,浪费诉讼资源,这也是判决执行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判决书不说理,对于经济、民事案件来说,败诉者难以心服口服,胜诉者也未必理直气壮,而对刑事案件来说,则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当事人自然要将希望寄托于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得不到满意的说法,采取各种手段抗拒判决的执行也就不足为奇,从而浪费了诉讼人力资源、物质资源,抗拒执行人员执行,带来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

再次,它不利于公众对法官行为的监督,容易成为滋生司法腐败的温床,由于法官不说理或者说的不彻底,不完全就判决,为极少数法官的枉法裁判客观上提供了便利。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

裁判文书说理当前,在司法公开语境下,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范围越来越广、内容也越来越多,如何应对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的需求,成为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最近,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要求全国各级法院从2014年开始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生效裁判文书,这是人民法院所迈出的回应社会公众对司法公开期待的重要一步,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正在有序推进。

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犹如企业的产品,产品质量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效率,劣质产品将危及企业的发展与生存,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质量好坏,关乎社会公民对法律的信赖,也关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核心要素,说理是否清楚、透彻和深刻,是衡量裁判文书质量好坏的重要标志;说理又是裁判文书的不朽灵魂,缺乏说理的裁判文书显得苍白无力,难以置信。

以下,笔者对规范法院裁判文书辩法说理提出一些看法。

一、主要问题1、不说或不会说理不重视裁判文书说理。

如刑事案件对控辩双方意见作出“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或不成立)”、“予以采纳(或不以采纳)”认定后,没有进一步说明“为什么”;对合同或民事行为作出无效或有效认定后,也不进一步作出无效或有效的说明;在涉及当事人责任承担上,只对责任有无、责任主次进行划分,而不重视对责任划分依据的分析。

另外,有的法官只重视对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的解释,而忽视运用社会情势、公序良俗以及村规民约等说理功能;有的只把援引现成法律条文当作说理“唯一”依据,而对无法律明文规定的则忽视对法律原则、法律精神的借鉴;因法律条文存在竞合、冲突、新法溯及力等而产生争执时,法官不就相关内容作出符合规定的解释;法官需要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裁判结果处理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就该权在行使主体、正当合理性等方面作出合理说明。

2、简略说理说理点到为止,不全面、不深入,不因案而异,说服力不强。

以一则刑事案件为例,把说理部分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摘要】本文探讨了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首先介绍了裁判文书的重要性,包括其对于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的重要作用。

接着分析了裁判文书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其中的论证方式和说理逻辑。

通过案例分析,进一步探讨了裁判文书在具体案件中的应用和作用。

最后总结了论证与说理在裁判文书中的重要性,并提出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的建议。

裁判文书不仅是司法行为的结果,更是司法公正的体现,其论证与说理的合理性和逻辑性将直接影响司法公正和法律透明度。

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必须严谨和合理,以确保司法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键词】刑事裁判文书, 论证, 说理, 重要性, 结构, 内容, 论证方式, 逻辑, 案例分析, 作用, 质量提高, 建议1. 引言1.1 浅议刑事裁判文书的论证与说理刑事裁判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中的论证与说理更是其核心。

裁判文书不仅是对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结果的记录,更是司法机关对法律适用和裁判理由的阐释和解释。

论证与说理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显得尤为关键。

在刑事案件中,裁判文书的论证方式多样,常见的有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裁判结果三个方面的论证。

事实认定是裁判文书的基础,法官需要根据证据材料对案件事实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并据此运用法律规定加以适用。

在裁判文书中,论证的合理性和逻辑性直接影响到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裁判文书的说理逻辑也是至关重要的。

说理逻辑要求法官对案件事实和法律条款进行透彻的分析和推理,确保裁判结果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

说理逻辑的清晰性和严谨性是裁判文书质量的重要标志,也是法官专业素养的体现。

在裁判文书中的论证与说理至关重要,它是司法判决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和合法性的保障。

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需要不断完善论证与说理的方式和方法,加强法官的专业训练和素养,以确保裁判文书的公正、公正、合法和透明。

2. 正文2.1 裁判文书的重要性裁判文书是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产物,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结论和表述的文书。

浅谈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浅谈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

浅谈增强行政裁判文书的说理一、行政裁判文书应当援引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文,以便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裁判结果的由来,从而博得清楚,输得明白,增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说理性。

人民法院的行政裁判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劳的法律文件,它关系到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合法权益的爱惜,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实事求是、依法办案、秉公执法、刚正不阿的形象。

它不仅记录了审判权的运用,更重要的是说明权利运用的公正。

是诉讼价值的最终表现。

但在审判实践中,大量的行政裁判文书不援引法律条文,仅仅表达案件事实,然后依照“诉讼法”进行裁判。

如此的裁判文书让当事人看不到裁判结果的由来,对裁判结果不信服,从而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表示疑心。

这是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产物。

依照“公布、公正、公平原那么”和WTO的“法律透明度原那么”,咱们应该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法律、法规和规章原文,说明裁判结果的由来,让当事人明白赢在哪里、输在何处,对裁判结果心服口服,从而减少上诉、申述,减轻讼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要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现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真正具有司法权威。

”一、从法理角度看。

审判事实上是一个归责的进程,即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定和确认。

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进程,责任是归责的结果,但归责并没必要然致使责任的产生。

因为“归责”有一个重要原那么,即责任法定原那么——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标准预先约定,包括在法律标准的逻辑结构当中,当显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依照预先约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说明。

审判作为一个归责的进程,裁判结果的得出,法律责任的承担,是适用上述依据的结果,因此裁判文书作为法的适用结果的文书,必需援引。

二、从行政审判的特点看。

行政审判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法院裁判文书说理性

当事人到法‎院来打官司‎,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目的‎:寻求公正的‎处理。

而司法是否‎公正一方面‎取决于审判‎程序是否公‎正,另一方面取‎决于实体裁‎决是否正义‎。

法院要树立‎公正司法的‎形象,要做到胜败‎皆服,应当力求使‎这两种公正‎都能够直接‎呈现在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面前。

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这不仅导致‎了因当事人‎怀疑司法不‎公而缠诉、上访,也使司法权‎威失落,百姓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度降低。

一、裁判文书说‎理不足自最高法院‎推行裁判文‎书改革以来‎,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裁判文‎书说理性不‎足的问题仍‎然比较明显‎。

因为民事、刑事、行政诉讼中‎存在多种裁‎定书、判决书,为增强本文‎的针对性,笔者在本部‎分选择了以‎最常见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为例,分析其说理‎性不足的问‎题。

现行民事判‎决的格式大‎致如下: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ⅩⅩ(原告姓名)与被告ⅩⅩ(被告姓名)ⅩⅩ纠纷(纠纷种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事人参诉‎情况,“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为证(列举认定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法院是否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并简要陈述‎理由)。

综上,依照ⅩⅩ法第ⅩⅩ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笔者对基层‎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进行了抽样‎分析,基本都存在‎如下问题:1、证据取舍神‎秘,事实结论突‎然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证据的采信‎与否直接影‎响着案件事‎实的认定。

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会分‎别提供证据‎用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证据,审判者在此‎基础上居中‎裁判。

但是,裁判文书中‎往往缺乏对‎举证、质证的描述‎,而只有法院‎的事实结论‎,关于证据仅‎以一句“上述事实,有……为证”带过。

我们无法知‎道当事人都‎提供了哪些‎证据,当时人的证‎明目的和质‎证意见如何‎,证据被采信‎或不采信的‎理由是什么‎,该证据能证‎明什么样的‎事实,证据链条能‎否完整地证‎明当事人的‎主张。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作为司法公正的最终载体,是彰显法律公正和司法权威的法律宣言。

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要获得理想的法律效果,则必须要让裁判文书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可与接受。

裁判文书的说理则是实现裁判文书可接受性的必经之路。

一、我国裁判文书说理性缺乏之原因剖析裁判文书说理,在英美法系国家做得比较充分。

在我国,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虚空以及重结果,轻过程观念导致社会群众只论判决结果,而不问判决由何而来。

法律传统上的根源性、现行裁判文书制度的缺陷及唯结果论的使然,是我国裁判文书与说理性脱节的深刻原因。

(一)我国法律传统渊源为大陆法系苏力教授在《判决书的背后》一文中曾谈到普通法法官在司法论证上的高超技艺,尤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们最为出色,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逊色多了。

大陆法系的法官们的判决意见,一般都比较短,无论从说理充分方面、分析的严密性方面亦或是涉猎的广博性方面,往往不及英美法系的法官们。

苏力教授认为这种司法文书的差异性不仅仅是法官个人职业素养的差异性造成的,而是和他们身处的整个司法制度设置息息相关。

众所周知,英美法系最主要的法律原则即遵循先例。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就是本级法院和上级法院做出的判决对本法院及其下级法院在将来审理类似案件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是审判者,在制作司法意见的时候,更是造法者。

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在严格遵循法律的情况下,主要任务是依据成文法典对具体案件做出恰当的判决。

两种法系制度上的这种区别,在相同案件的判决上,受到的影响范围是不同的。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进展及审判,均来自法律的明文规定。

撰写法律文书时,在三段论的前提下,严格按照法律撰写裁判文书,法官自由裁量空间狭小。

因此,我国目前法律文书普遍说理性不强的状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渊源。

(二)裁判文书署名责任制的空白英美法系中由于遵循先例的原则,裁判文书的判决及其它的制作者一般是同时被引证的。

我国判决书、调解书上虽有相关承办法官、书记员的署名,但是这种署名并无实际意义。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现象案件承办法官临时委托另一名法官代为审理案件,在询问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终结后,依然是原来承办法官撰写判决书,庭审流于形式。

由于裁判文书署名和相关责任并无挂钩,这大大降低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相关证据、事实的说理,对证据一带而过,仓促给出裁判结论。

此外,中国国民的轻过程,重结果的严重倾向性也加重了此种不说理现象的发生。

法官在熟知这种心理的情况下,也自然对说理部分不加重视,而急于给出判决结果。

在我国法院行政式管理体制下,每个案件的审理结果在经过各领导的审批后最终尘埃落定。

虽然裁判文书上的署名为个人,但是这份判决书实则代表了法院的意见,并无实际个人责任的承担。

因此,署名挂钩责任制度的空白,也是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散漫、不重视说理的影响因素。

针对这一缺陷,18届三中全会也明确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裁判文书在法治生活中地位认识偏差裁判文书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的认识的偏差,是其说理性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向社会展示的名片,是法院公正形象的展示,是传达司法公正的载体。

对当事人而言,是切实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对社会大众而言,则是普法宣传的生动教材。

裁判文书作为诉讼过程的最后环节,当事人重结果,轻过程,只关注裁判文书的最终结果,是支持还是驳回自己的诉请。

受这种心理的影响,法官也就不再对案件做出充分的说理。

另外,受同质化因素的影响,包括法官在内的国人对很多问题形成了比较稳定的看法,对涉诉到法院的诸多案件,对其中涉及的一些认识认为没有讨论的必要,因而给出结果的过程也就省略。

只有在感受到结果不公时,才会细细研读判决,以寻找救济的路径。

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性的必要性强调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应然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

裁判文书的说理过程,是以法言法语说服受众的过程,这个过程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经阶段。

(一)说理是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程序正义理论发端于英国的自然公正理念,并且和程序正当概念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所谓自然公正,包含了这样三个方面的底线程序标准:1.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2.听取双方的陈述;3.裁判者要说理。

罗尔斯在其著作《正义论》提到,在结果与得出结果的程序间,如果做到了程序上的公正,那么结果必然是公正的。

这个理论是值得商榷的,毕竟司法过程尤其是裁判的做出不是流水线上的产品。

但罗尔斯的理论中,不可否认的是程序正当性对结果正当性的影响。

程序正义尽管是英美法的概念,但司法证明作为人类认识活动一个特殊领域,其内在规律是具有同一性的。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在法治建设发展过程中也是在不断借鉴中与英美法系趋同。

我国诉讼过程中轻过程,重结果,轻程序,重实体的观念,更坚定了程序正义作为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理念的必要性。

裁判文书是一切诉讼行为最后的焦点,裁判文书应当能够生动体现整个诉讼过程。

从文书中,应该能清楚了解到两造双方,原告诉请,被告答辩意见,双方证据展示,原被告双方对证据的质证意见,法官对双方证据以采信的理由或者不予采信的理由。

实践活动中,法官认为某些证据与案件无关联,常以本院不予采信草草了事。

法官作为司法审判的主导者,其在案件中的法律思维究竟如何,都能通过裁判文书体现出来。

现行法律规定合议庭评议过程不得公开,合议庭评议过程是法官依据当事人质证和辩论情况,对案件进行司法证明活动的重要的阶段,评议过程的不公开,则将当事人排除在外。

现代法治要求程序公开与当事人的程序参与。

裁判文书承担了法官法律思维、逻辑推理、认定证据及案件事实的重任,也是将合议评定过程以另一种形式公开的表现。

因此,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是法官公开推理判断过程,实现程序正当的必然要求。

(二)说理是形成裁判共识的必然选择裁判文书作为法治宣传的教材,要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获得人们的认可与接受是前提条件,接受则以人们形成共识为基础。

共识作为连接法官与社会大众的连接点,其存在的基础在于作为媒介的裁判文书。

如果说法官与律师、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庭审获得联系,那么裁判文书则是其与社会大众联系的媒介。

因此,怎样在篇幅有限的裁判文书中做到与群众的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就需要充分发挥说理的作用。

共识决定了人们的接受度,而说理则决定了达成共识的程度。

裁判文书中对案件事实的叙述、证据与事实的认定、案件事实与适用法律之间的引用、结论的做出,都需要说明理由。

说理不足极易导致人们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模糊以及推理逻辑上的混乱,这些都极易影响法官与社会群体之间共识的达成,并最终影响到人们对裁判文书的认可与接受。

(三)说理是对成文法局限性的弥补成文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显著特色。

成文法具有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局限,如模糊性、抽象性和滞后性等。

随着一些新事物的出现,一定时期法律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可能概括所有法律关系。

但一国法律的权威性也决定了法律不能朝令夕改,这就需要法律解释来调和法律与社会发展的间隙。

这里的法律解释不仅包括司法机关出台的司法解释,还包括司法实践中法官在个案中对法律条文的阐释,法官在案件审理中也绝不是机械适用法律。

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司法机关适时发布司法解释,使部门法能尽量与时俱进。

这种通过司法途径来矫正法的局限性,不仅是正当合理的,也是必须的。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面对同一类型的案件,因为案情不同,需要对各案情况及适用法律的具体情形做到充分阐述。

如泸州张学英遗产纠纷案与普通遗产纠纷案,同是遗产纠纷,为何结果截然不同,这就需要将为何不能依一般遗嘱案件来做出判决做出充分的阐释,这个过程就是说理。

这一说理过程,既做到不离法律条文精髓,又扩展了它原来的适用,也要让人信服。

虽然我国要求法院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审理案件,但这并不是指法官机械适用,照搬照套,而必须做到充分、灵活的说理。

(四)增强说理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公正是司法的价值目标。

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是法官作为中立人向两造双方做出的最后决定。

法官作为独立的审判者,其所面临的受众不仅是两造双方,还包括整个社会群体。

一份生效裁判文书所影响的不仅是两造双方的权利义务,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涟漪,必须正确认识裁判文书在司法领域乃至社会中的作用。

裁判文书所传达的公平公正理念,不仅在于判决结果的公正性,更强调判决由何而来。

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的核心,是证据与结论、法律与事实的连接点,是裁判文书程序正当化的体现,也是判决结果合理化的前提。

如果在判决理由上模糊不清、含混带过,甚至没有阐述理由,不仅整体上降低裁判文书的质量水准,也为两造质疑裁判公正性理下隐患。

长此以往,法官在说理上产生懈怠,社会对裁判质量与公正性产生怀疑,失去民众的信任,必然给司法机关公信力带来巨大冲击。

裁判文书说理不单是纯粹的司法或技艺问题,而是制度问题,重视裁判文书说理是司法文明进步的体现。

加强裁判说理、公开裁判理由并制度化,做到以公开促公正,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三、域外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经验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篇幅浩大,裁判文书多大几十页甚至上百页。

我国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虽不必学习这种冗长表述,但要着重借鉴说理的经验,尤其是说理过程中的论证和叙事,做到推理严谨。

而在台湾裁判文书的制作上,我们值得学习的则是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一)英美法系国家裁判文书说理性经验英美法系国家重视判决理由的阐述历史悠久。

许多判决书篇幅浩大,法官运用大量的文笔进行对话、说理、论证,这难免会有拖沓冗长之嫌。

在美国法院判决书中一个比较特色之处在于法官意见,即在判决书中展示不同法官的意见,再做出选择性判决,这种选择的标准在于哪种意见具有更充分的理由。

这也意味着裁判文书要说服的对象不仅包括诉讼两造,还包括法院内部持不同意见的法官。

专业性促使法官们在说理时更注重说理方式,比如论证的严谨性与细致性。

英美法系法官在遵循先例原则指引下,有的是对几百年来延续的原则归纳进而作为案件的审判依据,原则的抽象性要求法官在判决中必须以细致的推理与论证来做到合理的说服。

此外,判决理由的充分性,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

由于判例制度的影响,这些法官们在撰写裁判文书的时候,往往会由于个案的特殊性而创造某些规则,说理既是充实裁判文书内容的刚性要求,也是对创造规则的约束,防止独意专断。

因此,从英美法系裁判文书撰写过程来看,阐明判决理由既是传统,更是一种制度。

判决理由不仅作为裁判文书内容而存在,其作为一种规则之治,在约束裁判者滥用权力、平衡审判权上也发挥了重大作用。

(二)台湾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经验从台湾各法院做出的判词中,能看出台湾地区裁判文书说理性方面的主要特色。

语言精简、生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