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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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14•【字号】长财建〔2016〕40号•【施行日期】2016.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市直有关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及有关单位:《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6年10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五章附则长沙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的规范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长发〔2016〕17号)、《长沙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长政发〔2016〕3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代服务业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服务专项),是指市级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重点、薄弱、关键环节的资金。

服务专项按照“规划引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的原则安排和使用。

第三条服务专项包括三部分:服务业产业引导资金、服务业发展综合考核资金、新进“四上”服务业单位奖励资金。

(注:“四上”服务业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企业、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第四条服务专项由长沙市加速推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主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实施对服务专项的申报、审核、评审及跟踪督查工作。

(一)市发改委具体负责确定服务专项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组织实施项目的申报、审核、评审、验收与监督检查工作;(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服务专项的预算与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发改委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12.11
•【字号】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施行日期】2018.12.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经信法规〔2018〕259号
各市、县(市、区)经信委(局),委机关各处室,各派出机构,委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关于开展2018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等要求,我委对2017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9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拟保留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47件,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15件,因职能调整不再继续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24件,暂时保留需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具体目录见附件)。

附件:1.拟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废除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省相关
单位作出修改完善,省经信厅不再执行)
4.拟暂时保留(需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18年12月11日附件1
附件2
附件3
《职能划转其他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
附件4。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局:现将《浙江省新材料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数字基础设施是数字社会的基石,加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对落实网络强国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支撑全省数字化改革,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实现新时期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划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等编制,是“十四五”时期指导全省数字基础设施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规划范围涵盖信息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新技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等。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发展背景(一)国家战略部署提出新要求2020年3月,中央政治局作出了加快发展新基建的决策部署,4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努力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成现代化经济体系,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为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落实对国际社会的承诺,我国正在扎实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各项工作,势必要求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多地通过数字赋能促进节能减排。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5.04.16•【字号】浙教高教〔2015〕47号•【施行日期】2015.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积极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教高教〔2015〕4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发改委、财政局,各本科高校、独立学院:为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和全省高等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构建现代高等教育体系和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实现高校特色发展,大力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提高高等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思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强化学校特色发展为重点,以服务地方创新发展和毕业生就业创业为导向,以培养产业转型升级和公共服务发展急需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试点先行、示范推动,推动更多本科高校加强应用型建设,加快推进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深度对接,努力构建定位准确、结构合理、分类发展、相互衔接、特色鲜明的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科技支撑。

二、基本原则1.鼓励试点。

凡有意愿的本科院校都可以申报开展试点。

重点鼓励学校整体进行试点,也鼓励学校选择若干二级学院或专业(群)进行先行先试。

在明确应用型建设方向的前提下,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确定试点方案。

2.面向需求。

高校应转变办学理念,认真分析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新需求和自身基础条件,科学定位人才培养类型、规格与标准,探索产学研协同育人新机制,努力提高学校和学生适应人力资源市场变化的能力。

3.突出改革。

高校应以推进改革为抓手,着眼于解决人才培养中的突出问题,改革办学体制,完善治理结构,优化学科专业设置,创新人才培养和师资队伍建设机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浙江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的通知为促进我省服务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改革的通知》(浙政函〔2013〕1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要求,经商省财政厅,决定开展2015年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试点采用竞争性办法确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自愿参与,公平竞争。

各市、县(市)结合实际情况,自愿参与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工作。

坚持信息公开、透明运作,制定并执行统一、公开、公平的竞争性标准,对所有参与竞争的市县一视同仁,分配政策、过程和结果以及绩效评价过程和结果,均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适度集中,兼顾平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选择坚持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最大程度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同时,为调动地方积极性,试点市、县的选择也将考虑地区差别,适当兼顾地区平衡。

3.绩效为先,强化监管。

省服务业发展重点领域试点注重绩效管理,试点内容应明确资金使用的综合性绩效目标,在竞争时将绩效目标作为重要依据。

加强绩效目标实施情况的监管,建立规范系统的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与以后年度的资金分配相挂钩。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局,省有关部门:为统筹安排、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各级“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同做好我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是我省“十二五”14项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载体和抓手,也是“十二五”时期我省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的规划依据。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

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着力“促转型、稳增长、重民生”,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编制要统筹把握投资的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增量和存量、近期和长远、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重大关系。

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注重规划的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和前后结合,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三个千亿”工程计划,以及各市县、各行业“十二五”相关规划。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以下简称“三强”)建设,是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连续4年获得国家质量工作考核A级,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获得2021年“中国质量大会”承办权。

全省7个设区市和12个县市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一。

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旅游、健康等领域服务质量满意度持续提升。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3%,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6%,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高水平完成全国首个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累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总数达到36项,制定发布“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标准12项、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341项,实施节能环保领域地方标准88项、绿色设计地方标准8项、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10项、“浙江制造”标准19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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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4.28
•【字号】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
•【施行日期】2012.04.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服务贸易,发展规划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
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发改经贸〔2012〕462号)
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要求,我委制订了《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管理,推动服务业重大项目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浙政发〔2011〕33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由省发改委统一组织。

项目单位向所
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报要求,区发改部门受理后报市发改委,经市发改委初选后向省发改委申报;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部门受理后,经初选,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同时抄送市发改委;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申报,也可通过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申报。

第三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在浙江省范围内,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

(二)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带动性,符合经济转型升级的方向和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带动作用明显,项目完成后可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项目已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规定。

第四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按照现代物流、信息服务、商贸会展、总部经济、文化服务、科技服务、旅游、养老与社区服务八大类型进行申报。

各类项目投资规模标准原则上均要求在1亿元以上,同时应符合以下具体标准:--现代物流。

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物流建设工程。

--信息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信息服务建设工程。

其中,公共信息服务平台项目投资规模放宽至5000万元。

--商贸会展。

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商贸、会展业建设工程。

--总部经济。

投资5亿元或投资强度250万元/亩及以上的总部经济建设工程。

--文化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服务建设工程。

--科技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科技服务建设工程。

--旅游。

投资2亿元或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及以上的旅游建设工程。

--养老与社区服务。

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养老与社区服务建设工程。

欠发达地区项目以及创新性强、对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的现代服务业项目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申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出具的上报文件;
(二)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表,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和内容、项目所在地、建设起止年限、总投资、已投资、年度计划投资、总用地、已用地等内容;
(三)项目批复(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已经取得的项目规划、土地、环评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六条省发改委对各市、县(市)报送的项目,按本办法第三、四、五条的要求进行筛选,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各地意见后,研究确定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必要时提交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审议。

第七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一般于当年3月份印发,下半年根据实际情况增补,四季度启动开展下一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申报工作。

第八条各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应当优先支持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

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财政专项资金制定具体操作办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

各地应努力保障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对特别重大的项目,由省酌情给予支持。

省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服务业项目原则上从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中选择。

第九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属地管理。

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服务业重大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问题,对难以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为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条省服务业重大项目实行季度报表和动态管理制度。

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分别于每季度下一个月10日前,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
度、存在问题等情况,省发改委负责梳理分析,并以专报形式向省政府报告。

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如个别项目因不确定因素导致无法推进或流失,由各市、县(市)发改委(局),省属企业向省发改委提出申请后,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省发改委负责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综合协调和日常管理。

省服务业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省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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