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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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高技函〔2022〕666号省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省科学院,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现将《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2022年4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申报与组建第四章运行评价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省工程研究中心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省的意见》,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创新链条有机融合,增强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建设创新型广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广东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为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以及产业结构调整中的关键技术和核心装备制约,强化对广东省重大战略任务、重点工程的技术支撑和保障,依托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在产业技术创新链条上连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应用的桥梁和纽带,是我省区域自主创新支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发展,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重大装备技术及其关键零部件研制、关键工艺研究并推动产业化应用,研究产业技术标准、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促进重大科技成果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等,加快推动建设现代产业体系。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30•【字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发改委(局),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中的核心作用,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对2008年制订出台的《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浙科发条〔2008〕31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30日浙江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组织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集聚和培养优秀科研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具备先进科研装备条件,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引领和服务的科研机构。

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主要任务:(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

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浙科发高[2011]185号【发布部门】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10.08【实施日期】2011.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科发高〔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为做好我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引导和推动我省服务外包产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高度重视认定和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省科技厅反映。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二○一一年十月八日浙江省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我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1〕2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0〕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辖区内省级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浙教规〔2021〕23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规〔2021〕23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局):现将《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未来社区试点建设,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6月1日关于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未来社区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高质量加快推进未来社区试点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现就高质量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四届历次全会精神。

对标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新目标、新定位,紧紧围绕省委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建设数字社会的战略部署,聚焦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三维价值坐标和未来社区九大场景,完善全民终身学习推进机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满足居民个性化学习需求,高质量营造富有浙江特色的未来教育场景,加快建设泛在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需求导向。

以学习者为中心,营造未来社区教育场景,将提升社区居民的获得感作为核心要义,设计、优化教育场景,推动居民个人提升与社区整体发展相适应,为不同学习层次的居民和不同形态的组织提供个性化教育服务。

坚持资源整合、综合集成。

统筹利用社区内外各类场馆和场所资源,将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资源转化为公共学习资源,建设全民学习共同体。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3•【文号】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方案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09]1040号)西部地区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家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十一五”规划》,引导和支持区域创新基础能力建设,我委将在西部地区试点开展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建设。

现将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重点在西部地区范围内,以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国家、地方两个层面创新基础能力的合理布局为目标,在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有较好创新资源基础的领域,选择若干具有区域特色和优势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命名和项目支持,进一步强化其研发、工程化验证条件,推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加快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步伐,促进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升高技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体要求(一)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命名和项目支持的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批复并启动建设,地方政府已有明确的财政资金支持计划或安排。

2、符合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地方特色产业链、地方主导产业等重点领域,也是地方相关规划确定的发展重点。

3、承担单位在本地区相关产业领域具有明显的创新资源优势,有比较好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和工程化能力,有相应的基础设施配套条件,在同行中有一定的影响。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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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11.17
【实施日期】2009.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不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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