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
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附件1
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附件2
省级各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气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10•【字号】浙政发[2012]83号•【施行日期】2012.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2]8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设立20多年来,在扩大对外开放、深化体制改革,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面对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为更好地发挥开发区在实施“四大国家战略举措”和“四大建设”中的支撑促进作用,引领示范经济转型升级,辐射带动地方区域经济发展,现就进一步提升全省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把握方向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按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并重,利用境外投资与境内投资并重,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并重,致力于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致力于增强体制机制活力,促进开发区向以产业为主导的多功能综合性区域转变”的“三并重、二致力、一促进”的发展方针,引导和促进全省开发区更加注重招商选资和经济发展质量,更加注重优化结构和促进产业升级,更加注重集约用地和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新思路解决新问题,以新举措推进新发展,把有效利用外资与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把推进开发区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与加强开发区品牌建设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
(二)基本原则。
1.突出创新,科学发展。
把推进自主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作为开发区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和突出抓手,坚持好中求快、优中求进,着力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规模、质量、效益和速度的统一。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浙环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浙环发〔2019〕24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监管服务水平、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协同推进生态环境高水平治理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监管服务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举措:一、优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发布省市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建立“三线一单”数据管理应用系统,为各地优化经济发展布局,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指导,为战略环评和规划环评落地、项目环评审批提供硬约束,为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工作提供空间管控依据。
二、深化环评审批改革。
研究出台第五批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目录,严格实施环评分级审批清单(2019年版)。
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海洋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并审批。
按照高效便捷、风险可控原则,逐步扩大“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覆盖面。
三、实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
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核心的环境监管制度,整合衔接环评审批、污染源监控、执法监管等环境管理制度,试点探索环评审批和排污许可“一个名录、一套标准、一次审批、一网通办”的创新模式。
针对环保审批手续不健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实事求是、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做到排污许可证应发尽发,实现排污单位的高水平治理和高质量发展。
四、实行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最多验一次”。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0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生态环境局(分局):现将《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国家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
一、现实基础与面临形势(一)“十三五”水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十三五”期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以“水十条”和“五水共治”为抓手,统筹推进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协同共治,水环境质量持续高位提升,国家“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全省涉水信访量从2016年的1.36万件下降到2020年的5130件,下降了62.1%,治水工作群众满意度、幸福感持续提升。
一是深入实施“五水共治”碧水行动。
先后实施“清三河”、剿灭劣Ⅴ类、“美丽河湖”建设三项行动。
共清理垃圾河6500公里、黑臭河5100公里,水体黑、臭等感官污染基本消除,建成省级“美丽河湖”316条、3670公里。
2020年,221个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断面比例为94.6%,较2015年提升21.7个百分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达标率100%,较2015年提升15个百分点;2017年全面消除劣V类断面,提前三年完成国家下达的消劣任务。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26•【字号】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施行日期】2010.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10〕13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局,省有关部门:为统筹安排、规范有序推进全省各级“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现将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共同做好我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
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附件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浙江省“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是我省“十二五”14项省级重点专项规划之一,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载体和抓手,也是“十二五”时期我省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预算的规划依据。
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本规划由省发改委牵头组织编制。
现就规划编制工作提出如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十二五”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深入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着力“促转型、稳增长、重民生”,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促进经济转型、社会转型和政府转型,为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支撑。
规划编制要统筹把握投资的速度和结构、规模和效益、增量和存量、近期和长远、政府投资和社会投资等重大关系。
要突出规划的前瞻性、指导性、可操作性,注重规划的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和前后结合,充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三个千亿”工程计划,以及各市县、各行业“十二五”相关规划。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1〕392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的函浙发改环资函〔2021〕392号有关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治水办(河长办),省级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深化落实河长制进一步加强治水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苕溪流域“一河一策”实施方案(2021-2023年)》,特制定苕溪流域“一河一策”2021年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决策部署,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坚持系统推进、整体智治,强化精准施策、靶向攻坚,切实打好“五水共治”巩固提升持久战,加快推动“五水共治”向“五水共智”转变,围绕深化水污染防治、严格水环境治理、完善水资源保护、加强水域岸线保护管理、促进水生态修复、健全执法监管等六大任务,持续将苕溪流域水环境治理推向纵深,确保苕溪流域实现河道水域不缩减、水质不下降、生态不破坏、功能不退化。
二、主要任务(一)深化水污染防治1. 加强工业污染治理和提升。
深化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污水零直排区”建设,加强建设质量过程管控,通过倒逼企业工艺改进,推进用水和污水源头减量。
推行清洁生产和绿色循环发展,加快实施一批绿色化改造项目,加大对沿线乡镇“低散乱”、低小散企业(作坊)的整治力度。
按照园区雨污分流规划,严格实行雨污分流,不断完备雨、污水收集系统,实现“晴天无排水、雨天无污水”。
规范和加强沿线区县工业污染治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业污染应急方案、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及水处理规定等相关制度。
2021年,计划实施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工业园区创建等7个项目,投资69103万元;其中,杭州市实施1个项目、投资400万元,湖州市实施6个项目、投资68703万元。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31•【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5月31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有关规划计划、《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深化生态文明示范创建高水平建设新时代美丽浙江规划纲要(2020—2035年)》,制定本规划。
一、背景与形势(一)“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十三五”期间,我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入实施生态文明示范创建行动计划,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统筹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环境风险防范、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能力建设,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公众生态环境满意度持续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
一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
全面打响蓝天、碧水、净土、清废四场战役,国家“大气十条”“水十条”考核持续保持优秀,环境空气质量在长三角区域率先实现全省达标。
2020年,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25微克/立方米,日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3.3%,比2015年分别降低43.2%和提高9.5个百分点,50个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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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04.11
•【字号】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施行日期】2008.04.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开发区(园区)生
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通知
(浙发改产业〔2008〕265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环保局,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2007年,在省市县有关部门、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开
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步伐明显加快,成效积极,有力地促进了开发建设与发展方式的转变,为加快推进生态省建设,实现开发区(园区)改善环境与发展经济“双赢”局面打下了更为扎实的基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战略精神,积极做好省政府《关于印发“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08〕7号)
“加快推进开发区(园区)生态化改造”,以及省发改委、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浙江省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指导意见》(浙发改产业〔2006〕958号)“2008年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的现有开发区(园区)全部推行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目标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已编制完成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经省发改委、环保局批复的开发区(园区),要按照规划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积极抓好环境基础设施的建设。
被省发改委、环保局等省有关部门列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试点的开发区(园区),2008年底前,完成本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工作并上报批复;其它开发区(园区)最迟于2009年3月底完成上述工作。
二、各开发区(园区)要根据规划,启动推进与实施生态化建设相对应的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建设目标与进度。
落实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约束性要求,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建立健全区域与生产规模相适应、集中处置和排放单位自行处置相结合的各类污染物、排放物的处理系统,加强环境监管。
三、列入省政府《“811”环境保护新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第一批省级督办的11个重点环境问题范围的开发区(园区),必须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严格按照要求对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认真整治并达到相应的管理标准。
四、各地发改部门、环保部门要会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切实做好组织协调与监督管理,确保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有序推进,努力实现指导意见提出的“至2015年,所保留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基本完成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建设目标。
期间,省发改委将会同省环保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工作进行检查。
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的绩效将作为创建“省级生态开发区(园区)”、省部门的各类支持以及扩容、升级等调整的重要依据。
附件:各开发区(园区)生态化建设与改造计划目标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