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5.31
•【字号】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施行日期】2022.05.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发展规划
正文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
工作清单的通知
浙发改环资函〔2022〕277号
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实施意见》,现将《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附件:1.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2.省级有关单位名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31日附件1
浙江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2022年重点工作清单
附件2
省级各有关单位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改革办、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审计厅、浙江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省林业局、省法院、省检察院、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浙江证监局、省气象局。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1.05.0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158号•【施行日期】2021.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测绘正文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5月9日浙江省基础测绘“十四五”规划“十四五”时期,是浙江全面开启高水平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着力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重要窗口”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加强基础测绘工作,提高基础测绘保障水平,提升基础测绘服务能力,更好地满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新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全国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5-2030年)》《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规划背景(一)取得的成绩“十三五”期间,基础测绘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建成新型基础测绘体系和现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体系,着力丰富了基础地理信息资源,持续深化了地理信息应用,全省基础测绘发展总体水平位居全国前列。
1.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管理能力有新提升。
一是法律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
实施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修订出台《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出台《浙江省地理国情监测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宁波等地相继开展测绘地理信息相关法规修订。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5.29•【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施行日期】2021.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09号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宁波市能源局:现将《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2021年5月29日浙江省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配置“十四五”规划能源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源。
节能降耗和能效提升是全球公认的“第一能源”,是加强能源安全、实现经济脱碳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
“十三五”期间,我省能效水平持续提升,单位GDP能耗累计下降17.3%,能源资源市场化配置、制度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水平走在全国前列,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十四五”时期是我省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的重要时期。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切实转变发展方式,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实现能源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利用效率大幅提高,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
省委十四届八次会议提出节能减排要保持全国先进水平,绿色产业发展、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发展居全国前列。
本规划旨在通过统筹推进节能降耗和能源资源优化,推动能源资源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宜。
本规划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浙江省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和国家《“十四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等编制,是指导“十四五”时期我省节能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1b4ec0d05abe23482fb4daa58da0116c171fe2.png)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7.09.26施行日期1997.09.26文号浙科发[1997]260号主题类别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正文:---------------------------------------------------------------------------------------------------------------------------------------------------- 浙江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1997〕260号浙江省科委1997年9月26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加速科技进步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19号)中关于“以杭州、宁波、温州等大中城市为依托,加快形成沪杭甬和杭宁高速公路沿线及沿海地区高新技术产业带”的精神,促进我省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园区”)的创建和发展,以高新园区带动产业带的形成,规范高新园区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园区应设在省级经济开发区或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工业用地范围内。
第三条高新园区的主要任务是促进高新技术与其它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加速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推进高新技术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
第四条高新园区应当努力成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扩散的辐射源,科技与经济密切结合的示范区和培育科技实业家、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的功能区。
第二章管理第五条根据省政府授权,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省高新园区,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高新园区的总体发展规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二)指导高新园区的综合配套改革;(三)指导高新园区开展国内外科技经济合作与交流;(四)负责创建高新园区的审批、验收和考核。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_基于浙_省略_九五_到_十二五_的政策文本分析_盛亚

科技人才政策的阶段性特征———基于浙江省“九五”到“十二五”的政策文本分析盛 亚,于卓灵(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收稿日期:2014-09-23基金项目:浙江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3C25055)作者简介:盛亚(1959-),男,安徽合肥人,博士,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企业战略与技术创新;于卓灵(1988-),女,浙江建德人,浙江工商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技术创新管理。
摘 要:以“九五”时期以来浙江省颁布的119份科技人才政策为研究样本,采用“政策年度”、“适用对象”、“政策类别”和“政策文种”四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计量分析。
研究发现,不同时期浙江省科技人才政策与该时期的浙江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导向密切相关,但是政策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其连续性和稳定性亟待提高;有关人才评价、人才激励以及人才保障类型的政策需进一步完善;已颁布政策有较强规范性和约束性,而指导性与可操作性不强。
关键词:科技人才;人才政策;政策特征;文本分析DOI:10.6049/kjjbydc.2014040151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48(2015)06-0125-070 引言如果说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是科技创新的物质基础,那么构建以科学家和技术人员等为代表的科技人才政策措施体系则是支撑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前提与根本保障。
政府应通过政策法规来激活科技人才,加强软硬环境建设,从而促进科技人才政策在科技人才集聚方面起到刚柔并举的作用。
近年来,浙江省以“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指导,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制订了一些加强人才工作的政策法规,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划,实施了一系列战略工程,并将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作为重点,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的政策措施。
针对科技人才政策的相关问题,国内学者从不同视角开展研究,如关于我国科技人才选拔与使用政策、科技人才激励政策和科技人才吸引政策的分析[1],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人才政策的演进及时代特点[2]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海外科技人才政策演变的研究[3],以及我国科技人才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成因研究[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浙政办发〔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7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更大程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主题主线,以数字化改革引领优化营商环境,坚持问题导向、标杆引领、数字赋能、改革集成、系统推进,加快制度重塑、服务提质,打造具有中国特色、浙江辨识度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为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一)攻坚突破阶段(2022—2023年)。
坚持高位推进,完善问题发现机制,在市场主体准入、准营、运营、退出等环节,解决一批堵点难点问题。
聚力打造一批综合性与单项指标领先的营商环境标杆城市,全省域营商环境水平持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
(二)提质增效阶段(2024—2025年)。
营商环境体制机制更加成熟定型,实现企业办事无忧、政府无事不扰,基本建成改革探索领跑省、市场机制最活省、营商环境最优省。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7•【字号】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施行日期】2009.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9〕103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了《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请结合实际,认真开展省工程研究中心培育和建设工作,积极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促进高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强和规范省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浙江省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核、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省工程中心,是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组织省内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省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省工程中心的宗旨是以培育、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出发点,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省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根据我省不同行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我省产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内外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施行日期】202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浙发改规划〔2021〕2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5月27日浙江省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建设“十四五”规划深入推进质量强省、标准强省、品牌强省(以下简称“三强”)建设,是我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关键举措。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依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特制定本规划。
规划期限为2021-2025年。
一、现实基础和发展背景(一)现实基础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
深入实施“三强一制造”战略,持续开展质量提升行动,连续4年获得国家质量工作考核A级,稳居全国第一方阵,获得2021年“中国质量大会”承办权。
全省7个设区市和12个县市获批创建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数量居全国第一。
全省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100%,旅游、健康等领域服务质量满意度持续提升。
环境质量明显改善,2020年设区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93.3%,地表水省控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水质比例达到94.6%,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
先进标准体系更加健全。
高水平完成全国首个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累计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总数达到36项,制定发布“最多跑一次”改革地方标准12项、基本公共服务地方标准341项,实施节能环保领域地方标准88项、绿色设计地方标准8项、新型建筑工业化地方标准10项、“浙江制造”标准1979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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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23•【字号】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施行日期】200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发改高技〔2006〕616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省级有关部门、省直属企业:为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加快高技术产业发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大力推进高技术产业发展,规范管理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科技研发与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参照《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任务,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批准列入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省高技术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高技术项目包括:(一)高技术产业化项目(以下简称“产业化项目”),是指以关键技术的工程化集成、示范为主要内容,或以规模化应用为目标的科技自主创新成果转化项目。
(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以下简称“研制开发项目”),是指重大工程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所需的关键装备研制和共性技术研发项目。
(三)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创新能力项目”),是指以突破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提高重大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研发及验证能力为目标的建设项目。
(四)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地建设项目”),是指在高技术产业领域中已初步形成产业优势和具备一定基础的地区,以重点发展具有明显特色和一定市场竞争能力的高技术产业为目标,逐步形成大规模生产能力和高水平研发能力的建设项目。
(五)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下简称“升级调整项目”),是指以扩大高技术产业规模和推进信息化为目标,以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改造并提升现有生产条件为主要内容,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建设项目。
(六)其他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发改委是省高技术项目的组织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提出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研究提出相关的产业政策;(二)研究确定省高技术项目的主要任务和重点领域;(三)组织评审省高技术项目,编制和下达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四)协调省高技术项目的实施工作,组织或委托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主持部门是指设区市、扩权县(市、区)发改委(局)及省级有关部门。
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项目承担主持责任。
对跨地区、跨部门组织的省高技术项目,可由相关地区或部门协商确定项目主持部门,或由组织部门指定项目主持部门。
项目主持部门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根据省发改委的通知,组织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申报省高技术项目的有关工作,对项目进行初审,审查通过后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并对初审结果和申报材料负责;(二)负责省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并受组织部门委托对项目进行验收;(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四)定期将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集团)的省高技术项目执行情况汇总并报省发改委。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申请省高技术项目的法人单位。
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具备承担省高技术项目所需的技术开发能力、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组织管理能力。
项目单位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按照本办法和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编制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二)按照项目组织部门所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实施项目;(三)按要求向项目主持部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落实情况,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四)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补贴资金;(五)接受各级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或上述部门委托的机构所进行的评估、稽察、审计和检查;(六)按要求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三章申报及审核第七条省发改委根据《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浙江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及其他相关专项规划和相关产业政策,明确当年度的重点领域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省发改委申报项目通知的要求;(二)符合产业政策和节能、降耗、环保、安全等要求;(三)项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四)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归属明晰;(五)项目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资金筹措、项目实施能力以及较好的资信等级;(六)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并基本具备实施条件,或已经开工建设但审批、核准或备案未超过两年。
第九条申请省高技术项目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产业化项目采用的科技成果应具有先进性和良好的推广应用价值,并具有专利、成果鉴定或权威机构出具的认证或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以及必要的生产许可;(二)研制开发项目的方案先进、可行,目标明确;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和装备研制能力,具有前期相关领域的研发基础和研发队伍;(三)创新能力项目应在行业中有优势的、扎实的研发与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基础和所需的基本设施,以及一支人才素质较高的队伍,并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四)基地建设项目应具有明显的产业特色和技术优势,较好的产业基础,产业集中度高,拥有一批骨干高技术企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点产业;当地政府对基地的建设和发展有具体的政策措施。
(五)升级调整项目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项目单位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开展相关产品生产的资格,项目必须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产品符合国家和国际有关标准。
第十条项目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并填写项目申请表(附件2)。
第十一条项目主持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的相关要求,审查项目单位提出的项目申报材料,并把通过初审的项目汇总后报送省发改委。
第十二条对项目主持部门报送的项目申请报告,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或地方政府的意见。
专家组应具备专业性、权威性、代表性、中立性,由与项目单位无重大相关利益的专家组成。
专家组应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审项目。
专家评审或咨询机构评估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进行评审评估:(一)项目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二)项目对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具有的带动作用;(三)项目单位的经营能力和技术开发能力;(四)项目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五)项目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三条省发改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或咨询机构的评估意见,综合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审查项目申请报告,并按照科学、公平的原则,择优列入年度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省发改委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一)符合本办法第八至第十条要求;(二)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全、有效;(三)项目实施条件基本落实;(四)项目未列入其他省级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四条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列入省高技术产业发展计划。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管理第十五条省高技术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责任制,项目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总体目标组织实施,负责项目的筹资、建设、运营等,并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主持部门应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并按要求向省发改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鉴定验收准备工作,编写鉴定验收资料,并向项目主持部门提出项目鉴定验收申请。
项目主持部门在核实情况后报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委托项目主持部门进行鉴定验收。
第十八条项目鉴定验收采取专家负责制,由专家组作出鉴定验收意见。
专家组应由相关领域的技术、管理专家组成。
项目主持部门应对提供的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进行审查,并将鉴定验收资料和鉴定验收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经省发改委审核后颁发鉴定验收证书。
第十九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省高技术项目的资金以项目单位自筹为主,采取多渠道筹集,包括自有资金、银行贷款、财政补助,以及项目单位筹集的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按照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关于申报省高技术项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要求,项目主持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应按时将符合要求的省高技术项目报送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意见,综合考虑项目申报单位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补助项目名单,经省政府审定后联合下达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项目单位对财政补助资金要实行专款专用,项目主持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管,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补助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发改部门负责对省高技术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稽察。
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
项目主持部门和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对于及时完成项目并通过验收,取得显著成绩的项目单位,以及在项目组织和管理工作中表现出色的项目主持部门及工作人员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应承诺所提供的项目材料真实可靠,若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省发改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收回财政补贴资金,在三年内取消该单位申报高技术项目的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织部门、项目主持部门和评估、咨询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在审批、管理、评估、咨询、稽察、检查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省发改委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大纲1、项目的意义及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
2、项目与产业发展的关联度分析。
3、产品的市场前景。
4、项目的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及中试情况和鉴定证明,技术或工艺特点,与现有技术与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