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专家分区】综合性评标专家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初步审查、培训考核、不良行为初步认定等工作。
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相互协调配合招投标活动中的案件调查。
第四条【证书发放】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印制。
第五条【专家培训注册】专家培训2年一次,培训合格的予以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2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委编写。
第六条【资深专家选拔】在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可以公开、择优选拔资深专家,组成资深评标专家分库,为复杂工程项目招标的评标、争议处理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终端设置】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网络终端应由省招标投标办公室认可开通。
第八条【专家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由省外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九条【抽取范围及标准】专家所属片区具有评标专业类别的专家少于50名的、合同估算价在限额以上的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不分片区在省库内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合同限额: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

项目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管理,落实建设单位监管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廉洁、高效、优质、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杭政〔2010〕1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中发生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市委办发〔2010〕11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效能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杭政办函〔2004〕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杭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内控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是指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各类工程项目。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类情形:(一)财政预算安排或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建设资金;(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或国际金融组织以及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负责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的业主,包括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各类人民团体组建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政府授权组建的各类投融资主体(含做地主体)组建的项目法人、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控股或占主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内控管理,是指建设单位为依法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效控制项目建设风险,根据实际建立并执行的责任明确、风险可控、运作顺畅的内部制约和监督机制。
二、内控管理原则(一)坚持谁建设、谁负责原则。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法人制的要求,负责项目的投资、进度和质量安全控制,履行项目建设管理的权利和义务,承担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
(二)坚持制度管人、重在预防原则.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教育、制度、监督”三位一体的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各项制度,切实做到分权制约、责任到人,最大程度地预防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建设资金损失浪费和职务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要重点围绕项目招标、设计变更、资金拨付、竣工结算等关键环节,固化工作流程,实现权力制衡,确保公开透明,防范利益冲突。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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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10]250号)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我厅制订了《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有效,提高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浙江省医疗机构等级评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等级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专家库分为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
省级专家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和日常管理。
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对外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省级专家库主要包括综合医院评审专家、中医(包括中西医结合、中医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女、儿童医院)评审专家及其他专科医院评审专家四类。
市级专家库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分类组建,报省卫生厅备案。
省级专家库和市级专家库的专家可以兼任,各类别专家库之间的专家也可以兼任,实现资源共享。
第五条专家库的组建采取单位推荐的方式,单位推荐的专家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专家推荐书应存档备查,推荐书应附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在第二周期评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中推荐。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7•【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9月23日第16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9月27日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提高评标专家队伍整体素质,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选聘、抽取、管理以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聘任,以独立身份为招标人提供评标服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库,是指存储评标专家信息,并具备抽取专家参加评标、辅助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管理、向评标专家提供必要服务等功能的电子信息系统。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和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共享实施行政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2.17•【字号】浙政办发〔2016〕16号•【施行日期】2016.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6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2月17日浙江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要求,现就我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整合共享资源、统一制度规则、创新体制机制为重点,以信息化建设为支撑,以浙江政务服务网为依托,加快构筑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着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共服务、资源共享。
立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公共服务职能定位,整合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专家和场所等资源,加快推进交易全过程电子化,实现交易全流程公开透明和资源共享。
2.坚持转变职能、创新监管。
按照管办分离、依法监管的要求,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交易活动的行政干预,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创新电子化监管手段,健全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机制。
3.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
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和地区差异,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加强分类指导,增强政策措施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09•【字号】浙政令[2010]27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政令(〔2010〕279号)《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应当遵循资源共享、有效利用、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行政部门应当协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部门协助做好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对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第二章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建立第五条评标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标专家同等专业水平的具体标准,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征聘评标专家。
应聘评标专家可以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
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浙江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管理办法

附件1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管理细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促进评标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规范评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200万元像。
第十一条【公示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浙江招标投标网、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等网站公示。
(一)评标专家征聘信息;(二)招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公示招标项目的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三)对专家不良行为记分达到20分的;(四)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第十二条【暂停资格】评标专家被认定为不良行为并且记分累积满20分的,暂停6个月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资格注销】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其评标专家资格将予以注销:(一)弄虚作假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二)评标专家按第十二条规定被累积处理3次的;(三)评标专家年龄超过70周岁的。
第十四条【资格再申请】被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的,自被取消资格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
第十五条【违规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2014〕(2)附件(1)、第四条评标专家不良行为实行记分制,不良行为积分达到20分的进行处理。
不良行为处理期限届满后消减20分,其余积分继续累积,不得消减。
第五条评标专家在履行评标职能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扣10分:(一)评标专家被证实在评标工作中存在明显错误,影响评标公正性的;(二)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暗示、诱导或者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评审的;(三)未事先对投标人询标就否决其投标的,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索要明显超过当地合理标准的劳务报酬的;(五)发现投标人的违规行为不及时报告的;(六)非因外部原因评标效率异常低下,严重影响评标进程的;(七)其他违反评标相关规则,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6.12.27•【字号】浙科发计〔2016〕230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16〕230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委),国家和省级高新园区管委会,省级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6年12月27日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引领示范和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结合浙江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开展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与创新载体的评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以及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知识产权评审、人才评价、决策咨询等各类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组织并入选浙江省科技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实行登记制,专家库管理和使用遵循“统一建设、科学分类、动态管理、规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专家库的管理部门,研究和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计划财务处负责专家库的整体设计、建设、管理和评价,组织专家征集、入库出库、专家评价、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各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各自职能,对初审后的专家资格进行审定,推荐海内外符合条件的专家入库,形成相应领域的专家库,按规定使用相应评价类别的专家库。
每年年末对相应专家库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提出专家调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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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25•【字号】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施行日期】201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发改法规〔2014〕645号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公管办(招管办):为了更好地落实《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25日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和市、县(市、区)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各地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建设,逐步实现电子辅助评标、异地远程评标。
第二章专家评聘第四条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按照专家所在区域划分为省本级和十一个设区市共十二个片区。
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片区内专家的在线申报工作(网址为:http://218.108.28.44/),并根据专业类别会同相关行政部门进行初步审查。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招标投标办公室对中央在浙单位、省属单位以及省外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初审。
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于每年9月份对上报专家的应聘材料进行终审。
第六条通过终审的专家,由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培训,通过培训考核的专家由各片区代为发放评标专家证书,并纳入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
评标专家证书制式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印制。
第七条各片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每1年举行一次专家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专家进行评标专家证书注册,注册有效期为1年。
未进行证书注册的专家,应及时冻结,暂停其评标专家资格。
培训大纲和考试试题全省统一,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编写。
培训可以采用远程方式进行。
第八条评标专家享有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并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法劳务报酬的权利。
第三章专家抽取第九条网络终端必须配置计算机、打印机、互联网络等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系统所需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抽取评标专家所需的相对封闭的空间。
具备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网络终端配置条件的省有关行政部门和市、县(市、区)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经与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衔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其开通网络终端。
第十条一个网络终端至少应配备2名及以上工作人员。
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且不得随意变更。
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培训考试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在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进行项目招标投标的交易场所内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抽取,应当在开标时进行。
专家名单抽取确定之后,应在24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有外省市专家参与评标的,应在48小时之内开始评标。
第十三条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终端必须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不受地域限制。
特别重大的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外省市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实现联网后,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上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必须在联网后的评标专家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合同估算价限额以下的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各网络终端可以在项目所在地及附近地区的专家片区内随机抽取,若设区市所属专业类别专家少于50名,应在全库内不分地区随机抽取。
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的省重点建设项目,合同估算价限额为: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各设区市的合同估算价限额由各市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类项目评标专家抽取,在本专业中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2,其余专家应在本行业的其他专业中随机抽取。
省重点建设项目在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时,在抽取地域范围内,本专业专家少于100名的,在本专业中抽取的专家数不得超过专家总数的1/3,其余专家在其他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进行评标的,所有专家在所有专业中随机抽取。
第十五条存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可以将该情形设置为专家抽取的自动回避条件。
第十六条网络终端完成评标专家的抽取工作后,应打印并密封《浙江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结果记录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代表、现场监督人员、网络终端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七条评标专家名单确定后,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到场或提出请假的,应当进行补抽。
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被发现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1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自动从评标委员会中取消1名招标人代表;2位专家不能参与评标的,不再补抽,由其余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最终的评标专家不得少于5人。
招标文件中未对此情形进行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抽。
第四章专家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专家评标过程通过视频方式同步向公众直播,招标投标交易场所要开辟专区,供投标人及其他公众监督整个评标过程。
评标过程的全程录音和录像资料作为处理异议和投诉的补充依据。
专家独立评标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第十九条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和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人员允许在场,其余人员一概不许在评标场所内。
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和工作人员不许进入评标场所,招标人所属纪检部门可以在场外观看视频直播或者通过调取评标过程录音和录像资料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日内,招标人应当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定量评审结果中专家姓名以随机编号显示)在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其网站和浙江招标投标网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评标专家承诺参加评标的,应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如确实因故不能参加,应第一时间通知联系人。
未通知而不参加评标的,将记录为不良行为。
第二十二条各市、县(市、区)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在专家被行政处罚后15个工作日之内将处罚决定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二十三条省招标办和设区市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的评标专家管理科室负责人任职时间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与记录,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认定与记录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评标劳务报酬第二十五条评标劳务报酬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最迟应于评标结束后24小时内支付。
第二十六条评标劳务报酬包括评审费、交通费、误工费三部分。
需要安排食宿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安排好评标专家的食宿,或者参照浙江省财政厅规定的差旅费标准发放食宿补贴。
第二十七条评审费按照评标专家的评标时间计算。
评标时间从评标通知规定的评标开始时间起算,到提交评标报告结束。
(一)评审费用以100~200元/小时作为支付标准,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项目开标后即宣布流标,尚未评审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三)专家因故回避的,按每人100元标准发放。
(四)同一项目由原评标委员会复评的,按每人200元标准发放。
第二十八条交通费根据属地原则和实际情况,按以下标准发放:(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每人按50元标准执行。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内的,每人按50~100元标准执行。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每人按100~200元区间标准执行。
(四)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每人按100~400元区间标准执行。
(五)因故延期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及时通知已抽取的评标专家,对已到评标现场的专家应给予不低于往返一次的交通费补偿。
第二十九条误工费按每人每天100元发放,根据以下情况计算误工天数:(一)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县(市、区)内的以及同一设区市内的,按1天计。
(二)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为同一设区市与下辖县(市、区)以及下辖县(市、区)之间的,按1~2天计。
(三)评标所在地与评标专家跨设区市的,按2~3天计。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而造成重大失误的,暂停一年至三年评标专家资格,并记入评标专家信用档案。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监督部门发现专家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二条有关行政部门、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抽取评标专家的;(四)未依照第十七条规定补抽评标专家的;(五)未依照第十八条规定进行评标过程视频直播的;(六)未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轮岗的。
网络终端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抽取评标专家,视情节暂停或取消网络终端抽取资格,违规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招标人违反第二十条规定,未将专家名单和定量评审结果在指定媒介公告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按规定支付评标劳务报酬的,由招投标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