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某甲徇私舞弊减刑、受贿案

王某甲徇私舞弊减刑、受贿案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宁刑终字第8号原公诉机关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
因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罪,于2013年1月22日被大通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侠,青海恩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犯徇私舞弊减刑、受贿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大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合议庭通过庭前会议确认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进行庭前核实。
西宁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4年2月28日、2014年4月21日两次建议本案延期审理,并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5月21日提请本院恢复审理。
本院于2014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沨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张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9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担任西宁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副分监区长期间,在服刑罪犯李某的授意下,用自己的身份证办了一张工商银行卡供罪犯李某女友潘某某往该卡上打钱,并为罪犯李某传递大量现金、购买香烟、食品、药品等物品从中获利,在明知罪犯李某私藏和使用现金是违反监规的行为,属于应扣分或受行政处罚的情况而未检举揭发,故意隐瞒并虚构罪犯创造产值的事实,使得罪犯李某顺利获得五次表扬、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的成绩,最终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李某减刑两年零十个月。
2008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罪犯李某女友潘某某转入自己银行卡的现金10000元用于炒股,服刑罪犯李某向被告人王某甲承诺,炒股赚了钱算被告人王某甲的,赔了钱算罪犯李某自己的。
该笔款项至今尚未退赔。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报案材料证明案件的来源和简要案情。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教育督学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教育督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大政[2009]94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聘任教育督学的通知(大政〔2009〕94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加强全县教育督导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督导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发展,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教育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专兼职督学和特邀督学重新聘任,其人员如下:主任督学:韩瑞华(县委副书记)刘智贤(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裴改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生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天录(县政协副主席)副主任督学:李承宽(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陈平(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洪逵(教育局副局长)陈东红(教育局副局长)曾旭霞(教育局副局长)张宏(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专职督学:叶世军(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苏国柱(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郑永元(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张连轶(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殷光旭(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白玉环(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专职督学)兼职督学:阿天贤(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海玲(教育局人事科科长)韩永寿(教育局普教科科长)李少英(教育局职成教科科长)祁维彦(县教学研究室主任)李克昌(教育局计财科科长)马越(大通县第二完全中学校长)刘学雄(大通县第一完全小学校长)陈生荣(桥头镇中心学校校长)特邀督学:刘青宁(县法院院长)马春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郭维民(县公安局副局长)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汪永春(县委统战部副部长、民宗局局长)童子文(县纪委副书记、县监察局局长)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于新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陈明才(县司法局局长)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宋青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鲍洪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汪成功(县卫生局局长)马文义(县农牧局局长)周红(县民政局局长)苏亚玲(县社会发展局局长)李青华(县广播电视局局长)马爱云(县妇联主席)王生斌(县总工会主席)李海军(团县委书记)二00九年六月四日。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

刑事自诉侵占案成功案例【侵占罪】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存在争议。
答辩要点: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
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2、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不是构成侵占罪的客体。
答辩要点:“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是侵占罪成立的前提,“合法持有他人财物”既说明了持有的对象物范畴也说明了持有行为的法律性质,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3、辩方提出: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被追诉。
答辩要点:首先,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即绝对自诉案件,除非被害人具有《刑法》第98条规定的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时,公诉机关才有权告诉,否则公诉机关没有起诉权,法院也不能就此作出有罪判决。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行为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追诉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诉的行为人的案件,公诉机关享有起诉权。
其次,公诉机关发现指控的犯罪属于“告诉才处理”案件后,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依法可以裁定准许,被害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提起自诉。
最后,公诉机关坚持不撤回起诉的,法院可以裁定终止审理。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68集第558号]4、辩方提出:行为人盗窃家庭成员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不构成犯罪。
答辩要点: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的保管人。
本案中,首先,被害人委托行为人的父母加工产品,行为人将原料偷走,此时行为人不符合侵占罪的主体身份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其次,行为人偷取的是其父母实际控制的财物,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再次,被害人仍可以通过与行为人父母的合同追回损失,且不存在拒不归还的情况,即便无法追回,也应由行为人父母承担违约责任。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大政办[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通知(大政办〔2009〕5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应用与发展,提高政府办公效率,我县已全面完成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平台建设,并经过了近两个月的试运行阶段。
目前,各单位已基本熟悉了电子公文传输应用操作,掌握了系统常规故障的排除方法,现经县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正式启用电子公文传输。
为确保此项工作稳妥、有序地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通知》(大政办〔2009〕 21号)文件要求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应保障工作,保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正式启用后各发文单位取消试运行期间双轨制执行的发文方式,即:利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已发送的公文不再进行纸质传输。
三、所有网上传输的文件和上报的政务信息均为非涉密内容,与涉密相关的文件、信息等内容报送,仍按原渠道流转。
四、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及时接收和发送电子公文。
工作日要保证每天上、下午各上网一次,不得出现上网断档和电子公文积压、延误现象。
凡因不按时开机或上网而耽误收取电子公文、会议通知等造成工作延误的,责任由接收单位负责。
五、电子政务传输系统是一个覆盖全省党政机关的公文交换系统,各联网单位可以利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向全省任何一个已安装了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单位发送电子公文,县直各部门可实现与各对应业务部门之间纵向的电子公文传输,全县各联网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横向间的电子公文传输。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4•【字号】大政办[2009]75号•【施行日期】2009.06.0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2009〕7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两基”迎国检工作,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县“两基”成果,确保顺利通过国家评估验收,决定成立大通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其人员组成如下:组长:张永海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常务副组长:王生元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李承宽县教育局局长成员:郭维民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童子文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陈明才县司法局局长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宋青海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鲍洪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于新强县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青华县广播电视局局长汪成功县卫生局局长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苏亚玲县社会发展局局长周红县民政局局长李海军团县委书记马爱云县妇联主席郭永兴县残联理事长刘建宏县机构编制管理办公室主任马春明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徐立平县地税局局长县“两基”迎国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
办公室主任:李承宽县教育局局长办公室副主任:李新秋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陈东红县教育局副局长陈海山县财政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县委宣传部:1、配合县“两基”迎检办制定迎国检的宣传报道方案。
2、负责对新闻单位的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
3、充分利用《大通宣传》、政府门户网站等,大力宣传“两基”迎国检有关知识。
4、定期做好“两基”迎国检相关的专题报道。
县发展和改革局:1、按照教育优先发展的要求,把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
人民法院模块化机房建设项目公开招投标书范本

公开招标文件采购项目编号:大政采公开招标(货物)-采购项目名称:大通县人民法院模块化机房建设项目(第二次)采购人:大通县人民法院采购代理机构:大通县政府采购中心年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 (5)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8)一、说明 (8).适用范围 (8).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8).投标费用 (8)二、招标文件说明 (8).招标文件的构成 (8).招标公告、招标文件、采购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8).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9)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9).投标报价及币种 (10).投标保证金 (10).投标有效期 (11).投标文件构成 (11).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2).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2).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12).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13)五、开标 (13).开标 (13)六、资格审查程序 (13).资格审查 (13).评标委员会 (14).评审工作程序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8)八、中标 (20).推荐并确定中标人 (20).中标通知 (20)九、授予合同 (20).签订合同 (21)十、其他 (21)第三部分大通县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23)第四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36)封面(上册) (36)目录(上册) (37)()投标函 (3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9)()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0)()投标人承诺函 (41)()投标人诚信承诺书 (42)()资格证明材料 (43)()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4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46)()投标保证金证明 (47)(下册) (48)目录(下册) (49)()开标一览表(报价表) (51)()分项报价表 (52)()技术规格响应表 (5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54)()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55)(.)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56)(.)从业人员声明函 (5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58)()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59)第五部分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60)(一)投标要求 (60).投标说明 (60).重要指标 (60).商务要求 (60)(二)项目概况及技术参数 (62)第一部分投标邀请大通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均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大通县人民法院(以下均简称“采购人”)委托,拟对大通县人民法院模块化机房建设项目(第二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予以公告,欢迎潜在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1修正)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21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2.25•【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族区域自治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已经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21年12月1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1990年4月20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90年12月29日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七届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2004年2月23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004年7月3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2021年3月5日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202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三章经济建设第四章生态文明建设第五章社会事业第六章社会治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是聚居在西宁市大通地区的回族、土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下设乡、民族乡、镇。
自治机关设在桥头镇。
第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以下简称自治机关)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县人民政府。
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第四条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团结和带领全县各族人民,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生态保护优先,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现代美丽幸福绿色的民族自治地方。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毛成林、毛成荣等与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2【案件字号】(2020)青01民终123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审理法官】李忠炜柳香芳马晓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当事人-个人】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当事人-公司】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毛成林;毛成荣;毛成虎;马更芝【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证据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所持大通县人民医院应当全部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22:21:1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景煦升公司、韩春苗及案外人叶颖培于2019年10月28日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约定韩春苗购买叶颖培位于宁波市鄞州区××镇××幢××号××室房屋,房屋价款为123万元,由韩春苗于合同签约日支付50000元定金,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380000元,余款800000元按揭支付;中介费31980元,叶颖培负担12300元,韩春苗负担19680元,均在签约日付清;按揭服务费1600元,房产权证代办费住宅类550元每套、资料费50元,均由韩春苗于过户日支付给景煦升公司。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3•【字号】大政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大政办〔2010〕11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加快推进我县节能减排工作,按照发展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的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大通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协调、监督全县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组长:何明星(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副组长:李含财(县政府副县长)成员:杨成栋(县委办公室副主任)兰生财(县人大办公室副主任)李万智(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郑国良(县政协办公室副主任)齐春岭(县公安局局长)于新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黄怀华(县经济和商务局局长)孙静(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冯浙青(县财政局局长)宋青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马德晓(县住房保障和建设局局长)白海青(县交通局局长)鲍洪财(县审计局局长)权世英(县统计局局长)苏亚玲(县科技文化体育局局长)杜锦红(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主任)巩发成(桥头镇镇长)赵兴奎(城关镇镇长)李海军(长宁镇镇长)宋维民(景阳镇镇长)张宝贵(黄家寨镇镇长)李生彦(新庄镇镇长)马有忠(塔尔镇镇长)刘建宏(多林镇镇长)常传宏(东峡镇镇长)刘荣林(斜沟乡乡长)戴德援(逊让乡乡长)兰国栋(宝库乡乡长)张永平(朔北乡乡长)武靖(良教乡乡长)王晋琳(向化乡乡长)谢月青(极乐乡乡长)李有全(青林乡乡长)朱宝安(青山乡乡长)包文生(桦林乡乡长)杨成贵(石山乡乡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杜锦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3•【字号】大政办[2009]99号•【施行日期】200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大政办〔2009〕99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大通县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第九次卫片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西宁市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精神,全面遏止我县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省、市政府的安排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工作。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和“保红线、保增长”行动要求,查清全县新增建设用地现状,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坚决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刹风治乱,坚守耕地“红线”,严把土地“闸门”,规范土地管理秩序,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坚持“依法、协同、果断、公开”原则,依法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以租代征”等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切实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双保”行动具体要求,确保中央土地调控政策的有效实施,使土地管理工作向着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方向发展。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为组长,相关副县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张永海县人民政府县长副组长:何明星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王锦发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李世英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成员:刘青宁县人民法院院长孙向东县检察院检察长郭维明县公安局常务副局长毛常青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刁玉梁县委宣传部副部长童子文县监察局局长杨占仓县政府办公室主任鲍洪禄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含财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马文义县农牧局局长于新强县城建局局长马永珍县林业局局长白海青县交通局局长张福云县水务局局长黄怀华县经济局局长童智禄北川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马洪文县城管大队队长周红县旅游局局长李青华县广电局局长马春明县工商局局长刁维林县信访局局长徐卫国县政府法制办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坚持“统一领导、上下联动、部门联动、集中力量、合法合规、专案专办、干净彻底”的原则,负责整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领导和工作协调,研究解决专项行动中的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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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质量评查办法 (试行)为进一步规范裁判文书评查工作,统一评查标准,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升裁判文书的说服力和公信度,根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案件质量评定标准(试行)》、《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及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裁判文书的评查范围:本院各审判员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讼及执行的裁判文书。
第二条各审判人员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报结案件,随案报送裁判文书电子文本的同时也向审判监督庭报送。
电子文本必须与纸质裁判文书一致。
第三条审判监督庭负责全院裁判文书的初评,优秀和不合格裁判文书的质量等次最终由院审委会评定。
第四条审判监督庭在评查中注意发现和推荐优秀裁判文书,报院审委会评定,各业务庭也可自行向审判监督庭推荐本庭的优秀裁判文书。
第五条优秀裁判文书的基本标准:格式正确、要素齐全、叙事清楚、说理透彻、理由充分、法条准确、主文明确、具体、完整、语言简练、文字规范、印刷清晰、印章端正。
第六条裁判文书质量评定采用百分制,根据评分标准,只扣分不加分,得分为98分以上为优秀裁判文书,75-97分为合格裁判文书,60-74分为基本合格裁判文书,60分以下为不合格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其案件质量当然为不合格。
第七条全院每季度评定出优秀裁判文书1-3篇,同时评出质量最差的裁判文书。
第八条对评定出的优秀裁判文书,在本院公告栏及门户网站进行展示,到年底收录到《优秀裁判文书汇编》中;对不合格裁判文书,作为警示在本院公告栏展示。
第九条对确定为不合格裁判文书,承办案件的审判员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报之日起三日内向审判监督庭提交书面申请,报院审委会复议。
第十条对评查出的裁判文书以及拟稿人、承办人姓名在全院进行通报,并记入个人案件质量档案,作为年终评定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裁判文书形式要件的内容(一)裁判文书的格式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简易程序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民事审判监督程序裁判文书样式(试行)》、《执行文书样式(试行)》和《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试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二)裁判文书制作是否符合《裁判文书制作技术要求》技术规范的规定。
(三)裁判文书中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和尾部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评查计分、扣分标准:裁判文书格式按照人民法院《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与制作》的要求制作,主要由首部、事实、理由、裁判结果、尾部五部分组成。
一、首部(本环节扣满12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一)对法院名称、文书种类、案号的书写要符合要求,程序代字(刑、民、执、监、再等)要准确,书写错误的,每处扣3分;(二)裁判文书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诉讼参与人,下同)基本情况,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表述,一般应当与案件处理有关:1、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姓名(如有与案情有关的别名、化名或绰号,应当在其姓名后括注)、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地,住所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都应写明。
刑事被告人曾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在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有逃跑等法定或者酌定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写明其案由和时间,因本案受强制措施的,应当写明被拘留、逮捕等羁押时间和审理时的羁押处所。
2、当事人是法人的,应当写明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当事人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或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写明其名称、字号和住所地,并另行写明其代表人姓名、性别和职务。
3、当事人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指定辩护人或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应当在当事人基本情况之后,另行写明其姓名(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委托代理人、辩护人,还应当在当事人姓名后括注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
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的,只须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
4、当事人众多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代表人诉讼的,可以只列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并以附件形式列全体当事人基本情况。
诉讼参加人的排列应当按照先主动后被动、先主后从或先主要后次要的顺序。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且出现三次以上的,可以在首部交待基本情况后第一次提及的全称后括注简称,简称前冠以“以下简称”或“下称”。
简称应当规范,能够准确反映原有名称或行业特点,字数不超过全称一半,并前后一致。
上述每一项的各要素中,错写、漏项或多写要素的,每一项扣0.5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名称、姓名等基本情况出现错误的,扣1分; 漏列、错列、多列公诉(抗诉)机关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出现一处扣1分。
(三)各类案件的案由是否按最新规定确定。
案件定性不准扣3分。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能否全面反映“案件的由来”、“受理时间、开庭时间”、“审判组织”、“审判方式”、“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情况”五项要素,每少一项扣0.5分。
(五)审理中出现的下列事项未写明的,每少一项扣0.5分:1、管辖权异议的处理事项。
包括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情况;2、回避事项。
包括当事人申请回避、法官主动回避处理情况;3、诉讼主体变更与追加事项。
包括当事人申请参加诉讼、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处理情况;4、当事人申请鉴定、审计等情况的处理事项;5、开庭时间与开庭次数事项;6、案件审理期限事项(包括经批准延长审限的情况)。
二、事实和证据(本环节扣满25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
(一)当事人的诉辩主张1、民商事案件判决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表述,对起诉书中的事实、理由及被告的答辩事实及理由、第三人的陈述进行归纳表述,被告提出反诉的,对反诉请求要全面表述,事实和理由归纳表述;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有漏项的,每漏一项扣2分;对事实和理由归纳不全面的,扣3分;2、民商事案件调解书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表述,不得有漏项,每漏一项扣2分;3、裁判文书要求列举原、被告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的,应列举在各当事人的主张后,并写明拟证明的事项;未按要求列举的,每项扣1分;4、遗漏对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有重要影响的证据的,扣3分;(二)事实与证据的认定1.认定的事实未能紧扣与案件定性、处理有联系的情节的,扣2分;2、列举当事人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不完整、不准确的,扣2分;3、认定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当事人又陈述不一致,但不影响裁判结果的,扣5分;4、裁判文书未能全面、详细地反映举证、质证、认证的过程的,扣3分;5、证据的表述逻辑不清晰,缺乏针对性的,扣2分;6、对有争议的证据,未写明争议内容的,扣2分;对有争议的证据采信与否,未表述或未说明认证理由的,扣3分;7、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扣5分.8、叙述事实和列举证据,不注意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未保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的安全和名誉的,扣2分。
三、裁判理由和法律适用(本环节扣满20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1、裁判说理未针对控(诉)辩双方的理由或争议焦点进行,或对争议事项法理分析不透彻,不能得出关于当事人行为、性质、双方法律责任分担结论的,扣3分;2、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未作评判的,扣5分;3、裁判理由的表述未能围绕下列内容展开的,扣5分:⑴当事人的控辩(诉辩)主张与理由;⑵认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⑶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主要理由。
4、法律条款的适用不符合下列要求的,出现1处扣3分:⑴程序法、实体法须同时引用的,先引实体法,后引程序法;⑵特别法中有明文规定的,只引特别法,无需引用普通法;⑶法律有具体规定的,无需引用基本原则;⑷援引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按照条、款、项、目的顺序写明。
(5)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3分。
四、主文(本环节扣满20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1、裁判结果有歧义,影响执行的,扣5分;造成难以执行的,扣10分;2、裁判结果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或与裁判理由相互矛盾的,扣10分;3、遗漏裁判内容,或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扣5分;4、裁判结果有两项以上内容,未分开书写的,扣1分;5、履行期限或执行期限不明确的,扣3分;6、未对诉讼当事人使用全称的,扣0.5分;7、同一裁判文书中,当事人姓名(名称)前后不一致,扣3分;8、民事案件判决给付金钱义务的,未写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扣3分。
9、裁判主文在文字上表述不清的,扣2分;10、刑事裁判文书对刑期及执行期限计算有误的,扣10分。
五、尾部(本环节扣满8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1.漏写诉讼费负担情况的,扣1分;诉讼费的负担书写不符合规定的,扣0.5分;2.合议庭有陪审员参加的,是否署名为“人民陪审员×××”,有助理审判员参加的,是否署名为“代理审判员×××”,出现1处不规范的,扣1分。
3.裁判文书的日期是否用汉字书写,有无漏写,出现1处不规范的,扣1分;4.漏写告知当事人上诉权限、上诉期限、上诉审法院的,扣5分。
5. 未告知申请执行的期限的,扣2分;6、未以附件形式将裁判文书中引用的法律条文完整列出的,扣2分。
六、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规范(本环节扣满3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规范不符合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制作要求的,按下列标准扣分:1.裁判文书的数字、计量单位、标点符号用法不符合要求,每出现1处扣0.2分;2.裁判文书的法院印章未按"骑年盖月"的要求加盖在裁判日期的中央的,扣0.5分;印章的加盖歪斜的,扣0.5分;印章字迹不清楚的,扣0.5分;第二次加盖的,扣0.5分;3.书记员校对裁判文书与原本无异,未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的,扣0.5分;加盖位置不在年、月、日的左下方和书记员签名的左上方的,扣1分;4、案号未居右及上下未空一行的,扣1分;5、其他制作裁判文书不符合技术规范的,扣1-3分。
七、裁判文书语言表述应当注意以下要求,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每一项扣1分(本环节扣满4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一)力求准确、规范、简洁、质朴、庄重,避免模糊、繁杂、冗长、华丽,不得用俗语、土语及污秽语言;(二)除涉及本院和引语外,一律用第三人称叙述;(三)不用文学手法或带有主观感情色彩的表达方式;(四)不宜表述当事人、证人等真实姓名的,可以用“姓+某或某某”的方式表述;(五)为行文方便,每自然段第一次叙述当事人时,当事人称谓与当事人名称并用,以后即直书当事人名称。
八、裁判文书出现下列差错之一的,每处差错扣减0.5分(本环节扣满8分为止,超出部分不再扣分):1.错字、别字、漏字、重字、多句以及错用标点符号情形的;2.语法、逻辑存在明显错误的;3.排版装订差错的;4.出现其它常识性差错的;5.裁判文书中出现校对章的;6、其他不符合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要求的,扣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