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70731【实施日期】 199312291993年12月29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依照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环境爱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爱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证人体健康,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爱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操纵源头、综合治理和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爱护的原则。
第四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建设、社会进展与环境爱护相和谐的方针,强化环境监督治理,对当地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环境爱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打算,参与综合平稳,将有关的污染防治费用纳入政府预算,并制定有利于环境爱护的经济、技术政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爱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爱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治理。
其要紧职责是:(一)贯彻实施有关环境爱护法律、法规,并对实施情形进行监督检查;(二)拟定本地区环境爱护规划和打算,参与经济进展中长期规划、国土规划、区域开发规划以及都市总体规划的制定或者审核;(三)统一监督治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爱护工作;(四)负责治理环境监测和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五)组织和谐本行政区域环境科学研究和环境爱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广国内外环境爱护的先进体会和先进技术,开展国际间环境爱护的合作和交流;(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破坏事故以及纠纷,并按照规定权限审理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七)环境爱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级打算、经济、城建、规划、公安、工商行政、卫生、土地、矿产、滩涂、农业、林业、渔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及海洋、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等治理部门和军队环境爱护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本部门的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爱护实施监督治理。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规划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洪泽湖是淮河上、中游来水和南水北调东线工程重要的调蓄湖泊,是苏北地区主要的水源地。
为加强洪泽湖保护,规范开发利用行为,维护其健康生命,实现洪泽湖在保障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区域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据《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明确了洪泽湖保护和管理的总体要求,是湖泊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和有关专项规划的依据。
从事水产养殖、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资源开发等涉湖开发利用活动及基础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本规划要求,各相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落实规划确定的保护措施和管理责任。
第三条本规划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江苏”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从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维护湖泊健康生命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流域、区域防洪和水资源规划的安排,突出湖泊空间要素、资源和公益性功能保护,逐步实现湖泊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良性,促进江苏“两个率先”。
本规划遵循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依法治湖,科学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划编制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本规划研究范围为洪泽湖及本省境内周边地区,行政隶属淮安市的洪泽、盱眙、淮阴和宿迁市的泗洪、泗阳和宿城。
水资源分区属盱眙区和安河区。
本规划的主要内容是:研究确定湖泊的保护范围、功能及各功能间的关系,提出防洪、供水、水资源、生态和重要基础设施的保护意见,以及湖泊开发利用控制和湖泊管理意见,明确近期实施重点。
第六条本规划基准年2005年,规划水平年2020年,突出近期(2010年前)实施重点。
第二章基本情况第七条洪泽湖的基本特征为:(一)湖泊概况。
洪泽湖是黄河夺淮和“蓄清刷黄济运”不断修筑洪泽湖大堤而形成。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

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水污染防治正文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2022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三章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第五章水生态修复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洪泽湖保护,促进资源科学利用,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洪泽湖集水汇水区域内开展洪泽湖保护以及从事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自然保护区、大运河文化带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洪泽湖保护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科学规划、系统治理、统筹兼顾、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和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洪泽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洪泽湖保护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促进生态安全的责任。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洪泽湖保护的有关工作。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统筹协调洪泽湖保护工作,拟订相关政策措施,确定治理目标和考核指标,督促检查重要工作的落实。
相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保护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保护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洪泽湖的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经批准设立的省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

2020年江苏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全文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是很重要的。
下文是江苏省最新湖泊管理条例,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有效发挥湖泊功能,合理利用湖泊资源,维护湖泊生态环境,防治水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面积在0.5平方公里以上的湖泊、城市市区内的湖泊、作为城市饮用水水源的湖泊列入江苏省湖泊保护名录,于本条例实施前确定并公布。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实施情况,对湖泊保护名录作出调整,并予公告。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统筹兼顾、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协调发展的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投入,采取有利于湖泊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湖泊资源保护,规范湖泊开发、利用活动,防止现有湖泊面积减少,提高湖泊行水蓄水能力,防止湖泊水质污染,改善湖泊生态环境。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保护的科学研究,做好湖泊保护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的湖泊保护意识;对保护湖泊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主管机关,负责湖泊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保、渔业、交通、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湖泊的有关管理和保护工作。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本省境内的洪泽湖、太湖、骆马湖、微山湖、里下河腹部地区湖泊湖荡、白马湖、高邮湖、宝应湖、邵伯湖、滆湖、长荡湖、石臼湖、固城湖,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外,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其他湖泊由设区市、县(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市市区内的湖泊按照现有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

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9号《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9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湿地保护,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域,包括湖泊、河流、沼泽、滨海、库塘等湿地。
第四条湿地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和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湿地保护管理经费和湿地生态补偿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总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制度,将湿地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综合评价考核体系,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修复湿地或者因地制宜利用采矿塌陷地、低洼废弃地等建设湿地,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成立湿地保护委员会,组织、协调、决定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湿地保护委员会由省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文化等有关部门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承担。
洪泽湖环境调查报告

展望未来研究方向
01
加强污染源控制与治理
对周边地区的农业、工业污染源进行深入研究,探讨可行的污染控制
和治理方案。
02
沉积物质量与生态修复
针对沉积物质量一般的问题,研究合适的生态修复方案,改善沉积物
质量。03水生生物多样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多样性的保护研究,制定保护措施,为濒危物种提供有
效的保护支持。
本次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评估洪泽湖的水质状况、水生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环境质量等,为后续的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提供科学 依据。
调查范围与限制
本次调查范围覆盖了洪泽湖全湖及周边地区,包括淮安市、 宿迁市等地的水域和陆地。
由于时间和资源的限制,本次调查仅进行了部分取样和分析 ,无法涵盖所有调查点,但在调查过程中尽可能选择了具有 代表性的调查点进行取样和分析。
调查方法与过程
本次调查采用了现场踏勘、取样分析、数据整理等多种方 法进行。
首先确定了调查的范围和路线,并进行了现场踏勘,了解 湖区的基本情况;接着进行了水样、土壤样、生物样等取 样工作,并进行了实验室分析;最后对调查数据进行了整 理和分析,得出了相关结论。
02
洪泽湖环境现状分析
水质状况
水质总体良好
经济发展的需要
环境保护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洪泽湖环境保护 不仅关系到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影响到周边地区 的经济发展。
社会关注度与意识提高
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意识的提高,洪 泽湖环境保护也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加 强洪泽湖环境保护也是回应社会关切和维护社会 稳定的重要举措之一。
THANK YOU.
湖泊生态系统破坏
湖泊周边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湖泊生态系统失衡,对湖泊的 水质和水生生物多样性产生负面影响。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

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7.31•【字号】•【施行日期】1987.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1986年9月9日江苏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6月25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保证工程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防洪、排涝、灌溉、供水、航运等综合效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堤防、水库、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灌区、沟渠、塘坝等各类大、中、小型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水利工程是抗御自然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水利部门,是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并可根据工程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
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维修和养护;维护工程完好,制止破坏工程的行为;制定和执行水情调度方案,保证工程设施正常运行,为工农业生产、交通航运和城乡人民生活服务;加强经营管理,实行有偿供水,开展多种生产经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五条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完好和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依法管湖 依法治水 坚决完成洪泽湖清障任务

能力 ,必然 对洪 泽湖 周边和 下游 防 洪排 涝安全 构成 威胁 。二是 影响 淮
北地 区供水 能力 。洪泽 湖是 我省 淮
北地 区的主要 水源 地 , 工业 化 、 城镇 化 发 展 、沿 海 开 发 战 略 和 淮 北 地 区
是大规模 开展 流域 治理 , 着力
提 高 洪 泽 湖 周 边 及 其 下 游 地 区 的 防
沂, 打 通淮河 人海 水道 , 先后 四次对 洪泽 湖大 堤进 行除 险加 固 ,不仅有
效 扩大 洪 泽 湖下 游 的 泄洪 出路 , 而 且使洪 泽湖 大堤 提 高到 1 0 0年一 遇 的防洪 标准 。同时修 建江水 北 调工
湖非法圈圩养殖工作。 下 面我讲几点
意见 :
一
面做 了大量 工作 ,也取 得 了显 著成 效。 但是 , 我们也要十分清醒地看到 ,
由于 湖 泊本 身 就存 在 长期 淤积 、 功 能衰减 的客 观规律 ,加之 在 当前大 规 模工业 化 、城镇 化发展 的新 形势
、
洪泽 湖管理与保护 面临的严
峻 形 势
发展 。洪泽湖设计总库容 1 0 7 . 6亿立 方米, 兴利库容 3 7 . 3亿 立方米 , 每 年 沿 湖周 边和 下游地 区从 洪泽 湖取 水 年 均约 1 4 0亿 立方米 ,是 淮 北地 区 经 济社会 发展 对水 资源需 求 的主 要
洪泽 湖是淮河流域第 一大湖泊 , 我 国第 四大淡水湖泊 , 江苏 的第 二大
年 6月 , 经省政 府 同意 , 又建 立 了 由 省水利厅 牵头 、 有 关部 门和沿湖 地方
农 业灌溉用水 , 都需要从 洪泽 湖增加
供水 , 而且每年 需要从洪泽湖调 出几 十亿 立方 米水资源北上 向山东 、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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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洪泽湖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洪泽湖系统保护与修复,发挥洪泽湖综合功能,保障南水北调供水及区域生产、生活和生态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洪泽湖区域开展保护、管理、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洪泽湖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系统治理、属地负责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四条(管理机制)省人民政府建立洪泽湖综合协调议事机制,成立由省水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和淮安、宿迁市人民政府组成的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洪泽湖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监督实施,组织拟定洪—1—泽湖保护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二)统筹协调洪泽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审议洪泽湖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三)指导、协调、督促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履行洪泽湖保护的职责;(四)制定洪泽湖系统治理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对有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督促洪泽湖管理保护相关事项的落实,监督洪泽湖保护省级专项资金的使用。
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成立洪泽湖管理与保护综合协调机构,统一指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洪泽湖管理与保护工作,其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条(政府职责)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是所辖区域内洪泽湖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将洪泽湖管理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动绿色发展,将洪泽湖治理保护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沿湖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洪泽湖管理与保护的具体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洪泽湖保护活动。
洪泽湖各级河湖长负责洪泽湖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部门职责)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2—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洪泽湖的主管部门,负责洪泽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洪泽湖管理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履行法规规定的和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协助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洪泽湖管理和保护工作。
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洪泽湖水利工程管理机构,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宣传教育)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泽湖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洪泽湖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洪泽湖管理和保护的法律法规。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洪泽湖,有权对违反洪泽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保护洪泽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控第八条(洪泽湖保护规划)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依据省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洪泽湖保护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洪泽湖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洪泽湖功能定位、保护范围、防洪除涝要求及措施、供水保障要求及措施、水域岸线功能分区及管控要求、水质保护目标措施、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种植—3—养殖面积控制目标、退圩还湖方案、清淤措施、禁止采砂区和禁采期等。
经批准的洪泽湖保护规划是洪泽湖治理、管理、保护、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洪泽湖保护规划从事开发利用活动。
第九条(规划衔接)有关部门编制的涉及洪泽湖的交通、湿地、林业、自然保护区、旅游、水域滩涂养殖等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洪泽湖保护规划,并报省洪泽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有关部门划定自然保护区、湿地、水产种质资源等保护区,不得与行洪、输水、出入湖等通道重叠;已经重叠的,应当由划定部门逐步调整。
第十条(保护范围划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划定洪泽湖保护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相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洪泽湖保护范围界桩、标识牌。
洪泽湖保护范围是指蒋坝水位16.0米以下的区域,包括湖泊水体、湖盆、湖洲、湖滩、湖心岛屿、湖水出入口,洪山头以下的淮河干流、陡湖、圣山湖、四山湖,洪泽湖大堤,洪泽湖周边迎湖挡洪堤及堤脚外50米范围内的护堤地,湖水出入的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
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按照国家滞洪区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禁止和限制行为)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设置住家船、房屋等临时或者永久居住设施,弃置废弃船只,擅自弃置航道清淤弃土;—4—(三)从事水上餐饮经营活动;(四)新建、改建、扩建风电、光伏、酒店、开发建设房地产;(五)在蓄水保护范围线内1千米水域的近岸带开展围网养殖,在规划养殖区外设置围网及渔罾、渔簖、网箱等围网附属设施;擅自开展畜禽养殖;(六)畜禽、渔业养殖中使用添加抗生素饲料和有机磷成分药物;非法捕捉野生鸟类、水生动物。
(七)在洪泽湖迎水侧水域、湖洲、滩地上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八)其他缩小水域面积、侵占水域岸线、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破坏水生态和水环境的活动。
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设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拆除或者关闭。
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内开展水上旅游、水上运动等活动,应当符合洪泽湖保护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防洪安全、行洪安全、水工程安全和公共安全,不得污染洪泽湖水体,有关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和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湖)、穿河(湖)、临河(湖)、穿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除外。
第十三条(产业结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洪—5—泽湖区域产业布局,推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
洪泽湖区域产业结构布局应当与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禁止在洪泽湖保护范围、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及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新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冶炼、炼油、酿造、化肥、染料、农药等生产项目或排放含国家规定的一类污染物的项目和设施,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排污量。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洪泽湖区域工业污染整治,处置落后工艺、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和重污染项目。
第十四条(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进洪泽湖周边滞洪区、水系连通、水资源供给、主要出入湖河道综合治理等建设,提升水旱灾害防御和水资源调配、水生态保障能力。
洪泽湖区域内圩区建设、治理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合理控制圩区标准,统筹安排圩区外排水河道规模,严格控制联圩并圩,禁止缩小圩外湖区水域面积。
第十五条(滞洪区管理)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相关要求,开展洪泽湖周边滞洪区安全建设,合理安排河道整治和防洪蓄洪工程建设;根据洪泽湖周边滞洪区的洪水特点、风险程度和人口财产分布状况,科学安排安全区、撤退路、防洪楼等应急避险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滞洪区启用)省人民政府、省防汛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启用洪泽湖周边滞洪区。
有关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受威胁群众转移安置以及重—6—要设施的保护工作,并加强洪泽湖周边滞洪区防洪蓄洪工程、应急避险设施等的安全巡查工作,发现险情及时处置。
第十七条(环湖道路建设)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湖道路纳入洪泽湖周边相关路网规划,并组织相关部门结合洪泽湖迎湖挡洪堤、生态文化旅游、防汛抢险等要求,建设环洪泽湖道路。
第三章资源保护第十八条(水资源配置原则)洪泽湖水资源配置与调度,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和洪泽湖保护规划要求,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十九条(水资源调度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洪泽湖水资源调度,组织指导有关设区的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依据批准的洪泽湖水量分配方案,组织编制年度水量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落实责任,分解下达到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饮用水安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泽湖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组织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开展达标建设,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二十一条(生态用水管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洪泽湖生态用水保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7—确定洪泽湖生态水位指标,组织制定保障实施方案。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水位保障工作,严格取用水管控,合理调度水工程,保证洪泽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
第二十二条(防洪调度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开展洪泽湖洪水调度,适时发布洪水预警信息,组织制定超标准洪水应对方案。
有关设区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滞洪区滞洪和超标准洪水应对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抗旱调度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淮河流域旱情和洪泽湖水位,制定抗旱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发布干旱预警信息。
洪泽湖水位接近生态保障水位时,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限制取水等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湖外调水;确需向湖外调水的,应当依法报经批准。
第二十四条(水域岸线功能分区管理)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设立洪泽湖及入湖河道水域和岸线的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等功能区,确定分区用途管制要求和控制指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洪泽湖保护范围、水域和岸线功能区划定成果及其用途管制要求和控制指标,应当纳入设区的市、县(区)国土空间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洪泽湖及入湖河道水域岸线资源总量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和违规退出制度,严格占用补偿,限制高消耗低产出的水域岸线资源利用项目。
对洪泽湖及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已经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但不符合功能区用途管制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地—8—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清退计划,逐步清退。
第二十五条(采砂管理)洪泽湖采砂管理实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洪泽湖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组织水利、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及时处理洪泽湖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