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合集下载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云政发[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政发[2007]16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云南省2004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我省红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怒江流域和伊洛瓦底江流域等西南诸河流域范围内,涉及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德宏、怒江和迪庆9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

其次包括滇池、抚仙湖、洱海、程海、阳宗海、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泸沽湖等9大高原湖泊环湖区和松华坝水库水源区、渔洞水库水源区等重点水源保护区。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

该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重点监督区广泛分布在我省6大流域和16个州市,共涉及66个县市区。

本区目前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该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4.08.09•【字号】云林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2024年8月9日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湿地分级管理及名录制度,规范云南省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级重要湿地,是指在云南省范围内,在生态系统典型性、生态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具有突出价值和意义,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经过认定并列入省级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

第三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坚持公开、公正、科学的原则,严格标准和程序。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和名录发布工作。

第五条省级重要湿地认定原则上采用申报制。

县(市、区)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涉及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共同组织编制省级重要湿地申报材料。

州(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省级重要湿地的申报和信息更新工作。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湿地,可申报列入省级重要湿地。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定义的湿地。

(二)符合《省级重要湿地认定》(DB53/T626)标准的湿地。

第七条申报省级重要湿地时,应当组织对申报湿地的位置、分布范围、湿地类型及面积、生态状况、土地权属、保护管理情况等开展调查评估,形成申报材料。

云南星云湖南岸生态整治规划

云南星云湖南岸生态整治规划
Tr t ent ea m
星云湖地处东经 1 4’ ’ 12 8 5 一 Q ̄4 ’ ’, 北纬 4 1 ’2 ” 2 。2 ’0 ”之 间 ,属 中亚热 o 7 0 4 3 3
抚仙 湖相 联 。大 小入 湖河 流 1条 ,多 年平 均流 人 4
抚仙湖水量约2 O 万m O 。星云湖流域概况见表 4
tu s v l eT e p a n n o k t e sr tg fc mb n n o o t lw t o tm r a me tt e a i tt h e - u e in a d o r m a u .h l n ig to h tae y o o ii g t p c n r i b t i o h o t t n o r h b l a e t e e o f n t n e i o
张 琪 ,钟 晖
( 明理 工 大学 艺术与传 媒 学 院 昆明 6 0 2 昆 5 2 4)
摘 要 阐述 了高原湖 泊星云湖的 自然条件、 污染根 源和景观特 点 ,在此基础上通过本 项 目星云湖 南岸 ( 一期 )生 态整 治规 划,尝试在整个流域 范围内运 用G s I分析 生态湿地 建设 、农 业面源污染控 制和 重现 滨水空间等 ,改善 生态旅游价 值。规 划采 用顶 端控 制和 底端治理相 结合 的策略 ,恢复 星云湖流域 的生 态功
能,解决星云湖流域现有的突 出问题 。
关 键 词 高原 湖泊 景 观生 态 规 划 生 态 修 复 顶端控制 底 端 治 理
Ab t c T i a e e c i e h au a o d t n fp ae u l k - n y n L k ,p l t n s u c n a d c p sr t a h s p p r d s rb d t e n t r lc n i o s o lt a a e Xi g u a e ol i o r e a d ln s a e i uo f au e . c r i gt h c lgc lr h b l a in p a n i g o o t a k o n y n L k , t r d t s S a ay i,o sr c e trs Ac o d n o t e e o o ia e a i tt l n t fs uh b n fXi g u a e i t e o u e GI n lssc n tu t i o n i e o wel dc n r la rc l r o — on O r e p l t n a d r p o u e w t r o ts a e t r v h trq ai n c - c— t n a ,o t g iu t e n n p i t u c o l i n e r d c a ef n p c o i o e t e wae u l y a d e o o u S uo r mp t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

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9•【字号】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2012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综合保护第四章一级保护区第五章二级保护区第六章三级保护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滇池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水污染,改善流域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滇池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滇池是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是昆明生产、生活用水的重要水源,是昆明市城市备用饮用水源,是具备防洪、调蓄、灌溉、景观、生态和气候调节等功能的高原城市湖泊。

滇池分为外海和草海。

滇池外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7.5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2米,20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米。

滇池草海控制运行水位为:正常高水位1886.8米,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

第四条滇池水质适用《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外海水质按Ⅲ类水标准保护,草海水质按Ⅳ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滇池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流域,涉及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晋宁、嵩明7个县(区)2920平方公里的区域。

滇池保护范围分为下列一、二、三级保护区和城镇饮用水源保护区:(一)一级保护区,指滇池水域以及保护界桩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以内的区域,但保护界桩在环湖路(不含水体上的桥梁)以外的,以环湖路以内的路缘线为界;(二)二级保护区,指一级保护区以外至滇池面山以内的城市规划确定的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区,以及主要入湖河道两侧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50米以内的区域;(三)三级保护区,指一、二级保护区以外,滇池流域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云南省水文条例

云南省水文条例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云南省水文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水文条例(2010年3月26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发展水文事业,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资源动态监测,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当地水文事业的发展,安排资金用于水文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水文工作的主管部门,其直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省水文机构派驻州(市)、县(市、区)的水文机构同时接受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及有关州(市)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水文站网建设、水文监测和情报预报设施建设、水文信息化建设等专项规划,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后,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修改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覆盖的区域,确需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一)总库容在10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中型水库;(二)总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大中型水电站;(三)承担城镇、重要交通干线等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四)设计流量4立方米每秒以上的引水工程或者提水工程;(五)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上的水井工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实施日期】2021.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按照管辖权限组织相应的自然保护区建立、调整及规划的审查(审核);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

【法规标题】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16年修订)【发布部门】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云南省【发布时间】2016-09-29【生效时间】2016-09-29【关键词】环境质量与基础,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云南省抚仙湖管理条例(199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抚仙湖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抚仙湖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抚仙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抚仙湖保护范围按照功能和保护要求,划分为下列两个区域:(一)一级保护区,包括水域和湖滨带。

水域是指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以下的区域,湖滨带是指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向外水平延伸100米的范围。

(二)二级保护区,是指一级保护区以外集水区以内的范围。

第五条抚仙湖最高蓄水位为1723.35米(1985国家高程基准,下同),最低运行水位为1721.65米。

抚仙湖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Ⅰ类水标准保护。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抚仙湖保护工作,将抚仙湖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长期稳定的保护投入运行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澄江县、江川区、华宁县 (以下简称沿湖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抚仙湖保护工作。

沿湖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抚仙湖保护工作,并应当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星云湖径流区生态现状与治理措施

星云湖径流区生态现状与治理措施

2015年第2期现代园艺星云湖径流区生态现状与治理措施张凤兰(云南省江川县林业局652600)在了解星云湖径流区生态现状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并提出了6项生态治理措施。

星云湖;生态现状;治理措施用不同的造林措施。

加大星云湖近山、面山造林绿化和森林景观建设的力度,因地制宜,分片实施。

“见缝插针”,点状绿化、线状绿化、块状绿化相结合。

尽快改善近山面山林业生态环境条件,提高森林防护效益,减少水土流失,逐步改善星云湖径流区的生态环境。

2.3强化治理措施优先开展湖岸、环湖大堤、湖滨公路两旁造林绿化,宜林则林、宜果则果、宜草则草。

综合整治沟河、退塘还湖、清理湖岸垃圾等,在岸边种植柳树、苇丛、茭草等。

采用爆破、挖大塘、换客土等工程措施,攻克星云湖近山面山1050.2hm 2的轻度、中度石漠化难造林地,完成673.3hm 2的宜林荒山、无立木林地的造林绿化。

对现有云南松纯林进行补植补造,配植适当数量的阔叶树种,逐步改善林分结构,增强林分的抗病防虫的能力。

2.4加强生态治理技术支撑结合江川林业生态建设的实际,开展树种驯化、良种选育、造林模式及森林病虫害防治技术等方面的研究,推广小流域综合治理、森林病虫害综防技术,提高造林绿化的质量和成效,提高森林生态效益,遏制云南松小蠹虫等危害、蔓延,巩固林业生态建设成果,推进生态示范区建设。

2.5加强林地管护进行治安综合治理,严禁人、畜践踏幼树和其它损害;坚决打击乱砍滥伐、偷砍盗伐行为,严禁毁林开荒、毁林种地;严格执行林地审批程序,禁止非法占用林地;规范林地、林木流转交易程序,严格管理木材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强林区用火管理,防止森林火灾发生;逐步提高森林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和防治能力,防止森林病虫害大面积的发生、蔓延,切实保护好星云湖径流区现有森林资源和林地资源。

2.6多渠道筹措林业生态建设资金从森林资源公益性质的特点考虑,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农民投入为辅的融资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7.09.29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3号)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9日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星云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星云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20.8米。

星云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星云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体及星云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星云湖保护利用规划,逐步建立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条星云湖水资源调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星云湖保护列入工作计划,做好湖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防治水污染。

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星云湖的保护工作,并指定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星云湖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星云湖的野生动植物以及周边的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名木古树和渔沟的保护。

第十条星云湖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玉溪市、江川县财政预算。

征收的水资源费、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依法上缴江川县财政。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从有关规费中安排一定资金,扶持保护区群众的生产生活,具体办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星云湖的水环境质量状况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星云湖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等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