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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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8•【字号】鄂州政办发[2008]81号•【施行日期】2008.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81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近年来,我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

但工业污染物稳定排放达标率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未得到有效控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不当等问题仍比较突出。

2007年,全市3条主要河流的8个监测断面水质达标率为75%;湖泊水质总体上属中度污染,洋澜湖仍为严重污染,富营养化问题较严重,农村的河港库淤积逐年加重,部分丧失其原有功能,水污染事故也时有发生。

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危害群众健康、制约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为了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促进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远近结合、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污染物减排为核心,以保障水体功能和饮水安全为目标,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持不懈地推进污染治理,从根本上防治水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二、工作目标到2010年,洋澜湖、梁子湖等水体水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污染指标达标率达100%;红莲湖、花马湖、武四湖等湖泊水质持续稳定达到划定功能目标,新港、长港等河流省控断面90%以上达到Ⅲ类。

湖泊富营养化趋势和湖泊集水面山体生态破坏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内湖、内河污染负荷得到有效削减,江、河、湖周围农业面源污染监测点基本建成。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

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应做好“五个示范”作者:胡运星来源:《湖北政协》 2017年第8期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在省第十一次党代会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支持在环梁子湖区域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把梁子湖生态文明建设推向一个新高度。

围绕建立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这一目标,在哪些方面当好示范、如何当好示范,是摆在全省上下特别是环梁子湖区域各地党委、政府面前的一项长期的重大任务。

结合近年来鄂州市保护梁子湖的工作实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现提出五点建议。

一、湖泊生态保护示范。

积极推动全湖编制《梁子湖生态保护规划》,科学划定保护核心区和拓展区,对已设立的湿地保护区、野生菱角保护区等实行更严格的保护。

持续推进全湖水生植被修复和拆围行动,禁止投放鱼苗,逐步淘汰机动船舶,构筑水下保护体系;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继续推进环湖退垸还湖,构筑完备的防洪体系;继续推进环湖林带建设和生态农业模式,开展敏感地区生态移民,构筑完备的陆上保护体系;积极推动流域河港整治和流域垃圾、污水全收集、全处理,构筑流域防控体系。

力争通过“四个体系”建设,使梁子湖生态稳中有进、持续向好,为全国同类湖泊特别是长江流域湖泊生态保护、生态修复提供示范。

二、湖区绿色发展示范。

进一步推动环湖生态农业发展,划定畜禽禁养区,推进池塘生态养殖,走标准化、无害化、规模化、公司化现代农业路子。

在全流域大力开展退耕还林和山体保护,全面禁止开山炸石,全面取缔小炼铁、小化工、小作坊等无证违法企业,全面关停环境排放不达标企业,重点控制上游来水质量。

大力发展旅游产业,发展乡村游、农家乐、渔家乐,引进知名旅游企业,打造梁子湖旅游品牌,扩大影响力,提升市场占有率。

大力发展康养产业,引进一批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打造武汉城市圈康养中心。

大力发展创意产业、总部经济和生产性服务业,形成高端产业和高端人才的聚集地。

加快梧桐湖生态科技城建设,加速150项科技成果产业化,进一步扩大视野、紧盯世界和国内一流项目,形成与东湖高新区鼎足发展的格局,用生态科技城的发展成果支撑梁子湖生态保护。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的通告鄂州政函〔2021〕56号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于2001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主要保护对象为长江中下游淡水湿地生态系统、未受污染的淡水资源及以珍稀濒危湿地水禽为重点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保护的需要,2021年3月,省政府批准对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划进行调整。

现通告告如下:一、调整区域。

将梁子湖上游高桥河范围与保护区相邻的部分区域调入保护区;将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涂家垴镇、梧桐湖新区等5个镇区、村庄聚集区的农村宅基地、基本农田,以及与沼山森林公园重叠部分区域调出保护区;涂镇湖水域和南湾区域的水面由缓冲区调整为核心区,将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的部分湖泊水面由实验区调整为核心区;涂家垴镇临水滩涂、高桥河入湖口湿地和涉及梁子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临陆水域由实验区调整为缓冲区;梁子镇刘斌村,东沟镇茅圻村、白岩村、龙塘村,沼山镇湖瓢村、桐油村、楠竹村、夏咀村、畈雄村、东井村、朱山东村,涂家垴镇沙咀村、熊易村、万秀村、三九村,太和镇紫坛村、新建村等临水人口密集区由缓冲区调整为实验区。

二、调整面积。

调整后保护区总面积为25125.87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8252.75公顷,缓冲区面积1736.14公顷,实验区面积15136.98公顷。

三、调整范围。

调整后保护区地理范围为东经114°30′19″-114°39′46″、北纬30°2′14″-30°19′30″之间。

湖泊保护管理规划

湖泊保护管理规划

1湖泊保护管理规划1.1组织机构本规划涉及大梁子湖、花马湖、洋澜湖、南迹湖四大水系。

原则上,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上的湖泊应明确湖泊日常保护机构;水面面积在10km²以下的湖泊,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流域或行政区域集中设立保护机构管理。

1.1.1大梁子湖组织机构大梁子湖流域范围较大,地跨武汉、咸宁、黄石,鄂州四市。

本规划范围内涉水事务由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管理,现有组织机构较健全。

湖北省梁子湖管理局于1956年由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为省政府派出机构,属县(团)级管理单位,归口省水产局领导。

梁子湖管理局属全民事业单位,经省政府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鄂政办发〔2010〕29号),人员编制50人。

现有在职正式职工78人,合同制工人4人,退休职工21人,内设科室有办公室、人事教育科、财务科、渔政船检港监科、环境资源保护科和执法大队(含3个执法中队),同时,设立梁子湖环境监测站和梁子湖管理局后勤服务中心两个直属机构。

根据省委《关于研究梁子湖生态保护问题的会议纪要》(〔2007〕第1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梁子湖管理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精神(鄂政函〔2007〕280号),梁子湖管理局依法管理梁子湖水域、岸线及梁子岛群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及科学利用;依法在梁子湖水域、岸线行使渔政、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船舶检验、港口及航运、水生动植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1.1.2花马湖组织机构花马湖目前并无统一的专门机构负责管理,湖泊水面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鄂城区水务局负责,沿湖岸线的管理单位则为汀祖、花湖、沙窝、燕矶、杨叶等乡镇,湖泊水体与岸线的管理机构常各自为政,缺乏互相协调的机制。

本次规划设立花马湖管理处,隶属XX市湖泊局,作为花马湖的专职管理机构。

花马湖管理处属纯公益性质,定性为事业单位,每年由财政拨款,由花马湖管理处负责管理规划工程的实施,以及工程建成后湖泊的日常运行管理,包括防汛抗旱、湖泊保洁、生态保育、岸线管理、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等,各子湖继续实施XX市已制定的总负责人、湖长和湖岸线段长的三级湖泊管理保护模式。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

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年月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年月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条目)

湖北的湖泊(附:湖北湖泊保护名录)武汉东湖资料图片湖北素有“千湖之省”的美誉,其众多的湖泊大都是古代云梦泽淤塞分割而成,集中分布于长江与江汉之间。

因此人们称之为“江汉湖群”。

其原因是长江在这里摆动很大,经过自然截弯取直,从而形成了众多的弓形湖泊。

据2011年全国水利普查最新资料表明,湖北省5000亩以上湖泊仅剩110个,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湖泊为958个,比20世纪50年代的1106个略有减少。

但现存的湖泊面积为2438.6平方千米,只有20世纪50年代的34%。

2012年10月1日《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正式实施,同年12月湖北省政府公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

2014年11月,环保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将对365个水质较好湖泊进行保护。

根据规划湖泊清单,全国365个湖泊当中,湖北占了27个。

它们分别是:鄂豫交界的丹江口水库、鄂皖交界的龙感湖、鄂湘交界的黄盖湖、洞庭湖,以及湖北境内的梁子湖、洪湖、漳河水库、澴东湖、网湖、陆水湖、大冶湖、汈汊湖、隔河岩水库、保安湖、百丈潭水库、斧头湖、西凉湖、富水湖、大九湖、长湖、惠亭水库、温峡水库、高坝洲水库、黄龙滩水库、青山水库、洈水水库、仙岛湖。

湖北省湖泊保护名录第一批(2012年12月)湖北省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和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共308个,其中1平方公里以上湖泊231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77个。

序号名称水面面积(平方千米)位置备注一、武汉市(共8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58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22个。

)1 梁子湖271 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梁子镇、沼山镇、太和镇、涂家垴镇跨市湖泊2 斧头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咸宁市咸安区官埠桥镇、向阳湖镇、贺胜桥镇,嘉鱼县渡普镇、潘家湾镇跨市湖泊3 牛山湖57.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街4 汤逊湖47.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武汉市洪山区洪山街,武汉市江夏区庙山街城中湖泊5 鲁湖44.9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6 后官湖37.3 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7 涨渡湖35.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8 东湖33.9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城中湖泊9 豹澥湖28.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豹澥街;鄂州市梁子湖区东沟镇,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跨市湖泊10 武湖25.5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11 后湖16.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12 严西湖14.2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武汉市青山区武东街城中湖泊13 西湖10.6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14 沉湖10.5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15 小奓湖9.83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16 上涉湖9.33 武汉市江夏区法泗镇17 童家湖9.12 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孝感市孝南区闵集乡跨市湖泊18 严东湖9.11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城中湖泊19 青菱湖8.84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0 黄家湖8.18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21 南湖7.67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街城中湖泊22 王家涉5.57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3 陶家大湖4.75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24 官莲湖4.04 武汉市蔡甸区奓山街25 张家大湖3.84 武汉市蔡甸区消泗乡26 七湖3.68 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街27 硃山湖3.67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28 墨水湖3.64 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城中湖泊29 南太子湖3.59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30 金口后湖3.43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31 金银湖3.29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32 严家湖3.26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葛店镇跨市湖泊33 安仁湖3.21 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34 外沙湖3.08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35 野湖3.00 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城中湖泊36 柴泊湖2.87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37 大茶湖2.85 武汉市蔡甸区玉贤镇38 马家湖2.6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39 朱家湖2.52 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40 许家赛2.51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孝感市汉川市马鞍乡跨市湖泊41 三角湖2.39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阳街城中湖泊42 桐湖2.19 武汉市蔡甸区桐湖街43 什仔湖2.01 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44 北湖1.92 武汉市青山区北湖街城中湖泊45 车墩湖1.74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46 龙阳湖1.69 武汉市汉阳区永丰街城中湖泊47 金龙湖1.63 武汉市蔡甸区索河镇48 野芷湖1.62 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城中湖泊49 麦家湖1.59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0 杜公湖1.55 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镇51 外黄泥港1.42 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街52 三宝湖1.38 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53 任凯湖1.34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4 汤仁湖1.27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5 坪塘湖1.26 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56 烂泥湖1.21 武汉市经济开发区沌口街57 盘龙湖1.13 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58 汤湖1.13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59 月湖0.710 武汉市汉阳区月湖街城中湖泊60 竹子湖0.67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1 青潭湖0.600 武汉市化工新区清潭湖街城中湖泊62 杨春湖0.580 武汉市洪山区和平街城中湖泊63 北太子湖0.520 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中湖泊64 张毕湖0.480 武汉市硚口区易家街城中湖泊65 塔子湖0.310 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城中湖泊66 竹叶海0.190 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城中湖泊67 紫阳湖0.140 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街城中湖泊68 五加湖0.130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左岭街城中湖泊69 晒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街城中湖泊70 水果湖0.120 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街城中湖泊71 机器荡子0.100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72 鲩子湖0.094 武汉市江岸区台北街城中湖泊73 北湖0.094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4 菱角湖0.090 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街城中湖泊75 四美塘0.077 武汉市武昌区徐家棚街城中湖泊76 莲花湖0.076 武汉市汉阳区建桥街城中湖泊77 内沙湖0.056 武汉市武昌区积玉桥街城中湖泊78 西湖0.050 武汉市江汉区北湖街城中湖泊79 后襄河0.043 武汉市江汉区常青街城中湖泊80 小南湖0.035 武汉市江岸区新华街城中湖泊二、黄石市(共30个,其中水面面积1平方千米以上湖泊27个,1平方千米以下城中湖泊3个。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鄂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创建整洁、优美、安全、和谐、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鄂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鄂州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与建设、城市市容、城市绿化、市政公用设施、城市环境保护、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第四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投入,加强城市管理和公民道德规范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五条城市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市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

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保、公安、卫生、工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鄂州市人民政府应当相对集中城市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其实施方案由鄂州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城市管理,公开、公正、文明执法;执法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事人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城市管理中涉及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利益的重大问题,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登报、网络发布等形式听取意见,保障市民的民主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有遵守本条例的义务。

对在城市管理中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鄂州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与建设第九条鄂州市人民政府在编制、调整、变更、审批和公布城市规划时,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和技术标准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沿城市规划道路的建设用地,涉及到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公共设施的用地应当服从城市规划要求。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用地和改变土地用途,应当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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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2018年7月6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湖泊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湖泊(含水库,下同)保护、利用和管理。

第三条湖泊保护应当遵循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防严治、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湖泊保护应当确保湖泊面(容)积不萎缩、功能不退化、水质显著改善、生态可持续的目标。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对本市湖泊保护工作负总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下同)是辖区内湖泊保护的责任主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湖泊管理体系,健全湖泊管理机构,落实湖泊保护责任主体,加强湖泊保护执法体系与能力建设,加大湖泊保护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湖泊保护资金投入机制以及目标考核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应当对辖区湖泊组织巡查,及时制止填占、污染、违建等侵害湖泊的违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涉湖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湖泊保护执法检查和涉湖违法案件查处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湖泊保护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湖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湖泊保护规划,统筹湖泊保护、利用和日常管理监督,协调跨区域湖泊保护纠纷,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湖泊资源的违法行为等;(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污染监督管理,拟定湖泊污染防治规划,水污染综合治理与监督,依法查处污染湖泊的违法行为等;(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湖泊保护区和控制区内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法采石、采矿、取土行为等;(四)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控制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保护范围内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等;(五)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流域内农业(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六)水产主管部门负责渔业养殖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湖泊水域范围内违法养殖和违法捕捞行为等;(七)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湖泊湿地保护生态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八)公安机关负责对涉湖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旅游等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工作。

第二章规划保护第七条湖泊保护实行规划管理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湿地保护规划等与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相互衔接。

第八条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对列入湖泊保护名录的湖泊分别拟定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征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园林绿化等相关部门和公众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湖泊保护详细规划应当包括湖泊保护范围,湖泊水功能区划分与水质保护目标,水域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防洪、除涝和水土流失防治目标,种植、养殖控制目标,以及退田(垸、池)还湖、生态修复目标,实施保护目标的措施等内容。

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应当高于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

第九条湖泊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向社会公示。

修改后的湖泊保护规划确定的湖泊水域、水质等保护目标和保护措施不得低于修改前的水平。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湖泊保护规划,逐一对湖泊进行勘界立桩,设立保护标志,向社会公示湖泊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湖泊界碑、界桩、公示牌以及其他与湖泊保护相关的设施。

第十一条实施湖泊保护名录公示制度。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产、建设、规划、交通运输、旅游等相关部门,按照应保必保的原则,将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湖泊全部纳入湖泊保护名录管理。

湖泊保护名录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湖泊保护名录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湖泊名称、位置、面积、功能定位、水质目标等。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还湖工程增加的湖泊数量与面积,及时增补湖泊保护名录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划定的湖泊保护范围实施湖泊保护。

湖泊保护范围包括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

湖泊保护区按照湖泊设计洪水位线或者历史最高水位线外延至不少于50米的区域划定。

湖泊控制区按照湖泊保护区外延至不少于500米的区域划定。

第十三条在湖泊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与防洪、改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航运和道路等公共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禁止填湖建房、填湖建造公园、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以及其他侵占和分割水面的行为。

已经被围垦或者筑坝拦汊的,应当按照湖泊保护规划,限期退垸(田、渔)还湖。

第十四条湖泊控制区内的土地开发利用应当与湖泊的公共使用功能相协调,预留公共进出通道和视线通廊。

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十五条湖泊保护区和湖泊控制区内已有的不符合湖泊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逐步退出机制;影响湖泊保护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属违法建设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三章污染防治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污染源所在地相关单位建立湖泊污染源防治档案,实行一湖一档案。

污染源防治档案,应当包括所在地区可能引发湖泊水污染的材料、生产工序、生产地点等基本情况,以及对以上基本情况进行的风险因素辨识筛选、事故后果分析、风险防范措施等内容。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污染源防治档案进行污染治理,编制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科学规划湖泊流域内畜禽饲养区域,根据不同湖泊保护的需要,划定畜禽禁养范围。

禁止在湖泊保护区内实施畜禽养殖,禁止在湖泊控制区内实施畜禽规模养殖。

第十八条湖泊水域应当实行人放天养。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湖泊富营养化控制,禁止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珍珠养殖。

禁止将湖泊水域承包给经营者养殖。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乡一体化污水、垃圾全收集、全处理、全覆盖。

每个行政村、自然湾都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收集设施。

推进“厕所革命”,对粪便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持正常运行。

城乡污水经过处理后,不得低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标准,或者达到行业要求的更高标准。

第二十条禁止向湖泊、入湖港(含汊、沟、渠,下同)倾倒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工业废渣、医疗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标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二十一条剧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具备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资质部门集中处理。

第二十二条禁止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在无防渗漏措施的入湖港,运输、存储有毒、含病原体的废污水和废弃物。

禁止向湖泊、入湖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以及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可溶性剧毒废渣、放射性固体废物等,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禁止在湖泊、入湖港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等。

第二十三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湖泊水环境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提高监测频率,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二十四条对水环境质量未达标的湖泊,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时间表、治污措施与责任追究,保证湖泊水质按期达标。

每半年至少向社会公布一次湖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实施情况。

第四章生态修复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湖泊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制定湖泊生态修复规划,明确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建立湖泊生态修复投入、补偿机制。

湖泊生态修复目标,包括水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有效控制,减少发生“水华”水域面积和湖泊个数,食物链合理,水体透明度和感官舒适度普遍提高;逐步恢复湖滨缓冲带的结构和功能,减少水土流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实施梁子湖水系、花马湖水系、洋澜湖水系等连通工程,构建流域生态水网,增大湖泊水体流动性,增强湖泊水体自净能力,促进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生态功能恢复。

第二十七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生态措施促进湖泊生态修复。

鼓励采取种植适合地域特点的微齿眼子菜、轮叶黑藻、苦草等水生植物,重建水生植物群落,设置生态浮岛,放养滤食鱼类等措施,净化湖泊水质,促进湖泊水体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第二十八条推行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岸保护,清退湖滨湿地和湖泊岸线的不合理占用,减少湖岸硬化,设置湖滨缓冲带,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加快生态受损湖岸修复与自然生态湖岸建设。

第二十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湖泊保护范围内山体的保护。

禁止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等破坏湖泊生态环境的行为;经依法审批的重大建设项目,确实需要对湖泊保护范围内的山体实施采石、采矿、取土和采伐林木的,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湖泊的影响。

第五章特殊功能湖泊保护第三十条对具有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功能的梁子湖、花马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全面推进环梁子湖湖泊治理国家示范区建设和梁子湖区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采取扩大畜禽禁养范围、扩大山体保护区域、限制工业发展等措施,实施更加严格的生态保护。

第三十一条取消梁子湖行政区工业发展目标考核。

梁子湖行政区域内,除创新型、高新技术企业外,不再布局其他工业企业。

原有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限期退出。

第三十二条梁子湖、花马湖水环境质量已达到国家地表水Ⅰ类和Ⅱ类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其水质不降低;低于Ⅲ类标准的区域,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达标并逐步改善。

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相邻地区人民政府建立跨市湖泊联合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协调湖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对中心城区具有城市园林景观功能的洋澜湖,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实施更加严格的湖泊日常巡查管理与保护。

第三十五条洋澜湖专门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巡查、制止下列行为:(一)在湖岸、滩地搭棚、摆摊设点;(二)在湖泊保护区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三)损害堤岸、植被缓冲区;(四)围栏、围网(箱)、投肥(粪、饵)养殖,养殖珍珠;(五)无证垂钓或者在限制垂钓区域内垂钓;(六)擅自截断水源和取用湖水;(七)未经许可开展水上运动、游乐等经营活动;(八)在湖泊水域清洗车辆、宠物、畜禽、农产品、生产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九)湖泊内的船舶没有配备污染物、废弃物收集设施,或者使用汽油、柴油等污染水体的燃料;(十)其他污染湖泊、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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