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进口信用证跟单操作流程

进口信用证跟单操作流程信用证的流程跟单信用证操作的流程简述如下: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
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
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信用证的开立1.开证的申请进出口双方同意用跟单信用证支付后,进口商便有责任开证。
第一件事是填写开证申请表,这张表为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建立了法律关系,因此,开证申请表是开证的最重要的文件。
2.开证的要求信用证申请的要求在统一惯例中有明确规定,进口商必须确切地将其告之银行。
信用证开立的指示必须完整和明确。
申请人必须时刻记住跟单信用证交易是一种单据交易,而不是货物交易。
银行家不是商人,因此申请人不能希望银行工作人员能充分了解每一笔交易中的技术术语。
即使他将销售合同中的所有条款都写入信用证中,如果受益人真的想欺骗,他也无法得到完全保护。
这就需要银行与申请人共同努力,运用常识来避免开列对各方均显累赘的信用证。
银行也应该劝阻在开立信用证时其内容套用过去已开立的信用证(套证)。
3.开证的安全性银行接到开证申请人完整的指示后,必须立即按该指示开立信用证。
XX省农村信用社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省农村信用社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省农村信用社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规范业务操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即期或在一个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承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术语与定义第四条本操作规程所使用的主要术语及其定义为:(一)受益人指接受信用证并享受其利益的一方;(二)开证申请人指要求开立信用证的一方;(三)开证行指应申请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开出信用证的银行;(四)通知行指应开证行要求通知信用证的银行;(五)寄单行指按照信用证规定方式和内容寄出单据的银行;(六)议付行指根据受益人申请,接受开证行作为指定银行的授权在相符交单下,在其应获偿付的银行工作日当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预付或同意预付款项,从而购买汇票或单据的银行;(七)付款行指信用证指定的付款银行。
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授权付款的另一家银行;(八)承兑行指对远期汇票做出承兑的银行;(九)保兑行指根据开证行的授权或要求对信用证加具保兑的银行。
第三章政策与规定第五条国际惯例县级联社处理进口信用证业务依据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出版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第六条开证规定(一)企业资格和进口商品审核1、查验开证申请人最新年检过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证,确认开证申请人具有自营进口权;2、开证申请人应提交盖有进出口双方有效签章的进口贸易合同;3、进口商品一般在开证申请人主营范围之内。
进出口贸易的信用证如何操作

进出口贸易的信用证如何操作在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支付方式,它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和信任。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进出口贸易中信用证的操作流程和要点。
一、信用证的定义和作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简称 L/C)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一种保证在一定条件下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其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出口商而言,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行就必须付款,降低了收款风险。
2、对进口商来说,通过信用证可以控制货物的交付时间和质量,确保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义务。
3、对银行而言,信用证业务可以带来手续费收入,并增加与客户的业务往来。
二、信用证的操作流程1、签订合同进出口双方首先签订贸易合同,在合同中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并规定信用证的相关条款,如信用证的种类、金额、有效期、装运期等。
2、申请开证进口商根据合同向其所在地的银行(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申请时,进口商需要填写开证申请书,并向开证行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3、开证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通过通知行传递给出口商。
4、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对信用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
5、审证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后,应仔细审核信用证的条款是否与合同一致。
如果发现信用证条款与合同不符或存在无法履行的条款,应及时通知进口商要求修改信用证。
6、备货、装船出口商在审核信用证无误后,按照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组织生产、备货,并在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船。
7、交单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后,取得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和有效期内,将单据提交给议付行。
8、议付议付行审核单据,如果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要求,议付行将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出口商垫付货款。
9、寄单索偿议付行将单据寄给开证行,并向开证行索偿。
国际结算进口信用证流程

国际结算信用证流程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在本系统中,涉及的银行有两个,分别为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其中,进口地银行既是开证行也是偿付行,出口地银行既是通知行也是议付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部门有8个,分别为:回到顶端开立保证金账户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时,须先为该客户开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银行付款时,即从保证金帐户支付。
在实务中,开证保证金比例会随着客户授信额度增加而逐渐降低甚至于不再需要开证保证金;在本系统中,对所有客户皆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操作步骤:1、以学生账号登录后,点击“实验中心”,选择“进口信用证业务”。
2、点击“进入实验”,进入业务大厅。
在下图所示区域(偏左位置),点击“国际结算柜台”。
3、点击“受理新业务”牌,表示开始受理业务,画面下方出现“客户需求”对话。
4、点击“接受”按钮,客户交来的单据及凭证将存放在“物品箱”中。
由于开100%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需提交支款单等单据及凭证,职员可点击打开每张单据查看是否符合开保证金账户要求。
5、单据符合要求,做开证保证金操作。
点击桌上的电脑屏幕位置,出现以下交易菜单画面。
点击“计算机”,进入系统操作菜单,按“~”键,输入交易码“2501”,按“Enter”键。
6、进入“保证金开户”画面,按画面要求输入相应数据。
7、输入完毕,按键盘“+”键提交。
至此,保证金开户已完成,系统打印开立保证金通知书。
8、按键盘上的ESC键,可退至上述交易菜单画面。
回到顶端SimBank V4 Online Help缮制信用证接受客户递交的开证申请相关单据,在国际结算柜台做完开证保证金后,即可到“信用证业务部”按“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缮制信用证。
信用证缮制完成,银行需将副本递交客户备查。
在实务中,多是将副本直接传真给客户。
一旦客户确认信用证内容,银行即可按此内容发送SWIFT报文并打印信用证正本(盖通知章)交客户。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进口信用证业务实验流程

SimBank V4 Online Help国际结算信用证流程在国际贸易中,一笔银行信用证结算要经过申请开立信用证、通知信用证、受益人交单、指定银行垫款、开证行偿付、开证申请人赎单等多环节业务流程,如下图所示:在本系统中,涉及的银行有两个,分别为进口地银行、出口地银行,其中,进口地银行既是开证行也是偿付行,出口地银行既是通知行也是议付行;国际结算业务涉及的部门有8个,分别为:开立保证金账户银行在接受开证申请时,须先为该客户开立信用证保证金账户。
银行付款时,即从保证金帐户支付。
在实务中,开证保证金比例会随着客户授信额度增加而逐渐降低甚至于不再需要开证保证金;在本系统中,对所有客户皆收取100%开证保证金。
操作步骤:1、以学生账号登录后,点击“实验中心”,选择“进口信用证业务”。
2、点击“进入实验”,进入业务大厅。
在下图所示区域(偏左位置),点击“国际结算柜台”。
3、点击“受理新业务”牌,表示开始受理业务,画面下方出现“客户需求”对话。
4、点击“接受”按钮,客户交来的单据及凭证将存放在“物品箱”中。
由于开100%信用证保证金账户需提交支款单等单据及凭证,职员可点击打开每张单据查看是否符合开保证金账户要求。
5、单据符合要求,做开证保证金操作。
点击桌上的电脑屏幕位置,出现以下交易菜单画面。
点击“计算机”,进入系统操作菜单,按“~”键,输入交易码“2501”,按“Enter”键。
6、进入“保证金开户”画面,按画面要求输入相应数据。
7、输入完毕,按键盘“+”键提交。
至此,保证金开户已完成,系统打印开立保证金通知书。
8、按键盘上的ESC键,可退至上述交易菜单画面。
缮制信用证接受客户递交的开证申请相关单据,在国际结算柜台做完开证保证金后,即可到“信用证业务部”按“信用证开证申请书”缮制信用证。
信用证缮制完成,银行需将副本递交客户备查。
在实务中,多是将副本直接传真给客户。
一旦客户确认信用证内容,银行即可按此内容发送SWIFT报文并打印信用证正本(盖通知章)交客户。
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

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进口信用证业务管理,防范风险,规范操作,根据有关的国家法令、金融外汇管理法规、国际惯例与准则及行内担保业务管理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进口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我行)根据国内进口商(下称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向出口商(受益人)开出以贸易合同为基础的到期有条件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付款承诺。
第三条本规程提及的经办行指总行国际业务部或分行国际业务承办部门。
第二章信用证的开立第四条开证申请人的资格(一)具有进出口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和“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等。
(二)原则上要求是外汇管理局“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管理为A类的企业(名录分类为B类、C类企业须符合外汇局相关规定)。
第五条申请开证时,开证申请人应向开户行提交以下资料:(一)《xx银行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一式两联,以下简称信用证申请书);(二)《xx银行开立信用证合同》/《xx银行额度项下开立信用证合同》;(三)进口贸易合同或代理进口贸易合同;(四)进口许可证、机电产品登记证明等批件(如需);(五)《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如需)(以下简称登记表);(六)经中国人民银行年审的贷款卡或中征码代码;(七)如果开证申请人属第一次在我行办理外汇业务,则需提供: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正/副本均可)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单位基本情况表(八)其他视情况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六条开户行收到资料后,对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资料、贸易背景进行初审,审核要点包括:(一)开证申请人是否具有进出口或代理进出口经营权;(二)递交的资料是否齐全;(三)信用证申请书上的印鉴是否相符;(四)开证申请人的贷款卡状态是否正常等。
敞口开证的,还应按我行授信审批要求做好相关开证前的审批工作。
第七条开户行初审无误后,按照《xx银行开证业务操作流程》(xx 发 [2013] 389号)登记我行信贷管理系统,收取开证保证金、手续费及电报费,敞口开证的还须按风险管理部的要求做好出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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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和XX银行总行的有关规章制度以及相关国际惯例,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进口信用证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保证在规定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
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包括开证前的审核、信用证开立(开证、修改、注销和撤销)、到单处理(电提、审单、拒付)、承兑/承诺延期付款/付款、档案管理等五个环节。
第三条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涉及经办行、管理行和单证处理中心。
管理行行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证处理中心可以为同一级机构。
(一)经办行系指经上级有权行批准可以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
未批准办理国际结算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可通过其上级有权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
(二)管理行系指对经办行具有管理职能的各级行。
管理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其辖属经办行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的相关环节进行细化管理。
(三)单证处理中心系指对经办行的进口信用证业务进行集中处理的部门。
单证处理中心可设在一级分行。
一级分行具体负责各自单证处理中心的职能设定和管理。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包括进口信用证业务操作的各个环节,不包括进口信用证项下的融资产品。
办理进口信用证业务除执行本规程相关规定外,在客户准入、调查和审查、开证审批及贷后管理方面,应严格执行《XX 银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信贷管理制度。
第五条进口信用证业务由各级行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和管理。
客户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调查、付款保证的落实及贷后管理,信贷管理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审查和客户额度的控管,国际业务部门负责进口信用证业务的单证操作以及相关外管政策的审核。
客户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和国际业务部门按职责分工保管各自负责环节所形成的档案材料。
第六条进口信用证业务必须纳入客户统一授信,并实行信贷授权管理。
对于超过授信或授权的进口信用证业务,经办行需按超授信或超授权审批流程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七条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按照《XX银行市场调节价金融服务价格标准》向开证申请人收取进口信用证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第二章开证前的审核第八条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出开证申请,需向经办行提交以下材料:(一)《开立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申请书/开证申请人承诺书》(以下简称《开证申请书》);(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三)有关进口批件(复印件)(如需);(四)代理协议(复印件)(如需);(五)我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经办行受理客户开证申请后,客户部门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开证申请人资格。
开证申请人必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在境内注册且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外贸企业等。
(二)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
开证申请人在我行是否有足额的授信额度,是否按规定比例缴存保证金。
如信用证中有溢短装条款有可能增加信用证金额的,应按开证金额的上限收取保证金或落实其他付款保证。
如客户缴纳的保证金非信用证开证币种,应提醒客户采取必要的汇率风险防范措施。
(三)贸易背景。
申请开立的信用证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进口货物国内外市场价格是否稳定,进口货物的销售周期、运输在途时间及生产周期与信用证付款期限是否匹配,进口货物价格与市场价格是否有较大出入。
(四)开证权限。
根据上级行的授权,审核单笔开证金额和付款期限是否在本级行的权限之内。
如超过权限,需按程序上报有权行审批。
第十条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重点审核客户提交的以下单据和材料:(一)开证申请人应列入外汇局公布的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否则应提交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二)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
合同上货物同《开证申请书》上的货物一致;(三)进口许可证、批文等(如需);(四)《开证申请书》。
1、表面审核。
《开证申请书》经申请人有效签章;《开证申请书》上的内容清楚、完整、合理,条款之间衔接、互不矛盾。
如更改《开证申请书》内容,应要求开证申请人签章确认。
《开证申请书》上的金额不得涂改。
2、内容审核。
审核《开证申请书》上的主要条款,如相关条款增加我行风险或容易引起混淆误解的,应提请客户部门洽开证申请人修改。
如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修改,应明确对此引起的风险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承担,并应提醒客户部门根据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落实该笔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
(具体审核要求和标准见本操作规程第十四条)。
第十一条经有权审批行审批同意后,经办行客户部门应将《进口开证呈批表》、《开证申请书》、进口贸易合同(复印件)等一并提交给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办理具体的开证手续。
如为减免保证金开证,经办行客户部门应与开证申请人签订《减免保证金开证合同》。
第十二条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收到客户部门提交的相关开证材料后,应审核《进口开证呈批表》的表面一致性和《开证申请书》的详细条款。
第十三条《进口开证呈批表》的审核。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重点审核《进口开证呈批表》的表面一致性: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开证金额是否在授信额度内、各相关部门和有权审批人是否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开证申请书》的审核《开证申请书》是我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要式合同,也是我行对外开证的依据。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对《开证申请书》的表面一致性和内容进行审核。
《开证申请书》表面一致性的审核内容同第十条(四)款。
经办行国际业务部门应主要审核《开证申请书》的以下内容:(一)信用证的开立方式。
信用证的开立方式有电开、简电开和信开证三种。
电开证以SWIFT开证为主。
如遇特殊情况,需以非SWIFT方式开证的,应按规定由一级分行传真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
(二)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UCP600第三条规定,所有的信用证均为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开立保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除按一般开证要求进行审核审批外,还应注意以下内容:1、如为保兑信用证,或信用证允许交单行向偿付行或开证行电索或信索,除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要求其落实付款保证,应要求其书面承诺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利息、费用和风险。
如开证申请人未指定保兑行,应根据我行代理行分类指导原则,指定我行代理行为保兑行。
2、如为假远期信用证,经办行客户部门应按进口信用证项下融资的有关规定对开证申请人资信状况等进行审查,国际业务部门审核相关的信用证条款。
3、如为可转让信用证,应指定转让行,并要求其在转让后将转让细节通知我行。
开立循环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对开信用证和预支信用证按本规程第七章“特殊种类信用证的开立”中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三)信用证付款方式。
根据UCP600,信用证的付款方式有四种: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和议付。
即期付款、延期付款和承兑统称为承付。
在开立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承兑信用证时,应明确我行为信用证的付款和承兑银行,一般不指定他行作为付款银行或承兑银行。
不得开立由任何银行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
在审核中,应注意信用证的种类与付款方式是否一致。
(四)开证申请人。
应填写开证申请人的全称,开证申请人必须与合同的进口方一致,与《开证申请书》上印章名称一致。
(五)信用证的受益人。
应填写受益人的全称和详细地址,最好能够写明电话或传真号码,以便通知行尽快通知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信用证的受益人应与合同的出口方一致。
如受益人与合同的出口方不一致,应在合同中指明。
受益人所在国家是否为受美国制裁国家。
如为受制裁国家,应审核开证币种,尽可能使用非美元币种。
(六)信用证的有效期和有效交单地(EXPIRY DATE AND PLACE FOR PRESENTATION)。
信用证的有效期不应早于开证日期。
根据UCP600第六条dⅠ款规定,信用证必须规定有效期。
有效期是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截止日期。
信用证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有效期视为交单截止日期。
根据UCP600第六条dⅡ款,如果信用证规定在指定银行兑用,该指定银行所在地即为有效交单地。
如果信用证规定在任一银行兑用,任一银行所在地则视为有效交单地。
除规定的交单地外,开证行所在地也是有效交单地。
《开证申请书》中一般应要求客户明确有效交单地。
(七)信用证的币种和金额(CURRENCY AND AMOUNT)。
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1、申请书上的币种应为自由兑换货币或受益人可接受的其他货币,信用证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
2、如果信用证的金额非发票金额或合同金额,应注明付款金额或付款金额与发票金额的比例(FOR xx% OF INVOICE VALUE或FOR AMOUNT OF USDxxx)。
3、如使用“约(ABOUT)”、“大约(APPROXIMATELY)”等类似词语描述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或单价,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可以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在开证审批时,应按信用证金额的增幅上限收取保证金及/或扣减开证申请人授信额度。
4、如果申请书上注明允许信用证金额有一定幅度的增减(xx% MORE OR LESS IN CREDIT AMOUNT IS ALLOWED.),在开证审批时,应按增幅上限收取保证金及/或扣减开证申请人授信额度。
(八)付款期限和付款人。
付款期限不得超过经办行权限。
如超经办行权限,需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有权行审批。
根据UCP600第六条c款规定,汇票的付款人应为银行,不能是开证申请人。
(九)最迟装运日期(THE LATEST SHIPMENT DATE)和最迟交单日期(LAST DAY FOR PRESENTATION)。
如信用证未规定最迟装运日期,最迟装运日期不得迟于信用证的有效期。
根据UCP600第十四条c款规定,如单据中包括一份或多份依据UCP600第十九(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二十(提单)、二十一(不可转让的海运单)、二十二(租船合同提单)、二十三(空运单据)、二十四(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或二十五条(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制作的正本运输单据,则交单日期不得迟于装运日后21天,同时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
(十)部分装运(PARTIAL SHIPMENTS)、转运(TRANSHIPMENT)和分期装运(INSTALMENT SHIPMENTS)。
申请人应在《开证申请书》上注明是否允许部分装运、是否允许转运。
如规定分期装运,应有具体的分期装运描述。
(十一)装运地和目的地。
开证申请人应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填写。
PLACE OF TAKING IN CHARGE/DISPATCH FROM……/PLACE OF RECEIPT填写货物的接管地/发运地/收货地,适用于要求提交涵盖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运输单据,公路、铁路或内陆水运单据和快递收据、邮政收据或投邮证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