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课后答案 第五章
00040-5法学概论第五章

第五章 行政法1.[识记]行政管理活动的概念是什么?在我国,行政管理活动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作出的决定、批准的计划的执行活动。
2.[识记]行政法的概念是什么?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领会]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201104单选]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这种社会关系通常称为行政关系。
4.[领会]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有哪些?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所确认的国家各项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和一系列基本原则,都是行政法的立法依据和基本渊源。
(2)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我国行政法的主要渊源。
(3)我国行政法的另一主要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部门规章。
(4)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只要其中包含行政法律规范,也都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5.[识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是什么?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6.[识记]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201104单选]与所有的法律关系一样,行政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
它们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个人、组织构成。
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经法律授权行使行政职能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
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个人、组织,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以及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等。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

吴祖谋《法学概论》(第11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名校考研真题)详解【圣才出品】第二部分名校考研真题详解2015年中国人民大学623理论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2.构成性原则3.法的形式价值4.论理解释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社会自治对法治的积极作用。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如何促进人权的司法保障。
第二部分中国法制史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准五服以制罪2.唐律赎刑3.留养承嗣4.中国土地法大纲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亲亲得相首匿的主要内容。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民国时期宪政立法的发展变化。
第三部分宪法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宪法诉讼2.宪法结构3.宪法渊源4.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10分)1.简述宪法解释的基本原则。
三、论述题(每题20分,共20分)1.试述依宪治国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参考答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1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623理论法学第一部分法理学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规范性调整答:规范性调整,是指借助于一般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规则进行的调整。
当某种社会关系由个别的、偶然的现象发展为经常的、普遍的现象时,便在个别调整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人人都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它是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模式,从而可以在社会中建立起统一的普遍稳定的秩序,减少了人们受偶然性和任意性支配的可能性。
2.构成性原则答:构成性原则,是指以该原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的法律原则。
在构成性原则生效之前,受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并不存在,只有当规则产生之后,相关行为才可能出现。
如关于税种、税率的规定,才产生了具体的税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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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权利
➢ (三)债的担保
➢ (四)债的消灭
1. 债因履行而消灭。 2. 债因双方协议而消灭。 3. 债因当事人死亡而消灭。 4. 债因抵消而消灭。
第二节 民事权利
三、人身权 ➢ (一)人身权的概念和特征
人身权具有以下主要的法律特征: 1. 人身权具有与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 2. 人身权具有绝对权的属性。 3. 人身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而是以民事主体的人 格利益和特定的身份为客体。 4. 人身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5. 人身权具有不可放弃性。
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经济规律在民法中的具体反映, 是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及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 本准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自愿原则 ➢ (三)公平等价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守法原则 ➢ (六)禁止民事权利滥用的原则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三、民事主体 ➢ (一)公民(自然人)
分析:娄某与姚某为了自己的利益,恶意串通,使
集体遭受很大的损失。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 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故 意与他人串通一气,目的在于坑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 人的利益而自己获得好处。因此,人民法院根据《民法 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 害国家的、集体的或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 得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的规定, 判决姚某赔偿宾馆的损失,追缴销售电器所得20万元。
➢ (三)财产共有权 • 1. 共有的含义和种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 • 2. 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 (四)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1. 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概念 2. 几种主要的财产用益权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官方笔记精讲

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 代理权;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 6 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布关程序终结吋起,诉讼时效 期间重新计算: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债权
【知识点 1】债权概述 ☆ 1.债权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 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特征: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关系即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的主体是特定 的双方当事人;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债权一般需要通过债务人的 行为才能实现。 2.种类: (1) 合同之债与法定之债 (2) 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 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4) 主债与从债 3.发生与终止 引起债发生的根据主要有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引起债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债务履行、互相抵销、混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合为一人)、 一方放弃债权或双方协议免除债务等。
【知识点 5】民事责任 ☆ 1.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民事责任的条件有以下四项: (1)民事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存在; (2)损害事实的存在; (3)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2.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两种形态。 3.侵权的民事责任 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使他人遭受损失时,行为人应承担 侵权责任。 4.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5.免除民事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2)因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4)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

《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法学概论》课后练习题及参考答案一、判断题(正确的划“√”,错误的划“×”)1、法和国家是同时产生的。
(×)2、仅有法律是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双向规定来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
(√)3、法律不是万能的,其作用是有限的。
(√)4、法律不经公布,就不具有效力;同时,法律一经公布,即具有普遍约束力。
(√)5、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可以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6、对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7、在我国,成为公民的资格条件除了要求具有我国国籍以外,没有其他规定。
(√)8、犯罪对象是指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者物,因而其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9、张三把李四的牛偷偷赶出去并驱使其撞人,受到威胁的人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把牛打死了。
打死牛的人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
(√)10、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人或怀孕的妇女,均不适用死刑,但可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1、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12、被告人刘某因盗窃罪被抓获,在审判期间查出其3年前因犯医疗事故罪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法院认为刘某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13、小偷在黑暗处实施盗窃时,为了物色盗窃物品而打燃打火机,结果造成火灾。
因为打燃打火机的行为是故意的,因此,小偷对所造成的火灾其心理态度也就是故意。
(×)14、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若利用幼童或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单独犯罪。
(√)15、宣告死亡会引起和生理死亡同样的法律后果。
(√)16、债权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1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和报酬的行为也无效。
(×)18、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以血缘关系来确定的。
(×)19、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学概论答案

法学概论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C2. C3. D4. C5. C6. B7. D8. C9. A10. A11. B12. A13. C14. C二、判断题1. 错2. 错3. 错4. 错5. 对6. 错7. 错8. 错9. 错10. 错三、名词解释1.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意志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是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等几方面的统一。
2. 权利:是人们根据法律所享有的从事某种行为或某种利益的资格。
3. 国家机构: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起来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4. 民族区域自治--就是在我国领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遵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由少数民族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事务5. 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机关,对于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给予处罚的行政执法行为。
6. 行政决定--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针对特定事件而采取的处理决定。
7.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或法人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8. 所有权--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9. 商法是指调整经济关系中商人、商业组织和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1.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进行联系。
12. 税法是调整国家通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产生的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3. 标准工时指法定的,正常情况下一般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
14. 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15.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为了解决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的急需或其他紧急情况,而裁定由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款项、特定物或暂停实施一定行为的措施。
《法学概论》习题答案绪论
绪论思考与练习一、名词解释1.法系法系既不同于法律体系,也不同于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根据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源流关系的差异,以及法的内容和形式上的某些特点,对各国和地区的法所作的分类。
2.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法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
3.立法法的制定,即立法,是法的运行和实施的起始环节,也是关键环节。
立法是指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以及把法律规范系统化的活动。
4.守法法的遵守,即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
5.执法法的执行,即执法,也称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执行法律、适用法律的活动。
广义上的法的执行,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狭义上的法的执行,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司法机关对法的实施是指法的适用。
二、简答题1.为什么说法是意志性与规律性的统一?答:法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们意识活动的产物,意志性是法律的本质属性。
法律直接表现和反映立法者的意志,但是立法者不能随意创制法律,也不能只反映自己的意志,立法者必须遵循法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形式上的立法程序,因此,规律性也是法的本质属性。
法的意志性和规律性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规律是客观的,法要反映与体现客观规律,必须通过人的意志的主观能动作用;客观规律反过来又能限制意识活动的任意性。
2.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答:1.由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3.由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3.试比较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
答:(1)在法律渊源方面的区别。
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仅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只有他们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而法院的判例、法理等,并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
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2)在法典编纂方面的区别。
法学概论考试答案.
第一章法基本理论一、单选题1、法律是一种()A.道德规范 B.社会规范C.任意性规范 D.强制性规范标准答案:B2、法是以()为内容的行为规范。
A.社会关系 B.权利和义务C.国家意志性 D.国家强制力标准答案:B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 )决定的。
AA、物质生活条件B、意志C、强制力D、内部矛盾4、法是调整( )的行为规范。
AA、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B、人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C、人与自然界之间的自然关系D、自然关系5、国家创制法的方式包括()A.通过 B.制订 C.制定 D.颁布标准答案:B6、法的实施的直接目的是()AA.法的实现B.法的创制C.法学研究D.法律现实7、法是统治阶级的( )。
AA、整体意志B、个别意志的总和C、每一个成员的意志D、领导下的全社会意志8、国务院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进行的解释是()A.限制解释B.学理解释C.立法解释D.司法解释标准答案:C9、法律调整对象是划分部门法的()标准。
CA.唯一B.次要C.主要D.主观10、法治指的是()A.一种治国方式B.有法可依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D.违法必究标准答案:A11、社会主义法同社会主义道德具有共同点,表现在()CA.规范内容相同B.要求相同C.指导思想相同D.调整范围相同12、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于()DA.18世纪90年代B.18世纪40年代C.19世纪初D.19世纪40年代13、下列具有立法性质的活动是( )。
CA、法律汇编B、法规清理C、法典编纂D、法律推理14、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立法活动? ( ) DA、法的制定B、法的修改C、法的废除D、法的汇编15、我们将“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称为( )AA、法律关系的内容B、法律事实C、法律关系的主体D、法律关系的客体16、《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法学概论(第五章民法)
第五章 民法
目录
?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第二节 民事主体 ?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第六节 诉讼时效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一、民法的概念 ?
? 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节 民法概述
? 1.基于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 ?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 3.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所为的民事行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二、代理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 二、财产权
? (一)物权
?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 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一、民事法律行为
?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社会公共利益 ? 4.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及代理
? (三)无效的民事行为 ? (四)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三)身份权
? 1.亲权 ?2.亲属权 ? 3.配偶权
第四节 民事权利
? 四、知识产权
创造性智力成果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一、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 第一,强制性。 ? 第二,财产性。 ? 第三,补偿性。 ? 第四,民事责任是加害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责任。
第五节 民事责任
? 二、侵权的民事责任
? 二、民法的基本原则
? (一)平等原则 ? (二)意思自治原则 ? (三)公平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公序良俗原则
法学概论(第五版)第05章行政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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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证交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证劵行政案件。 (4)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节 行政诉讼管辖
二、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制度。 (二)特殊地域管辖 1.经复议的案件 2.跨区域管辖案件 3.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的案件 4.涉及不动产的案件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原告 •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侵犯或者实质
影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 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请求的否定,也就是对被诉行政行为的肯定。
第六节 行政诉讼判决
二、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法院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行政行为,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的判 决。撤销判决可以分为: • 全部撤销 • 部分撤销 • 判决撤销同时判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第六节 行政诉讼判决
三、变更判决 变更判决是法院对被诉行政行为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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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甲旅行社的欧洲部副经理李某,在劳动合同未到期时提出辞职,未办移交手续即到乙旅行社,并将甲社的欧洲合作伙伴情况、旅游路线设计、报价方案和客户资料等信息带到乙社。
乙社原无欧洲业务,自李某加入后欧洲业务猛增,成为甲社的有力竞争对手。
【问题】
乙社和李某是否都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
(解题思路:从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和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由于甲社所称的“商业秘密”属于从公开渠道不能获得的,乙社的欧洲客户资料没有合法来源,故李某主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故意,客观上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李某是甲旅行社的副经理,乙社在聘用李某时应当知道其掌握甲社的上述业务信息,故乙社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甲社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侵犯了甲社的商业秘密。
5.2 2005年4月,王女士到朋友张某家做客,张某是昆明市某化妆品厂的销售人员。
在王女士临走时,张某将一瓶“面部营养滋润霜”送给了王女士,称是该厂研制出的新产品,对皮肤老化有很好的抑制作用,准备于6月份投放市场。
王女士回家后,就开始使用该瓶“面部营养滋润霜”,使用后出现了面部红肿、灼痒等不适感觉,随后又出现了面部皮肤脱皮等症状。
王女士遂去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系使用“面部营养滋润霜”产生的过敏反应。
经查,该产品还未投放市场,处于研制过程中的最后阶段。
【问题】
此案中张某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解题思路:从在什么情况下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本案中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化妆品的商家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化妆品事实上还不是产品,因为还没有正式在市场上流通,故厂家对次化妆品不存在产品责任,所以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作为个人将有瑕疵的礼物送给朋友,导致朋友受到损害,故张某过失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5.3王某购买的商品房交付后即进行装修,后发现墙体严重渗水,客厅、卧室墙壁和卫生间的顶部及墙面各有三分之一的渗水面,造成装修后的壁纸卷曲、剥落。
开发商接到王某反映后,经检验,属于施工单位未按设计要求施工,漏做王某家楼上地面的防水层所致。
【问题】
开发商应向王某提供哪些补救?
(解题思路:考虑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条款)
参考答案:
开发商应该接受退房、退回购房款并赔偿损失,妥善修理并支付相应赔偿。
本题中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因为此案中没有证据证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只能证明经营者违约,没有按约定的要求履行合同。
5.4某建筑工程队低价招用20名学徒工,合同中规定他们每天必须从事高空作业或繁重搬运工作,否则不能结算当月工资。
用工当月,工程队因违反安全施工规定造成事故,致使学徒工多人伤亡。
有关部门经调查发现这些学徒工均是不满15周岁的边远地区农民子弟。
【问题】
该建造工程队招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解题思路:从保护未成年工的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本案中,学徒工均未满15周岁,根据我国劳动法,为了保护16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该建造工程队招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5.52004年7月7日,某房产公司聘用丁某为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管理人员。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4年7月10日至同年10月31日;劳动报酬为每月工资总额1200元、出差补助300元;乙方(丁某)患病或非工伤经治疗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甲方(房产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一方违约应给付对方以乙方3个月的工资总额计算的违约金等。
丁某于2004年7月10日开始上班,同月23日在工作中不慎将腰扭伤致腰部旧病复发,房产公司派人将其送至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后又将其送回江都家中。
丁某随后又到泰兴进行治疗、养伤,期间丁某共花去医疗、交通费用590.60元。
2004年8月30日,房产公司派人将丁某工地上的生活用品、工作器具及半个月劳动报酬750元(该笔钱被丁某拒收)送回其江都住所。
【问题】
本案中被告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解题思路: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角度分析)
参考答案:
本案中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本案中虽然丁某生病,但是丁某依旧可以从事原来的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故不成立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被告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