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城人才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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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缴及个人账户管理

养老保险补缴及个人账户管理

养老保险补缴及个人账户管理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有何规定?固定职工在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时间,都可以作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且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养老保险金。

我市于1994年1月开始实行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根据《关于贯彻〈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的实施细则》([1993]济劳险字第281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了社会统筹的国有企业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九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实际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职工调入企业后,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下乡知识青年被招为合同制工人,且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军龄及下乡期间按国家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如何办理?怎样计算?缴费单位(不含个体、自由职业者)漏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的,应带以下材料到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个案补缴:1、职工档案和养老保险手册;2、《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3、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等;4、其他相关材料。

为弥补因企业迟缴职工养老保险费,造成职工个人账户金额损失,补缴养老保险费按照济劳险字[1999]7号文件执行。

计算方法如下:补缴金额=补缴时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比例×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30%,单位22%,个人8%。

补缴系数起点为1.1,补缴年度每提前一年系数增加0.1,逐年计算。

例:某企业职工,于2007年6月办理补缴2001年1年的养老保险费,如果2001年实际工资月收入低于当年的缴费下限492元,那么他补缴2001年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为492元,年基数5904。

具体计算如下:1、补缴比例:30%;2、补缴系数:1.7;3、2001年社平工资9840。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社保发[2010]52号【发布部门】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10.12.03【实施日期】2010.12.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52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保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集体存档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二、档案关系在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的存档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市职介中心、市人才档案中心、市双高人才发展中心出具《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档案审阅证明》(见附件1)(以下简称“档案审阅证明”),个人持档案审阅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个人提出申请将档案转移至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各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应予以接收,并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三、档案关系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的人员,个人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在其户籍所在地区(县)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办理个人委托存档后,按照“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办理相关补缴手续。

2022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2022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

2022养老保险个人补缴新政策_养老保险新政策2022一、养老保险个人补交范围未参保企业和人员及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

不包括按规定核定了缴费基数但有历史欠费的企业和人员,对已核定过缴费基数的历史欠费的滞纳金,仍由地税部门按规定确定和征收。

二、中断缴费人员补缴1、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22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2、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22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三、养老保险个人一次性补齐可按月领养老金1、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

自补缴全部费用到账后的次月起,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2、养老保险费补缴及养老金计发标准分为三个档次,由补缴纳入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

3、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

四、超龄人员一次性补缴53590元1、2022年6月30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需缴纳53590元。

2、2022年6月30日前达到或超过70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标准可以按每增加一岁减少缴费1000元确定,最多减少1万元。

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规定养老金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养老权益,我国实行了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是指在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的缴费年限的情况下,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并最终享受养老金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保人员应当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一些参保人员可能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够,无法领取养老金。

为了照顾这部分人员的权益,我国推出了养老金补缴规定。

养老金补缴规定允许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补齐缴费年限。

具体来说,参保人员可以在退休后5年内,申请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缴费。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将纳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这样,参保人员就有机会达到领取养老金的条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金补缴规定的实施为广大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补救不足的机会。

各地社会保险部门会及时宣传养老金补缴政策,向参保人员提供详细的申请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

参保人员只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填写相关申请表,即可办理养老金补缴手续。

养老金补缴的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如果参保人员曾经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断缴费,那么补缴金额会受到影响。

一般来说,补缴金额根据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和中断缴费的时间来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由社会保险部门进行统一规定,并根据当地居民收入水平进行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养老金补缴规定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参保人员的。

对于那些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法定缴费年限,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的参保人员,可以通过申请特殊待遇来领取养老金。

这样的待遇既是对他们劳动成果的肯定,也是为他们晚年提供了经济保障。

总之,养老金补缴规定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它为那些在退休年龄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

通过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并申请养老金补缴手续,参保人员可以补齐缴费年限,最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个人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个⼈补缴养⽼保险费补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个⼈补缴养⽼保险费补缴申请流程是怎样的,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职介、⼈才存档⼈员本⽉起可按规定补缴基本申请流程
1、个⼈应填写补缴承诺书和申办单,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

2、存档机构应于每⽉25⽇前初审。

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和⾮正常缴费的⼈员要分别填写补缴明细表和汇总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3、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录⼊缴费⼈员的补缴明细,并⽣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致后,转基⾦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收缴财务岗应于每⽉28⽇前⽣成银⾏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4、个⼈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28⽇前将补缴费⽤⾜额存⼊个⼈扣款账户中。

当⽉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1-5⽇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扣款。

次⽉18⽇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可查询账户情况。

未成功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由于个⼈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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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参加养老保险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11月28日)存档单位、个人:随着社会保障工作的发展和社会保障机构的统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及《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等有关问题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对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养老保险关系与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以及存档人员参加保险中的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了保证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原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单位和存档个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持存档人员的身份证、存档卡、《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登记卡》(复印件一份)、《社会保险缴费卡》办理审核衔接手续。

二、市人才服务中心社会保障部对缴纳养老保险费存档人员的各种资料履行审核手续后,再进行相应衔接工作。

三、存档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个人账户管理、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工龄审定等工作,严格按照京劳社养发〔2000〕67号和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办理。

四、本通知只适用于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补缴有关问题的业务操作办法京社保发[2010]48号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二)存档机构应于每月25日前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对于补缴时在存档机构正常缴费的人员和在存档机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

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

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

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

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况。

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0.09.11•【字号】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施行日期】200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2000)150号2000年9月11日)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67号)文件精神,原按《关于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关系、存放人事档案人员中试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暂行办法》(京人险〔1996〕379号)规定在市、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养老保险工作移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衔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仅限按京人险〔1996〕379号文件规定在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和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通州、顺义、昌平区和延庆、怀柔、密云县人才服务中心以及全国人才交流中心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存档人员中执行,其他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人员不执行本规定。

二、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进行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养老保险基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收缴汇总后直接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三、在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存档的单位和个人,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区(县)人才服务中心签订缴纳养老保险费协议,并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到区(县)社保经办机构代办社会保险登记。

其单位信息库和职工个人账户库建立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由区(县)人才服务中心收缴后上缴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上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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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人才个人补缴养老保险须知
根据《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文件规定,从2010年11月开始,每月1至14日之间,我中心办理个人补缴养老保险业务(此次补缴只能补缴养老保险,不涉及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

一、在我中心办理个人补缴养老保险人员范围:
1、在我中心以个人缴费卡方式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2、在我中心为个人委托存档,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人员。

3、在我中心单位集体存档,西城区惩治居民户口,社会保险关系在单位与存档单位一致的人员。

4、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职介以外的其他行业人才存档人员。

5、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都在用人单位的人员。

二、办理该手续所需材料如下:
1、在我中心以个人缴费卡方式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以申请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存折原件。

4)、若申请人无法前来把你,必须直系亲属代办,除带上诉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和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2、在我中心为个人委托存档,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以申请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存折原件。

4)、若申请人无法前来把你,必须直系亲属代办,除带上诉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和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5)、须提供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1份。

3、在我中心单位集体存档,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社会保险关系在单位与存档单位一致的人员。

1)、单位同意该人员以个人身份进行养老保险补缴介绍信。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以申请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存折原件。

5)、若申请人无法前来把你,必须直系亲属代办,除带上诉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和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6)、须提供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1份。

4、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在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人才、职介以外的其他行业人才存档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以申请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存折原件。

4)、若申请人无法前来把你,必须直系亲属代办,除带上诉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和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5)、现存档机构提供的申请人档案原件(申请人原件经我中心审验后返还现存档机构)。

在北京市人才、北京市职介的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可到我中心申领《个人补缴保险信息查阅函》后办理补缴手续。

6)、若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须提供正在履行的劳动和联通(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1份。

5、西城区城镇居民户口,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都在用人单位的人员。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正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申请人户口本原件、复印件1份(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
3)、以申请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办理的北京银行卡借记卡或邮政存折原件。

4)、若申请人无法前来把你,必须直系亲属代办,除带上诉材料外,还需携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和本人书写的委托书原件。

5)、档案在具有人事权的企、事业(自收自支)单位的,应由本人和单位人事干部持当事人密封后的档案及单位介绍信办理送档审验,办理补缴业务后,大难密封自行带回。

6)须提供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书)原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须准确提供本人需补缴养老保险的起至年月,按照线管要求带齐材料后,到我中心填写相关表格,爱办理补缴手续的当月28日之前往北京银行借记卡或邮政储蓄存折内足补缴金额(必须保证有大于10元余额)。

若本人提交材料不符、填写内容有误或金额不足造成的补缴扣款不成功情况,本人须再次带齐相关材料重新到我中心办理申请补缴养老保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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