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为了促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高效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定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各级人民调解机构。
目的和意义人民调解是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式之一,加强人民调解案件信息统计和报送,可以更有效地总结研究人民调解工作情况,制定适宜改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措施,同时,也可以为相关部门和领导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促进人民调解工作的全面发展。
报送范围和内容报送范围本方案所称人民调解案件,指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案件、涉及国有、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纠纷、婚姻家庭等案件。
报送内容1.案件基本信息包括调解机构名称、案件类型和数量、调解员基本情况等。
2.调解流程包括调解受理、调解程序、调解结果等。
3.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性质、争议焦点等。
4.司法救助包括案件移送、执行情况等。
5.评估和改进情况包括案件评估情况、调解效果、工作改进、成果与亮点等。
报送程序报送时限各级人民调解机构须每月向上一级人民调解机构报送前一个月的人民调解案件情况,上级机构须在报送文件签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下级机构提供指导和反馈。
报送方式1.电子报送:采用部门内部联网方式报送,生成的文件格式为WORD、PDF、EXCEL、PPT等。
2.纸质报送:采用专人专递或邮寄等传统方式报送。
报送责任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均应制定详细的落实方案,由专人负责统计、归档和审核。
每个报送环节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报表格式本方案所需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及调解组栏缺项校验标准,各级人民调解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报送数据,并按照要求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总结本人民调解案件报送方案是对各级人民调解机构人民调解案件统计、归档、报送方面的系统规范,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质量、效率的提升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局机关各科室,安监支队,应急指挥中心:现将《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淄博市应急管理局2019年12月25日淄博市应急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为有效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调解的化解行政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调解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职权产生的纠纷,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协调疏导,促使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互谅互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从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自愿原则。
在各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合法原则。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三)积极主动原则。
局机关各科室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可以适用行政调解的纠纷,应主动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
第四条对于本部门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行政纠纷认为不宜于由本部门调解,或者涉及跨部门的行政纠纷,可以提交市司法局进行调解。
第五条本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在适用法律方面有一定困难的案件;(二)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适当的案件;(三)涉及局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局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五)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案件;(六)信访工作或其他工作程序中出现的行政争议的案件;(七)其他可以调解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调解人员在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于符合行政复议、诉讼条件的案件,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一、背景和目的应急管理部门是负责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机构,其工作涉及到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和危机管理。
为了促进应急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和问题的快速解决,建立行政调解制度是必要的。
行政调解是指应急管理部门通过调解和解决相关方之间的矛盾和争议,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目的。
本制度旨在规范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确保其公正、透明、高效地开展工作。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包括应急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阶段。
三、权责分工1.应急管理部门行政调解委员会是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行政调解工作的政策、原则和办法,并审议和批准重大案件;2.行政调解办公室是具体负责该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调解工作,包括调解申请的受理、调解庭的组织和调解结果的执行等;3.行政调解员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负责受理、调解和执行各项行政调解事务。
四、行政调解程序1.调解申请受理阶段(1)申请人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应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行政调解员受理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确定是否受理申请;(3)行政调解员受理申请后,通知相关方参加调解,并约定调解时间。
2.行政调解庭组织阶段(1)行政调解员组织相关方参加调解庭,进行调解;(2)调解庭按照庭前调查和听证的方式进行;(3)调解庭听取双方陈述和辩论,并鼓励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
3.调解结果执行阶段(1)调解员在调解庭结束后制定调解意见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调解意见书经行政调解委员会批准后生效;(3)双方按照调解意见书的要求履行义务,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成调解协议;(4)如有一方拒绝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可向行政调解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
五、行政调解的原则和要求1.公正性原则:行政调解员应公正、客观、中立地进行调解,不偏袒任何一方;2.自愿性原则:参与调解的相关方应自愿参加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3.快速性要求:行政调解工作应迅速高效地进行,争议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解决;4.公开透明要求:行政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公布,接受监督;5.保密性要求:行政调解员和参加调解的相关方应保守调解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

行政调解规章制度行政调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行政调解机构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行政调解是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第四条行政调解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捷的原则,重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和组织第六条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划,确保覆盖面和便利性。
第七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置专门的机构或部门负责行政调解工作,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权限。
第八条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业调解员队伍,具备相关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
第九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技能和法律水平。
第十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行政调解的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行政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也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安排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行政调解可以通过书面调解、口头调解或者网络调解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当事人应提供与行政争议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如实陈述自己的意见和主张。
第十四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尽快组织调解程序,审查相关材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充分协商和调解。
第十五条行政调解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调解文书,明确调解意见和结论。
第四章附件附件1:行政调解申请表格附件2:行政调解协议书范本(根据实际需要添加)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调解:指利用行政调解机构,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种行政纠纷解决方式。
2.行政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调解法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而制定的基本法律。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a5ad3f0f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a0.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津政办发〔2014〕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综治委〔2011〕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平安天津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津党发〔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
近年来,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和区县行政职能部门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推动平安天津、美丽天津建设,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制度(一)主要任务。
1.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
各单位要在行政调解适用范围内,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对矛盾纠纷当事人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和相关纠纷。
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现将《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行政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构建和谐水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号)要求,我市构建“大调解”体系暨政府法制工作会议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进一步深化调解理念,完善调解机制,积极探索运用多种方式调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真正把矛盾纠纷调处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为实现我市灾后重建“三年全面恢复、五年提升跨越、八年全面小康”的目标创造稳定的建设环境。
第三条为切实加强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地区林业局局长张兵任组长,地区林业局副局长宋卫任副组长,地区林业局资源林政科、森林公安局、绿委办、森防站、野生动植物保护办、护林防火办、中心林管站、种苗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森林公安局,各成员单位业务骨干为主要涉林行政调解员,同时,在地区森林公安局法制科设立地区涉林行政调解指导组,负责全地区涉林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查考核。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1、指导局行政调解中心及相关单位和科室开展建设行政纠纷调处工作;2、每年一次听取行政调解工作汇报;3、负责全市建设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队伍建设和市本级的考评、考核与监督。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涉及多部门建设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2、协调安排重大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3、负责局行政调解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
(重大行政调解案件报告制度见附件2)第六条部门行政调解中心的职责:1、负责告知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行政调解建议书、行政调解申请书、行政调解承诺书、行政调解协议书见附件3);2、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行政调解登记报告制度见附件4)3、协调安排行政调解案件的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4、负责通知行政调解员参加案件调解;5、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关于加强案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关于加强信息报送的通知
各司法所、法律援助中心:
为了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做好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我市司法行政队伍的整体形象,现就有关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信息报送内容:矛盾纠纷排查、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以及群众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二、对排查的矛盾纠纷事件、人民调解案件、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服务典型案例等,在结案后三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迅速上报。
三、有关信息的报送,要反映出事情的基本情况、案件简要经过及案件处理结果,典型案件要总结办案的基本经验。
四、今后的信息报送工作将与年度考核挂钩和与案卷补贴直接挂钩。
年底考核时,既有案卷,又有信息,才能享受办案补贴。
五、有关信息的呈报,统一报局办公室,联系人:谭国军,电子邮箱:cn7221422@。
人民调解、三调联动、安置帮教、社区矫正等信息也可直接报送局基层股,联系人:孙寿锋,电子邮箱:cnsfjcg@。
常宁市司法局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篇)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是指在该镇内解决行政争议和纠纷的一种机制。
该制度旨在使当事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行政争议解决效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某某镇的行政调解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调解机构: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机构,例如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管理行政调解工作。
2. 调解人员:选聘一批经过培训合格的调解人员,具有专业素养和公正性,能够独立、中立、公正地进行调解工作。
3. 调解程序:规定了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请调解、受理申请、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等环节。
4. 调解事项:明确了可以进行行政调解的事项范围,一般包括行政争议、行政纠纷、行政不服等。
5. 调解原则:制定了行政调解的原则,例如公正、公平、合法、自愿等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 调解结果:明确了调解的结果,一般有调解协议、调解意见书等形式,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可以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
通过建立健全的行政调解制度,某某镇可以在行政争议和纠纷解决中更加高效、公正地进行调解,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某某镇行政调解制度(二)为充分发挥行政调解重要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创建平安三营,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某某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任为成员。
“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综治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1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二)每年一次听取工作汇报;(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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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整合行政调解工作信息资源,促进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报送的内容:(一)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安排与部署;(二)行政调解日常工作情况;(三)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四)行政调解的典型案件,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三条信息报送的形式。
以文字信息、相关图片、影像资料等形式报送。
第四条信息报送的要求。
局行政调解联络员负责行政调解信息报送工作。
(一)文字要求。
语言准确精练。
一般信息字数以500 字左右为宜,重要的或者专项信息应当控制在2000 字以内,格式符合公文处理规定。
(二)报送时间。
根据信息的性质和内容,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同时,每年6月3 0日和12 月 30 日前要报送半年和当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对于特别重要和紧急的信息,应当在1日内报送。
(三)报送数量和方式。
按照上级规定的报送数量和方式报送信息。
第五条信息报送考核。
信息报送工作列入行政调解工作考评内容。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做好行政调解统计报告工作,发挥统计分析在行政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局专职调解员负责行政调解有关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和报送工作。
第三条应当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台帐,按要求统计并报送本局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
第四条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报表报送至市行政调解中心办公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接待登记制度第一条各科室要认真做好来访接待和来信、来电登记工作。
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认真倾听诉求,耐心解释疏导,对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收集登记好群众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其受理的机关。
群众来信及上级和有关方面转来的信件,应拆封登记,按信纸、信封顺序整理装订,并按照要求填写编号、日期等。
来电能即时回答的,即时回答并做好登记记录;不能即时回答的,研究后及时回复来电人。
第二条申请行政争议调解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必须与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依据;(三)所申请调解的争议纠纷与该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有关。
第三条申请行政调解需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争议调解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申请的理由和要求,申请日期;(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当事人书面申请调解矛盾纠纷的,填写《行政调解申请书》;当事人口头申请调解的,承办人负责做好记录,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受理制度第一条收到行政调解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有关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填写《行政调解审批表》,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后,向申请人、被申请人下发送达《行政调解受理通知书》和《行政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
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作出《行政调解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
行政机关对管辖权产生争议的,由同级政府法制办指定管辖。
第三条下列调解申请,本局不予受理(一)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二)已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的调解除外);(三)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委托行政机关协助调解的除外);(四)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
第四条本局在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下发《行政调解通知书》,及时将行政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五条受理矛盾纠纷后,对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要采取边受理、边调处、边报告的原则,及时做好缓解和稳定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调查取证制度第一条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行政调解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第二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局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登记或者保存。
第三条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回避制度第一条在行政调解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人员应当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纠纷处理的。
第二条当事人发现调解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人员认为自己不宜调解该纠纷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三条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调解人员的回避。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主持调解工作制度第一条对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局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行政调解;其他争议案件,由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或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二条调解纠纷,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才或者其他个人参加,被邀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支持。
调解跨乡(镇、街道)、跨单位的纠纷,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共同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开始时,调解人员应当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行政调解人、记录人的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
第四条行政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提出证明事实的证据,并对所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负责。
调解人员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以及本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找准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开展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行政调解协议。
第五条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
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三)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五)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行政机关存档一份。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六条经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行政调解,根据案件性质,制作《终止行政调解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行政调解应当自启动之日起60日内终结,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法律文书送达制度第一条需要送达当事人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进行。
第二条行政调解协议书的接收必须由当事人签字或由被委托权的代理人签字。
第三条送达任何法律文书,均应使用送达回证,依法签收,送达回证必须附卷。
通过邮寄送达的,应当使用挂号信或快递。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行政调解工作的上级有关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会议纪要、照片音像资料应妥善保管,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条行政调解相关工作资料,如当事人申请、原始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回访记录等应及时装订归档,行政调解案件要按年、月、日归档编号,做到一案一档。
文书顺序为:(一)行政调解卷宗目录;(二)行政调解申请书或口头申请笔录;(三)行政调解告知书;(四)有关证据材料;(五)行政调解协议书或行政调解终结材料;(六)送达回证。
第三条对各类档案必须编制检索目录,分类装订,保证档案资料的整洁完好。
第四条矛盾纠纷案卷应由专人负责保管,并遵守保密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行政调解员选任及行为规范制度第一条担任行政调解员的条件是:具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
第二条行政调解员履行职务,应当坚持原则、爱岗敬业、热情服务、诚实守信、举止文明、廉洁自律、注重学习,不断提高法律知识水平和道德素养,提高行政调解的能力。
第三条行政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调解请求;(二)不得以冷漠、推诿、搪塞、粗暴的态度对待当事人;(三)不得徇私舞弊、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四)不得泄漏当事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五)不得侮辱、压制、打击报复当事人;(六)不得接受吃请、收受礼品、索贿受贿;(七)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八)不得久拖不调、久调不结。
第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高考是我们人生中重要的阶段,我们要学会给高三的自己加油打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