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属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公司对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经营行为,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四条子公司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架构,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第五条子公司董事会由公司委派董事和子公司董事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若干人。
第六条子公司监事会由公司委派监事和子公司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
第七条子公司经理层由公司委派或子公司董事会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三章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第八条子公司股东会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子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经营战略、重大决策和年度计划,对经理层进行监督。
第十条子公司监事会负责对董事会、经理层的工作进行监督,保障股东权益。
第十一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第四章经理层第十二条子公司经理层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全面负责。
第十三条子公司经理层应按照公司要求制定子公司经营目标、预算和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四条子公司经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子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经营。
第十六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绩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指标、经营指标、管理指标等。
第十七条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六章信息披露与报告第十八条子公司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
第十九条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殳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 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对全资子公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规范子公司运作,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子公司定义及关系1. 子公司是指依据公司发展战略而设立的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2.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股权份额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
3.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下独立经营,并执行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三、子公司管理内容1. 章程制定:子公司章程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明确子公司经营范围、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等。
2. 人事管理: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并委派到全资子公司。
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由子公司章程产生,并负有一定的职责。
3. 财务管理:子公司财务部门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指导和监督,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子公司需按比例分配利润给公司。
4. 经营及投资决策管理:子公司的经营规划应服从公司总体战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并接受公司的业务指导。
对于重大交易事项,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5.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四、子公司管理制度执行1. 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管理办公室,负责子公司管理制度的执行和监督。
2. 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子公司合规经营。
3. 公司定期对子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涉及重大事项,应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全资子公司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资子公司的规范管理,保障投资安全性、完整性和收益性,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全资子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监督、考核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全资子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确保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第二章子公司设立与运营第四条全资子公司的设立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2.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3.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4. 保障公司权益,防范投资风险。
第五条全资子公司设立程序:1. 公司提出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申请,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2.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决议;3. 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全资子公司运营管理:1. 全资子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确保经营活动的合规性;2. 全资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要求,制定和实施经营计划,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3. 全资子公司应定期向公司报告经营情况,接受公司监督检查。
第三章子公司监督与考核第七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监督:1.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方式,对全资子公司实施监督管理;2. 公司定期对全资子公司进行审计、检查,确保其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合规;3.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重大决策、重要合同、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第八条全资子公司考核:1. 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实施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财务指标、经营指标、管理指标等;2. 考核结果作为全资子公司薪酬、奖惩、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全资子公司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

XX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全资、控股、参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对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三条本制度部分用语释义(一)“公司”、“本公司”、“母公司”:指XX股份有限公司。
(二)“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据我国境内法律法规和境外有关法律,独资或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本制度依照持股比例及控制与否将其划分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三类公司,见下文所述。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且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为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四)“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投资,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1、绝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2、相对控股,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超过30%(含30%)但低于50%(含50%)。
但公司为该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对该公司具有控制性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3、控制性影响,即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低于30%,但公司派出的董事人数占该公司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实际控制其经营与决策,或可通过其他方式对该公司实施控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也应合并到公司的财务报表之中的公司。
(五)“参股子公司”,是指公司在该公司中持股比例不高于50%,且公司在该公司的经营与决策活动中不具有控制性影响的公司。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

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全资子公司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规范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和运营,提高子公司的收益并确保其与母公司的协调配合,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合用范围本管理办法合用于我们公司的所有全资子公司。
三、管理体制1.公司设立独立的全资子公司管理部门,对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
2.公司应该在职业经理人的指导下,对全资子公司进行运营和管理。
3.全资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由母公司通过职业经理人进行选拔和任命。
四、规划和预算1.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应当制定所需的长期和中期规划,并根据实际运营情况进行年度预算的编制。
2.预算的编制应当咨询职业经理人的意见,并经公司最高管理层审批。
3.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预算进行运作,如需超出预算范围,必须得到母公司的书面批准。
五、财务管理1.全资子公司应根据所制定的预算对所有经济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和记账。
2.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总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和数据,以供公司总部使用。
3.全资子公司必须遵守公司财务管理和税收规定,并按要求提交财务报表。
六、业务协调1.全资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母公司实现商业合作,提高经营效率。
2.全资子公司与母公司签订的相关协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履行。
3.如果全资子公司故意协调资源或者开展新业务,则必须事先得到母公司的书面批准。
七、监督考核1.母公司应当对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和运作进行定期考核。
2.全资子公司必须配合母公司进行监督考核,并积极纠正存在的问题。
3.如果全资子公司在考核中存在不良记录,则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母公司。
附件:1.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与考核评估表2.全资子公司员工聘用协议3.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法律名词及注释:1.全资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全部股分的子公司2.职业经理人:经过职业经理人评估和认可的具有相关行业背景和经验的人员,负责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和运营。
3.财务报表:反映全资子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统计报表。
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全资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激烈市场竞争,解决方法是全资子公司要高度关注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灵便应对。
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

企业子公司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对企业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运作,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二、子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会股东会是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企业作为子公司的股东,应按照所持股权比例行使表决权,参与子公司重大决策。
(二)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有权推荐一定数量的董事。
董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三)监事会子公司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其中企业有权推荐一定数量的监事。
监事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子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经营管理层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企业有权对子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聘任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战略规划与经营计划(一)战略规划子公司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并报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子公司发展战略与企业总体战略保持一致。
(二)经营计划子公司应根据战略规划,制定年度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并报企业审核批准。
企业应加强对子公司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四、财务管理(一)财务制度子公司应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企业制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二)资金管理子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管理,资金收支应纳入企业资金预算管理体系。
子公司重大资金使用和调度应报企业审批。
(三)财务报告子公司应按照企业要求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月报、季报和年报,并及时报送企业。
企业有权对子公司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和检查。
(四)利润分配子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报企业审核批准,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理确定子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企业和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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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全资(控股)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X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管理,按“1+N”模式建立现代企业监督管理体制,发展壮大子公司,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子公司资产、人事、经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中共XX区委、XX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区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及《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XX区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暂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子公司,是指由集团公司出资组建的全资、控股企业。
(一)全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即集团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子公司;
(三)参股50%以下的子公司按《公司法》和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及合作协议履行程序。
第二章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出资人是经区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集团公司作为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依法监督管理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
其主要职责是: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出资人相关规定,指导、监督全资(控股)子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制定或参与制定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章程,审批全资(控股)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并依法享有资产收益;
3、对全资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子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4、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全资(控股)子公司出资人职责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其他重大事项,向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全部纳入集团公司管理,即人、财、物、事由集团公司负责;控股子公司人、财、物、事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三章重大事项管理
第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实行报告制。
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报告。
审批事项须经集团公司批准或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
审批事项和备案事项应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第六条审批事项包括:
1、全资(控股)子公司企业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中长期经营目标、年度经营目标;
3、企业年度投融资、经营和成本费用计划,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及其招标等相关事项;
5、企业非经营性支出一次性5万元以上;
6、超过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10%的国有资产抵押贷款,企业对外提供担保;
7、企业机构设置、劳动用工、工资、利润分配、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及职工年度绩效奖惩方案;
8、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和划转、配置和处置,变更主营及主营相关项目、业务。
9、企业的产权收购、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企业从事股票、
期货、证券等风险业务;
10、企业新设、分立、合并、重组、改制、上市,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融资贷款,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等。
11、其它需要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备案事项包括:
1、企业执行年度目标任务分解、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按规定须向集团公司报送的财务资料;
3、企业应随时报告突出性事件、安全事故、社会稳定等紧急事项;
4、企业对区政府或区级部门批复事项的执行进展情况。
5、其他按规定应报集团公司备案的事项。
第四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任免或者建议任免全资(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人员:
1、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监事会主席、监事;
2、任免或委派全资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负责人;
3、向控股子公司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推荐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人选的建议。
第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董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
全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任期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决定,原则上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第十条集团公司应当建立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办法,与其签订目标责任书,根据目标责任书对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区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确定全资(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奖惩。
第十二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科学、合理配置人员,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十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四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五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将以下人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事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全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十七条集团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全资子公司和委派到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办公室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
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五章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全资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十条全资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
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二)资金统一调度。
除预留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之外,剩余资金全部上划到集团银行账户;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集团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
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二十三条全资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
第二十四条全资子公司应按照集团财务部统一要求,按时上报货币资金结存状况表。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实行年度预算制度,全面预算目标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与会计年度相同。
全资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全资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二十六条全资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全资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
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
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 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全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
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
全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
否则, 全资(控股)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三十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 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集团公司为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 全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三十一条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
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将根据集团公司的发展、组织架构设置的变化以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适时进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