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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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一切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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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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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保险合同的目的和定义1.1 目的本保险合同旨在保障建筑工程项目中可能发生的意外损失,帮助投保人和受益人在意外风险事件发生时得到及时的赔偿和补偿,以减少经济损失。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在建筑项目中的土地、房屋、设备、材料等相关物资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各类工程设施。

1.2.2 投保人:指与保险公司签署本保险合同,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个人或机构。

1.2.3 受益人: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的享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机构。

二、保险责任和免赔条款2.1 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根据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对于在建筑工程项目中发生的以下情况造成的意外损失,按照约定进行赔偿:2.1.1 火灾、爆炸或雷击引起的损失。

2.1.2 户外作业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2.1.3 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例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2.1.4 机械故障或设备损坏导致的损失。

2.1.5 盗窃、抢劫或破坏行为引起的损失。

2.1.6 其他在本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意外损失。

2.2 免赔条款以下情况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2.1 意外损失是由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疏忽造成的。

2.2.2 意外损失是由于合同约定之外的风险事件导致的。

2.2.3 意外损失是由于不符合建筑工程规范或法律法规导致的。

2.2.4 意外损失是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

三、投保要求和理赔流程3.1 投保要求3.1.1 投保人需要提供建筑工程的详细信息,包括施工计划、施工人员信息、工程材料等。

3.1.2 投保人需要支付按照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用。

3.1.3 投保人需要承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3.2 理赔流程3.2.1 受到意外损失的一方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2.2 保险公司将派出理赔员对损失进行评估和调查。

3.2.3 保险公司将根据评估结果和保险合同约定,对受损的建筑工程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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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保险部分保险标的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四)清除残骸费用。

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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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部分物质损失(一)责任范围1. 在本保险期限内,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 "损失 "),本公司按本保险单的规定负责赔偿。

2. 对经本保险单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有关费用,本公司亦可负责赔偿。

3. 本公司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单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

但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在本保险单项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定义: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二)除外责任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1.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2.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3.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4. 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5. 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6. 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7.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8. 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 除非另有约定,在被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10. 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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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1、保险合同概述:本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建筑工程一切险提供保险服务。

2、保险对象:本保险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道路、桥梁、隧道、水利工程等。

3、保险责任:(1)工程施工期间保险责任:在施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突发事故或人为破坏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倒塌、火灾、爆炸、水灾等。

(2)工程竣工期间保险责任:在竣工期间,保险人承担建筑工程因自然灾害、盗窃、抢劫、纵火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直接损失。

4、投保与保费:(1)投保条件:被保险人需提供完整的建筑工程信息和计划,并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2)保费计算:保费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建筑工程信息进行计算,涵盖施工期间和竣工期间保险责任。

5、免赔额与赔偿限额:(1)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承担免赔额部分的损失,保险人承担超过免赔额的损失。

(2)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以约定的赔偿限额为上限。

6、保险费用支付:(1)保险费用应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指定期限内支付。

(2)保险费用未支付的情况下,保险合同将被终止。

7、索赔与理赔:(1)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尽快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和证明。

(2)保险人将根据索赔材料和证明对索赔进行理赔,并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赔付。

8、保险合同变更: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有变更需求,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进行变更。

附件:1、建筑工程信息表格2、索赔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合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约定了保险责任、保险费用等相关事项。

2、免赔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需要自行承担的损失额度。

3、赔偿限额:保险人对于每次事故或事件的赔偿金额的上限。

4、索赔: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保险人提出要求进行赔付的行为。

5、理赔: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进行审核、处理和赔付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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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定义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为被保险人提供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综合性保险保障。

本险种旨在保障建筑工程在施工、安装、试运行等阶段中遭受的意外损失。

二、保险范围1. 保险对象本险种适用于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楼宇、商业办公楼宇、工业厂房等。

本险种适用于各种工程类型,如新建工程、改建工程、扩建工程等。

2. 保险责任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本险种可承保以下风险:火灾爆炸:包括建筑物和施工设备遭受火灾、爆炸导致的损失;水渍、塌陷:包括建筑物和土坡因水渍、塌陷导致的损失;窃盗、抢劫:包括建筑材料、设备遭受窃盗、抢劫导致的损失;自然灾害:包括地震、风暴、洪水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损失;施工事故:包括意外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

3. 保险期限本险种的保险期限应与工程项目的施工阶段相对应,通常为工程开工之日至完工验收之日。

三、保险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免赔额本险种的免赔额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一般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来确定。

2. 赔偿限额本险种的赔偿限额也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约定,通常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和风险来确定。

保险赔偿额度应覆盖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全部损失。

四、保险费用和索赔流程1. 保险费用本险种的保险费用根据工程项目的价值、工程类型、保险责任等因素来确定。

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及时间支付保险费用。

2. 索赔流程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的索赔材料;保险人将指定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估损,对损失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保险人将在合理时间内对索赔进行处理,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五、解除及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1. 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被保险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用;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2. 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工程项目完工验收;保险合同期满;双方达成协商一致并解除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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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一章总则1-1 目的与范围本条款旨在确定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投保范围、免赔范围以及理赔程序等事项。

1-2 定义1-2-1 建筑工程:指建设或改建建筑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土木工程和装饰工程。

1-2-2 一切险: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对建筑工程在施工、保养和整修中发生的所有意外风险进行保障的保险。

1-2-3 投保人:指购买建筑工程一切险的当事人。

1-2-4 被保险人: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享有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当事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2-1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2-1-1 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导致直接损失或损坏。

2-1-2 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3 施工过程中的工艺、材料等方面的错误或缺陷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2-1-4 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2-2 保险责任的免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2-2-1 由于投保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的损失。

2-2-2 由于合同约定的保留金、免赔额等原因导致的损失。

2-2-3 由于行为、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损失。

第三章保险金额和费率3-1 保险金额将根据被保险人所选择的投保方案进行确定。

3-2 费率将根据建筑工程的性质、工期、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四章保险期限4-1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应当明确规定,一般以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为基准确定。

4-2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应当按时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将被视为失效。

第五章理赔程序5-1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和申请。

5-2 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事故进行核实和评估。

5-3 理赔金额将根据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确定。

5-4 理赔款项将在核实后的合理时间内支付给被保险人。

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理赔申请表格、证明文件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1-意外事故:指不可预见、突发、非正常的事件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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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一:总则1.1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共同签订,并以支付保险费作为确立本合同的条件。

1.2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事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3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应与被保险工程实际造价相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1.4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率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性质、施工地点及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确定。

二:被保险的工程范围2.1 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工程范围应明确列明,包括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建设单位、承包价款等重要信息。

2.2 被保险工程的工程性质、用途、结构形式、规模等应在合同中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应的工程图纸、设计文件等附件。

三:保险责任3.1 本保险合同对被保险工程发生的一切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火灾、爆炸、地震、风灾、水灾等自然灾害,也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盗窃、破坏等情况。

3.2 对于保险事故的赔偿范围应明确规定,包括修复工程费用、临时支持费用、建筑材料费用、业主经济损失、承包商利润损失等相关费用。

四:保险费及支付方式4.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应根据被保险工程的风险评估结果进行确定,计算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2 保险费应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时间内支付完成,并应提供相应的付款凭证。

附件:附件一:被保险工程图纸附件二:被保险工程设计文件法律名词及注释:1.《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业务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保险合同订立、履行、解释等相关内容。

2.《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建筑承包合同、施工许可等相关内容。

3.《防灾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灾减灾相关法律法规,主要规定了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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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一切险管理条款(doc 9页)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一、责任范围
本公司对承保的建筑工程,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根据保单明细表规定,负责赔偿.
1.洪水、潮水、水灾、地震、海啸、暴雨、风暴、雪崩、地崩、山崩、冻灾、冰雹及其他自然灾害;
2.雷电、火灾、爆炸;
3.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4.盗窃;
5.工人、技术人员缺乏经验、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6.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所引起的事故;
7.除本条款第二条除外责任规定以外的其他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

发生上述损失事故后,现场的必要清除费用,本公司也可赔偿,但以不超过附表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和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
本保险在保单列明的建筑期限内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
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保险期限的扩展,必须事先获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四、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应为保险标的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

建筑
用机器、设备、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

其他承保项目应按投保人和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五、被保险人的义务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投保工程工地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2.发生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用书面提供详细经过。

3.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检验损失前应保护事故现场。

4.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需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

对有益的合理措施费用,本公司可予偿付。

但本项费用和赔款总额以不超过受损的被保险项目保额为限。

5.保险内容如有变化(如保险项目有增减、工程期限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应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

6.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对上述规定的义务,如故意不执行,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六、索赔和赔款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单据作为索赔依据。

2.本公司的赔款以恢复投保项目受损前的状态为限,受损项目的残值应予扣除。

3.赔款可以现金支付,也可以重置受损项目或予以修理代替之。

总赔款金额不得超过保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4.保险金额如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其差额视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仅按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数额的比例赔偿。

5.本公司赔付损失后,如需恢复原保险金额,该恢复部分应另交原保险费率按日计算的保费。

6.本保险单负责赔偿的损失、费用或责任,如另有别家公司保险的存在,不论为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或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的责任。

七.争议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达不成协议,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一、本保单所保的建筑工程,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在工地及邻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以及被保险人
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均可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二、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根据法律或政府有关部门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数额为准,但不能超过本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未经本公司的书面同意,不能作出任何承诺、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三、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明细表列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2.被保险人和其他承包人在现场从事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工的人身伤亡和疾病;
3.被保险人及其他承包人或他们的职工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其他财产、土地、房屋的损失或由于上述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5.领有公共运输用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造成的事故;
6.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本条款为本公司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条款。

说明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是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它印制在建筑工程险保单背面,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标准条款。

建筑工程一切险是专门为建筑施工企业设置的一种综合性财产
保险,承保人负责赔偿由于不可预料和突然事故而给投保人所投保的建筑工程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由于建筑工程往往存在很多风险,在工程施工合同中也常有要求当事人投保的条款,因此,为了了解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要
研究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该条款的内容主要包括承保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被保险人的义务、索赔和时效、争议解决等内容。

另外,
还附有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条款。

投保方了解了上述规定,才可以顺利地签订建筑工程保险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正当履行。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地填写并签字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

本申请书为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
件:
投保人签章
(1)工程合同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地略图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一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保险公司投保申请书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保险单签发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说明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有关成立建筑工程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承保建筑工程险及编制保险单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第一,认真调查保险标的。

保险人应自收到投保单后到工程作业地点作细致的勘查,对投保各个项目的有关情况调查清楚,发现危险及隐患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提
出合理化防损建议。

在调查中还须仔细审查投保申请书及所附送的工程合同、承包金额明细表、工程设计书、工程进程表、工地地质报告、工地略图以及其他的有关资料。

第二,仔细核对投保人姓名地址、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及建筑工程名称地点,并写入明细表。

第三,根据保险条款及有关保险费率规章确定物质损失保险金额、免赔额以及特种危险赔偿限额、免赔额。

第四,投保人附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根据规定决定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免赔额及总赔偿限额。

第五,保险期限。

保单中的建筑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建筑工地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经验收终止。

但本保险的最晚终止期应不超过保单中所列明的终止日期。

加保的保证期限必须事先获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六,保险费总额由保险人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特点、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等情况综合确定。

第七,由于建筑工程复杂多样,附加条款或批文也应在保险单中加以明确。

保险人填完保险单后应盖章,签注投保申请书日期、保险单签发日期并编制保单和申请书号码。

明细表
★每次事故引发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说明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是投保人向承保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依据,也是该工程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申请书和保险单都是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

投保人应当根据有关批文、合同及其他材料,结合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如实地、详细地填写申请书。

虚报、隐瞒任何事实都可能危及保险合同的效力,投保人应高度重视申请书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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