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资料管理规程版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5
标准的 4 个等级
国家标准(国标 GB )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地方标准(地标 DB ) 企业标准(企标 QB )
6
标准的 4 个等级
1 国家标准(国标 GB )
2 行业标准(行标 JGJ )
(建筑施工行标 JGJ )
(建筑工业行标 JG )
(建筑材料行标 JC )
两者的含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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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 3 级用词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 3.2.6 对须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资料应签署意见。 • 3.2.7 应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立卷
归档的工程档案。 • 3.2.8 应负责组织竣工图的绘制工作,也可委托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承担费用。 • 3.2.9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
• 3.1.2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 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 3.1.3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 • 3.1.4 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
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 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 • 3.1.5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和 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 等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范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为加强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本规程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北京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编制。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完整

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_国家行业安全规规程标准条例转自:生活安全网(anquanweb.)第一章总则1.0.1 为规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1.0.1 为加强市建筑工程资料的规化管理,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实体质量,体现工程资料为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资料的管理1.0.3 本规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凡在市行政区域参与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均应执行本规程。
1.0.3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1.0.6 市工程资料管理除应执行本规程规定,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规、标准和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
1.0.2 本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标准和市有关规定编制。
1.0.4 工程资料的验收应与工程竣工验收同步进行,工程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1.0.5 工程资料的形成、收集和整理应采用计算机管理,凡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工程档案应逐步实现以缩微品和光盘载体的工程档案代替纸质载体的工程档案,属国家和市重点、大型工程项目的工程档案必须采用缩微品,其它项目的工程档案宜采用缩微品。
第二章术语工程资料(building document)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可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2.0.2 竣工图(as-built drawing)工程竣工验收后,真实反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结果的图样。
2.0.3 组卷(filing)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将有保存价值的文件分类整理成案卷的过程,称为组卷。
2.0.4归档( putting into record)将具有保存价值的工程资料整理组卷交档案管理部门保存称为归档。
DB11 T-695-2017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UG北京市地方标准DB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201×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2017-06-29 发布2017-10-01 实施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合发布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Documentation编号:DB11/T695-2017备案号:JXXXX-201X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批准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施行日期:2017 年10 月01 日2017 北京前言本规程为推荐性标准。
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技术监督局(京质监标发)[2015]22号文要求,由北京市建设监理协会、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及北京市城建档案馆会同有关施工、监理单位对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调查研究,总结了北京市近年来工程资料管理的经验,依据有关工程资料管理的现行国家标准要求,考虑建筑行业施工管理的现状和发展,本着“结合实际、删繁就简、科学管理”的指导原则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并与北京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管理规程》《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等进行了协调。
本规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1、对原规程第一、三、四章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2、将原规程第五、六、七章合并为“工程资料”一章,并对相应内容进行了调整;3、根据管理规定,增加了工程质量承诺书等作为工程资料内容;4、根据信息技术发展情况和推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理念,增加了电子资料和电子档案的要求;5、根据国家标准修订情况,对相应的资料内容进行了修改补充。
北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北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一、引言随着北京建筑工程的不断发展和扩大,对于工程资料的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因此,制定一套规范、科学的资料管理规程,对于提高工程建设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北京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展开详细的讨论。
二、资料的分类和归档要求1. 资料的分类北京建筑工程的资料主要分为施工资料、设计资料、监理资料和质量检测资料等几个大类。
施工资料包括施工图纸、合同文件、备料清单等;设计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报告、设计图纸等;监理资料包括监理合同、监理报告、验收记录等;质量检测资料包括检测报告、检测记录等。
2. 资料的归档要求为了方便管理和查阅,资料的归档应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
首先,应设立专门的档案室,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资料,应采取不同的归档方法。
比如,施工资料可以按照工程顺序进行归档,设计资料可以按照项目名称进行归档,监理资料可以按照工程监理单位进行归档,质量检测资料可以按照工程验收结果进行归档。
三、资料的保存和借阅要求1. 资料的保存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资料有不同的保存期限。
一般而言,施工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0年,设计资料和监理资料的保存期限为20年,质量检测资料的保存期限为30年。
2. 资料的保管和存储资料的保管应注意防火、防潮、防尘等基本要求。
对于纸质资料,应采用酸纸质保管,并定期进行防火、防虫等措施。
对于电子档案,应建立可靠的电子存储系统,并备份至少两份。
同时,应保证存储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定期维护。
3. 资料的借阅和查阅员工在需要使用资料时,应向档案室提出借阅申请。
档案室将根据借阅需求审批借阅申请,并将借阅记录及时登记。
借阅人应妥善保管借阅的资料,不得私自带出工地。
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7天。
四、资料的销毁和转移要求1. 资料的销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到期的资料可以进行销毁。
在销毁时,应设立专门的销毁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销毁。
销毁记录应当详细登记,确保销毁工作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工程资料管理

4.1基建文件管理
4.1.1基建文件必须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申报、审批,并保证开、竣工手续和文件完整、齐全。
4.1.2 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进行,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
4.1.3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工程竣工备案工作。
按照北京市关于竣工备案的有关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备案文件,报北京市竣工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4.1.4 基建文件管理流程(略)
4.2 监理资料管理
4.2.1 应按照合同约定审核勘察、设计文件。
4.2.2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资料进行审查,施工资料完整、准确后予以签认。
4.2.3 监理资料管理流程(略)
4.3 施工资料管理
4.3.1施工资料应实行报验、报审管理。
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应按报验、报审程序,通过相关施工单位审核后,方可报建设(监理)单位。
4.3.2施工资料的报验、报审应有时限性要求。
工程相关各单位宜在合同中约定报验、报审资料的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并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当无约定时,施工资料的申报、审批不得影响正常施工。
4.3.3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应在与分包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资料的移交套数、移交时间、质量要求及验收标准等。
分包工程完工后,应将有关施工资料按约定移交。
4.3.4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流程(略。
DB11T695-2009资料规程

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1/T695-20094、分类与编号4.1 分类4.1.1 工程资料按照其特性和形成、收集、整理的单位不同分为: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和竣工图。
4.1.2 工程资料的主要内容及类别见本规程附录A。
4.2 编号4.2.1基建文件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和类别,由建设单位确定编号原则。
4.2.2 监理资料可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编号。
4.2.3 施工资料应按以下形式编号:╳╳─╳╳─╳╳─╳╳╳1 2 3 4注:1 为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2 为子分部工程代号(2位),按附录B规定的代号填写。
3 为资料的类别编号 (2位),按附录A规定的类别编号填写。
4 为顺序号,按资料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从001开始逐张编号。
4.2.4 分部工程中每个子分部工程,应根据资料属性不同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使用表格相同但检查项目不同时应按资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分别编号。
4.2.5 对按单位工程管理,不属于某个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资料,其编号中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用“00”代替。
4.2.6 同一批物资用在两个以上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时,其资料编号中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按主要使用部位的分部、子分部工程代号填写。
4.2.7 资料编号应填写在资料专用表格右上角的资料编号栏中;无专用表格的资料,应在资料右上角的适当位置注明资料编号。
4.2.8 由施工单位形成的资料,其编号应与资料的形成同步编写;由施工单位收集的资料,其编号应在收集的同时进行编写。
4.2.9 类别及属性相同的施工资料,数量较多时宜建立资料管理目录。
管理目录分为通用管理目录和专项管理目录,格式见本规程附录C。
4.2.10 资料管理目录的填写要求:1 工程名称:单位或子单位(单体)工程名称;2 资料类别:资料项目名称,如工程洽商记录、钢筋连接技术交底等;3 序号:按时间形成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编写;4 内容摘要:用精练语言提示资料内容;5 编制单位:资料形成单位名称;6 日期:资料形成的时间;7 资料编号:施工资料右上角资料编号中的顺序号;8 备注:填写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标准)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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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执行2003资料管理规程的 几个注意事项
• 参与建设各方均应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 软件》(2003版)管理工程资料。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形成的工程 资料,应采用内容打印,机内电子签名,打
印资料手工签名方式。
• 使用《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软件》管理基建文 件、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外来资料时,可以
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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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企业标准是最严格的标准
▪ 按照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企业标 准的水平和严格程度应当高于它的上级标准。
▪ 一种产品如果执行企业标准,意味着其质量要求严 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所以国际上通常认为,企业标 准是最严格的标准,这与我国目前许多人按照传统 思维方式形成的认识刚好相反。
▪ 标准的这一特点,与行政法规不同。
最新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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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标准用词的特点
▪ 标准用词有严格的规定。
▪ 标准用词,必须简单、明了,容易理解。
▪ 标准的词义应该准确,不易产生歧义和理 解上的误会。
▪ 每本标准,都附有本标准用词的说明。
▪ 学习和执行标准时,除了应该注意标准的 用词,还应注意用词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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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的定义
➢ 强制性标准是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必须强制执行的标准。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 6 条)
➢ 由于强制性标准直接影响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所以 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强制执行。
➢ 除了强制性标准之外的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 推荐性标准由采用者自愿选择,可以采用, 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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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资料管理用表D附录
58.
59.
60.
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61.
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62.
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63.
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64.
65.
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
日月年67.
注:本表由监理单位填写。
68.
69.
本表由提出单位填报。
70.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71.
72.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3.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4.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5.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6.
本表由施工单位于每月25 日填报。
77.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8.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监理单位签署审批意见。
79.
80.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
81.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
82.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
83.
本表由施工单位填报。
84.
本表由调查人填写。
85.
本表由报告人填写。
86.
87.
本表由施工单位整理、汇总。
88.
89.
90.
91.
92
注:本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