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作为供暖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城市供暖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然而,对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涉及到税收政策和相关法规的解读。
本文将对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进行探讨,并对此进行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热力供暖输送管道。
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是指将热源产生的热能通过管道输送到用户供暖的系统。
这些管道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配线管道等,用于输送热水或蒸汽等形式的能源。
它们承担着将热能从热源传递到用户的重要任务。
在税务管理方面,我国实施了增值税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相关法规文件,纳税人可以通过抵扣进项税来减少应纳税额。
进项税是指纳税人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或者自造固定资产时支付的增值税。
因此,对于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否抵扣进项税的问题,需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国家税收政策的规定。
根据目前的税收政策规定,热力供暖输送管道属于固定资产,其购置建设是企业的投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暂行办法》,企业在购置、修建、扩建、改造固定资产时,可以按照一定比例的折旧年限进行折旧。
这意味着企业在购置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进而减少应纳税额。
然而,这并不代表热力供暖输送管道能够直接抵扣进项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可以抵减应纳税额的进项税额包括购买、修理、加工承包修理、聘请劳务、运输、咨询、科研等事项。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热力供暖输送管道并不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范围。
至此,可以得出结论:热力供暖输送管道不能直接抵扣进项税。
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将购置的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无法得到税务优惠。
企业在购置热力供暖输送管道时,可以将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折旧,减少企业应纳税额。
虽然不是直接抵扣进项税,但这一税收优惠政策仍然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减税空间。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热力供暖输送管道的折旧年限和折旧比例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税收优惠政策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确定。
关于北京地区取暖费的涉税分析[会计实务优质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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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所得税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发放的补贴,应计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北京地区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取暖费补贴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采暖补贴所得税计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3]674号)对于单位采取补贴形式为职工发放取暖费的,若符合《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的规定,则在该办法规定的标准范围以内发放的补贴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北京市大部分地区采用集中供暖方式,但很多单位也为适用集中供暖方式的员工报销冬季取暖费,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适用清洁能源自采暖方式免征个税的规定(京政管字[2006]22号)规定:“ 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的,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以下简称《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因此单位为员工报销的此类取暖费,应并入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煤火费补贴。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解读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凸显,清洁能源的应用逐渐受到重视。
作为清洁能源的重要形式之一,供热行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促进供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将围绕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展开解读。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1. 免征增值税政策根据现行政策,供热企业销售的供热服务属于免征增值税范畴。
这意味着供热企业在销售供热服务时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有效降低了企业负担。
2. 进项税额抵扣政策针对供热企业购买的与供热生产直接相关的货物和服务,可以按规定比例将进项税额抵扣。
这项政策大大减轻了供热企业的财务压力,促进了企业的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 减按一定比例征收企业所得税供热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如3%或5%,对企业实际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相比于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大幅度减轻了供热企业的税负。
这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2. 税前扣除政策为鼓励供热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改造,政府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税前扣除政策。
供热企业通过技术创新和设备更新,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比例,有助于环保产业的发展。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为了供热设备的建设往往需要占用大量土地资源,因此政府为了鼓励供热企业的发展,采取了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根据这一政策,供热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或者减半缴纳土地使用税。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采购燃料和原材料时需要支付资源税。
为了鼓励企业使用更清洁、高效的能源,政府对使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给予了资源税的优惠政策。
采用清洁能源的供热企业可以享受更低的资源税税率,这不仅鼓励了企业使用清洁能源,也对环境保护做出了积极贡献。
五、关税优惠政策供热企业在引进设备和技术时,往往需要支付关税。
为了降低企业的投资成本,政府对与供热产业相关的设备和技术实行关税优惠政策。
通过降低关税,政府鼓励了供热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和技术,提高了供热效率和清洁能源利用率。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

【实务】供热企业增值税涉税处理【问题1】供暖企业,原有免税、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项目,在缴纳增值税时,已按规定划分计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部分已做转出处理。
现在有留抵税额100万,目前全部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问以前留抵是否可以全部抵扣?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企业已经按照公式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现企业全部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留抵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供热企业具有供热期跨年度、季节性强,年度内取得进项税额不均衡的特点,有可能造成按月计算的进项转出与按年度计算的进项转出存在差异,按照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年度终了对企业进项转出进行年度清算,并对相关差异进行调整。
【问题2】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分居民和非居民吗?居民免税?答:“营改增”前,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全面营改增后,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按照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对于供热企业,是对居民的供暖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安装服务没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

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解读了解行业的监管环境供气供热行业是指通过管网、管线等方式向用户提供燃气或热能的产业,它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供气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与法规来进行监管。
本文将对供气供热行业的政策与法规进行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行业的监管环境。
一、能源发展规划首先,对于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我国制定了能源发展规划。
能源发展规划是指国家对能源行业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发展目标和重点进行规划和部署。
能源发展规划旨在推动能源行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供气供热行业中,能源发展规划对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能源消费转型升级等方面的调整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环境保护政策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环境保护政策在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中也占据重要地位。
我国实行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政策,旨在减少供气供热行业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例如,加强对供气供热设施的环境监督和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等。
这些政策旨在促使供气供热行业转向绿色低碳发展,为构建生态文明新体制提供支持。
三、价格机制改革供气供热行业的监管还包括价格机制改革。
供气供热价格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于保障用户和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通过深化价格改革,建立健全市场化的供气供热价格机制,以推动企业市场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也要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防止价格垄断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四、安全生产监管在供气供热行业中,安全生产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这些法规和标准要求供气供热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设备维护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同时,还要开展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五、市场准入与竞争监管供气供热行业的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环节。
在我国,市场准入和竞争监管依据《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进行。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

供热企业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单独核算。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增值税。
本条所称供暖期,是指当年下半年供暖开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结束的期间。
二、自2019年1月1日至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专业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兼营供热企业,视其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是否可以区分,按照不同方法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可以区分的,对其供热所使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全部采暖费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难以区分的,对其全部厂房及土地,按向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其营业收入的比例,计算免征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自供热单位,按向居民供热建筑面积占总供热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免征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供热企业常见税务问题

最近几个月经常接到客户,咨询有关供热企业税收问题,像一次性收取的供热管网建立费,在流转税上应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在企业所得税上是一次性确认收入还是分期确认收入?热电联产企业是享受还是放弃向居民供热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自产暖气或外购暖气用于职工福利涉税问题?热电联产企业能否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这些问题都是供热企业财务人员比拟关心的问题,局部问题税收政策规定尚不明确,让人感觉无所适从,针对上述问题,笔者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对供热企业的涉税问题做一下梳理。
一、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2011年11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就“三北〞地区供热企业〔以下称供热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做出明确: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11]118号根本上延续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号〕的有关规定,局部供热企业在执行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时出现了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1. 享受还是放弃增值税免税政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明确自2009年1月1日开场,供热企业所需主要原料煤炭,增值税税率由13%调高至17%,而销售暖气的增值税税率为13%。
按照财税[2009]11号和财税[2011]118号文件的规定,供热企业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但是企业的销项税和进项税税率的不同,加之销售热价一般执行政府定价,向居民供热的售价偏低,局部供热企业享受免税反而使进项税转出大于免缴的销项税,导致多缴纳税款。
【老会计经验】向居民收供暖费单独核算如何纳税

【老会计经验】向居民收供暖费单独核算如何纳税山东省滨州市2006年新成立的某供热企业,由于所在地区多数楼房未安装供热分户计量表,今年在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办公、商业及其他非居民住宅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收,取暖费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5元计收。
近日,该企业向滨州市国税局询问,配套设施费是应向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还是应向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对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是否享受税收优惠?税务人员解释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由于该公司所在地区取暖用户未安装计量表,取暖费按照取暖楼房的建筑面积收取,即将建筑面积作为热力销售数量的换算计量单位。
因此,同样按建筑面积收取的配套设施费应认定与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应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7号)规定:对三北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山东、青岛、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的供热企业,在2006年~2008年供暖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个人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个人缴纳的采暖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采暖收入必须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收取采暖收入的比例确定其免税收入。
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确定。
因此,该公司一定要将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与其他应税收入分别核算,否则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明确指出,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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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供热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务处理【摘要】北方地区供热企业近年来得到了快速发展,国家为鼓励该行业的发展也先后制定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了企业的税赋,为该行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支持。
如何运用好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充分享受国家政策带来的收益,是我们财务工作人员始终应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供热企业;税收优惠;税务筹划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北方地区城市居民对冬季优质的供暖需求也不断提升。
集中供热作为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对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功能及城市形象,提升区域投资环境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特别是近年来治污减霾压力的加大,集中供热企业成为国家基本建设领域中重点支持行业,对减少小锅炉的上马,改善城市环境起到了一定的推进作用。
《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指出,为保障居民供热采暖,经国务院批准,对“三北”地区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供热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单位自供热及为小区居民供热的物业公司等,不包括从事热力生产但不直接向居民供热的企业。
一、增值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条例》第二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暖气的增值税实行优惠税率为13%。
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
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
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基于此规定,供热企业对于免税与非免税的采暖费收入,必须进行分别核算,否则不能够享受免增值税的待遇。
通过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向居民供热的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热力产品经营企业实际,从居民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该经营企业采暖费总收入的比例确定免税收入比例。
(二)、增值税减免申请流程首先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交《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产品等内容。
同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证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房产证、经营场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份等资料(按不同的税务机关要求提供齐全相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内部流转完成审批,企业在税务行政审批调查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工作。
按《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注明的时间,到办税厅受理窗口领取《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供热企业进项税的抵扣范围生产经营物资进项税的抵扣:除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明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的五种情况以外,为生产经营购买的生产物资、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修理修配劳务,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可以抵扣进项税。
固定资产进项税的抵扣:2009年起我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准予抵扣,但是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供热企业固定资产中锅炉、风机等设备抵扣进项税是没有争议的。
但有人认为,供热企业收取的管网建设费缴纳营业税,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与供热管网相关的进项税不能抵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管网建设费仅仅是在报建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用于供暖管网的建设,但是管网建设的主要目的不是收取管网建设费,而是用于输送热力产品,显然供热公司供暖管道是与生产经营应税产品直接相关的设备。
2009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文件对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进行了明确,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实际操作,解决了固定资产抵扣中的一大难题。
该文件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附件,更明确规范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
文件明确指出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供热管网属于分类代码表中“09”的输送管道,因此不属于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包括在管网安装过程中使用的管材、阀门、补偿器等材料组成构件。
但在执行此文件时,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入的固定资产,并不是除代码02、03外的都可以将相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比如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减免税核算日常核算中“主营业务收入”设置二级科目“居民供暖收入”科目核算,便于向税务机关提供账页等会计资料,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居民供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在具体核算时有两种方法:一种方法是因为我们申请减免税的文件是针对应纳税额的减免,而非对销项税额的减免,所以在实务中根据居民供暖比例,计算出用于居民供暖所耗用原料的进项税额,如果不能准确划分用于居民供暖和非居民供暖的原材料进项税额,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用于居民供暖的原材料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居民供暖销售额/当月全部供暖业务销售额。
依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和免税收入销项税额计算申请减免税额。
取得减免税申请批准后,按照批准的免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额)”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该方法将减免的增值税额计入营业外收入,使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更加符合企业的真实情况,准确反映企业当期营业利润。
另一种方法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定义,企业享受增值税直接免征形成的经济利益流入应该是完全符合收入的定义,因此应该将其纳入收入的范畴,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是与企业日常活动密不可分的,所以企业免征增值税形成的收入应该列入企业的营业收入,按上述日常核算记账。
同时,再将销项税额中应免征的税额进行结转,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按照对应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该方法增加了企业的营业收入和毛利率,容易给报表使用者造成误读,如果国家优惠政策取消,将降低该业务的盈利能力。
二、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一)、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从价计征1.2%,从租计征12%。
土地使用税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土地税额0.6至30元,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法定税额幅度内制定标准。
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申请减免流程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减免税申请,说明企业经营情况及会计核算情况,减免税依据,申请减免税计算方法等内容,并提交房产、土地等计税资料,填写《纳税人减免税申请表》。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企业领取《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
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完成内部流转审批,企业财务人员应定期与受理机关进行沟通,补充完善资料并在税务行政审批人员要求的时间,配合调查人员做好调查底稿工作。
到受理机关领取《纳税人减免税审批表》,完成减免税审批工作。
(三)、房产税减免税计算企业计算房产税计税依据时,购置的房产按照账簿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作为计税原值;自建的房产已经使用,但未办理财务决算转固的,应该按照工程结算报告作为计税原值;转固核算后应当按照固定资产账簿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原值。
根据相关文件,“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
”在计算计税原值时应将土地使用权分摊到房产计税原值中。
按照上述计算分摊后,确定生产用厂房车间的计税原值,然后根据各地税务机关规定扣去减除率即为计税余值,按照居民收入所占总收入比例计算房产税减免额(减免额=计税原值*(1-减除率)*1.2%*居民收入比例)。
(四)、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计算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应该以房管部分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为依据,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做调整。
企业根据生产厂房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所在地的税额计算出土地使用税全额,再乘以居民收入比例确定减免税额。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会计核算根据现行政策,两税均应按年全额申报,计入管理费用中。
当年按照上年居民收入比例申报减免上年的税金,取得减免税批准文件后直接冲减本年管理费用和应交税金。
三、结语税收减免作为热力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组成,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好这些优惠政策,使企业真正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收益,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服务。
以上各税种减免税的申报,在具体实务工作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实际问题,需要财务人员一方面充分理解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灵活运用税务法规与会计准则;另一方面要结合具体实务工作多加研究和探讨,完全领会政策的实质,实现财务也能创造价值的作用,力争为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