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二章
第二章 宪法

根据« 宪法» 第 111 条的规定ꎬ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 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ꎮ 基层政权与它们的关系是指导关系ꎬ 它们在 基层政权或其派出机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ꎮ
25
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真题演练
1������ ( 单选) 我国的政体是( ) ꎮ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中的国有和集体成分
国家政策: 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体ꎮ 国有经济是国 民经济的主导力量ꎮ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ꎬ 对集体经济实行 鼓励、 指导和帮助
基本经 济制度
公有制经济
公有制主体地 位还表现在自 然资源归国家 和集体所有
矿藏、 水流、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2
第一篇 法律知识
3������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ꎬ 在历次宪法中加以确定ꎮ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 构形式大致分为: (1) 普通的地方制度ꎻ (2)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ꎻ (3)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高度自治制度ꎮ
三、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 同发展ꎮ
四、选举制度
普遍性原则
享有选举权 的基本条件
中国公民 年满十八周岁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3
公共基础知识系统讲义
平等原则
选举权平等 性原则的 含义
每个选民只能在一个地方有一个投票权
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 职业、 财产状况、 家庭出身、 居住情况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不得歧视和非法限制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不设区的市、 市辖区、 县、 自治县、 乡、 民族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ꎬ 由选 民直接选出 选出的代表受选民监督ꎬ 对选民负责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4-
1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 的利益有关。对于利益,法律的保护比 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张明楷
4-
2
不平等:这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我
们联合起来并把力量集中起来的目的是
保护弱者,反抗强者的压迫。国家有义
务防止强者对弱者的压迫,多数人对少
数人的压迫,富人对穷人的压迫。从理
4-
6
第二章 宪法原则(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基本人权原则 三、法治原则 四、权力制约原则
思考题
4-
7
一、人民主权原则
(一) 人民主权的概念 (二) 人民主权原则在宪法中的表现 (三) 人民主权原则的保障
返回
4-
8
(一)人民主权的概念
1.主权的概念
4-
14
2.基本人权的含义
基本人权指作为一个人所应当享有的必不 可少的权利。
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十分广泛,而作为宪 法基本原则是指基本人权,它包括:生存权、 发展权、人身自由权、政治权、经济、社会、 文化权 。
(1)这些权利是现代社会人之所必需; (2)这些权利为大多数国家的宪法所确认; (3)这些权利为国际社会所普遍认可。返回
和基本原则 想及其发展
本原则及其与西
2.掌握我国宪法的基本原 方国家宪法基本 则及其与西方国家宪法基 原则的异同
本原则的异同
2.我国宪法基本
3.了解我国宪法基本原则 原则的发展
的发展
4-
5
引言
1.原则:在拉丁文中的含义是指“开始、起源、基础”,
在中文中指“指导人们做事所依 据的法则或标准”。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

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关案例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其含义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第二章宪法基本原则

●为何要讨论法律的原则●法的要素与法律原则●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利的案例●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案例张学英诉蒋伦芳遗赠纠纷案基本案情:原告:张学英被告:蒋伦芳。
被告蒋伦芳与遗赠人黄永彬系夫妻关系,因婚后未生育,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
1990年7月,蒋伦芳继承父母遗产取得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该房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的77.2平方米住房一套作为还房安置给蒋伦芳,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手续。
1996年,黄永彬与原告张学英相识后便在外租房同居生活。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继承所得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卖与他人,并将其中的3万元赠与儿子黄勇。
2001年初,黄永彬因患肝癌住院,期间一直由蒋伦芳及其家属护理。
2001年4月20日,黄永彬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金、抚恤金,以及出售房屋的一半价款4万元及所用的手机一部赠与张学英,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公证书。
同月22日,黄永彬去世。
张学英即持遗嘱要求蒋伦芳交付遗赠财产,双方发生纠纷。
张学英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与被告蒋伦芳之夫黄永彬是朋友关系。
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遗嘱,将其6万元的财产遗赠给我,该遗赠并经公证。
黄永彬因病死亡,遗嘱生效。
但被告拒不给付遗嘱中给我的财产。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其受遗赠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
被告蒋伦芳答辩称:黄永彬所立遗嘱的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
抚恤金不属遗产范围,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属夫妻共同财产,遗赠人无权单独处分。
售房款是不确定的财产。
遗赠人黄永彬生前与原告长期非法同居,该遗赠违反社会公德,是无效行为。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
本案中遗赠人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主义道德角度,还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中规定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全
面涵盖社会生活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规定,它们成为公民参与社会生
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宪法第二章规定,公民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包括言论、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
自由;拥有多部分职业的自由;获得职工权利和社会保障的权利;获
得教育和参加科学技术、文化活动的权利;受社会保护的权利,其他
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权利等。
同时,宪法第二章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尊重宪法
和法律,遵守法律法规,同时也应当遵守民间习俗和社会公德,保护
社会主义制度、社会经济制度、国家私有财产以及社会公共财产,发
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社会管理,
爱护环境,传承文化,履行社会义务,服务社会大众等等。
总之,宪法第二章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做出了全面而深刻的规定,是公民参与社会生活和发展的基本依据。
要求每个公民都有责任去尊
重宪法,全面认识和恪守公民权利和义务,为社会和谐进步而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章宪法

中国共产 多党派合作 党与其他 民主党派 共产党执政 的关系:
多党派参政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人民政协 政治协商
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民主监督 参政议政
全国政协主席
贾庆林
第二节
我国的基本制度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为解决民族 问题、处理民族关系,实现民族平等、民 族团结、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而建立的基 本政治制度。
(五)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 举权和取得国家赔偿权
佘祥林被判无罪
佘祥林,男,1966年3月7日生,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 人,捕前系京山县公安局原马店派出所治安巡逻员。1994年1月 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 同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女尸,经张在玉 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994年4 月28日经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 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法院 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1997年因行政区划变更,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 案呈送荆门市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检察院审查后 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 交京山县检察院起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 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年9月22 日,荆门市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 检举权和取得 国家赔偿权
社会经 济权
特定主 体权利
(一)平等权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第二章宪法概述

国务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二、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 • • •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精简的原则
第七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
公民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赋予的公民应当且必须享有 的基本权益,是公民实施行为的资格和条件。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 根本责任。
轮船招商局 正式成立,标志着中国新式航运业的诞生。
(2)1900年前后,民间兴办的各种轮船航运公司近百家,几乎都是
在列强排挤中艰难求生。
2.航空 (1)起步:1918年,附设在福建马尾造船厂的海军飞机工程处开始 研制 。 (2)发展: 1918年,北洋政府在交通部下设“ 水上飞机
”;此后十年间,航空事业获得较快发展。
第三节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
政权组织形式简称“政体”,是指统治阶级组织国家 政权机关、实现国家权利的形式。
《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 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直接或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的各级权力机 关,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行使国家权 利的制度。其特点是: • • • 是人民当家作主地位的具体体现 反映了我国国家生活的整体和全貌 是我国国家力量的源泉
一、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 • • 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 •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 (二)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讲义第二章——十二章(1)

第二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下)第一节宪法的创制与修改一、宪法的创制宪法制定的含义:即制宪,指拥有制宪权的主体依照一定的程序创制宪法的活动(一)制宪主体:1、君主或军政府2、特设机构3、全体国民(二)制宪权1、主权性权力2、正当性3、不可分割性4、唯一性宪法制定的程序:1、提出制宪动议(民主形式的发展)2、成立制宪机构3、草案的提出和审议4、宪法草案的通过美国联邦宪法的批准是根据宪法草案的规定,宪法将由各独立州召开由人民选举的州代表会议批准,而不是由州议会批准;宪法经9个州而不是13个州批准即生效。
5、宪法草案的公布二、宪法的修改(一)、宪法修改概述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正式生效后,在实施的过程中,由有权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文本的部分内容予以删减或增加宪法的部分内容的活动。
宪法修改的必要性1、使宪法的规定适应社会实际的发展和变化2、弥补宪法规范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漏洞宪法修改的限制1、内容的限制:宪法的根本原则和基本精神;国家的领土范围;政体2、时间的限制:消极限制和积极限制3、程序的限制宪法修改的方式1全面修改2部分修改(二)、宪法修改的程序1、修宪动议2、修宪草案的提出3、修宪草案的决议(1)立法机关;(2)联邦议会和地方议会;(3)全民公决4、宪法修正案的公布第二节宪法解释一、宪法解释的概念宪法解释,就是宪法解释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根据宪政精神和社会宪政实际需要,对宪法的具体含义和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二、解释宪法的必要性三、宪法解释的原则恪守宪法精神原则适应社会需要原则遵守法定程序原则系统整体解释原则四、宪法解释的主体五、宪法解释的方法第三节宪法惯例宪法惯例是在长期的政治实践中形成的,不被成文宪法或不成文宪法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的,其内容是有关国家重要政治制度的,得到公众普遍承认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得到继续遵循的习惯或传统的总和。
宪法惯例产生和形成的途径:政治家的言行政治斗争长期政治实践著名法学家的总结第四节违宪审查一、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的涵义2、违宪审查的构成要件(1)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2)违宪审查机关的结论有法律效力(3)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宪法行为(4)违宪审查机关如果认为构成违宪,即进行宪法制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 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 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 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 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 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 的行为作斗争。
A
与此同时,上引八十年代的教材一般将该条款所称“自由”纳入所谓的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九十年代的宪法学教材和其他宪法学 著作基本沿用了这个称谓。但亦有不同看法,认为“……我国现行宪法 没有规定思想与良心自由(freedom of thought,freedom of conscience)。 然而,上述的从事科学研究以及文艺创作的自由,则显然属于思想与良 心自由的范畴。” 因此,乃将第47条的规定定名为“文化活动的自由” ,并在其著述目次上纳入“精神、文化活动的自由”一节。同时也认为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文规定‘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但上 述第47条中的从事科学研究自由以及从事教育事业的权利,实际上相当 于其他国家宪法中的‘学术自由’。” 更有将该条第二款,即“国家对 于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理解为“不仅是因为这 种权利和自由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的文化水平具有 重要意义,而且还因为人类的文化活动,尤其是其中的科学研究活动, 本来就属于一种创建或创新的精神活动,为此必然要求更加高度的自由 。” 〕亦即作为一种有益于创新性活动本身的精神自由,对其尊重及保 障实为创新性活动之本质要求。至此,这一自“54宪法”一出台就被为 学者们定性为“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利”的“公民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 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有了新的学理归类。
A
建立健全保障女性权利的以宪法为核心的全方位部门法体系,就 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为主干,健全并完善相关保护女性权利的部门法体系。2005年12 月1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 称《修正案》)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面综合保护妇 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可以说,它不仅是一部具有宪 法性法律性质的特别法,也是新时期保护女性权益的宣言书。但 是,该法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影响其执行。为此,《妇女权 益保障法》就应明确具体规定保障妇女权益的救济机构,以及没 有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外,还要健全并完善 国家的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法规在 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男女平等的法律体系,比如《刑 法》、《民法》》、《婚姻法》、《儿童妇女权益保障法》,等 等。
且末监狱六监区
宪法 第二章(一):45条-56条
授课人:蒲俊鹏
A
1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 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 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 教育的规定有如下特点:
①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作用。 《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 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发展 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 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 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
A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 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 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 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 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 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A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 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 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 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 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
A
首先,除了少数学者之外,多数学者们将该条简单归类为所谓的 “文化权利”条款,我以为学理上的分类同法规范含义之间存在 相当程度的“名不副实”,因之有使法规范本身得以“名正言顺 ”的必要;其次,相对于第24条有关国家领导人民进行文化建设 ,以及国家对人民进行思想建设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样一个 凸显了公民主体性的权利条款,无疑同前者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而得以启发本文以这两个条文为线索,去挖掘经由国家主权到人 民主权,再到公民权利的宪政发展逻辑。则在我看来,这两个条 文不仅构成了“两极”式的“意识形态”宪法性存在,更成为了 观察中国社会变迁的一对“法眼”。为能深入阐发宪政中国的“ 事实与规范”关系,仍有必要先来厘清一下该条规范的基本和始 源含义。
A
③明确规定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职业教育 的任务。《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 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 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这对于 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水平具有重大的意义。 ④把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一致起来。《宪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 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任 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 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这个总的原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 育的权利和义务。”
A
②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 会主义新人。《宪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培养青年、 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 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 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 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 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在人民中进行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 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教育,反对资本 主义、封建主义和其他的腐朽思想。”
A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 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 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的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参与国家政治生 活,管理国家事务和表达意愿的权利和自由。我 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公民应履行 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我国的国家利益具有多 方面的内容,在政治方面主要包括国家的统一和 民族团结,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A
其次,学理解释随时代变迁明显。在目前所能查找到的八十年代 宪法学教材或其他宪法学著作中,对“82宪法”中这一条款文意 的解读基本相似。通常认为“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 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这是公民在科 学文化领域中的一项基本自由和权利。” 同时追述道,“新中国 成立后,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指导下,我国公民 有着从事科研、文学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充分的自由,他们热 爱科学,钻研技术。现在,向科学进军的高潮已经形成,为社会 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文学艺术以及其他文化事业空前繁荣。 为鼓励公民的创造性劳动,不断推进教育科学文化的发展,新宪 法规定:‘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 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这个规定既是对进行科学文化活动自由的保障,也是对社会主 义科学文化发展的推动。”
A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 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 小集团的利益而有损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 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 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 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 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A
若假以“断代体”的史学叙事方式来勾陈现行宪法第 47条的规范含义和权利属性,似可得出以下结论: 首先,相对第24条而言,第47条所涉内容除“75宪法 ”之外,在新中国历部宪法典中均有明确规定。如 “54宪法”第9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公民 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国家对于从事科学、教育、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 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再比 如“78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 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 科学、教育、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卫生、体育 等文化事业的公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当然,因其具体措辞的差别,彼此文意或相去甚远 。
A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 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 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一)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 制定和修订,贯彻了以人为本、执政为 民的理念,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归侨侨眷 的重视和关心,是对我国人权法制建设 的进一步丰富和发展。
A
(二)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制 定和修订,适应了我国国情和侨情特点的需 要,是一项具有政治效应的立法工作,体现 了我国侨务工作的重要特点。 (三)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的修 订,是对归侨侨眷的重要的基本权益和基本 权益中的特殊性问题予以保障,适应了我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依法治国的要求, 显示了“十六字”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实际意 义与生命力。
A
我国对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集中在立法上 。人大一直将保护女性权利的立法放在重要地 位。我国的立法机关制定了不少宪法性法律来 保障女性的权利,主要包括: (1)200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 障法》。它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以全 面综合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法 。该法从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 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 权益各方面对女性的合法权益进行具体详细的 规定与保障。
A
直至2000年后的宪法学教材和著作,尽管仍然存在权利类型上的不同归 纳,但就此公民权利本身的含义而言,主流学理已将此权利的出发点和 归宿指向了“公民”。如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 材”之一的《宪法学》就指出,“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科学研究的自 由主要包括:公民有自由地对科学领域的问题进行探讨的权利,不允许 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非法干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研 究成果,国家有义务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与具体设施;国家积极创造条 件,鼓励和奖励科研人员,保护科研成果。” 又“文艺创作是一种创造 性劳动,应当允许公民自由选择创作内容、创作形式和创作风格。在文 艺创作上应允许不同风格、不同流派的存在,国家权力不能非法地干预 文艺创作。” 当然,“尊重文艺创作的规律与依法限制公民文艺创作权 利是统一的,二者并不矛盾。国家鼓励和帮助公民从事文艺创作活动, 努力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 至于该条所称之“进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 由”,“主要指欣赏文艺作品,利用图书馆、文化馆、出版社从事文化 娱乐活动等。” 而“为了实现公民的文化权利,国家应积极创造条件, 提供必要的设施与物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