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综合治理工作,确保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目标在该领域的具体落实,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与店招店牌,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工具、地面、气球等载体设置的架式广告、牌式广告、充气广告、布幅广告、电子显示屏、灯箱,以及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等。
对单位和个人自由散发小广告、张贴广告和启事(俗称“牛皮癣”)等行为的管理,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安置点(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户外广告(一)城市主要入口、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区,以及临高速公路和铁路等主要过境通道设置的各类广告,其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等)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城市支路和辅道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含气球、支架等)不得出现2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背街小巷和其他城市地段设置的各类广告,每块广告表面及其支架不得出现3处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四)未经城市规划及广告监督主管部门批准的广告位,不得发布广告。
2.1.2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一)城市广场、主次道路、繁华商业街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其表面不得有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二)城市支路和辅道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不得出现2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三)背街小巷和其他城市地段设置的各类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每处商店橱窗和门面牌匾表面不得出现3块以上浮土、锈迹、油渍等污垢。
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10月1日施行10月1日起,《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正式施行,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条例》共八章74条,概括总结三年来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践经验,将之上升为法规。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姚长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集贸市场,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进入经营场所从事经营。
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等。
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
以上这些规定都包含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中,该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昨日,四川省人大(微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条例》有关情况做了通报。
作为与群众关系最为密切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具有五大首创特点,三大探索,标志着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将进入常态化新阶段。
这是全国首部把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规制空间拓展至乡村的第一部省级地方性法规。
立法背景三年城乡治理经验转化为法规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东升说,近年来,通过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破解了长期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城镇基础设施、市政设施薄弱的瓶颈和难题。
在2008年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以前,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仅有61座,2010年全省建成了污水处理厂162座。
2008年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前,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12499公里,2010年全省城镇污水排水管网总长达到了25348公里。
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纯刚说,制定《条例》,把省委的决定和广大群众的愿望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法律意志,把政府的有效管理上升到依法高效管理,使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实现从行政管理到依法管理的转变,用法律保障治理的有效性、强制性,为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更好的法制环境。
《条例》是创新性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共八章74条,主要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责任区制度、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考核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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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正文:----------------------------------------------------------------------------------------------------------------------------------------------------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凉府办发〔2012〕3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经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11年7月29日)通过(第58号公告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改善发展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经州政府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一)加强学习宣传。
《条例》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性,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牢固树立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理念,知法懂法,依法执法;要采取新闻媒体宣传、开辟宣传专栏、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普及活动,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学习《条例》规定,严格遵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良好氛围;要把《条例》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六五”普法的重要内容,系统全面掌握《条例》精神和环境治理知识,进一步提高各级干部环境治理意识和依法行政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政府引导和改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城乡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各级各部门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进一步明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及其主要工作任务,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责任部门的工作沟通与协作,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推进城乡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不断完善城乡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创造宜居宜业的人居环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临街店铺与摊点治理标准1.总则1.1为规范临街店铺与摊点的设置,治理乱摆乱卖、影响环境的各种经营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所称临街店铺与摊点,是指在专门的市场、商场和文娱场所之外,以占用道路、广场或改变临街建筑性质等方式进行视野活动的各种场所和地点。
1.3本标准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与《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的总体原则制定。
1.4本标准分城市、乡镇、村庄和过渡安置社区四类。
城市标准适用于设市城市,县城参照执行;乡镇标准适用于建制镇与农村乡集镇;村庄标准适用于农村村庄(组);过渡社区标准适用于灾后建立的各类过渡性集中安置点。
2.城市2.1清洁化标准2.1.1店铺批准设置的临街商铺(场)应履行“门前三包”(即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下同。
)合同义务,无向店外地面抛洒垃圾或污水现象;饮食店内墙面和地面无油渍、积水、烟头、纸屑和瓜皮果核,桌面无用餐完毕后的堆积餐具;不得将排油烟口、排污水口、炉口面向道路;不得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泔水和废弃油脂直接排入下水道。
2.1.2摊点批准设置的固定摊位,管理部门应参照“门前三包”的要求,与摊主签订合同,要求摊主保持摊位本身及周边环境的整洁。
2.2秩序化标准2.2.1店铺(一)临街商店(场)应保持门面整齐,店内商品陈列有序。
除批准设置的店招外,无向外擅自搭建违章建(构)筑物现象。
(二)无底层住宅擅自破墙开店、擅自改变原使用性质的情况,无擅自开设餐饮饭店、歌(舞)厅等经营场所,造成油烟、噪声扰民与污染的情况;批准设置的商铺无擅自扩大、改变经营范围的情况。
(三)临街商铺无擅自占用门前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放气拱门或广告模具、开展促销活动、扩大经营面积的情况。
2.2.2摊点(一)固定摊位设置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定点定位定人经营;不得出现影响市容、交通,或影响居民正常生活与通行的情况;不得出现摊主随意改变经营业态、越线摆放货物或越位经营的情况。
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一篇: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会东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市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省、州、县政府关于推进有形市场监管“三化”建设工作,促进商品流通发展的要求,根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方案》要求,为更好地履行工商部门在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中的职责,现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清丽富饶、文明和谐新会东”为主题,以“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为评判标准,综合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着力提高环境质量,为进一步改善发展环境、增强发展能力、实现跨越发展奠定坚实的环境基础。
二、整治目标重点解决集贸市场档次低以及“脏、乱、差”、占道经营、无照经营,乱张贴、乱发布户外广告等突出问题,推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争取在2010年春节前,使城乡环境质量和容貌秩序明显改善,城乡区域间的环境质量差距逐步缩小;使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消费纠纷、不合格商品率明显减少。
三、整治要求我局要用“三个阶段”的时间,注重“十个结合”,着力开展清理“五乱”,达到“四化”目标。
一是集贸市场要做到坐商归店、行商归市、商品归区、车辆归位、广告归栏、垃圾归桶;实行生熟食品、鲜活商品自产自销商品经营分离,彻底整治市场脏乱差问题。
二是市场经营者证明齐全(农民自产自销农产品除外),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短斤少两,严禁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三是市场举办者要加强商品质量管理,指导督促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票索证、商品信誉卡、商品协议准入、商品进销台帐等制度,经营者特别是食品经营者要按“四制两查”、“两个百分百”的要求保证食品安全,从而保证消费市场安全。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容貌秩序第四章环境卫生第五章规划与建设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宣传、教育等措施,对城市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整治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委员会,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其工作机构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园林绿化、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供销社、铁路、电信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任务分工,依法负责有关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行使相关执法权。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对村(居)民委员会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指导、督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的需要,明确乡镇、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专门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保持传统风貌,突出地方特色,营造宜居环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试行)导则一、制定背景良好的城乡环境,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依托,是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在治理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省城乡环境面貌不断得到改善。
但由于我省是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地区发展很不平衡,全省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方面还存在不少需认真加以解决的问题,垃圾乱扔、广告乱贴、摊位乱摆、车辆乱停、工地乱象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
2008年5月12日发生的汶川特大地震,又对我省的城乡人居环境和容貌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影响和破坏。
亟待治理的城乡环境,已经成为影响、制约我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加快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城乡人居环境”的重大决策,省委九届四次全会作出了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工作部署。
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造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提高“两个加快”的客观需要,是优化发展环境、改善人居环境的惠民工程,全省都要积极推进,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管理尽快改善城乡环境面貌,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清洁、整齐、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
在这样的背景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省级有关部门、部分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专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国家、地方行业标准,经反复讨论修改后共同编写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标准》,其目的是进一步量化和细化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内容,易于操作,便于考核,使治理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得以深入推进。
二、基本概念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一项涉及环境卫生、容貌秩序、设施建设、公共服务、绿化生态,以及宣传教育、观念变革和队伍建设、管理机制等方面的系统工程。
综合我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内容,全部治理工作应当按照“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四个方面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规范。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第一篇: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是指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对城镇和乡村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和绿化生态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成立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办公室设在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务)、农业、林业、商务、卫生、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及铁路、电力、电信、供销社等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具体工作,指导和督促居(村)民委员会、社区、相关单位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建立职能化管理队伍。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相关标准和年度工作计划。
制定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突出地方特色,保持传统风貌,营造宜居环境。
总体规划和相关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世界遗产地城市、风景旅游城市、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国家园林城市、省人民政府命名的园林城市,其所在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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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
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城乡环境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发布日期】2010.12.10
【实施日期】2010.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城乡治办[2010]18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治理办、工商局:
按照全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城乡结合部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部署,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工商局制定了《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和刘奇葆书记、蒋巨峰省长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认真抓好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八次会议精神,着力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深入开展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工作,努力营造清洁、整齐、优美和规范的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提升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促进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逐步实现“清洁化、秩序化、优美化、制度化”,以舒适整洁优美的环境迎接2011年元旦和新春佳节。
三、工作内容
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抓好市场内的食品安全,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督促市场业主并协同相关职能部门着力解决市场内存在的“脏、乱、差、臭”、垃圾乱倒、污水乱排、摊位乱摆、违章搭建等问题,切实加大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秩序治理力度。
四、工作步骤
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3日至2011年2月3日。
分为宣传动员、集中治理和巩固提升阶段。
(一)宣传引导阶段: 2010年12月3日至12月13日,四川省工商局会同省治理办制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各级工商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各级工商部门要强化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专项治理的宣传工作,充分借助电视、报纸、广播,以及市场内的黑板报、信息栏、公示栏等媒介,发挥舆论的积极引导作用,营造强大声势,形成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0年12月14日至2011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