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二000年十二月十八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从初裁时间2000年4月13日开始,征税期限不超过5年。
现根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0年第15号公告,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00年12月18日起,海关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税则号列:72193100、72193200、72193300、72193400、72193500、72199000、72202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表所列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但下列用途及型号、规格的不锈钢冷轧薄板除外:(一)制造彩色显像管电子枪帽类零件用不锈钢带,规格为0.32毫米×110毫米、0.32毫米×120毫米、0.15毫米×10毫米、0.40毫米×110毫米等。
(二)用于生产剃须刀片的不锈钢,规格为:厚度0.1±0.0076毫米;宽度22.2±0.030毫米;不直度在1200毫米长度内,小于3.175毫米;每卷重量17-30千克,中间无接头。
(三)洗衣机、微波炉用不锈钢板,日本钢号SUS430BANO.4,规格0.5毫米;日本钢号SUS430NO.4,规格0.6毫米;日本钢号SUS430BA,规格0.4毫米、0.8毫米、1.0毫米。
(四)汽车排气系统用不锈钢薄板,日本钢号为SUS409(409L)、SUS436,规格为0.4毫米、0.5毫米、0.6毫米、0.7毫米、0.9毫米、1.0毫米、1.1毫米、1.4毫米、1.5毫米、1.8毫米、2毫米、2.5毫米。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18•【文号】税委会[2002]3号•【施行日期】2002.06.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关税正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2002年6月18日税委会[2002]3号)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关于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外经贸公平发第[2002]234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01年8月16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的纯度大于或等于99%的二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二氯甲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列为:29031200;英国、美国、荷兰、德国和韩国各公司的名称及其反倾销税税率如下:荷兰公司:阿克苏诺贝尔基础化学品有限公司(Akzo Nobel Base Chemicals BV):9%其他荷兰公司:57%美国公司:VULCAN物资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53%VULCAN物资公司(生产商)/英国化学贸易有限公司(BP Chemica1Trading Company)(贸易商):49%其他美国公司:58%韩国公司: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Co.,Ltd.):4%其他韩国公司:28%英国公司: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6%其他英国公司:39%德国公司:德国公司:66%二、对自2001年8月16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步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本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双酚A反倾销终裁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7.08.2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施行日期】2007.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6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6年8月30日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于2007年3月21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
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终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终裁决定经过调查,商务部终裁决定,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
产品名称:双酚A;英文名称:Bisphenol-A(简称BP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
分子式: C(15下标)H(16下标)O(2下标)化学结构式:(略)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税则号:本案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72300。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

反倾销税率是多少8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所适用的进行期终复审。
那么很多人要问了,怎么征收呢?是多少?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反倾销税怎么征收1、征收的决定。
如果征收反倾销税的所有要件已经满足,是否要征收反倾销税,以及征收数额是等于倾销差额,还是低于倾销差额,均由进口国当局决定。
如果在倾销差额以下可以充分消除对国内产业的损害,那么反倾销税的征收额最好低于倾销差额。
2、征收的对象。
征收反倾销税时,不能采取歧视性做法,对所有被认定倾销的进口产品都要征收反倾销税。
征收数额对各个输出商要有适合的份额。
如果不能指定某国所有输出商的名称,就可以指定为该国。
3、基本价格制度。
基本价格制度是指:在正常的竞争条件下,以不超过输出国最低的正常价格的范围,来确定基本价格和输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并作为反倾销税的征收额。
二、反倾销税率是多少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6年4月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1、自2016年4月2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土耳其的腈纶(税则号列:55013000、55033000、550630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和进口环节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 (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2、进口收货人(原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上述税则号列项下属于反倾销范围内的商品时,商品编号应分别填报501300010、5503300010和5506300010。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3.06.09•【文号】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平贸易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3年第20号)根据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经商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2年8月1日发布2002年第3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产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2002年版)中列为:29071110。
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批准,由新组建的商务部承担反倾销调查职能。
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24条的规定做出初裁决定(见附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裁决定商务部初裁决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且被调查产品对中国大陆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同时认定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对各公司初裁确定的倾销幅度(一)日本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7%(MITSUI CHEMICALS,INC. JAPAN)2、其他日本公司(ALL OTHERS):144%(二)韩国1、韩国锦湖P&B化学株式会社:10%(KUMHO P&B CHEMICALS,INC. SOUTH KOREA)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10%(三)美国美国公司:29%(四)台湾地区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7%(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TAIWAN)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10%(TAIWAN PROSPERITY CHEMICAL CORPERATION TAIWAN)3、其他台湾公司(ALL OTHERS):20%三、临时反倾销措施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8条和29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中国对双酚A实施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作者:宋飞翔宋庆丽来源:《对外经贸实务》 2013年第12期宋飞翔宋庆丽河北经贸大学双酚A是采用苯酚和丙酮为原料,在催化剂作用下反应生成的一种有机化工产品,主要用于生产环氧树脂、聚碳酸酯、阻燃剂。
长期以来,中国国内市场双酚A主要靠进口满足需求,进口量占比一直在50%以上。
2001年,国内双酚A表观消费量10.6万吨,其中净进口9.4万吨,进口量占88.7%。
我国双酚A首次大规模出口是在2004年3月,蓝星新材料无锡树脂厂向韩国出口2000吨双酚A,是国内双酚A产业达到国际水平的一个标志,当时国内双酚A生产厂家只有蓝星新材料公司和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两家企业,产能5.1万吨/年。
随着国内环氧树脂快速发展及聚碳酸酯装置的陆续投产,国内双酚A需求不断增加,进口量不断攀升:2012年,国内双酚A产能62万吨/年,产量34.1万吨,进口53.9万吨;出口334吨;消费量88万吨,进口量占61.3%。
一、国内双酚A企业提起反倾销的过程国内双酚A产业起步较晚,规模较小,技术落后,部分国外企业为占领中国市场以倾销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对国内双酚A产业造成实质损害,使国内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双酚A产业依法向反倾销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天津双孚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作为支持企业提供相关证据。
2004年5月12日,商务部决定对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进口的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2005年9月28日,申请人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商务部自2005年11月7日起终止反倾销调查。
2006年7月10日,商务部又收到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国内双酚A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商务部决定对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文摘》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应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交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了充分调查,并于2007年8月29日公布了终裁结果。
【总页数】2页(P8-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24.7
【相关文献】
1.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欧美的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 [J], 眉子
2.商务部即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征收反倾销税[J], ;
3.商务部决定对进口氯丁橡胶征收反倾销税 [J],
4.商务部公布对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初裁决定 [J],
5.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韩国和泰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J], 周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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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法规类别】倾销与反倾销【发文字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发布日期】2001.12.06【实施日期】2001.12.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2001年第1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税税则号为“39031900-其他”项下的“通用型聚苯乙烯”和“高抗冲型聚苯乙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并参照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的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海关总署对倾销和倾销幅度进行了调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初步裁定,上述三国的被调查公司在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的聚苯乙烯存在一定程度的倾销。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原产于上述三国的进口聚苯乙烯未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初步裁定进口被调查产品未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的反倾销调查。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一年十二月六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经贸委")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于2001年2月9日正式公告立案,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泰国的进口聚苯乙烯进行反倾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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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进口双酚A征收反
倾销税
【标 签】反倾销税反倾销税,进口双酚A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47号
【发文日期】2007-08-29
【实施时间】2007-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7年8
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
商务部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68号公告(详见附件1)。
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年8月30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化学名称:二酚基丙烷或2,2-二(4-羟基苯基)丙烷或4,4-异亚丙基联苯酚等,税则号
列:290723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外,还应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税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反倾销税税额=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反倾销税税额)×;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对应征收反倾销税产品的详细描述详见本公告附件1。
进口经营单位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01;申报进口税则号列29072300项下“双酚A盐”时,商品编号应填报为2907230090。
二、凡申报进口双酚A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
如果原产地为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还需提供原厂商发票。
对于申报进口双酚A时不能提供原产地证明,且经查验也无法确定货物的原产地不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日本、韩国、新加坡或台湾地区,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也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或地区中的其他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如何征收反倾销税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第9号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之后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双酚A 已经缴纳的反倾销保证金,按本公告规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保证金超出按本公告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反倾销税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有关单位可自2007年8月30日起6个月内向征收地海关申请退还,不足部分,不再补征。
五、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新加坡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征收反倾销税期间,出现相同或类似货物而海关无法确定是否应对其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关单位应向商务部提出申请,由商务部商有关部门作出裁定。
海关将根据商务部的裁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68号公告
2.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表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2.双酚A反倾销税税率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