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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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供电工程建设规范

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1总则1。

1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是城市配电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配电网统一规划,与住宅小区建设及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技术标准、统一管理.1。

2根据国家和我省的有关标准、规程、规范,结合我省城市经济发展和配电网现状,本着以人为本、适用、安全、经济、适度超前的原则,制定本规范。

1。

3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设计和装置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简化使用规格,使其标准化、规范化。

1.4本标准适用于福州、厦门、泉州、莆田、漳州、龙岩、三明、南平、宁德九个地级市的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各地供电部门应根据本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市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实施细则。

2引用标准DL/T599—1996 《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JGJ/T 16—92《民用建设电气设计规范》GB50096—1999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3—94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4-95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217—94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国电安运〔1998〕669号《城镇一户一表改造的若干规定》闽建科【2000】45号《福建省“住宅设计规范”电气专业设施细则》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3供电负荷等级及供电方式3.1根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中对电力重要负荷分级的要求,结合本省的住宅电力负荷的实际情况,住宅电力负荷分三级:一级负荷:十九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二级负荷:高层住宅中的客梯、生活水泵电力、楼梯照明以及十层至十八层的住宅的消防用电等. 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

2一级负荷一般为双电源供电,二级负荷宜采用两回线路或环网方式供电,三级负荷可采用10kV单电源供电.对于住宅小区中的一、二级负荷,除正常供电电源之外还应配备自备发电机等保安电源,并和小区的电源有可靠的连锁,应急电源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管理。

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管理,确保居民的正常生活用电和电网的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包括商品住房和各类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本市、县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配电设施是指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和计量装置后房屋内的所有电气配套设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政府城建规划、住房与城市管理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城建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技术导则包括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后及房屋内的电气设施的建设标准。

第七条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依据我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核定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负责依据本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成本的变动,调整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费收费标准。

第八条政府住房与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和协调供电部门做好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九条供电部门负责从上级公共电源网接入点至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计量装置(含电表和表箱)前供配电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十条新建住宅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户计量装置(电度表)后电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建设标准第十一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按照《汉中市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要求,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项目建设范围内电缆沟道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供。

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安装与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确保新建小区供电安全,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小区供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供电安全制度的贯彻执行。

2. 供电管理部门负责小区供电设施的日常维护、检修、改造和安全管理,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

3. 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小区内公共区域供电设施的巡查、维修和安全管理,配合供电管理部门做好供电安全工作。

三、供电设施安全管理1. 供电设施建设新建小区供电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2. 供电设施维护(1)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2)对供电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确保供电设施正常运行。

(3)对供电设施进行改造升级,提高供电可靠性。

3. 供电设施保护(1)严禁非法占用、损坏供电设施。

(2)严禁在供电设施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3)严禁在供电设施附近进行施工、挖掘等活动,确保供电设施安全。

四、供电安全管理措施1. 人员培训对供电管理人员、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确保供电安全。

2. 应急预案制定供电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发生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3. 安全检查定期对供电设施进行检查,确保供电设施安全可靠。

4. 安全宣传加强对业主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业主的安全意识,共同维护供电安全。

五、奖惩措施1. 对在供电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供电安全规定的个人和部门进行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小区供电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范本旨在为新建小区供电安全管理提供参考,具体实施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一、前言在城市发展和人口增加的背景下,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成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一个完善的住宅小区需要健全的配套设施,其中电力设施的建设尤为重要。

为了规范和管理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提高电力供应的质量和可靠性,本文制定了《区县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二、总则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合理规划和布局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

3.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进行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确保设计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

4.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5.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进行验收,并办理竣工手续。

三、电力设施规划与布局1.建设单位在规划住宅小区时,应充分考虑电力设施的规划需求,合理布局电力变电站、配电箱、线路等设施。

2.住宅小区电力变电站的规模应根据小区总用电负荷进行确定,变电站的选址应符合相关规定,确保安全可靠。

3.住宅小区配电箱的数量、位置和规模应依据住宅区的规模和用电需求进行科学设置,确保供电质量稳定。

4.住宅小区线路的布设应规范合理,在满足用户用电需求的同时,确保线路的安全可靠。

四、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1.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供电质量和安全。

2.电力设施的设计应充分考虑住宅小区的用电需求,确保供电能力能满足住户的日常用电需求,以及特殊用电需求。

3.住宅小区配电线路的设计应合理规划,确保线路安全可靠,防止过载和短路等故障。

4.住宅小区变电站的设计应满足配电需求,同时考虑变压器的运行安全和变电站的占地面积等因素。

五、电力设施的施工要求1.建设单位应按照电力设施的设计要求,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按照施工图纸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

昆明市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新建住宅项U供电设施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规划许可的新建住宅项口以及住宅区内配套建设的公共设施用房和经营性用房的供电设施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住宅区内高压供电客户。

本办法所称新建住宅项LI是指商品房、保障性住房。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两限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以及廉租住房等。

第三条新建住宅项忖供电设施建设,山供电部门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维护、统一电费直抄到户的原则,负责昆明市新建住宅供电设施管理维护工作。

市工信委、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质监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新建住宅项H供电设施建设,是指自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居民电能装置(含表箱和电表)“一户一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的购置、安装、调试等工程。

包括:工程设计、高压T接箱、高压出线、变配电站(不含征地、拆迁费用)土建、电气工程、低压线路、低压T接箱、线路基础、土建工程等。

住宅区共用供电设施按国家规范(GB501 8 0-9 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建设标准执行。

第五条新建住宅项LI供电容量基本配置标准为:(一)每户建筑面积在9 0m2以下的按4kW/户配置;90卅至120於的按6 kW/户配置;121m2至150m‘的按8kW/户配置;1 51m2以上的按10kW/户配置。

(二)住宅区公建设施供电容量,按40W/m:配置。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

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冀北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电力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小区配套工程),提高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技术水平,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证供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区配套工程是指从供电电源点到小区计费电能表计之间的电力设施建设工程,由当地供电(电力)公司代建代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唐山供电公司、廊坊供电公司、张家口供电公司、承德供电公司及秦皇岛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各单位应成立由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营销、发策、生技、财务、物资、安监、审计等部门组成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相应的工作小组,按照项目实施中的各自职责分工,协调配合完成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原则和范围第五条基本原则1.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标准、制度、规定,执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严格执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小区配套工程资金由各单位负责管理,公司组织项目审核批复和监督检查。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配套工程资金的使用,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3.强化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保证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

4.小区配套工程项目要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招投标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六条小区配套工程建设范围1.新建高压供电线路、开闭站、环网柜、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接箱、小区配电室电气部分。

2. 新建小区低压供电线路,电缆分接箱、分线箱、漏电保护器等。

3.新建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等二次系统设施。

4.计费用电能表、表箱及远抄装置。

5.方便检修、试验、检测、监测等装备和设施。

6.依据有关规定实施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的装置和设施。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司营销部是小区配套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1.负责对公司小区配套工程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统一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国家电网公司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

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介绍(doc 13页)附件2: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规范居民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提高居民用电可靠性,华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河北省设区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费管理暂行办法》(冀价经费[2008]39号),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冀北地区设区市市区新建的属于城市电网供电的住宅小区电力设施建设均执行本标准。

第三条居民住宅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应符合当地电力发展及城市发展规划,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与居民住宅区设计同步。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2.公共服务设施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按负荷密度估算:办公60-100W/m2;商业100-150W/m2。

第十条居民住宅区供电:1.电源要求:一级负荷宜由双电源供电,至少满足两回线路供电。

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

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还应满足《供配电设计规程》GB50052-95的相关要求。

2.10kV供电1)居民住宅区规划容量在630kVA以上时应采用配电室方式,容量在630kVA及以下时可以采用箱变方式。

2)十二层及以上高层建筑应采用配电室方式供电。

3)单个配电室的容量不得超过3200kVA,单台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1600kVA。

4)小区配电室或箱变应采用小型化、无油化、少维护具备“五防”功能的真空断路器或六氟化硫负荷开关熔断器开关柜。

5)开闭所(环网柜)开关设备应采用有国内成熟运行经验、少维护或免维护的六氟化硫或真空开关设备。

6)小区箱变壳体采用防腐材料,优先选用不锈钢材料;配电室的低压开关设备应采用小型化、少维护的优质产品。

7)10kV线路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电缆,考虑负荷发展裕度一次建成。

8)10kV电缆的敷设及截面选择:选择电缆敷设方式应依据配电网中远期规划,考虑电缆最终数量、路径容量、施工条件以及初期投资等因素确定。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行新建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统一设计、安装、运行以及日常的维护服务,规范供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保障住户正常用电需求,实行安全供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小区,是指全市范围内新建的普通住宅小区;新建住宅小区的供电配套设施,是指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和公建设施进户点区间内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不包括计量箱、小区内路灯建设)。

第三条为保障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设施安全可靠运行,由市供电局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章工程建设管理第四条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应由房屋开发企业委托市供电局代为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此供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给市供电局,由市供电局实行无偿终身维护管理。

第五条新建住宅小区内的供电配套设施是住宅小区整体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费用列入建设成本。

设计、建设应遵循合理、安全、可靠的原则,符合《浙江省电力局城网建设技术标准》等有关规程要求。

第三章供电设施配置基本要求第六条按每平方米50瓦用电负荷配置配电设施。

采用双电源环网供电,配置欧式箱变(干式变),安装环网站、国产开关,住宅小区外电源接入点至小区内所有电缆实行地埋。

第四章委托代建费收取内容及标准第七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包括设施费(设计费、安装施工费、设备材料费)、运行维护及供电设施折旧费。

第八条供电设施费、运行维护及折旧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计费建筑面积按小区竣工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计算。

附属设施按配置容量同比例计收。

第九条供电配套设施委托代建费收取标准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并在签订委托代建合同时表明。

第十条对房屋开发企业有特殊配置要求的新建住宅小区及其他住宅,并符合建设规划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与供电部门论证协商后,与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差额部分另行结算,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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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建设管理要求
为规范、统一新建住宅配套工程建设管理,提高新建住宅项目供电设施建设质量,满足新建住宅项目用电需求,请各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计划时间节点,做好项目部过程管控工作。

有关要求如下:
一、请各业主项目部根据项目可研批复情况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后需相关工作。

二、新建住宅配套工程,新建项目(包括施工图设计未批复的在建工程)可研、设计、施工及项目管理等,原则上应按《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试行)》要求执行。

三、请各项目部组织项目可研工作时同步开展项目施工图设计工作,在项目可研批复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修编及初审工作,并报请临沧供电局基建部开展审查。

施工图设计的内容和深度必须满足新建住宅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技术导则要求,同时满足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的需要。

四、设备材料清册齐全完整,图纸清晰,同时提供设备材料招标技术文件,新建住宅配套项目物资采购及管理遵照《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建设设备、材料采购物资管理实施方案》执行。

各项目部要根据设计单位物资相关技术资料编制情况及时申报项目物资,如所需物资规格型号未在公司物资框招范围,需及时上报局物流服务中心进行采购,业主项目
部在施工中标通知书下达后及时组织施工建立物资仓库,同时联系物资厂家安排发货。

五、新建住宅配套项目施工及监理招标工作由基建部负责完成,业主项目部负责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开展招标技术文件编制工作。

合同签订后第一时间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进行开关报审相关工作,并做好施工过程管理。

六、施工过程中要做好过程资料管理工作,特别做好竣工资料收集工作,待竣工投产15日内必须完成竣工资料编制及审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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