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企业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场合作业安全,减少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订立本规定。
本规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企业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内全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场合作业,包含但不限于高空作业、电气作业、机械操作等。
第三条安全管理责任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员、工段负责人对本规定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并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安全场合分级及准入管理第四条不安全场合分级依据不安全程度和风险等级,不安全场合分为一级、二级、三级。
不同级别的不安全场合作业需经过相应准入程序方可开展。
第五条不安全场合准入程序1.企业应设立不安全场合准入委员会,负责不安全场合准入的审核、审批和监督。
2.不安全场合准入委员会应定期开会,审核当前准备进入和退出的不安全场合作业。
3.不安全场合准入委员会依据作业风险评估报告,审核作业方案、安全设施、人员资质等,对符合要求的不安全场合作业进行准入。
4.不安全场合准入委员会应对准入作业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
第三章作业人员资质要求第六条作业人员资质培训1.作业人员应具备岗位所需的资质和技能,并定期进行相应的培训。
2.企业应组织相关专业培训机构或培训师进行培训,确保作业人员了解不安全场合作业的风险和安全操作要求。
第七条高空作业人员1.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需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高空作业证书,并经过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
2.高空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情形适合从事高空作业。
第八条电气作业人员1.从事电气作业的人员必需具备相应的电工证书,并经过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
2.电气作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技术交底,了解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操作要点。
第九条机械操作人员1.从事机械操作的人员必需取得相应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并经过企业内部培训和考核。
2.机械操作人员应熟识机械设备的使用方法、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确保作业过程安全。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重点危险场所(以下简称“危险场所”)的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石油、化工、煤炭、金属和非金属采选、建材、危险废物等行业的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首要的原则是人身安全第一,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是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的首要任务,危险场所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全面、科学的安全管理,保证危险场所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监督检查: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场所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禁止投入使用直至达到安全要求。
第五条教育培训:危险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危险场所保护第六条危险场所的工程建设在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及使用过程中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确保危险场所的安全。
第七条危险场所应当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防火防爆措施、有毒有害、酸碱等物质的安全储存和管理。
防范内部人员或外部人员进行恶意破坏。
第八条危险场所应当设立安全治理设施,按照规定对危险废物进行安全处理。
对排放到大气、水、土壤中的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逐一进行监控,确保危险废物的安全净化处理。
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管理第九条危险场所必须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在企业内部对安全生产进行系统的安排,通过“三重一大”制度,明确各级安全人员义务、权利和责任,促进安全管理的实施。
第十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及合格考试,能够熟练掌握岗位职责,具备进行紧急处理和处置各种事故的能力。
第十一条危险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档案,对从业人员实行动态记录,对不服从安排,企图违反制度的员工,应当按照企业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严重者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章事故应急管理第十二条危险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建立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消防演练,提升员工事故应对能力,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管理,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重点危险场所的分类、设施、设备、安全标志标识、人员培训、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要求。
下面详细介绍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的内容。
一、重点危险场所分类按照危险程度和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重点危险场所分为特别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和一般危险源。
特别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程度极高、一旦发生事故会对周围环境和生命财产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场所,例如核能源、重大石油化工企业等。
重大危险源是指危险程度较高,一旦发生事故会对周围环境和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场所,例如大型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
一般危险源是指危险程度较低,一旦发生事故只会对场所本身和周围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的场所,例如煤矿、集中供热等。
二、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标识重点危险场所必须按照规定设立安全隔离区、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并在场所内明显标识。
设施和设备必须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在危险源附近必须设立安全警戒区,并在外部设置安全标志标识,提醒公众注意。
三、人员培训和应急预案重点危险场所必须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紧急处理能力,确保员工能够正确使用安全设施和设备,并在事故发生时采取正确的逃生和自救措施。
场所必须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任务分工、逃生路线和物资储备等。
四、其他规定重点危险场所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保和安全生产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总体控制。
同时,重点危险场所也要主动与周围社区和单位建立联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协同防范。
总之,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了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防范和管理要求,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重点危险企业应严格遵守该办法,严格按照要求做好安全生产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是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爆炸、泄漏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等事故,严重威胁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场所。
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我国制定了《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本文将以____字详细介绍该管理办法。
一、概述《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属于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重要法规之一。
该《办法》主要是为了规范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行为,确保其正常运作期间不发生重大事故。
该《办法》明确了重点危险场所的分类、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检查、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要求,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指导性。
下面将对《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解析。
二、重点危险场所的分类《办法》针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分类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场所;2. 烟草制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3. 汽车加油站、加气站;4. 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单位;5. 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场站;6. 粮油、农药、化肥、化工品、危险废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7.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仓库、仓储场所;8. 聚集性居住区、商城、超市、宾馆、饭店、剧院、娱乐场所;9. 核设施、放射性物质生产、使用、储存单位;10. 其他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
三、安全管理责任《办法》明确了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重点危险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承担全面责任,包括落实安全生产方针、制定安全生产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等。
2. 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并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
3. 重点危险场所的从业人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熟悉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上班。
4. 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业企业、化学品仓储场所、矿山、建筑工地等重点危险场所,并包括相应的公共场所。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遵循科学原则”的原则。
第二章安全责任和管理机构第四条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责任人应当明确,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五条重点危险场所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安全生产。
第三章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第七条重点危险场所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包括但不限于防爆设备、报警系统、消防设施等,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
第八条安全生产设施和装备的采购、安装、使用等工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确保其运行正常、可靠。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九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建立明确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程序,建立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和事故调查的相关制度,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重点危险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档案,包括场所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营等所有环节的相关资料,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五章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第十二条重点危险场所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和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应对和处置。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泄漏等情况的应急处置,以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员工的应急能力。
第十四条重点危险场所因特殊原因需要停产或停工时,应制定相应的停产停工预案,确保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处罚第十五条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查。
第十六条发现重点危险场所存在安全隐患,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整改,并可以给予相应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目的是保障危险场所的安全,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危险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工厂、建筑工地、化工厂等。
第二条: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
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负有责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使用人员的安全。
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责任不得转嫁或推卸。
第三条: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
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危险场所的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源的排查和整改、安全设备的检修和更新等。
第四条:安全培训和教育
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使其具备安全防范知识和技能。
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危险源的识别和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等。
第五条:应急预案
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报警、紧急疏散等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第六条:危险场所的安全监测
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监测机制,及时了解危险场所的安全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善。
第七条:违反规定的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危险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处以罚款、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
第八条: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对于已经存在的危险场所,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对其进行安全整改,以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以上是《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定》的内容。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概述重点危险场所指具有一定危险性或者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较大影响的工厂、企业、机构等建筑物。
对于这些场所,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以确保工作人员和周围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对于重点危险场所的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乡镇、县区、市级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等,都对重点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提出了相应的规定。
管理措施责任制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的第一步是建立责任制。
企业负责人必须明确自己的职责,将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重要日常工作中,并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落实各个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安全评估对于重点危险场所,必须进行安全评估,对危险隐患进行识别、评估、控制,并记录在案。
对于不同危险等级的隐患要采取不同的管控措施,确保隐患得到有效的治理。
安全培训对企业内部全部员工,特别是重点岗位的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提高安全意识,遇到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反应,有效处置。
同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安全监测利用各种先进的监测设施,定期对企业进行安全监测。
及时收集、处理和分析安全监测数据,并对数据结果进行评价分析和处理,确保成果能及时用于安全管理。
安全技术对于重点危险场所,要落实强制性技术标准,重点加强重要设备和管线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
在重要设备或管道附近,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安全性能。
结论以上是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的简要介绍。
在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规范的基础上,规范重点危险场所工作流程,严把工作人员进出监管,落实日常环境监测和管理工作,不断改进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加大保障力度,确保重点危险场所的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及管理办法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及管理办法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一样来讲,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
为了预防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降低事故造成的缺失,必须建立有效的重大危险源操纵系统,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治理。
为此,《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形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治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
一样来讲,重大危险源总是涉及易燃、易爆或者有毒性的危险物质,同时在一定范畴内使用、生产、加工或者储存超过了临界数量的这些物质。
所谓危险物质是指一种物质或者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点,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的危险。
临界量是指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一种或一类特定危险物质的数量。
重大危险源可能是具体的一个企业,也可能是生产经营单位内的某一车间、或者是某台设备。
因此,分析、辨识危险源应按照系统的不同层次进行,这是防止事故的第一步。
如何辨识重大危险源,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
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是我们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一个重要依据。
在此基础上,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重大危险源逐一登记建档,这是做好重大危险源安全治理的基础。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重大危险源是变化的,应当对其定期进行检测,把握危险源的动态变化情形。
同时,依照重大危险源的分析、辨识情形,选择合适的评估方法,对危险源导致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严峻程度进行定性和定量评判,在此基础上进行危险等级划分,以确定治理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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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为加强对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杜绝群体伤害事故得发生,根据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与重点危险场所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作业区对所辖范围内重点危险场所(区域)得控制与管理。
第三条术语、定义
重点危险场所:指在长期得安全管理实践中,公认属于高风险得场所(区域或设施)。
作业时人员众多,发生事故得潜在得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
这些设施或场所一旦管理不善易导致伤亡或多人伤害得事故。
主要包括:
1、可能存在爆炸危险得场所。
2、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导致多人伤害得场所;
3、可能发生大量有毒有害介质产生及泄漏得生产单元、设施或场所。
4、其它可能造成多人伤害得生产单元、设备设施或场所。
第二章重点危险场所得确定
第三条重点危险场所由公司安全环保处提出,会同相关作业区与管理科室评审确定,安全环保处备案,列入该办法《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第四条由于重大隐患得到整改或新技术、新工艺、新材
料得采用后消除得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要及时申报删减,安全环保处修改制度。
第五条由于工艺改变、新增设备及岗位出现新得重点危险场所,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安全环保处备案,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章重点危险场所得通用管理要求与标准
第十一条安全环保处应定期组织对重点危险场所受控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监督、检查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对重点危险场所得管理情况;组织审定公司重点控制得危险场所并更新《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监督重点危险场所重大隐患按要求整改。
各作业区确定本单位其它需重点控制得危险场所单独建立台账,制定作业区对危险场所得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生产设备处及时论证危险场所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项目得立项并组织实施,持续改善危险场所得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三条人事企管处组织危险场所作业人员相关资质得培训取证。
第十三条相关专业科室按照“安全第一,生产第二”得原则组织生产、设备、能源等专业管理制度得落实,及时组织设备消缺,按规定组织特种设备、防雷设施得检测检验。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就是安全管理得责任主体,负责办法得贯彻落实及相关方得安全告知;按照相关制
度管理办法编制安全责任网络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作业标准、设备检修、维护、点检标准、现场处置预案等文件,并进行有针对性得培训;对重点危险场所各类准入得外协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相关方要熟悉重点危险场所得危险源,按照所在作业区得要求,认真落实相关管理制度,服从所在作业区相关人员得协调、管理。
第十三条对于存在液态金属喷溅危险、有毒有害介质泄漏以及其它可能造成群体伤害危险得区域内,除工艺要求必须多人员作业得外,原则上不得设置其它人员聚集场所,必须设置得,要有可靠得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得安全防护设施与装置,并按照相关制度补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在有液态金属喷溅得区域加强人员防护设施与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泄漏危险得区域保证配置相关检测仪器。
第十三条对于危险因素长期存在得场所,要划定正常、异常、紧急状态下得控制范围与现场作业人数限额;危险场所内职务最高者负责现场作业人数得控制。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工艺技术改变、操作参数得调整、新技术得试验与应用、新材料得使用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组织安全性评价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必须确保2个以上得安全通道,保持畅通。
第十三条当重点危险场所潜在得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报告分公司安全环保部门组织人员制定措施与监护运行方案,待危险消除后方可停止运行监护方案。
第十三条每季度由重点危险场所所在作业区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价形成书面小结,于每季度末月25日报安全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安全管理现状、检修时得安全措施、隐患处理、安全投入、人员变动与教育情况、安全措施得有效性、存在得缺陷与不足、需要公司协调解决得问题等;安全环保处每半年组织人员对重点危险场所进行一次排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三条现场实行定置管理,物品、材料、备件摆放整齐,定置点设置合理并有标示牌,存在燃烧、爆炸危险得场所,应保持防火通道,做到严禁抽烟、无火种、通讯畅通。
第十三条现场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安全警示标志醒目,安全通道畅通,对相关方得《安全告知》清晰明确,报警装置完好有效;设备设施标识清楚,电气线路布置符合规范、整齐有序,设备卫生符合标准;员工按标准着装,岗位防护设施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
第四章隐患处理
第十三条重点危险场所追求“零隐患”理念,按照“三定四不推”原则及时检查处理隐患。
各部门按照优先安排保证重点危险场所安全隐患处理资金。
各级单位安排得安全检查应优先安排重点危险场所得安全检查,对查出得问题与整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附《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
附件:
重点危险场所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