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

助学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匡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提高社会教育水平,特设立本助学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名称为“助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基金会的宗旨是:扶助贫困学生,提供资金和资源支持,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基金会的工作范围包括:资助贫困学生的学费、书籍费、生活费等,开展助学活动,组织教育培训,开展教育研究等。
第五条基金会的资金来源包括:捐赠、赞助、投资收益等。
第六条基金会的管理机构包括:理事会、监事会、秘书处等。
第二章理事会第七条理事会是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会的发展战略和政策。
第八条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理事组成,董事长由基金会发起人担任,副董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理事会的职责包括:审议和批准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决定理事会的组成和职责等。
第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董事长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三章监事会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基金会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基金会的财务状况和工作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监事会的职责包括:审查和监督基金会的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评估基金会的工作效果,提出建议和意见,监督基金会的遵守法律法规等。
第十四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味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决议以过半数成员的允许为有效。
第四章秘书处第十五条秘书处是基金会的日常运营机构,负责基金会的具体工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设立秘书长,由理事会任命。
第十七条秘书处的职责包括:制定和执行基金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组织和协调基金会的各项工作,管理基金会的资金和资源,撰写工作报告和财务报表等。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基金会的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基金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一、获得2008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扶贫基金会2、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3、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4、四川省资中县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基金会6、四川成都市双流县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9、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10、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11、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12、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1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15、四川省慈善总会16、成都慈善会二、获得2009年度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9、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11、四川省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13、四川省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14、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15、泸州市慈善总会16、宜宾市慈善总会17、四川省广元市慈善会三、获得2009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4、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6、四川省广元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9、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慈善会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文件》(川财税[2010]33号),现将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基金会、社会团体名称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双流县教育基金会德阳市教育基金会乐山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广元市教育基金会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市慈善总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颁布时间:2009-8-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1.1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依法设立基金会。
1.2 基金会的名称为“XX基金会”,注册地点位于XX市XX区XX 路XX号。
1.3 基金会为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利,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
二、基金会的宗旨2.1 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保障社会财富的合理利用,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 基金会的宗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支持和推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医疗卫生、环境保护、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发展;(2)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推动公益事业的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发展;(3)积极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支持和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基金会的资产来源3.1 基金会的资产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的捐赠;(2)政府和社会组织的拨款;(3)基金会的投资收益;(4)其他合法收入。
3.2 基金会的资产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遵守财务纪律和会计制度,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四、基金会的组织架构4.1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下设秘书处。
4.2 理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组成,董事长为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
4.3 理事会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章程、发展战略、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年度财务报告;(2)选举和罢免基金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理事和理事;(3)审议和决定基金会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项目;(4)监督和检查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5)决定基金会解散、清算和终止的事宜。
4.4 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日常工作和具体事务,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各个部门和岗位。
五、基金会的运作机制5.1 基金会的运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会的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2)自主独立原则,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3)规范管理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4)科学决策原则,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决策,注重效益和成果的评估。
公益基金会专项基金章程

专项基金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XXXXXXXX 基金会确定的《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章程》、《北京市XXXXXXXX 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由作为发起人捐资设立的—专项基金是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下设的专项基金,该专项基金的设立与使用原则须符合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的基本原则。
本基金的全称是“北京市XXXXXXXX基金会专项基金","ChinaXXXXCharityFoundationFund",缩写为“FUnd”,简称“—基金”。
在宣传工作中,可书写为以下形式:”—专项基金/XXXXXXXX 基金会/中国•北京”。
第三条、本基金的宗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基金的业务范围及对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第四条、本基金的设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办公地址设在O第二章筹资方式及资助方式第六条、—专项基金在海内外开展面向单位与个人的定向专项筹资活动,接受来自单位与个人的定向专项捐赠款或物。
第七条、由捐赠方根据XXXXXXXX基金会与捐赠方签订的符合—专项基金宗旨和管理办法的《捐赠协议》,指定用于本专项基金的捐赠款或物的使用方向、领域、资助对象和资助项目。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专项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由出任管理委员会主席,可设副主席,副主席由主席提名担任,管理委员会设理事一名。
第九条、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XXXXXXXX基金会秘书处管理。
1、—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专项基金日常管理和执行机构。
2、办公室的工作经费本着节约与高效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成本的要求从本专项基金及其增值部分中列支。
3、办公室职责:1)海内外捐赠工作和资金管理工作。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一、前言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致力于为中国的贫困地区提供帮助和支持。
作为一个公益组织,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需要收取捐款以支持其慈善事业。
因此,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的收据是非常重要的。
二、什么是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是指该组织向捐赠者发出的一份证明文件,证明该捐赠者已经向该组织捐赠了一定金额的款项。
这份收据通常包括以下信息:1. 捐赠者姓名或名称;2. 捐赠日期;3. 捐赠金额;4.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名称和地址;5.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税务登记号码。
三、为什么需要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1. 纳税凭证: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捐款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减免项目之一。
然而,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同时,企业或个人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捐款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就是这样一份证明文件。
2. 防止捐款纠纷:有时候,捐赠者可能会忘记自己是否已经向某个组织捐款或者捐赠的金额是多少。
此时,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可以帮助他们核实这些信息,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 帮助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管理资金:对于一个公益组织而言,资金管理非常重要。
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可以帮助该组织更好地管理其资金流动情况。
四、如何获取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1. 在线申请: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官网上提供在线申请表格。
只需填写相关信息即可在线申请收据。
2. 电话申请:拨打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客服电话,向客服人员提供相关信息后即可申请收据。
3. 邮寄申请:将相关信息写在信封上并邮寄给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该组织将在收到信件后尽快寄出收据。
五、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样本以下是一份典型的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样本:捐赠人:XXX捐赠日期:XXXX年XX月XX日捐赠金额:XXXX元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地址:XXXXX税务登记号码:XXXXXXXXXXXXXXXX六、结论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收据是非常重要的证明文件,对于企业和个人而言都有很大的意义。
基金会章程

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金会名称本基金会名称为XXX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二条:基金会性质基金会是依法设立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根据慈善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成立。
基金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独立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基金会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以社会公益为目的,开展慈善事业,促进社会进步和谐。
第二章:组织形式第四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最高决策机关,由有志于慈善事业的公民组成。
理事会的成员来自社会各界,包括慈善家、企业家、专业人士等。
2.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本章程、决定基金会的发展方向和策略、审议和决定重大事项等。
3. 理事会成员的选举和换届办法,以及理事会的日常运行管理等事宜,另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五条:理事长1. 落实本基金会的决策和事务管理,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
2. 理事长的主要职责包括: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和批准基金会的重要文件、协助组织和管理基金会的日常工作等。
第六条:秘书处1. 基金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组织和管理等事务。
2. 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的具体实施管理。
第三章:基金会活动第七条:基金会活动范围基金会的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贫困帮扶:开展贫困地区的资助和援助工作,改善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条件。
2. 教育支持:资助和援助优秀学生、教育机构和教育项目,提高教育资源的平等分配和利用。
3. 环境保护: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推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益项目。
4. 文化传承:资助和扶持文化艺术事业,保护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
5. 社会福利:为老年人、儿童、残障人士等弱势群体提供援助和关爱,改善其生活状况。
第八条:项目筛选和管理1. 基金会对捐赠项目进行筛选和申请评估,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公益性。
2. 基金会设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跟踪和管理各项慈善项目,进行项目评估和监督。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

基金会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名称和住所)本基金会名称为“[基金会名称]”,英文名称为“[英文名称]”。
本基金会住所设在[具体地址]。
第二条(性质)本基金会属于[公募/非公募]基金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宗旨)本基金会的宗旨是:[宗旨描述,如“致力于支持教育、环保和公益事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第四条(原始基金数额)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具体金额]万元,来源于[资金来源描述,如“社会各界捐赠”]。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包括:[列举主要业务范围,如“资助教育项目、环保活动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六条(理事会)本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七条(理事)理事的资格:[详细列出理事的资格要求]。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详细列出理事产生和罢免的程序]。
第八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详细列出任职条件和产生程序]。
第九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的召开:[详细列出会议召开的规定]。
第三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十条(财产来源)本基金会的财产来源:[列举财产来源]。
第十一条(财产使用)本基金会的财产主要用于:[明确财产使用的主要方向和限制]。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本基金会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章章程的修改第十三条(章程修改程序)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章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第十四条(终止程序)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列出终止情形]。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五条(剩余财产处理)本基金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公益网站 基金会

114.张学良教育基金会http://www.chlef.or/115.亿泽公益基金会/
116.瀛公益基金会/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21世纪东方之子公益基金http
[公益网站]基金会网站
1.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中国扶贫基金会/
4.中国宋庆龄基金会/
82.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正保教育慈善基金/
83.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姚基金
84.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兰花草艺术基金/
85.中国儿童保险专项基金/
20.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1.中华文学基金会/introduc/clf.htm
22.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23.中国科学与学术诚信基金会/
11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118.宝钢教育基金会/
119.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b/
120.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33.中国全球环境基金/
34.中国绿化基金会/
35.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36.中国治理荒漠化基金会/
37.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10.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1.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1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3.中国国际慈善基金会/
14.中国爱心基金会/
29.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30.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3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32.中国关爱基金会/
61.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62.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63.中国医学基金会/
64.中国艾滋援助基金会/
56.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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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基金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英文译名:CHINA SIYUAN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英文缩写:CSFPA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宗旨:资助以扶贫和社会公益事业为主的“思源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800万元,来源于民建会员企业和个人的自愿捐赠。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共中央统战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委托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委员会日常管理。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吉祥里208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贫困家庭和人员改善生产和生活条件;(二)对中国贫困地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发展及生态建设方面开展必要的资助活动。
(三)资助中国贫困地区开展人才培训活动,以提高人口素质,加快脱贫致富的进程。
(四)与海内外有关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为相关公益活动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服务。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突发事件时,开展赈灾救助活动。
第三章组织机构、负责人第八条本基金会由15 至25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 年,任期届满,根据理事任职条件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理事的资格:(一)具有在某一领域从事研究或管理工作的经历,在本领域内有独到建树并享有较高的个人声望;(二)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目标,并志愿奉献于理事会;(三)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谨慎地参与议事决策;(四)尊重理事会的多元文化,具有较强的议事决策能力、人际沟通能力。
第十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及民建中央、主要捐赠人和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政策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 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五)理事应遵守本基金会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六)理事不得泄露本基金会秘密,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本基金会和理事会发言;(七)理事应按规定出席理事会会议,并围绕议题提出意见;(八)理事应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九)理事应把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十)理事有义务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十一)理事应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参与理事会的年度评估。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章程;(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 次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理事可通过授权委托或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设监事1 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发起单位分别选派;(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5。
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一)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担任本基金会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十)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一)组织募捐的收入;(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三)投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扶贫以及公益事业捐赠支出;(二)理事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年度投资计划;(二)为本基金会保值、增值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须经审批的或全国性募捐活动;(二)预计募捐在1000万元以上的募捐活动;(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