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精品
某公司税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某公司税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简介本文档旨在介绍某公司税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概念、流程以及注意事项。
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法定的税率和计税方法对其所得额进行计算后缴纳的税款。
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需要进行所得税的汇算清缴,以便根据实际所得情况进行调整,并缴纳相应的税款。
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对当年度所得进行计算,并清算应纳税额和已缴税额的过程。
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收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所需的相关数据,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纳税优惠等。
2.根据相关法规,计算企业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3.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企业的应纳税额。
4.根据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计算企业的应补(退)税额。
5.填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的时间提交给税务机关。
6.缴纳应补税款或申请退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某公司税协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注意事项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某公司税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了解相关法规:税务政策和法规经常有所变化,某公司税协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以确保汇算清缴的准确性。
2.数据的准确性:在汇算清缴过程中,某公司税协需要确保所收集到的数据的准确性,如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等。
3.税务申报表的填写:某公司税协需要仔细填写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并按时提交给税务机关。
4.注意税款的缴纳时间:某公司税协需要根据规定及时缴纳应补税款,以避免造成滞纳金的产生。
5.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某公司税协需要妥善保留相关凭证和资料,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
总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某公司税协每年都需要进行的重要工作。
通过了解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概念、流程以及注意事项,某公司税协能够更加准确地计算应纳税额,并及时履行纳税义务,为企业的税务合规提供保障。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流程

一、收入类项目鉴证(一)鉴证的基本方法1.指南的第七条一款原文:“根据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据被鉴证人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鉴证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的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等收入类项目,重点鉴证年度发生情况、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
”2.解析:上述规定,一是明确了利润总额计算项目中所包含的收入类项目,明确了本条的鉴证范围;二是指出了鉴证重点。
鉴证年度发生情况,应根据鉴证年度1-12月份的会计核算资料填制鉴证表。
有关数据应与鉴证年度四季度的损益表的内容相符。
鉴证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调整情况,应根据鉴证年度的次年“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记录的内容填制鉴证表。
鉴证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差错调整情况,应根据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后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记录填制鉴证表。
对于在鉴证过程中新发现的会计差错,应要求被鉴证人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被鉴证人不能按会计差错进行会计处理,应作为纳税调整项目进行处理。
3.工作底稿:指南规定的上述鉴证方法,在中税协制定的工作底稿指南中,已经固化为鉴证表。
通过这些鉴证表可以引导鉴证人按指南规定的方法,完成鉴证工作。
具体鉴证表共10张包括:《主营业务收入鉴证表》、《其他业务收入鉴证表》、《银行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保险业营业收入鉴证表》、《证券业营业收入鉴证表》、《其他金融业营业收入鉴证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总额鉴证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鉴证表》《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会计制度纳税人填报)》、《投资收益鉴证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纳税人填报)》。
(二)具体鉴证项目按照申报表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将利润总额计算有关的收入类项目分为四个子项目,包括:营业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
指南对四个子项目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一般工商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不同被鉴证人四个子项具体包括的内容,二是鉴证过程中除准则已规定的鉴证程序外还应特殊关注的事项,三是鉴证过程中应填制工作底稿中的哪些鉴证表。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与账务处理技巧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计算出应纳税额、已缴纳的预缴税额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之间的差额,然后进行结转和补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财务工作,需要企业财务人员掌握一定的账务处理技巧。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技巧1.准备工作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首先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包括:(1)核对会计账簿,确保账簿记录准确无误;(2)准备好各种报表和资料,如年度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3)核对预交税款是否正确,并将其记录在预交款台帐中。
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
具体步骤如下:(1)确定应纳所得税额计算方法:按照实际利润率法或简易办法进行计算;(2)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和计算方法,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3)核对计算结果:核对计算结果是否正确,如有错误需要及时修改。
3.结转和抵扣结转和抵扣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具体步骤如下:(1)结转以前年度亏损:将以前年度亏损结转到当年利润中;(2)抵扣已缴预缴税款:将已缴预缴税款与应纳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大于应纳所得税额,则可申请退款;如果已缴预缴税款小于应纳所得税额,则需要补交差额。
4.填写申报表格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
具体步骤如下:(1)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预交款情况;(2)填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该表格用于记录企业的应纳所得税额、已缴预缴税款和应纳未缴纳的税额等信息。
5.提交申报材料企业在完成汇算清缴的相关工作后,需要将相应的申报材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具体步骤如下:(1)核对申报材料:核对申报材料是否完整、准确;(2)签署申报表格: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在相应的申报表格上签署并加盖公章;(3)提交申报材料:将填好的申报表格和其他相关资料提交给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1.核算所得税: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之间进行上一年度的所得税核算。
核算内容包括收入和费用的确认、税收优惠的适用、减免税项目的处理等。
2.编制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应在2月1日至2月15日期间,根据核算结果编制所得税申报表。
所得税申报表包括主表、附表和报表附件等内容。
3.递交申报材料:企业应在2月16日至2月28日期间,将所得税申报表及相关附件递交至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如发现问题或差异,可以要求企业提供进一步的资料进行核查。
4.审核和监督: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实企业所得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相关补充、修改或纠正。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对企业所得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缴纳税款。
5.发出税收决定书:税务机关在审核完成后,发出税收决定书给企业,决定书中显示企业应在何时、方式、金额上缴纳所得税。
6.缴纳所得税:企业在收到税收决定书后,应按照其中的指示,按时足额将所得税款缴纳给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方法:1.多部门核算方法:企业可以将所得税核算分解到各个部门进行,各个部门按照核算方法和程序分别进行所得税核算,并将结果进行整合汇总。
2.应税所得调整方法:企业应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税法规定,合理使用可抵扣项目,合理调整以确定最后的应纳税所得额。
3.所得税优惠适用方法:企业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合理选择适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4.税务风险评估方法:企业应进行税务风险评估,了解企业所得税核算中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措施进行风险防范和应对措施。
5.税务合规管理方法:企业应建立健全税务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税收申报、缴纳和清算等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遵守税法规定,及时、适当地履行税务义务。
综上所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对自然年度内的所得税进行核算、申报、清查和缴纳的过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方式及具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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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二)主表 主表结构与现行报表没有变化,体现企业所得税纳税流程,即在会计利润的基础 上,按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税收优惠数额,进行境外税收抵 免,最后计算应补(退)税款。 (三)收入费用明细表 收入费用明细表主要反映企业按照会计政策所发生的成本、费用情况。这些表格, 也是企业进行纳税调整的主要数据来源。 (四)纳税调整表 纳税调整是所得税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现行申报表中仅1张纳税调整表,该表功 能就是将纳税人进行纳税调整后结果进行统计、汇总,没有体现政策和过程,也不反映 税收与会计的差异,税务机关很难判断出其合理性及准确性。因此,本次修改后的申报 表,将所有的税会差异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照收入、成本和资产三大类,设计了15张表 格,通过表格的方式进行计算反映,既方便纳税人填报;又便于税务机关纳税评估、分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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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申报表介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 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 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主 要 内 容
1、 工资薪金支出相关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2、职工福利费相关政策解析、税会差异比较及风险提示 3、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政策界限、差异分析及风险提示
4、职工教育经费扣除政策解析及税会差异分析
5、工会经费税前扣除政策解析及风险点提示 6、业务招待费相关政策解析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程序和方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每年在经过了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所得
税预缴税额基础上,对当年度实际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核算,计算出当年
度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与已预缴税额之间的差额,然后进行汇算清缴的
程序与方法。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要程序和方法:
1.确定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一般与企业的会计年度相同,纳税年度内的所得和费用才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范围。
2.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所得项目进行核算,包括营业收入、成本费用、资产处置等,计算出企
业实际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及税法计算方法,对
实际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得出企业当前年度的应纳税额。
4.对比预缴税额:将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与
实际应纳税额进行对比,如果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则企业有退税
的权利;如果实际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则企业需要补缴税款。
5.缴纳税款或退税:企业根据实际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差额,按照
税务机关的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税款或申请退税。
1.差额调整法:根据实际应纳税额与预缴税额的差额,进行税款的调整。
如果实际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企业可以在年度结束后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如果实际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
缴税款。
2.递延法:适用于涉及到递延所得税的情况。
按照预缴税额和递延所
得税资产/负债的原值进行计算,如果实际应纳税额小于预缴税额,企业
可以在年度结束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如果实际应纳税额大于预缴税额,企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文件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1. 简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是指企业在每年度结束后,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对该年度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结算和清缴的政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所得,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一种税款。
企业需要在每年度结束后,对当年度的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以确保税款的准确计算和及时缴纳。
汇算清缴的对象是指在某一个纳税年度内存在跨年度的企业,包括:•实际发生的所得税年度跨越两个纳税年度以上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年度的起止日与国内外财会年度不一致的企业。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3.1 计算所得额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税法规定,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收入减去相应的费用、损失等支出后的金额。
企业需要统计并计算当年度的收入、费用和损失等信息,得出所得额。
3.2 计算应纳税额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
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根据所得额以及适用的税率、税目等因素进行。
企业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当年度的应纳税额。
3.3 确定缴款义务企业根据计算出的应纳税额,确定自己的缴款义务。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需要将应纳税额缴纳到国家财政部门。
3.4 缴纳税款企业将确定的应纳税额按照税法规定的缴税期限和程序进行缴纳。
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网上缴税等方式进行缴税。
4. 汇算清缴的考前须知企业在进行汇算清缴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4.1 管理会计准那么的适用企业在进行所得额计算时需要适用符合我国国情和税法要求的管理会计准那么。
4.2 纳税申报表的填写和备案企业需要正确填写并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进行备案。
4.3 盈余公积金的处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处理盈余公积金,并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
4.4 减免税政策的适用企业可以根据税法的规定,适用各类减免税政策,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企业在每年度结束时,根据年度实际发生的经营情况进行税款结算和纳税申报的一项制度。
汇算清缴流程的主要步骤包括汇算期选择、编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纳税申报和缴税。
下面将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
一、汇算期选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在每个纳税年度结束后进行的。
纳税年度通常与企业会计年度一致,根据预设规定,每年度税务机关会将纳税申报表发送给纳税人,纳税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确认是否进行汇算清缴。
选择汇算期的原则是一年度只能选择一次,确认后不得更改。
二、编制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企业在选择了汇算期后,需要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填报。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收入调整表、费用调整表、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等几个部分。
企业需要正确填报各项经营数据,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三、纳税申报四、缴税企业根据申报时计算得出的所得税额,在规定的缴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所得税或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时需按规定的比例分期缴纳。
缴纳税款时需填写缴税通知书,将税款汇入指定的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税务机关审查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缴纳的税款进行审查,核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或填报错误的情况。
如发现问题,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相关的补充资料进行核实,或者进行税务稽查。
税务机关审查通过后,会发放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六、税款退还或补缴如果企业申报的税额超过实际应缴的税额,税务机关会将多缴的税款退还给企业。
如果企业申报的税额少于实际应缴的税额,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补缴相应的税款,企业需按照要求尽快缴纳。
七、税务机关统计和归档税务机关会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和相关资料进行统计和归档。
这些数据将被用于监督企业的纳税情况和经营状况,并作为后续税务工作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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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更多的会计人知识(请点击这里)最后,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还是咨询报告,若是鉴证报告,其报告意见类型可分为:无保留意见鉴证报告、保留意见鉴证报告、否定意见鉴证报告、无法表明意见鉴证报告。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涉及的政策现将企业在汇算清缴所得税时应注意的税收政策归纳如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的事项有:(一)工资薪金1、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取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4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审核人员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1)企业是否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2)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是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3)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否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否有序的进行的;(4)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针对以上情形,作为审核人员在操作时,应该收集相关的劳动用工合同、工资发放明细表以及相关的考情表等相关资料来核实企业工资薪金发放的真实性,合理性。
值得强调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0条、41条、42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列》第34条规定的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工资薪金”应当按实际“发生”数在税前列支,提取数大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职工福利费1、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将职工福利视为没有明确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形式,未对现行的应付福利费处理作出规范,不再按职工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而采用按实际列支的处理办法。
不再设置“应付福利费”一级会计科目。
对符合福利费条件和范围的支出,通过“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提取计入成本费用,在实际支付、发生时冲销“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列》第40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关于职工福利费的范畴,税法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指出:《实施条例》第40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税法明确了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的额度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超过部分作为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
(三)工会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比列提取并拨缴工会。
”工会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核算,即按照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2、税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41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审核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中计提的工会经费能否在税前扣除,取决于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否将提取的工会经费拨缴给工会组织;第二,是否取得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工会经费拨缴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刷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
工会经费应按照拨缴数在规定的限额内扣除,而不是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四)职工教育经费1、会计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44条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专项用于企业职工后续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职工教育经费仍实行计提、划拨办法,按照工资总额的2.5%计提。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42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时产生时间性差异,应做纳税调增项目处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建〔2006〕317号文件规定,下列培训可作为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支范围:(1)上岗和转岗培训;(2)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3)岗位培训、职业技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4)专业技术人员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培训;(6)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7)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经费支出;(8)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9)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10)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11)有关职工教育管理费用;值得注意的是: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职工个人承担,不能挤占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但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审核中,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实际上是允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全额扣除,只是在扣除时间上的递延。
职工教育经费每年实发工资总额的2.5%作为扣除限额,先按照提取数与实际使用数对比,采用孰低原则与扣除限额比较,确定在税前扣除金额。
若提取数大于允许扣除金额,调增所得,其中提取数并使用的金额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允许在以后年底扣除。
若提取数小于允许扣除数的金额,若动用了可递延抵扣的新结余,则应调减所得。
对于可递延至以后年度的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应通过“递延所得税”科目核算可抵扣的暂时性业务核算。
当以前年度调增的金额,在本年度纳税调减时,应当核算转回前期以确认的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如既不能在本年度调减所得,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调减,则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五)保险费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其中:住房公积金1、会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住房公积金”科目。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5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在审核中,会计核算是按规定标准计提数,税法还强调必须是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如果企业计入当期损益的住房公积金实际发生数〉实际缴纳数,应做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1、会计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障金和补充保险金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所在地政府或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标准,计算应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的金额,并按照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商业性保险费列入了职工薪酬,应当按照职工薪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2、税法规定自2008年1月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值得注意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性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性保险费,不得扣除。
3、业务核算会计准则中按规定比例和标准的计提数核算,同时还包括了为职工购买的各种商业性保险,而税法强调的是实际缴纳数,对于购买的商业保险,除规定可以扣除外,均不得在税前扣除。
当计入当期损益的基本社保费和补充保险费的实际发生数大于实际缴纳数时,应作纳税调增,反之,不作任何纳税调整。
(六)利息支出1、会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管理费用)。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在会计核算上,企业发生的除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外均计入财务费用或管理费用;2、税法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37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