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有什么规定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

Not every effort will yield results, but every harvest must be worked hard. This is an unfair and irreversibleproposition.(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案件诉讼阶段,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中止。
因为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案件的进展可能就不由当事人来进行决定了,我国法院会按照庭审的流程一步一步的来进行。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在案件诉讼阶段,除了一些特定情况下,诉讼一般不会无缘无故的进行中止。
因为案件进入到庭审阶段以后,案件的进展可能就不由当事人来进行决定了,我国法院会按照庭审的流程一步一步的来进行。
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一、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我国《民法通则》第139条予以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1、法定事由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这些法定事由包括两大类:(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2)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其他阻碍(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二、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指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的,所有民事法律关系都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于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在我国,尽管我国的司法建设制度是用来服务于大众的,但是我国公民也一定要知道,对于我国的司法资源,在我国公民进行使用的时候,也是需要遵守一定的制度的,否则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度浪费。
其中,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体现了对司法资源的尊重。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一、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的例外规定是啥?民法总则草案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完善:将现行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等。
并强调了诉讼时效的法定性。
1、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二、诉讼时效要件是什么?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

As long as the mood is clear, there will be no rainy days in lif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有哪些?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民法总则里对于民事诉讼是有时效规定的,新民法总则出来以前,民事诉讼时效为一年,如今新民法总则取消一年诉讼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
对于民法总则三年诉讼时效利处是给大家提供了充裕的时间考虑。
下面读者朋友们随我一起去了解诉讼时效相关规定。
一、年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改为3年民事诉讼时效由原来的2年,改为3年。
特别是对于债权债务纠纷来说,是个利好的消息。
让更多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保护。
法律规定:《民法总则》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实务中,还要注意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中止,就是停止了继续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实效期间,等到中止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中断中断,就是断了重新计算。
诉讼进行期间,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统统无效,等到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实效重新计算。
二、民法总则过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新增条款1、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事纠纷普遍存在于各个地区,民法总则规定了民生事项。
民法总则顾名思义就是民事生活中的法则总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群众的基本权益而出台的国家政策。
那么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小编为您详细说明。
一、民法总则第188条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总则第188条将民事权利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从二年调整为三年,同时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也就是说,保险法第26条所规定的“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依然适用,不因民法总则对诉讼时效的改变而改变。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按照保险法第23、24、25条有关核对期间的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若保险人在此期间未履行相应义务的,应当视为对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损害,次日起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

《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解读诉讼时效是民事立法中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民法总则》将原先的普通诉讼时效从二年延长至三年,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
除此之外,《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变化中还有以下方面值得法律人士关注:●起算点的确定还要考虑是否知晓义务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起算点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民法总则》第188条则规定起算点是“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以及义务人之日”。
理解:只有知道了权利主张的对象,才可能去主张权利,计算行使权利的期限才合理。
这一因素的增加,当然也会让诉讼案件中对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一定程度复杂化。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这是《民法总则》新增的条款。
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
理解:《民法总则》实施之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是以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为原则,《民法总则》对此原则进行明确规定,是否意味着法院在今后的实体审理中会更为重视诉讼时效抗辩?我们不得而知。
●增加了一类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就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增加了“(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理解:此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理解不妨宽泛一些,可以包括申请支付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破产、申报债权、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抵销等。
这类事由的增加,也体现了《民法总则》对近年来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变化的适应。
●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的改变就诉讼时效期间中断后重新起算点,《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将《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从中断时起”,修改为“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
理解:这是考虑到有关中断事由的延续性,使得此处的法律规定更为符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情形。
●明确了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相较于《民法通则》,《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是新增加的条款,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进行了列明:“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所谓的诉讼时效就是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必须在相应的时间内到执法机关进行申诉处理,否则就会导致无法申诉处理的情况。
诉讼时效有三种,分别是一般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
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相关的知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2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8条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7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2020民事诉讼时效

2020民事诉讼时效一、2020民事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民事诉讼抗辩程序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所谓债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基于债的关系而产生的、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民事诉讼的抗辩的提出应该是在民事案件进行到诉讼阶段,在案件一审期间(只要是一审宣判前都可以,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时向法院提出,也可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口头向法庭提出。
)提出,如果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审为提出二审提出的,失去抗辩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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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有什么规定
在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修改了很多内容。
其中有很多的条条框框的规定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了解。
今天小编将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同时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有什么规定,律师365的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在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修改了很多内容。
其中有很多的条条框框的规定需要我们重新认识了解。
今天小编将详细介绍2017年最新民法总则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内容,同时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有什么规定,的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一、具体《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
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最新民法总则时效有什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民法总则的时效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对于民法总则可以适用和不能适用的条款法律也做了明确规定,如果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