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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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中国法制史知识重点
(6)程:章程、规章,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7)课:关于检验、考核、督课的专门法规。
(8)廷行事:司法审判的案例。
23.秦代的定罪量刑原则(理解所包含的具体内容)
(1)以身高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2)确认主观意识状态,区分故意与过失。
(3)教唆同罪,教唆未成年犯罪加重处罚。
(4)诬告反坐。(若出于过失则不算诬告,但若诬告他人杀人,即使出于过失,也要以诬告论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天命”属于谁,就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王权不仅来源于上天,也来源于人自身之“德”。
再次,“德”的中心内容是“保民”,因为民心直接反映了天意,“敬天保民”成为周人执政的理念。在敬畏天命的同时,要恪守祖训,体察民心向背。
9.上古时代,“刑”的含义(了解)
(3)式:有细则、准则、标准、范例之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管理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化。
(4)法律答问:朝廷和地方主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做的权威性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是法律解释的开端,律学起源的标志。
(5)法律文告: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
(3)道: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4)法:事断于法,刑无等级;重刑轻罪,以刑去刑;法、术、势
21.魏国李悝《法经》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1)内容:《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汉代加入《户法》、《兴法》、《厩法》,谓之《九章律》)
(2)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
3.中国习惯法产生的特点(简单了解)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礼法结合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中国法制史考试重点
级会审机构共同审理。 2.秋审和朝审 (1)秋审主要是地方上报的斩监侯和绞监候道德案件。 (2)朝审所复核的主要是刑部判决的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侯、绞 监候案件。
经秋审或朝审的案件,一般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种情况 处理。
(1)“情实”,指案情属实,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2)“缓决”,指案情尚有疑问,暂时将人犯监禁,留待下一年秋审或朝审 再行审理。
5.《杂法》:有关处罚狡诈、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 6.《具法》:规定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的法律,相当于总则。 二、历史意义 1.初步确立了传统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是中国第一部比较系统的 法典,标志着中 国古代的立法技术已开始走向成熟,为后世立法的滥觞。
2.有利于司法统一,便于司法官准确适用法律与定罪量刑。 3.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使立法活动避免重复与抵牾。 4.将实体法与程序法大致区分开来,有利于按客观规律指导法律 实践活动。 5.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五)汉代法律儒家化的制度表现(举例说明) 1.皇帝的诏令体现儒家思想。 2.“王杖主”制度体现儒家“尊尊”思想 3.董仲舒“春秋决狱”。 4.“引经决狱”制度:汉代儒家士大夫根据儒家经典断狱。 5.立法指导思想:德主刑辅。 6.法律原则:尊老怜幼原则、亲属容隐原则、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 则。 (六)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的主要发展变化 一、律学的发展与法典结构的变化及立法技术的提高。 1.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 2.法典内容的逻辑关系日趋严谨合理。 3.法律概念及术语的解释和使用更加规范化。 4. 法典的条文向简要发展。 二、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化 1.“八议”入律:曹魏《新律》 2.“官当”制度
唐律具有广泛的世界影响,成为许多国家修订法律时参照的典范。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

自考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总结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自考中国法制史【精华版】

自考中国法制史【精华版】
西汉中后期
1.《汉律》六十篇(识记):赵禹《朝律》、萧何《九章律》、叔孙通《傍章》、张汤《越宫律》
2.其他单行法规:镇压农民起义—《沈命法》、《通行饮食法》、打击对统治不满的人—腹诽之法、削弱诸侯势力—左官之律,附益之法
东汉时期的主要立法
除光武帝有一些立法外,基本上继承了西汉时期的法律。
主要法律刑式
清朝
详绎明律,参以国制
崇儒术、重礼教
1、满族称明朝亡于贼寇之手,清军入关救民于水火。
2、清初极力尊崇孔子、重礼教 。
维护旗人特权
1、法律特别保护旗地旗产
2、旗人犯罪,地方官不得审判
3、旗人犯罪享有减等、换刑等特权
太平天国
平等、民主思想
在立法上强调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保暖。
元朝
1、循旧礼,重纲常之教
蒙古族向南扩张过程中,中原地区儒家文化也影响着他们。
2、附会汉法,构建封建法制
恢复科举、尊崇孔子,将程朱理学定为元朝官方思想。
3、延续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
以蒙古旧制或习惯治理蒙古人,以汉法治理汉人。
明朝
重典治国
1、背景【朱元璋认为元朝灭亡的原因在于宋元两代政治过于宽纵、当时的新王朝危机四伏】
2.公元前361年,秦孝公继位,为富国强兵而求贤。商鞅得到重用。
(二)变法的主要内容
1.改法为律,明法重刑。
2.废除世轻世禄制,奖励耕战。
3.置县迁都,实行郡县制。
4.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变法的意义
1.是战国列强中变法最彻底的一次,抛弃了奴隶制的各项制度,建立了一整套的封建政治、经济制度。
2.使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实力得到很大的提高,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中国法制史考点总结

1、早期的国家(四千多年前)雏形——商周初步特有体系,原则2、春秋战国→大变革→以皇朝制定法为主体(作刑书)3、秦开创了全国高度统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4、中华法系是世界上影响地域最广、发展时间最长的“五大法系”之一5、唐律“一准乎礼”《唐律疏议》6、法律:社会经济基础决定,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规定人们在社会中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社会规范7、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原始习惯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礼法②血缘纽带更加强韧③部族首领的地位不断强化并受到法律保障④作为战争产物的刑罚和法官8、五刑:肉刑(墨,劓,剕,宫)、大辟9、商代(族内通婚),西周(同姓不婚)西周1、亲亲,尊尊,男女有别(核心)2、成文法规:刑、誓、诰。

礼之所去,邢之所取,先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3、社会等级:贵族,平民,贱民4、宗法制:以祖先崇拜的祭祀活动为纽带,确立在男权中心的家族中各成员地位和身份的制度。

5、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①五不娶:女方家庭中有近亲属叛逆朝廷、淫乱、因罪受刑、恶性疾病、身为长女早年失母②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③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④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6、刑法基本原则:灵活权衡、重视主观过错,打击惯犯、得以减免刑罚的行为、不牵连无辜7、买卖契约(质剂)、借贷契约(傅别)8、五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9、三刺:讯(询)群臣,讯群吏,讯万民10、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春秋战国1、礼崩乐坏2、郑国子产“铸刑书”(史籍中首次明确向全社会公布成文法)3、魏国李悝《法经》→《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体例上开创编纂完整成文法典的新体系(基本模式)4、城旦,舂(男,女)鬼薪,白粲(男,女)5、承认土地私有制6、秦国等不少国家采用“廷尉”作为朝廷最高法官的称呼秦1、商鞅“少好刑名之学”2、变法纲领“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3、内容:①运用赏罚手段推行农战政策②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按军功授爵)③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④明法垂刑,奖励告奸4、法律形式:律,制、诏与令,式,廷行事,法律解释,程、课5、秦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六尺,1.38米)6、故意“端”,过失“不端”7、秦,各郡最高长官为郡守8、公室告:告发他人的杀伤和盗窃行为非公室告:告发他人的子女盗窃父母财产,父母擅自杀死子女或奴隶,或对子女和奴隶施加肉刑9、诉讼审判的主要原则:有罪推定、依法律和事实断案、有条件刑诉及证据采用原则10、法律形式:律/令/科/比→汉朝最重要的成文法典/汉朝单行法规/东汉时期单行法规/决事比,比照典型判例11、刑法原则:①对于具有官爵特权身份的人予以优待②长幼减免刑罚③亲亲得相首匿④自首得以减免刑罚12、汉文帝:淳于提萦上书,废除肉刑13、汉初确立疑狱上报制度14、春秋决狱,董仲舒《春秋决事比》15、录囚制度,死罪秋冬行刑,大赦惯例的形成三国两晋南北朝1、“五服”亲属等级原则,在晋律中正式被接纳为法定亲等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3、宫齐最终废除,北齐后主4、改徙为流5、三国时吴国审判机构“大理”,北齐“大理寺”6、北朝正式设置登闻鼓,直诉制度隋唐五代1、法律形式主要是律令:《开皇律》(继承《北齐律》的体例)包括: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盗贼、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

自考《中国法制史》干货知识点汇总(湖北专升本网整理)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一、主要法典与法律形式(一)《曹魏律》《曹魏律》是魏明帝时制定的重要法典。

魏明帝即位以后,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之为《魏律》或《曹魏律》。

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再次,进一步调整法典的结构与内容,使中国传统法典结构在系统和科学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可以说魏律的修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以后传统法典完备化的第一阶段。

(二)晋律西晋泰始三年(公元267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同时对刑律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编排,使《晋律》向着“刑宽”、“禁简”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

在《晋律》颁布的同时,当时著名律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总结了历代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经验,后经晋武帝批准,将注释“诏颁天下”,因经张斐、杜预注解,故《晋律》也被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北魏时期,制定了《北魏律》。

《北魏律》共20篇,规定了官当制度等内容。

(四)《北齐律》《北齐律》共有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变为11篇,即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

(五)法律形式的变化这一时期,在汉代法律形式的基础上,出现了律、令、科、比、格、式的立法格局。

二、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内容(一)“八议”入律曹魏统治时期,“八议”入律。

“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后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

它包括议亲(皇帝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与影响的人)、议能(有大才能)、议功(有大功勋)、议贵(贵族官僚)、议勤(为封建国家勤劳服务)、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此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重要内容。

(二)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制(一)夏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

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

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

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

(也许有案例)(二)商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

《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

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

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

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

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

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

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至关重要。

以下是为大家梳理的一些关键内容。

一、夏商时期的法制夏商时期处于中国法律起源的阶段。

夏朝的法律主要是习惯法,“禹刑”被认为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商朝在法律制度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其代表性的法律。

在司法制度方面,夏商时期的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

二、西周时期的法制西周时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制度。

“明德慎罚”是其主要的立法指导思想。

在法律形式上,西周有“礼”与“刑”。

“礼”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刑”则是惩罚犯罪的手段。

“九刑”是西周时期的刑书。

而“吕刑”则是对刑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西周在婚姻制度上有着严格的规定,实行“同姓不婚”,强调“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在继承制度上,采用嫡长子继承制。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律制度变革的重要时期。

郑国子产“铸刑书”,开创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

晋国赵鞅“铸刑鼎”,进一步推动了成文法的公布。

这一时期,法家思想逐渐兴起。

商鞅在秦国变法,主张“以法治国”,实行严刑峻法。

四、秦朝的法制秦朝以法家思想为指导,建立了统一的法律制度。

《秦律》包括《盗律》《贼律》等多种律篇。

秦朝在刑罚制度上十分严酷,有笞、杖、徒、流、死等多种刑罚。

在司法制度上,推行廷尉制度。

五、汉朝的法制汉朝初期,统治者奉行“无为而治”,法律制度相对宽松。

随着社会的发展,汉朝的法律逐渐完善。

“约法三章”之后,萧何制定了《九章律》。

汉朝在刑罚制度上进行了改革,文帝、景帝时期废除了肉刑。

六、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在篇章结构和法律内容上都有所创新。

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进一步融合和发展。

七、隋唐时期的法制隋朝虽然短暂,但《开皇律》在法律制度的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很高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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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的影响1、对之后历朝立法的影响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

对《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等法典均产生了重要影响。

2、对当时东亚国家立法的影响对朝鲜、越南、日本等国的法律制度产生了影响,这些国家都是在不同程度上吸取唐律的内容,以其为基础而制定本国法律,如朝鲜的《高丽律》,越南的《鸿德刑律》,日本的《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等。

唐律是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在世界法制史中占有重要地位。

唐朝法律有关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1)议。

即八议,指八类高管达贵在犯罪后,享有通过大臣商议,再经皇帝裁决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分别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2)请。

指通过上请程序而减免刑罚的一种特权。

(3)减。

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行的,可以享受减一等处罚的一种特权。

(4)赎。

指官吏贵族及其亲属犯有流以下罪的,可享受用铜赎罪的一种特权。

(5)官当。

指官吏可以用官品来抵罪的一种特权.告诉的限制(1)对亲属间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

(4)对囚徒的限制。

不合要求告诉的处罚(1)禁止诬告。

诬告反坐。

(2)禁止用匿名书信告诉。

(3)禁止疑告。

即要求有确切的年月、事实。

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一)立法权由国民党直接控制(二)法律制定的速度较快(三)数量大、内部协调性较差南京国民政府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一)收回领事裁判权1943年,与美国、英国等签订协议,取消领事裁判权,此后从其他国家陆续收回治外法权。

(二)民事诉讼采取不干涉主义原则不干涉主义指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完全以当事人的意愿为准,法院一般不作主动干涉。

(三)普通刑事诉讼和特种刑事诉讼并存秦朝的罪名(1)盗徙封罪即私自移动田界,是秦朝的一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处以赎耐刑。

(2)以古非今罪即以过去之事非议或指责当今的政策和制度,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处以族刑。

这种罪名起到了钳制言论自由的作用。

(3)非所宜言罪即说了不该说的话,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用于钳制言论自由。

(4)投书罪即投递有害于统治秩序的匿名信,要求见到这种匿名信的人不能传播,当即焚毁。

是秦朝一种危害专制皇权的罪名。

名词解释具五刑秦朝的一种死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执行方式为先对罪犯施加黥、劓、斩左右趾等肉刑,再用笞杖活活打死,然后枭首示众,并将尸骨剁成肉酱。

有诽谤谩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头。

城旦舂即强制筑城、舂米的徒刑,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城旦,指男犯为筑城等劳役;舂,指女犯为舂米等劳役鬼薪、白粲即强制罪犯从事为宗庙砍柴伐薪、择米一类的劳役,是秦汉时期的一种广泛使用的劳役刑。

鬼薪,指男犯为祭祀鬼神而上山砍柴;白粲,指女犯为祭祀鬼神而择米做饭。

五善是秦朝官吏的道德和行为准则,是官吏选任的标准。

一是‚忠信敬上‛,即效忠皇帝;二是‚清廉毋谤‛,即廉洁奉公;三是‚举事审当‛,即办事审慎妥当;四是‚喜为善行‛,即乐善好施;五是‚恭敬多让‛,即为人恭敬谦让。

察举也称荐举,是秦朝选任官吏的方式之一。

是自下而上地举荐人才为官,由朝廷或主管官员进行考察任用的制度。

被推荐者在品德操守及财产方面应符合一定的条件秦朝的手工业管理法规为了加强手工业的管理,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相关法律,对产品的规格、质量等作了规定。

(1)关于产品规格,规定制作同类产品,其大小、长短和宽窄必须相同。

(2)关于产品质量,规定生产责任和产品检验评比制度,要求在生产的器物上注明制作的官署或工匠的名称和名字,以便检查。

(3)规定不符合规格和质量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行买卖,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处罚。

秦朝的市场贸易管理法规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秦朝制定了较为细密的市场管理法规。

(1)关于商品价格,《金布律》规定凡出售的商品必须明码标价(不到一钱的小商品除外)。

(2)为了防止欺诈行为,《关市律》规定商家在收到钱后,必须当面讲钱放入钱筒中。

(3)关于度量衡。

秦统一中国后,制定了统一的度量衡制。

为保证市场上度量衡器的准确性,严格地规定了其标准规格及误差,并规定官吏每年检查校正一次,不准确的要予以处罚.汉主要的法律形式(一)律——是经过一定立法程序修订后颁布的成文法,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是基本的法律形式。

(二)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是一种单行法规。

(三)科——是关于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单行法规,又称为‚事条‛或‚科条‛。

(四)比——是在法律没有正式规定的情况下,援引以往已经判决执行的典型案例作为判决依据,又称‚决事比‛或‚辞讼比‛犯跸—指冲犯皇帝仪仗、车骑影响通行。

首匿—指首谋隐匿犯罪,处以弃市之刑。

通行饮食—指为对抗朝廷者充当向导、提供食物及传递情报的犯罪行为,处以大辟之刑。

见知故纵——指官吏知道犯罪必须予以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左官——规定地方官吏由皇帝任命,不经中央委派而出任诸侯国的官职即为‚左官‛,命官者和受命者都要受到严厉惩罚。

酎金不如法——指王侯献给天子的醇酒和赤金,若是色量不符合标准,就构成这一罪名,失去领地和爵位。

阿党附益——阿党是指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发;附益是指中央朝臣与诸侯相勾结。

是汉朝时为了加强皇权、监控地方势力而规定的罪名。

沈命法——即地方各级官吏对聚众造反者未发现或发现而未全部捕获者皆处以死刑矜老恤幼原则(1)除特殊犯罪、诬告及杀伤罪外,一般可以免刑。

(2)具体刑罚上给予宽宥。

(3)监禁期间有免戴刑具的优待。

(4)女徒顾山——是西汉时为女徒犯规定的专门赎罪办法,即交纳一定的钱财雇人代替服役的办法。

它体现了对女犯的矜恤。

取息过律——即收取利息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这是汉朝时的一种罪名,其主要目的是限制利率,防止高利贷,以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非正‛、‚非子‛罪——是汉朝时关于身份继承方面的罪名,‚非正‛是指不由嫡系正宗继承爵位;‚非子‛是指不由亲生之子继承爵位。

犯此罪者依律免为庶人尚书台——汉朝时的中央行政机关。

汉武帝时,原本在内廷掌握图书、奏章的尚书逐渐被委以处理军国大事的重任,随后,又建立了尚书台,扩充组织。

东汉光武帝时,尚书台日趋庞大,成为中央的主要行政机构,使得‚三公‛形同虚设。

尚书台的出现和强大是皇权加强的体现。

上计律——是汉朝时有关官员考核的法律。

所谓上计,指每年年终由郡守派出上计掾和上计吏各一人,携带写有本郡内农业生产状况、户口增减、治安情况等内容的上计薄,到中央向丞相汇报。

经过考核,根据其考核结果决定赏罚。

六条问事——西汉武帝时期建立的监察官员的制度。

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行使监察权。

其目的在于督促郡守平理政狱,严防其与豪强势力相勾结。

廷尉——秦汉时专设的审判机关,长官也称为廷尉。

其主要职责是:一、手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并审批地方的死罪案件;二、办理皇帝交办的诏狱告劾——汉朝时起诉称为‚告劾‛。

‚告‛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其中包括原告直接去官府告诉,相当于现代诉讼中的自诉。

‚劾‛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立案审理的诉讼行为。

颂系——按照汉律规定,老幼孕妇可以免戴刑具.读鞫——司法官员在判决前,对审理获得的违法犯罪过程和事实加以归纳和总结,并向被告宣读其内容。

录囚——是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犯人的复核审问,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以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这一制度始于西汉,对于平反冤狱、改善狱政、监督司法起到了一定作用,是古代实行审判监督的一个途径,为后世所继承。

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的水平明显提高。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

这是有官职和爵位者的特权,维护了统治阶层的利益。

这种制度产生于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体现,为后世所继承曹魏的屯田制指在国有土地和无主土地上,由国家直接派官员管理而不受郡县管理,按军事组织的方式,强征佃客进行开垦耕作,收成按四六或对半分向国家交租。

屯田制使国家的军粮供应有了保障,为曹魏统一北方发挥了重要作用。

西晋的占田制晋武帝颁行‚占田令‛,规定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有田地及佃客。

老百姓也可按男女不同而占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国家承认并保护其土地私有权。

占田制对限制土地兼并、保证每个人都拥有土地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由于对超过限度占田如何处臵等问题缺乏规定,加上贵族官僚的抵制,不久便归于失败。

北魏的均田制北魏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规定分给十五岁以上的男子、妇人及奴婢一定的田地。

它在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土地,限制了豪强兼并土地,促进了经济发展,稳定了政府的赋税收入。

但是,均田制并没有促动地主原有土地,授田始终不足额,而税赋则按足额标准征收,使农民负担沉重。

均田制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影响深远。

九品中正制——是曹魏时期发展起来的一种官吏选拔制度。

具体的做法是,在各州郡设大小中正,分别以本地人在中央任官者充任,负责察访和品评本州郡人士。

评议人物的标准有三:家世、道德和才能。

评价分为九等,即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

人物的品级作为政府选官的依据。

这一制度取代了原来由各级地方行政长官荐举管理的制度,有利于选拔符合中央需要的官吏。

但到了西晋时,逐渐成为门阀士族的政治工具,出现‚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的局面。

这一制度在隋朝时被废除。

律博士是曹魏魏明帝时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的官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增长司法官的专业素质与办案水平,培养司法人才,成为我国最早设臵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对古代法律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录囚——魏晋南北朝时,为加强皇帝的司法权,皇帝经常直接参与司法,亲自录囚或者派亲近大臣到各地审录囚徒,以加强对各级司法机关审判活动的监督和检查。

保辜制度是一种在伤害人的犯罪后果不是立刻显露的情况下,根据受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情变化的结果,来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的制度。

三司推事——唐代的一种会审制度,即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

宋法学成就(一)洗冤集录作者是南宋宋慈。

是中国最早的一部比较完整的法医学著作。

(二)《名公书判清明集》是胡颖等人所编著的一部宋代诉讼判词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

宋朝刑事法制的主要内容凌迟出现于五代,宋朝时成为法定刑。

是中国古代最为残酷的生命刑。

折杖法——是将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抵为一定数量的杖刑的刑罚制度,其总体取向是使刑罚减轻刺配在宋真宗时被上升为法定刑,意味着肉刑再次成为法定刑罚。

盗贼重法及重法地重法地——北宋时设立的一种刑事制度,指为了加强中央集权,稳定社会秩序,统治者将某些重要地区划为“重法地”,在此区域内的盗贼犯罪,要适用比《宋刑统》更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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