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耕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

《中国法制史》整理笔记第⼀章中国法律得起源与夏商法律制度第⼀节中国法律得起源⼀、中国法律得起源夏王朝诞⽣,产⽣于⽗系社会末期(据迄今发现得考古资料与⽂献记载,我们认为中国在尧舜时代与河南龙⼭⽂化晚期产⽣法律)也成为国家进⾏阶级统治与调整统治阶级内部成员关系得⼯具⼆、“法”“刑”“律”得含义“法”迄今仅见得最早得就是在西周⾦⽂中商周⼈只知有“刑”⽽不知有“法”,⼤量引⽤“法”字就是春秋之后得事“法”得观念,产⽣于战国时期,其实践来源就是春秋末期产⽣,战国时期得到蓬勃发展得成⽂法运动。
战国时期度量衡逐步统⼀,为了反映国家公布得“法”得⾏为规范性质,逐渐出现了由“法”字与度、量、衡各字构成得词,表⽰严格、具体得各种标准、规范。
商鞅“改法为律”三、中国法律起源得特点1.刑起于兵,兵刑同制2.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3.⾎缘纽带关系影响⾄深4.维护部落⾸领得政治权⼒得集中与强化第⼆节夏商⽴法概况⼀、⽴法思想夏商以“恭⾏天罚”、“天讨”得神权思想作为法律得思想基础宣⾔“君权神授”、“王权神佑”,使统治政权合法化与神圣化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得得天神崇拜与祖先崇拜得产物——神权,渗透于社会⽣活得⽅⽅⾯⾯⼆、⽴法活动(⼀)王命:包括誓、诰、命等多种形式誓:意味约束诰:古“告”字,其义为告诫命:指君主得命令(⼆)禹刑、汤刑禹刑不⼀定就是禹在位时制定得法,可能就是夏朝法律规范得总称。
以禹为名表⽰对夏族杰出祖先与开国之君得怀念与崇敬。
汤刑,⼀般指商朝法律得总称,与禹刑⼀样,以汤为名表⽰对上组杰出领袖与开国之君汤得怀念与崇敬。
(三)官刑据古籍记载,夏商时已有约束与惩治官吏得官刑。
第三节夏商法律得基本内容⼀、⾏政法律规范(⼀)国王就是国家得最⾼统治者(⼆)中央⾏政管理体制(三)地⽅⾏政官吏体制⼆、军事管理制度三、刑事法律规范(⼀)五⾏:墨、劓、髌、宫、⼤辟(⼆)刑罚罪名得规定:不孝罪、不从王命罪、危害社会,破坏公共秩序罪、贼杀罪、不事农业罪、弃灰于公道罪······(三)刑法得适⽤原则由⼈罚代替天罚具有以⾁刑为主得⾝体残害报复主义刑罚为特点1.罪及本⼈,刑不诛连得原则2.疑罪从轻得原则3.不杀⽆辜得恤刑原则4.过失从轻得原则四、经济法律规定(⼀)⼟地管理:⼟地王有,即国有制(⼆)赋税制度:1.赋纳2.贡献(三)⼿⼯业⽣产管理制度(四)商业管理制度(五)⾃然资源⽴法:“禹禁”第四节夏商司法制度⼀、法官⼆、国王三、审判制度四、证据制度1.神明得暗⽰2.⼘辞五、监狱制度第⼆章西周法律制度第⼀节⽴法概况⼀、西周得⽴法指导思想“天罚”思想明德慎罚:所谓明德,就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就是慎罚得指导思想与保证。
中国法制史笔记

中国法制史笔记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中国法制的雏形相应出现,历经商、周,逐步定型为宗法制的法律制度。
西周确立的“ 亲亲” 、“ 尊尊” 原则及有关制度,对后世封建法制有深远的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巨变,各大诸侯国相继实行改革,公布了第一批成文法,并为此发生论争。
战国时编撰的《法经》,是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法典。
秦始皇统一中国,确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
维护和巩固这种君主专制,成为二千多年来传统法制的出发点和中心任务。
三国两晋南北朝逐步引礼入律,礼律结合,为唐律“ 一准乎礼” 、礼法交融作了长期准备。
封建制度至唐而鼎盛,封建法制也臻于成熟、完备。
唐律不但为后世王朝奉为立法楷模,且被引进至东亚诸国。
此后,封建社会进入后期,君主专制制度不断强化,而商品经济在重重抑制下,在宋、明、清各朝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封建法制也愈益缜密,经济立法和民事立法均颇有进展。
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
从20世纪初清政府“ 变法修律” ,到30年代南京国民政府陆续公布《六法全书》,标志着向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制的过渡和确立。
这一时期的法制仿照德、日等资本主义国家大陆法系的形式,大量吸收其法律的内容,但仍掺杂了不少封建传统法律。
清末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更实行独裁专制,实行秘密的非法镇压和军事统治。
一百多年来,中国人民的革命斗争不断创造新型的法制。
太平天国农民革命政权进行了首次尝试。
辛亥革命后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惟一的一系列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法律。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人民民主政权创设了人民民主法制,历经曲折艰辛,逐步走向成熟,并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前驱和渊源。
赵晓耕法制史讲义

第一章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第一节西周以降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中国古人对“德”和“天”两个观念一直有一种信仰,直到今天中国人对“天”仍有一种潜意识的尊重。
“德”是另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中国历史上很早就形成一种天命观。
在改朝换代的政治变革当中,西周作为一个新政权,就要为自己的权力更迭,寻求一种意识形态上的正当性,所以西周政权的代表周公姬旦提出了“以德配天”,即周人之所以得到新政权,是因为有德行,殷人之所以丢掉了国家权力,是因为没有德行。
“德”被认为是一个人必有的道德根本,这样的一种思想与法律相关联,就是“明德慎罚”。
“明德慎罚”就是说,现实的一个政权,通过道德而获得权力,如何证明有道德,就要落实在严格的执行法律当中。
古代的“罚”、“法”往往都是通用的,还有“刑”,它们彼此都是相关联的。
“明德慎罚”被后世解释为要慎重地运用法律,用这样的一种行为来彰显、证明统治者有居于统治地位的政治道德。
所以西周以来,在观念、思想上强调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就为后世历代王朝权力存在的正当性和法律运用奠定了基本原则。
二、“礼”与“刑”的关系(一)礼刑的关系西周时期谈论“礼”与“刑”,恰恰因为“礼”是那个年代对一般人而言最重要的行为规则。
古人认为“礼”与“刑”的关系是“出礼入刑”。
《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意思就是说,一旦一个人的行为超出了“礼”的约束,往往就会落入到刑罚的惩罚范围。
“礼”本身和我们今天谈到的法律有相近、相关的一面,但是在许多的价值上,又有不同的一面。
比如“礼有差等”,按照今天人们阅读的理解,更直观地认为“礼”这套规则更注重强调人们的差别,但是我们犯了一个读古文的一般的错误,但是古汉语中,在这句话里边,“差等”有两层涵义,一个是差别,一个是对等。
所以我们不能认为“礼”这套规范只讲差别。
在对“礼”解读时,还强调“尊尊”、“亲亲”。
在这些关系当中,实际上先秦的儒家在许多的思想原则上非常强调对等性,叫做“尊其尊,亲其亲”,也就是说做君主的要有做君主的样子,做父亲的要有做父亲的样子。
中国法制史笔记

在中国法律史学科上,中国法律制度史是中国法律史学科的重要分支。
中国法律史的发展中国法律史的基本线索中国法律史在夏,商,西等地的萌芽和发展。
周春秋时期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和演变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新民主法制的实践和人民早期法制的建设民国家庭标准的伦理发展占有重要地位,具有明显的专制特征吗?以汉族为主题,融合了各个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刑事,行政,经济立法相对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无须诉讼。
本文讨论了中国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中国的法律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东南亚的封建国家之间形成了广泛影响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律体系的母系法是已经积累了数千年历史的古代中国法律体系。
中国法制的次法制主要包括日本,韩国,越南等国家在封建时期建立的法制。
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如下:从立法和法规结构的角度来看,它是各种法律的结合,在民法和刑法之间没有区别;从司法制度的角度来看,它是“行政与司法”。
但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应该是礼仪与法律的统一。
“礼法统一”是指在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体系中,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合,法律与道德的评价标准完全一致。
夏商周三朝的法制考核点为:明代的道德审慎,礼节,五罚,契约,婚姻与继承,大四口,五听,五传,三刺·在神话,传说,习惯法,夏商周三代时代,形成了一种由礼与罚相结合的国家法律体系。
西周的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司法体系。
中国法律的起源:原始人的法律。
法律人类学的基本观点:法律是社会生活需求的产物。
原始社会和文明社会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
中国原始人的法律体现在礼节和惩罚两个方面。
仪式来自原始人民的牺牲,惩罚始于士兵。
相同的军事和监狱制度(1)源自部落战争-惩罚始于士兵;相同的军事和监狱制度(2)战争导致惩罚。
奴役的五项惩罚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
(三)战争引起的一些犯罪,是指以命丧命,不遵守誓言的犯罪;(4)刑警出生于战争中-高涛的神职人员。
中国法制史(完整版)笔记(上)

第⼀章奴⾪制法律制度 第⼀节中国法的起源 ⼀、中国国家与法起源于夏朝主要证据 1、夏启是中国历第⼀个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世袭专制帝王。
2、夏已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
3、夏已建⽴了完备的国家机器,包括军队、职官、监狱以及贡赋制度。
4、夏还建⽴了以国家强制⼒为直接后盾的法律制度。
国家与旧的⽒族组织的区别1、按地域划分国民2、公共权利的设⽴⼆、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的特点1、浓厚的宗法⽒族⾎缘⾊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式。
3、法律与道德互相结合,界限不清。
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第⼆节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法制指导思想神权法思想⼀直是占统治地位的法制指导思想,他是原始⾃然宗教与阶级社会有政治⽬的的天神崇拜和祖先崇拜相结合的产物。
影响了后世家天下的政治理论和社会格局。
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 1、王权神授(听命于天,听命于神是夏商法制的主导思想) 2、天讨与天罚⼆、西周法制指导思想1、以德配天(上天只把天命交给有德者,德包括3个⽅⾯:敬天、敬宗、保民。
认为民⼼向背决定王朝的盛衰,能否实⾏德政⼜关系到民⼼向背。
) 2、明德慎罚(实施德教,⽤刑宽缓,周公制礼形成西周时期礼、刑相结合的特点。
) 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刑的轻与重。
刑新国⽤轻典(以安定⼈⼼),刑平国⽤中典,刑乱国⽤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4、西周法制指导思想的影响以德配天、明德慎罚被后世奉为法律制度的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后被儒家发展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封建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三、春秋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第三节⽴法活动 ⼀、夏、商⽴法概况除夏、商王发布的各种命令外,主要表现为不成⽂的习惯法,由于没有成熟的⽂字,主要靠代代⼝传⽽流传和遵循的。
1、禹刑(不是成⽂法,⽽是泛指夏朝的法律和刑罚。
除习惯法外,夏王针对各种具体情况发布的王命和誓也是法律渊源之⼀) 2、汤刑(商有乱政⽽汤作刑不成⽂的习惯法仍占很⼤⽐重,除此誓、诰、命也是当时重要的法律渊源。
司法考试法制史一日速记

刑事责任能力,秦以身高确定是否成年,大约六尺五寸为成年身高。区分故意与过失的来自则盗窃按赃值定罪的原则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外罚的原则
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教唆犯罪加重处罚的原则
自首减轻处罚的原则
诬告反坐原则
公室告
非公室告
官府必须受理
官府不受理
汉代
文景帝废肉刑
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误杀、过失杀、戏杀
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五刑
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
唐律刑罚原则
区分公私罪的原则
自首原则
类推原则
化外人原则
唐律特点
礼法合一的特点
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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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律
官当的出现
北齐律
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
法律形式变化
律、令、科、比、格、式
法典内容变化
八议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
允许官吏以官职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六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四编,仿德国诉讼法而成。
大理院编制法
1906年制定关于大理寺和京师审判组织的单行法规。
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
中国法制史读书笔记

绪论(1)中国法制史发生和发展基本线索:中国法制的雏形,宗法制的法制,封建君主专制的法制,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制,人民民主法制(革命根据地法制)。
(2)中国古代法制的基本特点(即中华法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②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③法律以刑法为主,④司法从属于行政。
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中国法起源的特点,对中国法发展的影响。
(2)夏朝法制的简况:“奉天罚罪”的法律观,“禹刑”及“肉刑”。
(3)商朝的神权政治与法制:“率民以事神”的法制指导思想及其主要表现、特点。
(4)商朗法律的主要内容:“天命”、“祖命”与“王命”,“五刑”,神明裁判。
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1)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其产生的历史背景,其主要内容:“敬天保民”,“明檀慎罚”,“亲亲”、“尊尊”。
(2)宗法制与西周法制:宗法制的概念,宗法制的基本原则,宗法制与西周法制的关系。
(3)西周的礼与刑:“周公制礼”,礼的性质、主要内容及其作用,礼与刑的关系,“出礼入刑”,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九刑”。
(4)西周的所有权和契约关系:土地所有权及其演变,契约关系:“质刑”、“傅别”。
(5)西周的婚姻、家庭和继承:婚姻成立的要件,“六礼”;解除婚姻的要件:“七出”,“七出”的限制:“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
(6)西周的诉讼和审判:“狱”、“讼”有别,“五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1)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争论及其意义:郑国子产“铸刑书”及其争论,晋国“铸刑鼎”及其争论、公布成文法的历史意义。
(2)战国时期法制的指导思想:①推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②公布法律:“布之于百姓”;③“行刑,重其轻者”。
(3)魏国李悝的《法经》:《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意义;《法经》的编制体例及其对后世封建法典的影响。
(4)秦国商鞅的法制改革:其改革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对于秦始皇统一天下的意义。
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以商鞅、韩非法家理论为主的法制指导思想:“法令由一统”,“事皆决于法”,以刑杀为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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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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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一、西周的法制思想与法律(一)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1.“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内容。
为谋长治久安,周初统治者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同时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并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一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这里的“天”仍是夏商以来一直尊奉的“上天”,但周初统治者认为,“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而生,取而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德”的要求,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敬天、敬祖、保民,也就是要求统治者恭行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在这种“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具体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律主张。
这种“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人民臣服,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用严刑峻罚来迫使臣民服从。
“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
“德教”的具体内容,周初统治者逐渐归纳成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2.“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思想的影响。
“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者的基本政治观和基本的治国方针。
这种主张的提出,不仅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伐纣的理论问题,而且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方向。
这种法律思想的形成,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这一法律观的影响是极为深远的。
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色,使这一思想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政府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
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从而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二)出礼入刑的礼刑关系1.礼的内容与性质。
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维护血缘宗法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以及言行规范的总称。
礼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鬼神时所举行的仪式。
商周两朝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都有所补充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
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两个方面。
“亲亲”,即要求在家庭范围内,按自己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尊尊”,即要在社会范围内,尊敬一切应该尊敬的人,君臣、上下、贵*都应恪守名分,而且“尊尊君为首”,一切臣民都应以君主为中心。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下,又形成了“忠”、“孝”、“义”等具体精神规范。
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
首先,周礼完全具有法的三个基本特性,即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
其次,周礼在当时对社会生活各个方面都有着实际的调整作用。
2.“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
西周时期“刑”多指刑法和刑罚。
“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其关系正如《汉书?陈宠传》所说的“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意思是:如果一个人的行为规则超出了礼的规范他就要落入到刑罚的制裁范围之中。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这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原则。
它强调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权。
“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
(三)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1.西周的契约法规。
(1)买卖契约。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质剂”。
这种契约写在简牍上,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
《周礼》载,“质”、“剂”有别。
“质”,是买卖奴隶、牛马所使用的较长的契券;“剂”是买卖兵器、珍异之物所使用的较短的契券。
“质”、“剂”由官府制作,并由“质人”专门管理。
(2)借贷契约。
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傅别”。
《周礼》载:“听称责(责同债)以傅别。
”为了保证债的履行,要求当事人订立契约“傅别”。
“傅”,是把债的标的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别”,是在简札中间写字,然后一分为二又方各执一半,札上的字为半文。
2.婚姻制度。
(1)婚姻缔结的三大原则。
即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
凡不合此三者的婚姻即属非礼非法。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求。
虽然古代男子可以有妾(滕嫁制度)有婢,但法定的妻子只能是一个。
也就是说只有一夫一妻才是合法的婚姻;只有正妻所生子女为嫡系。
其他皆为庶出,且在家庭关系中处于比较低的地位。
“同姓不婚”也是缔结婚姻的一个前提。
西周实行同姓不婚原则,主要基于两点:首先,长期的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同姓男女为婚会影响整个民族的发展。
其次,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通婚,是为了“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加强与异姓贵族的联系,进一步巩固家天下与宗法制度。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又一原则。
在宗法制下,必然要求由父母家长决定子女的婚姻大事,通过媒人的中介来完成;否则即是非礼非法,称为“淫奔”,不为宗族和社会所承认。
(2)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六礼”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礼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六礼”程度来完成,即纳采:男家请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女方答应议婚后男方请媒人向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于祖庙九天考资制作以定凶吉;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与女家订婚;纳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故又称纳币;请期:男方携礼至女家商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男方迎取女子至家。
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终成立。
(3)婚姻关系的解除。
西周时期解除婚姻的制度,称为“七出”。
所谓“七出”,又称“七去”,是指女子若有下列七项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即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恶疾去、多言去、盗窃去。
其中,不顺父母(公婆)是“逆德”,无子是绝嗣不孝,淫是乱族,妒是乱家,不恶疾不能共祭祖先,口多言会离间亲属,盗窃则是反义。
故为人妻者若有此七项之一,夫家即可休弃之。
按照周的礼制,女子若有“三不去”的理由,夫家即不能离异休弃。
“三不去”即是:有所娶而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后富贵,不去。
其中,“有所娶而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家可依,但休妻时无本家亲人可靠,若此时休妻则置女子于无家可归之地,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孝,如此已尽子媳之道,不能休妻。
“前贫*后富贵”是指娶妻时贫*,但以后变得富裕。
按礼制夫妻应为一体,贫*时娶之,富贵时休之,义不可取,故不能休妻。
“七出”、“三不去”制度是宗法制度下夫权专制的典型反映。
西周婚姻立法的原则和制度多为后世法律所继承和采用,成为中国传统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3.继承制度。
西周时期,在宗法制下已经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即《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由于实行一妻多妾制,王位的继承必须是妻所生长子,无论其贤与否;如妻无子,则不得不立贵妾之子,不管其年龄如何。
这种继承主要是王、贵族政治身份的继承,土地、财产的继承是其次。
继承古今有很大意义上的不同,而这种古今不同的词汇在法制史的学习中会很多。
4.春秋战国名称由来西周以后按历史时期划分进入了春秋和战国。
春秋是当时各个诸侯国制定各自国史的名称。
因孔子记述鲁国国君的时间与周天子东迁后前期的时间相吻合,所以春秋代指一段时间。
周王氏东迁后的前期称为春秋。
各诸侯之间相互争战的时期称为战国。
战国是指东周后期的历史。
(四)铸刑书与铸刑鼎春秋时期,随着社会关系的变迁,传统的法律体制越来越暴露出其不合理性。
在春秋中期后,打破旧的传统、公布成文法的活动便在一些诸侯国中出现。
1.铸刑书。
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2.铸刑鼎。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把前任执政范宣子所编刑书正式铸于鼎上,公之于众,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五)《法经》与商鞅变法1.《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地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是战国时期魏国魏文侯的相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成文法的基础上制定的,在中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历史地位。
《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
《网法》又称《囚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网》、《捕》二篇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
《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主要规定了“六禁”,即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徒禁、金禁等。
《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部分。
《法经》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2.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公元前359年,法家著名代表人物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改革,这是战国时期封建法制发展过程中又一次意义重大的法制改革。
此次变法以其更为广泛的内容和更为重大的历史影响而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写下重要的一笔,史称“商鞅变法”。
(1)变法的主要内容。
一是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
二是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
三是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四是全面贯彻法家“以法治国”和“明法重刑”的主张。
其一,强调“以法治国”;其二,“轻罪重刑”;其三,不赦不宥;其四,鼓励告奸。
(2)商鞅变法的历史意义。
商鞅变法是一次极为深刻的社会变革,在深度和广度上都超过了这一时期其他诸侯国的改革。
商鞅在秦孝公死后被旧势力车裂而亡,但其变法成果被秦国继承和发扬。
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迅速强盛起来,最终一统六国,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封建王朝。
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一、唐律与中华法系(一)《唐律疏议》——礼法统一的法典1.《唐律》的修订过程——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
唐高祖李渊(公元618—626年)于武德四年命裴寂等以《开皇律》为准,撰定律令,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奏上,是为《武德律》。
这是唐代首部法典。
《武德律》共12篇500条。
唐太宗即位以后,鉴于《武德律》不能完全符合当时的需要,于贞观元年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在《武德律》基础上,参照隋《开皇律》更加厘改,制定新的法典,至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始告完成,称为《贞观律》。